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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成:七年抗争所为何?——我的土地维权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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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6-2013 23:18: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七年抗争所为何?——我的土地维权心路 (2013-04-16 08:09:06)转载▼
标签: 杂谈       
七年抗争所为何?
——我的土地维权心路

近期以来,我和家乡父老的土地维权再次受到关注。我通过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发布我和家乡父老土地维权的消息,获得网友众多转发评论;有网友不远数千里亲临现场调查了解并发表见解。我们只能以粗茶淡饭招待,深感不安。我深知,你们是出于对我的信任而认可、支持我,我要给大家一个说法。
现在,是我说话的时候了。
我和家乡父老的土地维权,和其他地方发生的农民土地维权一样,需要社会关注。我对我发布言论的真实性负责,此篇文字同样如此。
自始至终,我从未以记者身份在所供职媒体报道这一事件。盖因“公器不能私用”,在当下转型中国,即使家乡父老的维权之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典型性,即使他们的要求再合理、再合法。在这点上,我对不起和我一起选择法律维权的家乡父老。
近期,我们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有媒体同行和部分网友(不是我的农民亲友)自发现场调查并发言。我相信他们对事件的判断有其根据,他们敢于为自己言论负责。因此这篇文字不为他们代言。
“以己之心,度人之腹”,这是多数人的做法。但世上总有些人与众不同,且追求修齐治平,我就是其中之一。所以希望各位能理解和尊重我的想法、做法。

二零一三年,土地维权第七年。“酸甜苦辣俱尝遍,威逼利诱不待言”。不熟悉我维权历程的朋友如感兴趣,可到我的博客、微博了解,此不赘言。
七年间我曾无数次被问到的核心问题是:这样做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本体论问题,也是一个价值观问题,还是一个终极问题,因此说清楚并非易事,我尽量用简短通俗的话说明白。

一、我是谁?
首先,我来自中国社会底层的农民家庭。“国以农为本,民以食为天”。土地之于农民,犹如资本之于商人、权力之于官宦。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是没有资本的商人、没有权力的官员。没有了资本,商人买卖什么?没有了权力,官员支配什么?没有了土地,所有人吃什么?这是个形而下的问题,却极现实。
其次,农民是当下“被伤害”最重的群体之一,他们最渴望公平正义;法学是关乎天理、国法、人情的公平正义之学,我想用自己所学为农民代言。具体说,我想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求学和作为法治记者从业过程中,我所尊重的多位法学家所传播的理论如何实践,想亲身检验中国法治的成色几何。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有理想主义色彩,在原则问题上不会妥协。
再次,农民与“沉默的大多数”多有交集(我曾是其中之一,批评他们更是解剖自己),记者职业让我更有能力替他们发声,同时也更加深刻了解“可怜之人,可恨之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有现实主义色彩,在技术问题上知进知退,并感同身受着明规则与潜规则的较量。
“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在上述大格局下,作为我们村迄今为止唯一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者,我尝试将故乡作为“一屋”,进行我的理想实验——包含但不限于我自己家。
这个过程是我成长的过程。此间我曾面临诱惑;但“仗义每多屠狗辈,负心从来读书人”,是我没有读多少书的母亲和我的大学交给我的为人处世的原则和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最终把曾几乎身处“悬崖”边的我和家人拉了回来。
审视这七年,我应感谢我的母亲和我的大学,感谢始终与我不离不弃的家乡父老,感谢关注、关心我的老师、同学、同事们,感谢所有曾经帮助过我、批评过我的朋友们,感谢体制内外的健康力量,也感谢多次向我施放明枪暗箭的各路对手们——是你们让我磨练砥砺、强大如斯,并敢于直面内心、解剖自我。

二、前因后果
回顾所来径,苍茫横翠微。
上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全国曾有过一股“跑马圈地”风潮,并刮到了我的家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有不少农民在自家宅基地内盖起了“南屋”(中国北方的农村房屋多坐北朝南,我村也不例外)。
那时我村属香店乡,与城关镇毗邻,很有可能被划到“市里”。所以不少农民就打起了小算盘:一旦被划到“市里”再拆迁,盖起“南屋”就可多得补偿款。
在村完小读书的我曾问父亲:为什么别人家都盖“南屋”了,咱家不盖?父亲的回答很简单:不能坑国家。
我从小就被教导“别人的东西不要拿”,还因偷拿过家里的钱而被痛扁,“晓之以理,动之以棍棒”,所以能理解这句话。
一九九五年,家乡由香店乡划归城关街道。在此前后,家乡土地并不值钱,还曾出现过抛荒、转租现象,县城房价几百块一平并不鲜见。但村里土地已开始被占,不过征收或征用、补偿的说法并不流行。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先是房价走高,再是城市扩张,“摊大饼”式的城市建设逐渐拉近了县城和故乡的距离:村西的一些耕地由农田变成了楼房、道路、学校等,土地加速升值。
