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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子风:郎咸平应该如何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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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09 20:5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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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blog.163.com/y.e_zi_feng/blog/static/1152212212009668311821/

上海塌楼事件,一位日本网民点评道:“梦中才有的事情,却总在现实中发生,中国真是个童话般的国家。”太精彩了,我在梦里想起这句话,都会笑醒过来。一个童话王国,自然少不了很傻很天真的臣民。我闭着眼睛都能猜到,这个事件的发生,就像之前的豆腐渣校舍、大桥折断、地铁塌陷等事件一样,唯一被总结出来的教训是:要讲良心,要加强监管。每次我看到网民成群结队地疾呼“良心与监管”,还煞有介事当成解决体制痼疾之道,我就笑到口吐白沫、嘴角抽搐。这不就是郎咸平嘛!我有些弄不明白,既然他们自己就是郎咸平,为什么还需要一个讲坛上的郎咸平?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这个国家到处都是郎咸平,“良心”如此普及,为什么童话般的故事却愈演愈烈?
       在中国,爱讲良心的太多了。很多知识分子,问题讲不清楚,就推到“良心”上面。郎咸平也是这一派的,但他很高明,说的是“信托责任”,有时指法律,有时指良心。不过,模棱两可的手段固然“高明”,却让我想起一个笑话。一位寡妇生活苦闷,就去请教情感专家。专家沉吟半响说,爱情是良药。寡妇一听就叹息了,唉,现在要找一个如意郎君太难了。专家频频摇头,答道:你理解太片面了,我说的“爱情”是,你先去找个男人,找不到,就买个振荡器。郎咸平的“信托责任” 其实就是这回事,它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振荡器。这个答案荒诞不经,却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点,这个国家苦闷的人实在太多了。
       必须强调,我反对郎咸平,并不是反对“信托责任”,而是反对他的相关解释。我也不反对“良心”,我知道很多情况下,良心是人唯一的行动准则。我甚至承认良心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来源,它先于法律。正如齐美尔所言,“通过良心,个人付给自己的是自己的正直,否则的话,就必须以其他方式通过法律或习俗才能保证他正直”。我反对的是郎咸平混淆概念,将“良心”和“法律”随意调换,不加区别。我还反对他把“良心”当成口号,用来煽动群众和自我表彰。但我并不反对有人尝试建立以“良心”为基础的学说,讲述“良心”的生成,它在社会中赖以存活的条件,以及围绕它而形成的某种社会秩序。简单说来,我不反对把“讲良心”当成职业,但我反对郎咸平的执业资格。
       如果郎咸平真想无愧于“良心经济学家”的称号,我建议他回炉重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我还可以为他推荐教材,例如这一本,罗伯特.C.埃里克森的名作《无需法律的秩序》。该书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通过对夏斯塔县畜牧业的田野研究,展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井然有序、运作自如,但可能和许多法律经济学家想象的不一样,这里“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不受法律影响”,“人们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而根本不关心适用于这些纠纷的法律”。用通俗的话来说,该书证明了,在现实之中,良心之治可能比法律之治更普遍,良心的秩序有时比法律的秩序更适宜。
       埃里克森首先挑战的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通过一个牧人和农夫的寓言说明,当出现牲畜侵扰造成的冲突时,双方会依据法定的权利讨价还价,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协调。”埃里克森发现,科斯的结论在现实中检验是对的,市场化的力量会令交易成本内化,根本“无需政府的监督”,或者“其他科层机构的协调”;但有一个环节科斯却错了,现实中牧人和农夫解决纠纷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邻居间的规范。对于他们,搜索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还是太高了。无论是修建边界栅栏,还是车畜相撞纠纷,他们都倾向于“私了”,把相关法律撇在一旁。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凭良心”,或者说“将心比心”。有时候,受损一方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帮助自己,却不愿去做,因为不愿破坏邻里关系。这里面也有一本帐,只不过是人情账簿。
