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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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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14-2009 08:05: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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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14日电 中华全国总工会14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更是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较为不利的影响。
    "全国总工会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发出《通知》的。"全总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表示,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据悉,《通知》首先要求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自觉将其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实。
    如何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通知》主要从加强厂务公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加以明确和强调: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如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等等。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
    《通知》还就各地工会领导机关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强调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并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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