我和家人的维权,肇始自二零零六年,后又有多位乡亲加入。需要和未到现场的朋友说清楚的是:我的故乡叫金沟子村,位于平度市区东部;全村共有约两千亩耕地。
近十余年来,当地以诸如修路、建学校医院、搬迁政府单位、盖经适房等名义,占用我村上千亩耕地;但隐于幕后的房地产项目却在事实上成为最主要内容。
上述行为是否属政府征地行为、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相关帐目是否合规,多数村民并不真正了解。村集体组织财产的巨额流失,令村民深感痛心。曾有村民要求审计村集体组织经济帐目,但未如愿。
二零零六年后,村里兴起所谓“旧村改造”,其实质是: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上,盖起所谓“安置楼”;以一定金额为诱饵,以强制手段为胁迫,村委要求村民在规定期限内,以“自愿”名义交出合法住宅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从而放弃《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民法理论,“自愿”是权利放弃行为,“强制”则违背意思自治原则),之后搬进所谓“安置楼”。
村民对所谓的“安置楼”并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亦没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此极易为纠纷埋下隐患;目前买卖此种“安置楼”也面临法律风险,实际上这些隐患和风险已经出现。而现有的村民合法宅基地则被腾出并用于房地产开发。
同时,村民的口粮地等多处耕地也已被用于房地产开发、政府办公楼建设(后因我将其曝光,当地改称其为商务中心,至今未挂牌)。前去现场的多位网友均了解情况,此不赘言。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需,可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二零一二年三月,平度市政府人民路东段(广州路至东内环路)贯通修筑工程招标,后开始施工;该段工程东段涉及我家口粮地,西段涉及我家及多户村民的合法宅基地。
经律师查证、网友监督,该路段和紧邻村西、作为我村村民出入平度城唯一通道的广州路施工,均无施工许可证,显然系非法施工。至于与此两项工程相关的征地拆迁合法手续,更是一无所有。
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零一二年秋以后,全村仍有近三十户约上百人并未“上楼”而选择坚守,其中有十几户村民选择法律维权,并于是年九月一户村民被强拆后,在三位村民(后一位将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给村委,放弃法律维权)和我本人的见证下,与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聘请该所律师代理我村土地维权事宜。
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受法律保护;为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中央政府正在部署进行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因此我们拒绝所谓“旧村改造”,拒绝非经法定程序的卖地,要求全面清查村委真实帐目,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农民长远利益和集体利益,追求“细水长流”而非“一夜暴富”。
按照官方最初设想,通过所谓“旧村改造”等手段强迫农民“上楼”后,人民路可自然延长而不必经法定征地程序,从而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这些钱哪里去了,还是个疑问),从而主观上为政府官员、客观上也为附近公众提供方便。这一切都可以“公共利益”之名行事,但真正利益受损的本村村民长远利益则被无视。
我所接触的多数农民对此心知肚明,但基于对利害的算计往往压过对是非的判断。他们中多数人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选择“逆来顺受”或者多索要一些“好处”,少部分人选择依法维权并坚持到底,还有一部分人选择“观望”。
应当明确:人是目的,不是手段;农民也是人,也是其自身的目的,而不能成为其他主体——尤其是公权力所支配的对象。强迫农民上楼所涉及的政治伦理,严格说来就是:不把农民当人看。这与宪法所规定的国体基础——工农联盟,至少在理论上是完全相悖的,是动摇国本之举。
三、抵制诱惑
中国式拆迁,不少人认为补偿金额多是矛盾焦点。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非全部。
从法律层面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民法“私权神圣”的理论渗入到物权法中。从现实层面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已让作为人权内容之一的“财产权”概念深入人心。在相当程度上,没有财产权就没有人权,自然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
因此,补偿金额是被征地拆迁者的财产权和人权的内容,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主张补偿金的诉求天经地义,这与传统“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念存在明显紧张,但无可厚非。
至于补偿金额的高低,在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应该由交易双方通过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来实现,一个愿卖,一分钱也可以;一个愿买,成千上百亿未尝不可。
此间,公权力作为“第三者”插足其中,实是政治道德欠缺的表现;公权力能做的只有一件事:当好你的裁判员、守夜者,而不能借此自肥。
我也经常被人问及:你究竟打算要什么条件才肯罢休?
