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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小官吏邓贵大等人在接受吃请后,醉汹汹地来到了雄风宾馆梦幻城,想一展自己的“雄风”。
想不到的是,一个小小的“异性洗浴服务”要求,竟然遭到了弱女子邓玉娇的拒绝。邓玉娇离开水疗区后,他们跟随而至休息室,邓玉娇想再离开,又被邓贵大拉回。邓贵大拿出四千元钞票搧击邓玉娇头部,三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试想一下,就算邓贵大等人没有强奸的意图,如此公然地进行人格侮辱,对一个年轻女子来说,难道不是奇天大辱吗?
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邓玉娇只是娱乐城打工者,从事的职业无法与邓贵大相比,更不是属于“士”的阶层,但她有做人的基本尊严。当自己的人格尊严遭到严重侮辱时,在一而再、再而三的作了退让后,邓贵大仍然不罢休,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保护人身安全和捍卫人格尊严,到底何错之有?到底超过了什么防卫限度?
不论怎么说,人民法院还是认定了弱女子捍卫人格尊严(暂且抛开邓贵大是想强奸来谈吧)刺死邓贵大构成了故意伤害犯罪。那么依照法院的判决,本案的犯罪人是邓玉娇,受害人是邓贵大与黄德智了。
那么,我们就会质问了,邓玉娇难道不是本案的受害人吗?
邓贵大与黄德智在公共娱乐场所(当时还有几名服务人员在场)用金钱公然侮辱邓玉娇的人格,强迫她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三次使用暴力将她推倒在沙发,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
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了黄德智,理由是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就是说黄德智的行为只是违法,而没有构成犯罪。邓贵大死了,公安机关没有对他的行为进行定性。不对邓贵大和黄德智行为立案侦查,法院审理邓玉娇一案时,是不可能就他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
如此看来,邓贵大与黄德智的行为,只能算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了。
但我以为,就算他们不是想强奸,也涉嫌了犯罪。
邓贵大与黄德智如此猖狂,他们应是雄风宾馆的老顾客。“异性洗浴服务”是怎样一种服务,公安机关也是十分了解内幕的。一些“异性洗浴”,只不过是卖淫嫖娼的幌子。
有谁会相信邓贵大拿出四千元来引诱和侮辱邓玉娇,他们只是想要公安所说的“异性洗浴”服务吗?在邓玉娇明确表示拒绝后,还用金钱公然侮辱,使用暴力将她三次推倒在沙发上,不准邓玉娇离开休息室,这种行为即便不是想强奸,难道不是想强迫邓玉娇卖淫吗?
邓贵大与黄德智强迫邓玉娇提供性服务,已经涉嫌了强迫卖淫犯罪,巴东警方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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