      看样子这个无视法律的世界运转良好,那它依靠的“良心”从何而来呢?如果要让郎咸平回答,答案一定是政府监管或者严刑峻法。埃里克森的发现却相反,恰恰是因为完全没有权力介入,在所谓“丛林状态”中,才形成了这样一套“你好我好”、“你活我活”的规范。埃里克森从博弈论的角度作出了解释,实际上无政府也会形成好秩序,“当两位关心自我的个体处于一种高度特定的并因此保证了持续相遇的情境下,通过简单的针锋相对战略,他们常常能使他们的关系进入一种合作模式。”埃里克森举了很多实例说明这一点,这里的人更讲良心,并不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良好教育,或者害怕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怕招致对方的报复。他们愿意与人为善,也不是因为信奉“吃亏是福”的哲学,而是觉得对方也会同样地回报自己。而这种良心秩序的前提条件是,这里甚少有公权力插手,也没有什么守法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有一个农夫,自己的园地屡遭邻居的公牛越界而造成损失,他有一次就把一头公牛阉割了。这是当地法律不允许的,但邻居并没有兴讼,而是得到了教训之后,更注意去管束自己的牲畜。由此可见,良心是人与人博弈的结果,不来自政府的管制,也不来自法律的恐吓。
       不过,尽管埃里克森强调法律之外的秩序,却并没有要用“良心”取代“法律”的意思。他承认“良心”的局限性,因为这种规范往往只出现在相对封闭的地方,人际关系较简单,不是邻居就是熟人。如果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就很难用“将心比心”的方式去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埃里克森虽然反对“法律至上”的观点,却例证了法律经济学领域里的许多重要论断的真确性,例如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还有德姆塞茨和波斯纳所认为的“在初民社会产权就演化出来了,并没有一个可见的主权者介入。”他只是进一步证明了,人完全可以自我执法、自我救助,即使在强制执行明确的合约过程中,也根本无需“国家的一臂之力”。埃里克森并不否认法治,只是揭示出了法律的起源,这就是塔西佗说的,“没有道德,法律又是什么呢?”而道德的基础是自由,人是自愿地接受某种规范,而不是被强制着听从某种律令。埃里克森最后提出严正的警告:“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有人或许会问了,埃里克森的观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国情呢?答案是肯定的。埃里克森认为产权不一定要法律界定,也无需国家的科层机构来干涉。中国的现实里有太多反面教材证明他是对的,例如小产权房这一畸形产物。这类房产的产权是自发而完整的,但通过国家“法定产权”的界定,却变得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类房产在国家认为是“非法的”的情况下交易,无端端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国家不仅在产权界定上不帮忙,还只会添乱。像郎咸平那样主张“政府必须更加着重权利,更要中央集权”,无疑是痴汉说春梦。这不是有无良心的问题,而是良心大大的坏。
       或许,还有人会为郎咸平辩护,说他的良心不表现在他的经济学观点上,而是表现在他的某些作为上。比如什么“郎顾之争”,什么社保基金案之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我可以提示一下,当皇上把和珅的家产没收充公,那些欢欣鼓舞的民众自己有没有获益呢?没有,当然没有。那些被挽救的国有资产,只是从和珅的口袋,挪回到了皇上的口袋。国是富了,民却依然穷。如果说郎咸平有良心,那也不是站在人民一边的良心。他始终站在另一边,而“另一边”的现实就是,杀了一个和珅,就有千千万万的和珅站起来。真有良心,就该直面体制之恶,呼吁“还权利予人民”,学性感的我,而不是学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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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5-2009 21:48:24 | 只看该作者

Re: 叶子风:郎咸平应该如何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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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知道人民出版社早出了郎咸平的选集了?


