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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跃:对儿子谭卓被害案庭审的几点看法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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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20-2009 14:12: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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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bs.rednet.cn/a/a.asp?B=81&ID=19066059&T=0
2009 年7月15日,我们家属一行冒着酷暑高温,怀着忐忑不安而又满怀希望的复杂心情
,从长沙的小县城宁乡风尘仆仆赶到号称“天堂”和品质之城的杭州,来到庄严肃穆的
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了儿子谭卓被害案的庭审。因为本案公开审理,但允
许到庭旁听和报道的媒体仅只中新社一家,提供的信息难免挂一漏万,公众和社会听到
的声音也就不得不是统一的调式。为了感谢公众、社会和各界朋友对谭卓被害案的关注
,为了让大家能从我的只言片字中了解到本案的一些情况,也为了使大家能感受我内心
的真实想法,我以这种不太专业和系统的方式,将我参加庭审后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
付诸纸笔,恭请各位方家不吝指教。同时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受西湖交警大队委托
而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公之于众,恳请各位有识之士援手,告诉我这份《报告》是
否公允、客观、科学、严谨。有劳精神,心领神谢!

    一、2009年5月7日晚,胡斌及其同伴闹市飞车,在密集的车流缝隙中相互穿插,在
闹市街道上相互追逐的行为是实实在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庭审调查证明,胡斌及其同伴5月7日晚在杭州市城市主干道相互追逐、相互穿
插、高速行驶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不争事实。这一点被众多的录象监控资料、胡斌及其
同伴的证词和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所证明。
    2、胡斌及其同伴的行为不论是按民间的说法称“飚车”也好,还是按法律的讲法
为“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好,他们执意以超过法定限速一倍多的车速,
把非法改装后的跑车开到人流车流非常繁忙密集的闹市区相互追逐、相互穿插(即民间
的所说“飚车”行为),他们完全可以想象和预见到这种危险的闹市飞车行为给行人、
车辆所带来的的严重后果,能说他们不是故意放纵自己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吗
?这一点胡斌在的笔录供述中谈到了他以前就知道这种危害的严重性,只是一上车,就
忘乎所以,还是执意的实施了这种危险行为。
    3、5月7 日,文二西路发生的惨案就是胡斌及其同伴故意放纵这种危险行为而导致
的后果。血的事实证明,他们的这种“故意放纵”随时随地都会对每一个行人构成严重
的威胁。要是当天在斑马线行走的不只是谭卓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胡斌及其同伴所造
成的社会危害更加不堪设想。
    4、胡斌在供述中说,事发时他并未注意斑马线,而是只注意左边同伴的车,这就
更加证明了他们相互追逐事实的客观存在。
以上铁的事实证明,胡斌及其同伴的行为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
在定性和量刑上不能给予恰当的判决,必然会引起善良的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二、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所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不具备权威性、科学性和独
立性。
    1、该《报告》所采信的依据是西湖交警大队提供的结论性材料,所作出的结论受
到了西湖交警大队事前提供给他们查阅的胡斌自己对车速所作的供述材料的暗示。其鉴
定结论的独立性值得怀疑。
    2、所谓“专家组”没有速度方面的专家。其中的汽车、内燃机专家,可能对车辆
的结构、性能有专门的研究,称他们是速度鉴定的专家,肯怕有些牵强。而汽车维修技
师作为专家参与对本案的鉴定,应该说是更加牵强。庭审中,“专家组”的朱组长面对
法庭的质疑,诡称说其中有两个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专家。朱组长的这个说法在“专家
组”的名单中没有得到印证,即便隐藏其中,须知业有专长,术有专攻,“交通事故处
理专家”绝不能等同于“车辆速度测算专家”。
    3、速度的测定方法不科学,主要疑问有三。一是“专家”们在测定事故车速时既
没有考虑肇事车的刚性指标和受损情况,也没有考虑受害者的体重因素和撞伤程度,更
没有考量它们与速度的相互关联;二是“专家”们最终给出的结论中(84.1 Km/h~101
.2 Km/h)速度区间跨度即速度的不确定性与速度的上、下限设置的精准度不成比例,
同时也没有让人可以信服的理由;三是“专家”们在测速的距离的确定和测算的速度结
果的说法上语焉不详。
    如A→B(距离13.6m),给出的速度为87.4±3.2 Km/h,A→C(距离40.02m),给
出的速度为87.8±1.1 Km/h,C→斑马线(事故点,距离172.15m+5.9m),给出的速度
为空白,斑马线(事故点,宽度4.45m),给出的速度为 66.6~101.2 Km/h。(所标A、
B、C点及斑马线见《质量鉴定报告》所列示意图)
    疑问是:C→斑马线(事故点)这178.05m间的速度是多少,没有说明;斑马线(事
故点)的速度,“专家”们说是根据所谓“身高和重心”的关系反向推算出来的,并且
说66.6 Km/h是撞人时的车速,101.2 Km/h也是撞人时的车速,同时还说根据路试,“
事故车速度为88.6 Km/h”,“考虑到事故车制动开始时的速度高于路试速度”,又说
“事故车速度为84.1 Km/h”。所以,“专家”们说:“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速度
为84.1 Km/h~101.2 Km/h”。但“事发路段”是指A、B、C、斑马线中的那一段,我们
始终不得而知。但是,庭审中朱组长说这个速度就是斑马线区间的速度,那么66.6 Km/
h的下限又说明什么什么问题?针对律师对84.1 Km/h的下限速度的设定是否有人为因素
的影响的疑问,庭审中朱组长也承认测算前在交警的指点下已看了胡斌关于速度的笔录
材料。
    4、据2009年5月13日浙江在线《浙江每日精粹》报道,“为客观、公正、科学地判
定‘5.7’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涉及的超速行驶和车辆改装问题,杭州公安机关委托浙
江蓝箭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不知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所与浙江蓝箭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是否同一单位,如果是,为什么不加以说明,如果不是,为什
么要更换鉴定单位,我们不得而知。

    三、庭审调查中表明,胡斌及其同伴有在城市街道上飚车的习惯和默契。
    1、“看电影”的说法和“70码”的说法一样是不可信的。胡斌及其同伴的证言中
几次提到他们这次去“看电影”,在路口见面时说了一句话:“这么巧啊!”这就充分
说明他们是在路口相遇,事先约定去“看电影”当是谎言。
    2,胡斌他们相遇后有习惯性飙车的默契,如他和同伴的证言中就多次提到的一句
话,他们有时相遇,就说:这么巧啊,飙吧。而且胡斌也当庭承认他们有过相遇后相互
比比,玩玩的行为。
    3,被告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胡斌足球赛、篮球赛获奖的证据,胡斌也在法庭的讯问
下承认有参加卡丁车赛夺冠的事实,这足以说明胡斌一直喜欢对抗性激烈,竞技性较强
的运动,这显然成为了胡斌爱好飙车的佐证,胡斌也承认自己喜欢玩赛车,曾经有过多
次街道赛车、玩飘移,逆向行驶和严重超速的违章记录。

    综上所述,所谓“5.7交通肇事案”绝不是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案,所有的事实和
证据都显示,胡斌及其同伴的所作所为对公众(对不特定人群)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我们为什么要视而不见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倡导建立民主、法制、和谐和
以人为本的社会秩序,难道广大人民群众的正义呼声和我儿子用年轻的生命换取的惨痛
教训,还不足以唤醒司法的公平与公正?还不足以构成对肇事者及飚车族的惩处和警示
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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