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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老专家:邓玉娇案巴东警察涉嫌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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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6-2009 06:38: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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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老专家:邓玉娇案巴东警察涉嫌渎职罪
(2009年5月26日)
     
    从专业的角度评判——巴东警察办案的过程是否存在渎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博讯 boxun.com)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察正常的办案程序应该是:
    A收集物证;
    B听取当事者双方的证词;
    C结合物证判断当事者双方证词的可信性;
    D结合初步的物证和警察认定的“可信的证词”,进行现场模拟、还原。
    E如模拟、还原成功——确定侦查方向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模拟、还原不成功
    在刑事侦查的5部分,巴东警察都涉嫌渎职罪,理由如下
   
    A收集物证部分:
    a 凶器——水果刀,巴东警察已经收集;b、三个当事人的身体证据。巴东警察检查了大贵身体的伤势;黄某身体的伤势(令人怀疑,一说右大臂,一说****根)好像也进行了检查。
    此部分的渎职之处: a、玉娇可能受到性侵犯的衣物证据,巴东警察在案发10多天内熟视无睹——巧妙地促使本案最关键物证“一洗了之”;
    b、对于一个涉及强奸、杀人的暴力事件,当事人身上的搏斗、抓绕痕迹也是很重要的物证——当事者三人,脸上、胸部、下身隐私部位是否有抓绕痕迹,很重要。至今为止,未曾听说巴东警方掌握相关物证。
    C、另一个本案关键证据——大贵的尸体,在本案并未“非常明朗时期”,居然会案发不到10天,就进行火化,具有“毁尸灭迹”的嫌疑,而且把本案真相寻找,带入到不可逆转的困境。
    B、听取当事者双方的证词:很明显,巴东警方首先运用“他们不具有的专业知识和鉴定权利”,指出——玉娇是精神病人。所有证词不可信。
    巴东警方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已经严重涉嫌渎职罪。
    C、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既然玉娇是“精神病人”,证词不可信,那么就肯定不存在——结合物证判断“双方证词”的可信性。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C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D、结合初步的物证和警察认定的“可信的证词”,进行现场模拟、还原:看看巴东警察“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几次通告,可以肯定的说——他们没有进行现场模拟、还原。
    巴东警方根本没有执行D过程。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E确定侦查方向进行立案侦查:在前四部漏洞百出的情况下启动E部分。
    综上所述:在玉娇案巴东警察已经严重违反侦查程序,涉嫌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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