【 在 bdzs (bdzs) 的大作中提到: 】
: 原文链接:http://blog.163.com/y.e_zi_feng/blog/static/1152212212009668311821/
: 上海塌楼事件,一位日本网民点评道:“梦中才有的事情,却总在现实中发生,中国真是个童话般的国家。”太精彩了,我在梦里想起这句话,都会笑醒过来。一个童话王国,自然少不了很傻很天真的臣民。我闭着眼睛都能猜到,这个事件的发生,就像之前的豆腐渣校舍、大桥折断、地铁塌陷等事件一样,唯一被总结出来的教训是:要讲良心,要加强监管。每次我看到网民成群结队地疾呼“良心与监管”,还煞有介事当成解决体制痼疾之道,我就笑到口吐白沫、嘴角抽搐。这不就是郎咸平嘛!我有些弄不明白,既然他们自己就是郎咸平,为什么还需要一个讲坛上的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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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5-2009 20:56:55 | 只看该作者

叶子风:郎咸平应该如何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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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塌楼事件,一位日本网民点评道:“梦中才有的事情,却总在现实中发生,中国真是个童话般的国家。”太精彩了,我在梦里想起这句话,都会笑醒过来。一个童话王国,自然少不了很傻很天真的臣民。我闭着眼睛都能猜到,这个事件的发生,就像之前的豆腐渣校舍、大桥折断、地铁塌陷等事件一样,唯一被总结出来的教训是:要讲良心,要加强监管。每次我看到网民成群结队地疾呼“良心与监管”,还煞有介事当成解决体制痼疾之道,我就笑到口吐白沫、嘴角抽搐。这不就是郎咸平嘛!我有些弄不明白,既然他们自己就是郎咸平,为什么还需要一个讲坛上的郎咸平?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这个国家到处都是郎咸平,“良心”如此普及,为什么童话般的故事却愈演愈烈?
       在中国,爱讲良心的太多了。很多知识分子,问题讲不清楚,就推到“良心”上面。郎咸平也是这一派的,但他很高明,说的是“信托责任”,有时指法律,有时指良心。不过,模棱两可的手段固然“高明”,却让我想起一个笑话。一位寡妇生活苦闷,就去请教情感专家。专家沉吟半响说,爱情是良药。寡妇一听就叹息了,唉,现在要找一个如意郎君太难了。专家频频摇头,答道:你理解太片面了,我说的“爱情”是,你先去找个男人,找不到,就买个振荡器。郎咸平的“信托责任” 其实就是这回事,它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振荡器。这个答案荒诞不经,却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点,这个国家苦闷的人实在太多了。
       必须强调,我反对郎咸平,并不是反对“信托责任”,而是反对他的相关解释。我也不反对“良心”,我知道很多情况下,良心是人唯一的行动准则。我甚至承认良心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来源,它先于法律。正如齐美尔所言,“通过良心,个人付给自己的是自己的正直,否则的话,就必须以其他方式通过法律或习俗才能保证他正直”。我反对的是郎咸平混淆概念,将“良心”和“法律”随意调换,不加区别。我还反对他把“良心”当成口号,用来煽动群众和自我表彰。但我并不反对有人尝试建立以“良心”为基础的学说,讲述“良心”的生成,它在社会中赖以存活的条件,以及围绕它而形成的某种社会秩序。简单说来,我不反对把“讲良心”当成职业,但我反对郎咸平的执业资格。
       如果郎咸平真想无愧于“良心经济学家”的称号,我建议他回炉重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我还可以为他推荐教材,例如这一本,罗伯特.C.埃里克森的名作《无需法律的秩序》。该书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通过对夏斯塔县畜牧业的田野研究,展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井然有序、运作自如,但可能和许多法律经济学家想象的不一样,这里“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不受法律影响”,“人们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而根本不关心适用于这些纠纷的法律”。用通俗的话来说,该书证明了,在现实之中,良心之治可能比法律之治更普遍,良心的秩序有时比法律的秩序更适宜。
