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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仕毕:靖江拘留律师事件感想
发布时间:2013-04-09 10:00 作者:刘仕毕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1657次
1、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宪法权利,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法定权利,应受尊重与保障,无论其是杀人狂魔还是思想异端。如何辩护基于律师自身的业务判断,不需要与侦控方协调,也不需要裁判官许可。控辩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相互对抗辩驳,裁判方审查证据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听取控辩意见,有理采纳,无理驳斥。控方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如果裁判的天平倾斜于控方,辩方无路可走。如果控辩审共同对付被告人,则被告人是案上鱼肉。
2、拘得糊涂,放得糊涂,应对得糊涂。律师妨害诉讼的事实、证据何在,过错、责任是否应当适用拘留处罚?为何匆忙释放,理由何在?如果因惩戒已有效果,提前解除拘留,则应建立在认错悔过基础上,请晒悔过书。靖江本该回应而不躲避,见真相而非和稀泥。若处罚得当,岂可因外来压力而弃守阵地?若处罚无理,当还公众真相给公众以交待,岂可葫芦瓜装葫芦案?自媒体时代,关切已经不仅仅是一份情感,已然是一种力量,还需慎用。可以在法内技术解决的问题,律师以法外力量经法外途径获得释放,对法治的冲击后果不言而喻。此次事件靖江完败,律师未赢,得分均为负。
3、整个事件中,靖江法院可谓进退失据、手足无措。草率处罚于前,缩头躲避于中,仓皇败退于后。该亮智慧时亮出了肌肉,该亮肌肉时气血不足。视频不出、证据不出、事实不出、领导不出。从任由事件发酵到闭门研修到匆忙释放。官网的官样新闻、论坛的山寨文稿何其弱智;无沟通无交待何其胆怯。应对处置公共事件的能力不敢恭维。
4、靖江事件也暴露了我国诉讼法中的一个严重缺陷:缺乏程序性制裁措施。诉讼法只规定了程序应当如何运行,法检公安应当怎样,没有规定如果不这样,又当怎样,更未规定采取哪些救济途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程序法仍然定位于办案规程,仍然以办案机关之便为便,没有上升到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的高度。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虚无主义于立法时已然埋下地雷,司法实践中自然时时引爆。此事件未能由上级法院听证复议,未能纳入法律技术内解决,根源于此。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已经不适应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政治结构。
5、谦抑是司法基本的品格,对法条的解读尤其是对限制、剥夺公民权利法条的解读更需保持足够的张力与弹性,不可过度解读,从而过度扩张自身权力。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平衡适应,过错、责任、处罚相适应,在妨害诉讼秩序的司法处置中同样适用。司法权威司法公信远远未达到公众无可质疑的现状下,展示力量尤其需要慎重。
6、一个刑事案件,本是控辩对立,搞得律师法官或庭内发飙或微博激辩,检察官纷纷表示很蛋定。法官赤膊上阵,检官树底乘凉。治水的变成趟水的,改卷的成了答题的,吹哨的成了踢球的,乱了。司法权过去现在将来都不是权力的核心也不是权力的中枢,只有远离政治旋涡方能进退自如。治水而不趟水,改卷而不答题,吹哨而不踢球,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麻烦,是司法的职责。控辩对立裁判居中的世界通例变成了辩审对抗侦控旁观的中国特色,原因有二,其一裁判缺位越位,其二,场面上的未必是裁判,没有人知道谁在吹哨。司法被迫越位,承载了太多的无奈。
7、因为差异,所以抗拒;因为分裂,所以质疑;因为对立,所以撞击。多元社会结构下的多元利益诉求多元权利表达,注定在未来十几年内,类似的法治事件将不断冲击眼球。应对公共事件,应对敏感语境,各方面的社会动员能力、资源调配能力、抢占道德高地的能力将受到考验。任何一方的傲慢与张狂都将成为笑柄。
8、学界、检、法、律师各持立场,从未形成法律共同体,且分裂越演越烈,今后能否形成共同体,不乐观。尊重与相互尊重还只是理想。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在各自群体各说各话。究其原因,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没有健全的法治实践,难言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更不可能在法治语境内相互交集。其间,法官的地位最为尶尬,法官的表现最为拙劣。自首任武林盟主黄帝命令皋陶执掌刑狱创立本帮,守望正义,护卫国法就是本帮立帮根基。离开法治,法官只是会法术的农民工,不如旧时刀笔俗吏;离开法治,律师早晚成为奸商讼棍;离开法治,检官终将沦为厂卫。捍卫法律尊严,践行法治精神,树立司法权威,符合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利益,同是天朝法律人,相逢何必急相揣。
9、政治问题法律化是技术,法律问题政治化是立场。前者举重若轻,四两拨千斤,后者举轻若重,大炮打蚊蝇。政治立场于立法时已然考量,于机制设计时已然体现。个案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司法案件,就成为法界技术活,交给法界技术工人干就行。法官审理个案眼中心中只应有国家法律,不应有敏感词。预设敏感词,自乱方寸,自设圈套。即便事件发酵,仍应尽量寻求技术支撑技术解决。
10、法律赋予司法裁判的效力,法官的力量源于法律。离开法律帝国,法官没有法力,不要妄图寻求和展示法外的力量,也不要妄图把法力延伸于法律之外。离开正义,法官挥出的剑软弱无力。法官展示的是智慧,展示肌肉的是打手。事实、证据、法典、情理是我们全部的法器。司法的权威在于说出的理,不在于手持的剑。司法的公信在于民众的口碑,不在于官方的文稿。
作者简介
个人经历:
学 校:
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9年入读
大学 云南大学法学院2003年入读
公 司:
广东省高级法院2004年11月至今
来源: 作者博客 | 来源日期:2013-04-08 | 责任编辑:向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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