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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劳教制度“停止使用”背后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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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2013 20:1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当新年伊始,南方寒流持续时,北方居然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中央政法委开会之后的新闻是,劳教制度将在今年停止使用。一时,国人大为兴奋,大多数人以为劳教制度将被废除,但也有疑惑于“停止使用”这个特殊用词。



同时新闻传出的另一个信息是,《违法行为矫治法》正在进行中,到底哪些违法行为将在行政法和刑法之外,被额外矫治,如何矫治?谁来行使这个权力?这都是闭门立法无法公开的。



法治国家除了刑法、行政法来治理违法之外,并没有什么《违法行为矫治法》,这个神秘的法律,莫非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替代品。因为碍于立法程序的时间关系,该《违法行为矫治法》,不能马上出台,因此,劳教制度的停止使用是在今年年底。这之间不用说联想了,直接应该是有关联的。



如果劳教走了,《违法行为矫治法》,其对象,只是缩小版的劳教对象,其程序和劳教程序无实质性的差别,那么我们可以说,劳教制度没走,他只是缩水了,换了马甲。



如笔者之前的文章分析,劳教制度的厉害之处在于二:首先,劳教的对象非常模糊,其立法规定的几类,几乎人人可以对号入座,公安部又将这六类进行扩大解释。其二,劳教程序非常随意,名义上是司法局、民政局、公安局几家组成的劳教委员会,但是,这劳教委员会的章就在公安局,甚至行政复议,本来应该是市政府复议的,但,实际也在公安局,因此,最后变成了公安机关维稳的利器,重庆一坨屎方洪案、湖南唐慧案莫不如此。



如果这样,劳教制度,实际上只能说是改革了,不是废纸了。如果《违法行为叫执法》的立法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那么,我的乐观又打了折扣。违法行为矫治法,如果其程序,其最终决定权,仍是变相在公安机关,其缺乏强力制衡,如法院司法审查权力进行制衡,那么,仍然是一种小劳教。如果其对象,仍是那么扰乱社会治安,治安处罚不足以惩罚,刑事惩罚又够不上,那么,等于实际上会有一个巨大的灰色领域。那么仍然是一种小劳教。



因此,劳教制度被停止适用,如果是真的废除了劳教,按照法治程序,就是治安管理和刑法来规制违法行为,这将是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如果停止使用之后,是违法行为矫治法来替代,那只是改革劳教制度,劳教离我们依然不远,只不过,这次,它穿了另外一件马甲。



按照笔者的判断,劳教制度化身为违法行为矫治,其必定会瘦身,但是否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取决于看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草案。



劳教的替代品,《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避而不见,总是令人怀疑,这是不是又一次“卖拐”?据传,《违法行为矫治法》主要针对是惯犯,不包括言论犯和寻衅滋事,大大缩小范围;决定机构不明,估计在公安和法院之间拉锯。



真正要保障权力不被滥用,只能建立司法中立的制度,让中立法院能制衡警察权,另外,也有廉政公署类的独立机构来保障法院不贪赃枉法。如果缺乏这样的权力制衡,即便是法院决定违法行为矫治,我们对司法这条流水线,难道还不够熟悉吗?只要启动了,很少有人幸免。



不管如何,笔者都要说,进步确实是有的,值得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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