       埃里克森首先挑战的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通过一个牧人和农夫的寓言说明,当出现牲畜侵扰造成的冲突时,双方会依据法定的权利讨价还价,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协调。”埃里克森发现,科斯的结论在现实中检验是对的,市场化的力量会令交易成本内化,根本“无需政府的监督”,或者“其他科层机构的协调”;但有一个环节科斯却错了,现实中牧人和农夫解决纠纷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邻居间的规范。对于他们,搜索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还是太高了。无论是修建边界栅栏,还是车畜相撞纠纷,他们都倾向于“私了”,把相关法律撇在一旁。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凭良心”,或者说“将心比心”。有时候,受损一方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帮助自己,却不愿去做,因为不愿破坏邻里关系。这里面也有一本帐,只不过是人情账簿。
      看样子这个无视法律的世界运转良好,那它依靠的“良心”从何而来呢?如果要让郎咸平回答,答案一定是政府监管或者严刑峻法。埃里克森的发现却相反,恰恰是因为完全没有权力介入,在所谓“丛林状态”中,才形成了这样一套“你好我好”、“你活我活”的规范。埃里克森从博弈论的角度作出了解释,实际上无政府也会形成好秩序,“当两位关心自我的个体处于一种高度特定的并因此保证了持续相遇的情境下,通过简单的针锋相对战略,他们常常能使他们的关系进入一种合作模式。”埃里克森举了很多实例说明这一点,这里的人更讲良心,并不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良好教育,或者害怕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怕招致对方的报复。他们愿意与人为善,也不是因为信奉“吃亏是福”的哲学,而是觉得对方也会同样地回报自己。而这种良心秩序的前提条件是,这里甚少有公权力插手,也没有什么守法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有一个农夫,自己的园地屡遭邻居的公牛越界而造成损失,他有一次就把一头公牛阉割了。这是当地法律不允许的,但邻居并没有兴讼,而是得到了教训之后,更注意去管束自己的牲畜。由此可见,良心是人与人博弈的结果,不来自政府的管制,也不来自法律的恐吓。
       不过,尽管埃里克森强调法律之外的秩序,却并没有要用“良心”取代“法律”的意思。他承认“良心”的局限性,因为这种规范往往只出现在相对封闭的地方,人际关系较简单,不是邻居就是熟人。如果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就很难用“将心比心”的方式去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埃里克森虽然反对“法律至上”的观点,却例证了法律经济学领域里的许多重要论断的真确性,例如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还有德姆塞茨和波斯纳所认为的“在初民社会产权就演化出来了,并没有一个可见的主权者介入。”他只是进一步证明了,人完全可以自我执法、自我救助,即使在强制执行明确的合约过程中,也根本无需“国家的一臂之力”。埃里克森并不否认法治,只是揭示出了法律的起源,这就是塔西佗说的,“没有道德,法律又是什么呢?”而道德的基础是自由,人是自愿地接受某种规范,而不是被强制着听从某种律令。埃里克森最后提出严正的警告:“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有人或许会问了,埃里克森的观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国情呢?答案是肯定的。埃里克森认为产权不一定要法律界定,也无需国家的科层机构来干涉。中国的现实里有太多反面教材证明他是对的,例如小产权房这一畸形产物。这类房产的产权是自发而完整的,但通过国家“法定产权”的界定,却变得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类房产在国家认为是“非法的”的情况下交易,无端端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国家不仅在产权界定上不帮忙,还只会添乱。像郎咸平那样主张“政府必须更加着重权利,更要中央集权”,无疑是痴汉说春梦。这不是有无良心的问题,而是良心大大的坏。
       或许,还有人会为郎咸平辩护,说他的良心不表现在他的经济学观点上,而是表现在他的某些作为上。比如什么“郎顾之争”,什么社保基金案之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我可以提示一下,当皇上把和珅的家产没收充公,那些欢欣鼓舞的民众自己有没有获益呢?没有,当然没有。那些被挽救的国有资产,只是从和珅的口袋,挪回到了皇上的口袋。国是富了,民却依然穷。如果说郎咸平有良心,那也不是站在人民一边的良心。他始终站在另一边,而“另一边”的现实就是,杀了一个和珅,就有千千万万的和珅站起来。真有良心,就该直面体制之恶,呼吁“还权利予人民”,学性感的我,而不是学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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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爱讲良心的太多了。很多知识分子,问题讲不清楚,就推到“良心”上面。郎咸平也是这一派的,但他很高明,说的是“信托责任”,有时指法律,有时指良心。不过,模棱两可的手段固然“高明”,却让我想起一个笑话。一位寡妇生活苦闷,就去请教情感专家。专家沉吟半响说,爱情是良药。寡妇一听就叹息了,唉,现在要找一个如意郎君太难了。专家频频摇头,答道:你理解太片面了,我说的“爱情”是,你先去找个男人,找不到,就买个振荡器。郎咸平的“信托责任” 其实就是这回事,它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振荡器。这个答案荒诞不经,却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点,这个国家苦闷的人实在太多了。
