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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英杰:“梅都模式”应当随着大楼一起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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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4-2009 10:54: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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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英杰 | 评论(2) | 标签:倒楼事故

7月3日上午,上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倒楼事件的调查结果。调查报告没有提到对有关责任人如何处理,但从此前报道来看,该楼盘开发商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性质,以及当地集体土地的开发模式,同样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倒楼事故发生后,有媒体披露,莲花河畔景苑的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多名政府人员入股。随后梅陇镇方面承认,梅都房产第二大股东阙敬德确实担任“镇长助理”一职。然而,事实远非如此简单。一份梅都房产的“股东表”上还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张志琴曾为梅陇镇征地所工作人员,另一名股东张锦樑目前仍然是“镇政府的员工”,此外多名股东亦与梅陇镇政府有直接或间接关联。

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股辖区内房产公司,其利益关系相当可疑。那些曾在镇政府工作的“前工作人员”,因此是否产生“内部人交易”现象,也值得进一步调查。从初步情况看,当地镇政府和该楼盘当存在着极其复杂的“裙带关系”——比如该楼盘的承建商和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也在股东名单上。

梅都房产的股权变化过程可能也存在违规之处。上海市房管局网站信息显示,梅都的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据《财经》杂志调查,梅都房产原为梅陇镇下属三产企业,经过两次改制之后才彻底成为私营企业。

梅都房产成立之初,上海莘闵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梅陇镇征地所分别持有该公司20%和80%的股份。(当时征地所负责人阙敬德担任法人代表、董事长)1997 年第一次改制,上海迅豪置业(法人代表也是阙敬德)接盘了上海莘闵房地产所持20%股权,转让金额为240万元。2001年第二次改制转为私营企业后,股东分别来自镇政府征地所、土地所、迅豪置业等。值得指出的是,梅都房地产与迅豪置业不仅共用同一个工商注册登记地址,梅陇镇征地所还是迅豪置业的直接出资人之一。

由镇征地所出资成立的公司来接盘自己占大部分股权的另一家公司,最后怎么彻底成了一家私营公司,其在改制过程中是否发生集体(国有)资产流失,种种问题就这样都摆在了社会公众面前。而从上述披露信息可以看到,梅都房产在改制过程中,基本上是由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关联人士操作控制的,这些人最终又成为改制的直接受益人。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MBO(管理层收购)吗?可要知道,由现任政府工作人员收购自己管理的集体资产,这种现象即便不算违法腐败行为,也该被看作是一种不规范操作。无论如何,上级有关似乎有必要就此展开进一步调查。

更要看到,梅都房产改制不仅涉及“内部人交易”,还影响到当地土地征用、商业开发等相关工作,更可能牵涉当地居民的切身利益。梅陇镇原为上海的城郊地区,下辖若干行政村和居委会,当地征用开发的土地应有集体土地无疑。(梅陇镇政府网站相关介绍和文件可作佐证)而据媒体披露,莲花河畔景苑所在地块(一部分原属梅陇镇张慕村)出让时的中标价格极为低廉,土地楼板价格不到604元/平方米,既不足同期公开出让土地价格的三分之一,与该楼盘的累计合同均价(14297元/平方米)更是相距悬殊。

既然是集体土地,当地居民(农民)理应享有从土地开发中获益的权利。然而,在土地征用和开发过程中,集体土地被贱卖,当地居民应得利益自然少得可怜,而由于原为从事镇集体土地开发的梅都房产已彻底沦为私营企业,当地土地出让、开发所获巨大利润无疑也落入了私人腰包。不得不说,即便这在表面上符合各种相关明文规定,对于当地居民来讲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从解剖梅都房产这只“麻雀 ”,当下城市土地征用开发的一种“灰色模式”由此清晰地呈现了出来:一部分政府官员先是利用手中职权,以政府部门或集体(国有)房产公司的名义,通过极其低廉的价格(从当地农民手中)拿到土地并进行商业开发,然后借用(空壳)私人公司入股的形式蚕食集体(国有)企业,从而获取不当的高额经济利益。这些政府官员甚至连土地商业开发的“剩余价值”(比如承建楼盘和物业管理)都不轻易放过,还成立了各种各样的关联私人公司从中渔利。

媒体时有披露,有些政府官员通过私营企业出面进行土地商业开发,从中牟取利益。现在暴露出来的城市土地开发的“梅都模式”,一些官员干脆绕过了私营企业这一 “代理人”,自己当起了房产公司的老板,一边利用职权拿地开发,一边将所得利润放入个人腰包。这种土地开发模式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种可能,就是成立“梅都房产”这样的集体(国有)企业和“迅豪置业”这种所谓的私营企业,两边根据情况互相参股,那么楼盘开发出现亏损时便可以转嫁到集体(国有)企业头上,盈利的话则由私营企业统统拿走。

“梅都模式”的可恶之处就在于,土地是集体和国家的,开发所需资金也可能是国家或集体的,亏了钱还可能由集体或国有企业承担,赚到的钱却是政府官员自己的。相对于一幢大楼的倒塌,这种土地开发的幕后交易模式尤其值得进一步追问和查处。对此,上海市有关领导和监督部门应当对全市房产开发商(就其股权结构和股东背景)展开专项清查,坚决杜绝和清理政府工作人员从商行为,防范并查处类似城市土地开发违法乱纪现象。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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