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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乔新生教授对弱者何苦用笔如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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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1-2009 12:56: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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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nfdaily.cn/content/2009-06/11/content_5243557.htm
2009-06-11 12:15   南方周末  网友评论 95 条,点击查看
 

  作者:何三畏

       假如有段案情被描述为:“洗浴场所的女工×××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你觉得,女工该当何罪?

  文盲都看得出,女工是故意杀人,该当死罪。但这里说的不是假如,而是一段真实的引文。相信你一开始就能猜中,引文中的“×××”就是邓玉娇。而这段引文的版权,归湖北省法学会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乔新生。

  但乔先生的描述跟公安侦结的案情却大相径庭,众所周知,后者是这样的:“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照同一案情的两种书写方式,让人背脊发凉:公安公布的案情里,邓玉娇没有在“工作期间”也不是“洗浴场所的女工”!而且“当地官员”才是引发案件的主体,邓玉娇则被“强迫要求其洗浴”,“拉扯推搡、言辞侮辱”!即遭遇性侵犯!而非乔先生的“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与”可以表明主动,表明冲突双方的对等关系,特别是在乔先生的叙述中,邓玉娇处于这个句式的“上承”关系,逻辑上更易被读作“主动”。但事实不是这样,她与当地官员不是处于对等关系,她在逃避,逃避那个致命的“与”。邓玉娇的“肢体”不会也没有去“冲突”当地官员的肢体。

  同时,公安侦结报告也暗示了案发地不是什么“洗浴场所”,而是“异性洗浴”所在,也就是“色情服务场所”。这连巴东当局都不否认。但经乔先生这一改,邓玉娇成了“洗浴场所的女工”,且是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邓玉娇完全成了“没有职业道德”的,任意攻击他人的疯子。

  还有一个比较关键的情节是,在公安的报告里,邓玉娇的“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在乔先生那里,是在“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时,“愤而”所为。这样“改编”案情,岂非用笔杀人?

  谁知道乔先生为什么这样改编案情?能知道的只是,在“乔新生版邓玉娇案”发表之前,公安方面调查终结的邓玉娇案已公布天下。

  乔先生的这些高论引起“强烈反响”之后,6月3日,他在21CN发出回应,称“我不会像孙东东先生那样去道歉,也不会更改自己的观点”!誓以“不道歉 ”而超越孙东东的乔先生,并不打算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他的回应只在21CN的网页挂两天,就“应作者的要求”删除。多么低等粗劣的公共话语,让人说什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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