       必须强调,我反对郎咸平,并不是反对“信托责任”,而是反对他的相关解释。我也不反对“良心”,我知道很多情况下,良心是人唯一的行动准则。我甚至承认良心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来源,它先于法律。正如齐美尔所言,“通过良心,个人付给自己的是自己的正直,否则的话,就必须以其他方式通过法律或习俗才能保证他正直”。我反对的是郎咸平混淆概念,将“良心”和“法律”随意调换,不加区别。我还反对他把“良心”当成口号,用来煽动群众和自我表彰。但我并不反对有人尝试建立以“良心”为基础的学说,讲述“良心”的生成,它在社会中赖以存活的条件,以及围绕它而形成的某种社会秩序。简单说来,我不反对把“讲良心”当成职业,但我反对郎咸平的执业资格。
       如果郎咸平真想无愧于“良心经济学家”的称号,我建议他回炉重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我还可以为他推荐教材,例如这一本,罗伯特.C.埃里克森的名作《无需法律的秩序》。该书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通过对夏斯塔县畜牧业的田野研究,展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井然有序、运作自如,但可能和许多法律经济学家想象的不一样,这里“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不受法律影响”,“人们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而根本不关心适用于这些纠纷的法律”。用通俗的话来说,该书证明了,在现实之中,良心之治可能比法律之治更普遍,良心的秩序有时比法律的秩序更适宜。
       埃里克森首先挑战的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通过一个牧人和农夫的寓言说明,当出现牲畜侵扰造成的冲突时,双方会依据法定的权利讨价还价,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协调。”埃里克森发现,科斯的结论在现实中检验是对的,市场化的力量会令交易成本内化,根本“无需政府的监督”,或者“其他科层机构的协调”;但有一个环节科斯却错了,现实中牧人和农夫解决纠纷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邻居间的规范。对于他们,搜索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还是太高了。无论是修建边界栅栏,还是车畜相撞纠纷,他们都倾向于“私了”,把相关法律撇在一旁。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凭良心”,或者说“将心比心”。有时候,受损一方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帮助自己,却不愿去做,因为不愿破坏邻里关系。这里面也有一本帐,只不过是人情账簿。
      看样子这个无视法律的世界运转良好,那它依靠的“良心”从何而来呢?如果要让郎咸平回答,答案一定是政府监管或者严刑峻法。埃里克森的发现却相反,恰恰是因为完全没有权力介入,在所谓“丛林状态”中,才形成了这样一套“你好我好”、“你活我活”的规范。埃里克森从博弈论的角度作出了解释,实际上无政府也会形成好秩序,“当两位关心自我的个体处于一种高度特定的并因此保证了持续相遇的情境下,通过简单的针锋相对战略,他们常常能使他们的关系进入一种合作模式。”埃里克森举了很多实例说明这一点,这里的人更讲良心,并不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良好教育,或者害怕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怕招致对方的报复。他们愿意与人为善,也不是因为信奉“吃亏是福”的哲学,而是觉得对方也会同样地回报自己。而这种良心秩序的前提条件是,这里甚少有公权力插手,也没有什么守法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有一个农夫,自己的园地屡遭邻居的公牛越界而造成损失,他有一次就把一头公牛阉割了。这是当地法律不允许的,但邻居并没有兴讼,而是得到了教训之后,更注意去管束自己的牲畜。由此可见,良心是人与人博弈的结果,不来自政府的管制,也不来自法律的恐吓。
