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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 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我据mitbbs 中新版回帖改正了一下原帖的错误。)
刑事案件,都是假设原告无罪为前提。只要有合理的无罪怀疑,罪名都不可能成立。如果即使说现在我们没有她被性侵犯的证据,我们更没有故意或者无意杀人的证据,即使有人怀疑她可能故意或无意杀人,罪名都不可能成立。
It is the girl who is under the charge of murder. so it relys on the
plaintiff to provide the evidence of her voluntary manslaugher. if there is
some reasonable doubt with the evidence, then the charge cannot be
established.
大家别忘了关键的两点:一,就是谁起诉谁举证。二,原告是假定无罪的,如果举证的其有罪的证据,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其唯一的可能性,怀疑有其它的因素和可能在里面,那么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这个原则在美国和中国都是承认的。
根据这一点,只要邓玉娇不在压力或者欺骗下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即使其他人证都反供,做出他们是在争吵的证词,要置她有罪,也是不可能的。
当然,中国法庭常常有意无意忘记这个原则。
要被判成故意杀人,需要更多的证据吧?最主要的一点:杀人动机是什么?他们以前认识,有冤仇?这个更没有证据吧。
当然,临时起意杀人也是故意杀人。不过,问题还是在,杀人动机是什么?仅仅因为争吵,冲动吗?
但是,现有的证词里,多次提到玉娇被按。或者推到沙发稀?
你说,一个好好在洗衣服的女人,没有任何原因,会和人发生争执到要杀人的地步吗?
你如何解释,吵架吵到两次把人往沙发上推/按?你见过这样吵架的吗?真是互相对殴,三个男人除了把人往沙发上按,用钱砸头以外,其他什么回手都没干, 你不觉得奇怪吗?
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关于他们争吵的其它理由提出。那没死的两个人也没有说。
其他服务员看到邓贵大用钱砸玉娇,说要用钱砸死她。明显的有买淫嫌疑,即使不是,这也是一个人身威胁。
说实在的,强奸未遂罪如何判定,我没学过刑法,不清楚。不过根据美国《law and order> 里的案例,只要有证据证明有强迫行为,而且女方当事人说她拒绝过,强奸未遂罪就成立了。
玉娇被人按在沙发里,被人用钱砸头,是被其他服务员看到的。要什么服务,也是被听到的。这些人应该是关键证人。
那么是过失杀人?也讲不通。无意中伤到人?一个女人无意中在与三个男生独处一室是无意拿刀伤到人? 什么东东?
如果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玉娇为什么要杀人呢?可能是她精神病发作杀人了?那又怎么解释,人家好好在那里洗衣服,你三个人闯进去给她杀呢?
而且如果玉娇有有杀人倾向的精神病,那是很严重的一型了,但她同事都说平时上班没看出来。 人家吃药也是治疗抑郁症的,抑郁症只有到后期严重时才有自杀倾向,不会有他杀倾向。另外玉娇当时还有工作,怎么可能十分严重?
以人家事后的精神状态来鉴定事前的精神状态,是不是差太远?明明这事就是一个容易让人致疯的事件:被性侵犯,然后自己防卫死人了。连警察击毙逃犯都会有心理创伤呢。别说一个平民女子。
中国法律已经说了,反抗强奸不会有防卫过当的问题。
不管是不是抑郁症,当时是正当防卫,梦幻城的其他人证词就可以证明。当时三个男人和她共处一室的情况也偏向于有性侵犯的可能。
(在美国,受到强奸威胁和刺激的人,会请心理医生来安抚,绝对不会送进精神病院。因为这种人一般不想见人。 这种处理简直是不把人当人。)
不过这个案件,应该公开审理的。所有呈堂证据,辩护词,法官判词,都应该公布于众。
美国的法庭纪律,都是公众可以查到的。最高法院的判词,网上有所有的录音和文本。
大家都是在这里根据现有曝光的证人证词猜测,没有人说不要法院审判,网民说了算了。我们还没有那么疯疯癫癫。
我的根据是恩施电视台采访当事人(宾馆服务员)的录像, 和几次当地公安局的公开报告。
是这样的。所以有些案子,就是因为女方撒谎,导致男的被判强奸的。
但法律不这样制定,就没办法制定了。因为,强奸一般都是两人在场,你信哪一方啊? 所以除非有场外证据,比如两人相交多日,等等,才能导致足够的怀疑。
妓女如果拒绝服务,男子要强行要求其服务,也是可以告强奸的。强奸的定义就是未经过同意的性行为。
现在咱们都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讨论问题。至于现实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 修改:.BlueOrange 于 May 19 21:03:55 修改本文.[FROM: 69.139.0.0]
※ 修改:.BlueOrange 于 May 19 21:16:09 修改本文.[FROM: 69.139.0.0]
※ 修改:.BlueOrange 于 May 19 21:36:41 修改本文.[FROM: 69.139.0.0]
※ 修改:.BlueOrange 于 May 20 21:50:43 修改本文.[FROM: 69.139.0.0]
※ 修改:.BlueOrange 于 May 20 22:48:42 修改本文.[FROM: 69.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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