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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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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2-2009 18:02: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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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13日09:01  兰州晨报
  处突不力等情形将被问责

  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规定了六种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不服问责决定可进行申诉

  为保障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不服问责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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