       不过,尽管埃里克森强调法律之外的秩序,却并没有要用“良心”取代“法律”的意思。他承认“良心”的局限性,因为这种规范往往只出现在相对封闭的地方,人际关系较简单,不是邻居就是熟人。如果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就很难用“将心比心”的方式去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埃里克森虽然反对“法律至上”的观点,却例证了法律经济学领域里的许多重要论断的真确性,例如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还有德姆塞茨和波斯纳所认为的“在初民社会产权就演化出来了,并没有一个可见的主权者介入。”他只是进一步证明了,人完全可以自我执法、自我救助,即使在强制执行明确的合约过程中,也根本无需“国家的一臂之力”。埃里克森并不否认法治,只是揭示出了法律的起源,这就是塔西佗说的,“没有道德,法律又是什么呢?”而道德的基础是自由,人是自愿地接受某种规范,而不是被强制着听从某种律令。埃里克森最后提出严正的警告:“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有人或许会问了,埃里克森的观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国情呢?答案是肯定的。埃里克森认为产权不一定要法律界定,也无需国家的科层机构来干涉。中国的现实里有太多反面教材证明他是对的,例如小产权房这一畸形产物。这类房产的产权是自发而完整的,但通过国家“法定产权”的界定,却变得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类房产在国家认为是“非法的”的情况下交易,无端端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国家不仅在产权界定上不帮忙,还只会添乱。像郎咸平那样主张“政府必须更加着重权利,更要中央集权”,无疑是痴汉说春梦。这不是有无良心的问题,而是良心大大的坏。
       或许,还有人会为郎咸平辩护,说他的良心不表现在他的经济学观点上,而是表现在他的某些作为上。比如什么“郎顾之争”,什么社保基金案之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我可以提示一下,当皇上把和珅的家产没收充公,那些欢欣鼓舞的民众自己有没有获益呢?没有,当然没有。那些被挽救的国有资产,只是从和珅的口袋,挪回到了皇上的口袋。国是富了,民却依然穷。如果说郎咸平有良心,那也不是站在人民一边的良心。他始终站在另一边,而“另一边”的现实就是,杀了一个和珅,就有千千万万的和珅站起来。真有良心,就该直面体制之恶,呼吁“还权利予人民”,学性感的我,而不是学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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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爱讲良心的太多了。很多知识分子,问题讲不清楚,就推到“良心”上面。郎咸平也是这一派的,但他很高明,说的是“信托责任”,有时指法律,有时指良心。不过,模棱两可的手段固然“高明”,却让我想起一个笑话。一位寡妇生活苦闷,就去请教情感专家。专家沉吟半响说,爱情是良药。寡妇一听就叹息了,唉,现在要找一个如意郎君太难了。专家频频摇头,答道:你理解太片面了,我说的“爱情”是,你先去找个男人,找不到,就买个振荡器。郎咸平的“信托责任” 其实就是这回事,它既可以是男人,也可以是振荡器。这个答案荒诞不经,却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点,这个国家苦闷的人实在太多了。
       必须强调,我反对郎咸平,并不是反对“信托责任”,而是反对他的相关解释。我也不反对“良心”,我知道很多情况下,良心是人唯一的行动准则。我甚至承认良心是社会秩序最基本的来源,它先于法律。正如齐美尔所言,“通过良心,个人付给自己的是自己的正直,否则的话,就必须以其他方式通过法律或习俗才能保证他正直”。我反对的是郎咸平混淆概念,将“良心”和“法律”随意调换,不加区别。我还反对他把“良心”当成口号,用来煽动群众和自我表彰。但我并不反对有人尝试建立以“良心”为基础的学说,讲述“良心”的生成,它在社会中赖以存活的条件,以及围绕它而形成的某种社会秩序。简单说来,我不反对把“讲良心”当成职业,但我反对郎咸平的执业资格。
       如果郎咸平真想无愧于“良心经济学家”的称号,我建议他回炉重造,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我还可以为他推荐教材,例如这一本,罗伯特.C.埃里克森的名作《无需法律的秩序》。该书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通过对夏斯塔县畜牧业的田野研究,展现了一个“无需法律”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井然有序、运作自如,但可能和许多法律经济学家想象的不一样,这里“社会生活有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不受法律影响”,“人们常常以合作的方式化解他们的纠纷,而根本不关心适用于这些纠纷的法律”。用通俗的话来说,该书证明了,在现实之中,良心之治可能比法律之治更普遍,良心的秩序有时比法律的秩序更适宜。
