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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嫖宿幼女罪让人有切齿之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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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7-2009 15:20: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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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发生性关系。宜宾警方经过侦查称,卢玉敏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今日本报A12版).

  从河南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采阴”到贵州习水嫖宿女高学生案,从浙江丽水强奸女高学生案再到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嫖宿幼女案,越来越多的报道显示,对未成年少女实施性犯罪已非个别,似乎正在成为一种色情新风尚。嫖客们何以如此大胆蔑视法律?这究竟是法律有“病”还是执法者有“病”?

  1997年《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当时就引起公众的质疑,这一恶果已经在习水案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现在警方的说法,似乎也有最高法的法律解释作后盾。可是即使按《刑法》“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卢玉敏也难于逃脱法网才对啊?法律啊法律,你怎么就能留这么多根本不该留的缺口呢?

  什么叫“确实不知”?什么叫“双方自愿”?有哪个强奸幼女者胆敢承认自己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未成年人连獨立民事行为能力都没有,何来“自愿”被强奸?《刑法》增设“嫖宿幼女罪”原本就法理不通,是对受害幼女的伤害。所谓的“确实不知”、“双方自愿”,又何尝不是对受害幼女再次伤害?

  法律有“病”,不仅起不到惩恶扬善的作用,还势必构成对社会巨大的破坏,“嫖宿幼女罪”的规定真是让人咬牙切齿!早在08年和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政协委员呼吁修改“嫖宿幼女罪”,建议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奸淫幼女)从重论处,足见此问题的严重性。可惜的是,恶果已经结出这么多,却还不见铲除这个助恶土壤的一点点风声!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纪卓瑶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5-17.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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