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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处官府依法缺德的时代:做善事老人罚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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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0-2009 11:2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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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善事老人罚三万,居然合肥中院支持

2009-6-6 4

依照法律规定或参照法律精神而干缺德事的行为叫“依法缺德”,其危害在于利用合法的形式做伤天害理的事。老李的行政诉讼案就是典型的依法缺德。本案通过两级法院都以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而支持合肥市运管处对做善事老李处罚三万元的缺德事。

案情简况:2008年7月18日下午,64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因有事骑摩托车送爱人到合肥市保健院,回来时在大门外的桐城路边,顺路带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帮助的女士,她到双岗附近下车走了以后。执法人员发现老李带了人,涉嫌老李载客收费是摩的,就跑来问老李,你刚才带的人认识不认识?老李如实讲:带的人不认识已经走了,是顺路带的也没有收钱。当场还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翻个底朝天给他们看,一分钱都没有。可是执法人员还认为:你讲带了互不相识的人未收钱是事实。但肯定有约定,也等于收费载客,属于非法营运,要接受处理、罚款三万。你讲是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是违背基本常理的。

    证据情况:被告处罚老李三万元的理由是 “老李是从长江饭店带一位乘客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 属于非法营运。但从他们提供的三份证据来看不但不能证明这一事实成立,而恰恰相反能证明被告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现场录像”证明不了老李骑摩托人带的是什么人。现场未收钱也是双方不争的事实,所带的人早己离开现场,约定费用也成立。但执法人员单独到一家商店里找一位正在购买影碟的小姐,问她刚才你坐摩托车的人认识不认识?什么地方坐?多少钱?当时那位小姐很惊讶,也不知道外边发生什么事情。后来在强行追问下是回答了“不认识、长江饭店那边、5块钱”。老李知道后,因为不是自己带的那位女士,要到商店找她对质时,执法人员就是不许,还大声威胁老李:“要去的话,叫防暴大队把你关起来。”为什么在公开录像中不给当面对质?不公开进行询问笔录双方签字。

其次“证人证言”她在填写“证人证言”中却又变成了“从小花园至双岗,4元钱”。同一个人在本案两份证据中所反映的坐车地点、费用都不一样,能真实可信吗?既不给双方对质,又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老李所带的那位女士,这种证据显然就不能作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第三“询问笔录”是老李的自己陈述,带了一位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老李证照齐全,摩托车后座带一人是行政许可的合法行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以证据证明为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没有证据的推理作为定案的依据。

  后来,老李把运管处告上法庭。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 支持了被告对老李行政处罚三万元。老李不服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审判委员会讨论表态的方式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的判决结果,将涉及到合肥市去年被查扣近六百辆摩托车车主的处罚标准。如果要依照市政府50号令规定的200元以下来处罚,最多只能收12万罚款。老李是合肥市唯一的通过行政复议、诉讼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按照程序才能开出第一张三万元的处罚决定书。对其它车主拖延时间不处理。当时不少车主对扣车行政强制措施不服也都纷纷开始状告运管处。这时法院就受到行政干扰,与执法机关官官相护,把老李当作替罪羊,树一个“案例”处罚三万元作为样板,将给地方政府创造了1800万的财政收入。可老李比冤大头还冤,不但被扣的摩托车放在露天停车场,日晒雨淋造成损失,还要用两年半不吃不喝的退休工资分批来执行法院判决。人活着要生活、要吃饭、老人要安度晚年。现在老李正在为今后的生活发愁,不如把老人毙了他才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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