       埃里克森首先挑战的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科斯通过一个牧人和农夫的寓言说明,当出现牲畜侵扰造成的冲突时,双方会依据法定的权利讨价还价,达成“对双方有利的协调。”埃里克森发现,科斯的结论在现实中检验是对的,市场化的力量会令交易成本内化,根本“无需政府的监督”,或者“其他科层机构的协调”;但有一个环节科斯却错了,现实中牧人和农夫解决纠纷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邻居间的规范。对于他们,搜索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救济的成本还是太高了。无论是修建边界栅栏,还是车畜相撞纠纷,他们都倾向于“私了”,把相关法律撇在一旁。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就是“凭良心”,或者说“将心比心”。有时候,受损一方知道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帮助自己,却不愿去做,因为不愿破坏邻里关系。这里面也有一本帐,只不过是人情账簿。
      看样子这个无视法律的世界运转良好,那它依靠的“良心”从何而来呢?如果要让郎咸平回答,答案一定是政府监管或者严刑峻法。埃里克森的发现却相反,恰恰是因为完全没有权力介入,在所谓“丛林状态”中,才形成了这样一套“你好我好”、“你活我活”的规范。埃里克森从博弈论的角度作出了解释,实际上无政府也会形成好秩序,“当两位关心自我的个体处于一种高度特定的并因此保证了持续相遇的情境下,通过简单的针锋相对战略,他们常常能使他们的关系进入一种合作模式。”埃里克森举了很多实例说明这一点,这里的人更讲良心,并不是因为他们受到了良好教育,或者害怕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怕招致对方的报复。他们愿意与人为善,也不是因为信奉“吃亏是福”的哲学,而是觉得对方也会同样地回报自己。而这种良心秩序的前提条件是,这里甚少有公权力插手,也没有什么守法的强制性要求。例如有一个农夫,自己的园地屡遭邻居的公牛越界而造成损失,他有一次就把一头公牛阉割了。这是当地法律不允许的,但邻居并没有兴讼,而是得到了教训之后,更注意去管束自己的牲畜。由此可见,良心是人与人博弈的结果,不来自政府的管制,也不来自法律的恐吓。
       不过,尽管埃里克森强调法律之外的秩序,却并没有要用“良心”取代“法律”的意思。他承认“良心”的局限性,因为这种规范往往只出现在相对封闭的地方,人际关系较简单,不是邻居就是熟人。如果是陌生人之间的纠纷,就很难用“将心比心”的方式去协调。从这个角度来看,埃里克森虽然反对“法律至上”的观点,却例证了法律经济学领域里的许多重要论断的真确性,例如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还有德姆塞茨和波斯纳所认为的“在初民社会产权就演化出来了,并没有一个可见的主权者介入。”他只是进一步证明了,人完全可以自我执法、自我救助,即使在强制执行明确的合约过程中,也根本无需“国家的一臂之力”。埃里克森并不否认法治,只是揭示出了法律的起源,这就是塔西佗说的,“没有道德,法律又是什么呢?”而道德的基础是自由,人是自愿地接受某种规范,而不是被强制着听从某种律令。埃里克森最后提出严正的警告:“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有人或许会问了,埃里克森的观点是否适用于中国国情呢?答案是肯定的。埃里克森认为产权不一定要法律界定,也无需国家的科层机构来干涉。中国的现实里有太多反面教材证明他是对的,例如小产权房这一畸形产物。这类房产的产权是自发而完整的,但通过国家“法定产权”的界定,却变得不能在市场上买卖。这样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这类房产在国家认为是“非法的”的情况下交易,无端端引发了许多纠纷。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国家不仅在产权界定上不帮忙,还只会添乱。像郎咸平那样主张“政府必须更加着重权利,更要中央集权”,无疑是痴汉说春梦。这不是有无良心的问题,而是良心大大的坏。
       或许,还有人会为郎咸平辩护,说他的良心不表现在他的经济学观点上,而是表现在他的某些作为上。比如什么“郎顾之争”,什么社保基金案之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无法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但我可以提示一下,当皇上把和珅的家产没收充公,那些欢欣鼓舞的民众自己有没有获益呢?没有,当然没有。那些被挽救的国有资产,只是从和珅的口袋,挪回到了皇上的口袋。国是富了,民却依然穷。如果说郎咸平有良心,那也不是站在人民一边的良心。他始终站在另一边,而“另一边”的现实就是,杀了一个和珅,就有千千万万的和珅站起来。真有良心,就该直面体制之恶,呼吁“还权利予人民”,学性感的我,而不是学郎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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