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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国税局长嫖宿幼女 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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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6-4-2009 10:2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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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11/content_787377.htm


花6000元“买处”事发,四川宜宾警方称其不知对方是幼女,不算犯罪也不能追诉嫖宿幼女,只算嫖娼
日期:[2009年5月11日]  版次:[AA16]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http://www.nddaily.com/>]
网友评论:条


    本报讯 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
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
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    案发三个月后少女报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
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进行了初查,并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


    天池派出所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
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    同学介绍“卖处”6000元*


    据警方介绍,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齐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
分局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
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    六名嫌疑人受到处理*


    3月9日,天池派出所将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案情分析会依据有
关规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只属于嫖
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案情分析会上还提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3月18日,宜宾县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4日,警方将在逃的牟某某抓获-。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四川在线)


*    焦点*


*    警方理由:不知者不为罪*


    花6000元“买处”的卢玉敏为何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只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只受到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据了解,宜宾县公安局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作出的决定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两个规定。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警方审查认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警方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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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6-4-2009 10:24:06 | 只看该作者

南方都市报:国税局长嫖宿幼女 警方称不构成犯罪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9-05/11/content_787377.htm


花6000元“买处”事发,四川宜宾警方称其不知对方是幼女,不算犯罪也不能追诉嫖宿幼女,只算嫖娼
日期:[2009年5月11日]  版次:[AA16]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http://www.nddaily.com/>]
网友评论:条


    本报讯 2008年12月20日,经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四川省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以6000元价格与该县未成年学生何某
发生性关系。三个月后,受害人何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警方最后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
罪,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牟某涉嫌介绍妇女卖淫罪被批准逮捕。


*    案发三个月后少女报案*


    2009年3月3日14时50分,受害人何某在其姑妈的陪同下来到派出所报案: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涂某、许某、牟某等人带到柏溪
镇齐齐火锅店附近一旅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接到报案后,宜宾县公安局天池派出所进行了初查,并于当日经县公安局批准立为强奸案侦查。


    天池派出所当日下午将齐齐火锅店的老板娘牟某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牟某的供述,于3月4日将涉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卢玉敏、许某、颜某抓获归
案。3月4日,经宜宾县公安局批准,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卢玉敏和牟某刑事拘留。3月5日,将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涂某抓获归案。


*    同学介绍“卖处”6000元*


    据警方介绍,涂某本想找颜某“卖处”,颜某不干。2008年12月,颜某找到同学何某叫她去“卖处”,并将她介绍给同学许某,许某带何某找到涂某,要涂某带她去-“卖处”。


    2008年12月20日,何某被牟某某、涂某等人带到宜宾县柏溪镇齐齐火锅店。该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以6000元价格介绍给宜宾县国税局白花
分局局长卢玉敏。当日15时许,卢玉敏在柏溪镇某旅社二楼201房间内与何某发生了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牟某从中获利2000元,许某、涂某、何某等人分别
从中获利数百元至1000元。


*    六名嫌疑人受到处理*


    3月9日,天池派出所将案件材料交该县公安局法制室审查处理。3月10日上午,宜宾县公安局政委高原主持召开案情分析会。案情分析会依据有
关规定形成一致意见,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与不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只属于嫖
娼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


    案情分析会上还提出,犯罪嫌疑人牟某、牟某某(当时在逃)的行为涉嫌介绍妇女卖淫,应将二人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涂某、许某、颜某的行为虽然涉-嫌介绍妇女卖淫,但是三人在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不够刑事责任年龄。


    3月18日,宜宾县检察院批准了对犯罪嫌疑人牟某某、牟某的逮捕。3月30日,宜宾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宜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4日,警方将在逃的牟某某抓获-。何某的同学涂某、许某和颜某分别受到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四川在线)


*    焦点*


*    警方理由:不知者不为罪*


    花6000元“买处”的卢玉敏为何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只被认定为嫖娼行为,只受到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0元的处罚?据了解,宜宾县公安局召开的案情分析会-作出的决定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两个规定。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法释[2003]4号)的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警方审查认为,卢玉敏确实不知道对方何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卢玉敏不构成强奸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一条:“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警方认为,卢玉敏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因此,卢玉敏也不符合嫖宿幼女案的追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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