应当承认,人都是有弱点的,面对诱惑是否能克服弱点,因人、事、时、势而异。一旦公权力以此为突破口,现实中几乎可让所有的抵抗“归零”。
说说我和我的家人经历的诱惑。
在所谓“旧村改造”初期,一个月黑风高的暗夜,于密室之中,村官曾经直接向我本人口头允诺,给我解决北京户口、支付在北京的一套房首付,为我的家人调动、安排工作、保证不菲的工资待遇,并以此为条件来换取所谓“签协议”。
不过我直接当面拒绝了。因为这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合法行为,而是根据我个人的影响力作出的“私相授受”行为——那时我并未过多考虑其他父老乡亲的问题(对不起家乡父老),而更多是基于我对法治精神的理解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此后相当长时期内,此事再无人问津。直至在所谓“旧村改造”中后期,这一问题再次被提及。不过这次直接出面的主角不再是村官,而是具有官方背景的人士。
他们汲取了上次失败的“教训”,在重大关键问题上不再直接找我,而是搜集我和我家庭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围绕我家人中的个别人做文章,并费尽周折开出了所谓“天价”价码。事实上,他们几乎成功(有说法是平度官员赴京与我首次会面时由我本人提出价码,此系谣言)。
但还得感谢母亲,她虽没读多少书,但“不是我的给也不要”的坚决态度,最终助力我们在二零一二年某个月黑风高的深夜,最终选择了拒绝:
这是一笔“糊涂账”,我们不知道是依据哪条法律算出来的,不想因此被“秋后算帐”,不想辜负信任我们的家乡父老,哪怕他们中只剩下一个人坚持到底地信任我们。
十个指头不一般齐。我的家人中当时有人在离家较远的乡镇工作,一直想找个离家近的单位以便照顾老人。但我们家无权无势,且长期和官方处于僵持状态,此事无异蜀道之难。
这点信息被有关部门掌握后,他们以“消除我和家人对官方的不信任”为由,在二零一二年夏季满足了我这位家人的上述要求,同时还特意表示,这与搬迁无关,且是“依法酌情办理”。当我被告知这一事件时,木已成舟。这导致了我和家人内部矛盾陡生,隔阂日显。
对此我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对不起公众的“私相授受”行为。既然选择了依法维权,就必须以“圣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尽管我知道:权力能让你今天到这里,就能让你明天到那里——因为你只是权力支配的客体,而不能主宰自己的前途与命运。
实际上,我们村的父老乡亲中,稍微有点“能量”的,几乎都遭遇过这种诱惑,而且大多数人都没有抵抗得住。这是人性的弱点,我反对以“圣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即使他们已经背叛了我;同时我更加敬重那些选择坚守至今的家乡父老,他们是这个时代的精神圣徒,同时也是法治精神的信仰者和追随者,只是他们一直被无视。
至于七年维权路上,我和我的家人、选择法律维权的父老乡亲所遭受的种种磨难,我已曾撰文披露,也为当地官方和民间所熟知,在此不复赘述。
四、被忽视的问题
中国的城镇化方兴未艾。近期屡屡发生的因征地拆迁而致死人命的恶性事件,实在令人拍案而起、忍无可忍。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更加深远和持久的问题极易被忽视:一是被征地拆迁者的长远利益和生活保障,二是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对土地的情感,三是农村传统文化的断裂。
按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并无使用年限,这和城市土地使用权最长七十年不同。耕地不仅养活了农民,还在实质上起到了农民社会保障的作用。所以当官方以“旧村改造”名义使得农民失去宅基地和耕地之后,谁来真正养活这些农民便成为最现实的问题。中国战略意义上的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真的不会因此而受到威胁和影响么?
农民对土地的情感问题从未进入主流话语关注的视野。但作为农民之子,我能理解他们对土地的淳朴感情,多经过世世代代的积累。一旦有一天他们不得不告别故土,难免黯然神伤,所以才会导致有人不惜为此而殒命的悲剧不断上演。我就曾亲眼见过本村一家农民“被上楼”之前,含泪在院中焚烧纸钱的举动。谁知道,那个时候的他,究竟在想些什么?
城里人或外来人往往很难理解,在那些为了守土抗拆而不惜流血牺牲的人们心中,对世世代代养育自己土地的那份感情。这种感情是多少金钱能换回来的?强征强拆对他们造成的这种无形而久远的情感伤害,又该如何弥补呢?
金沟子村是聚族而居的典型,有近三百年历史,全村九成多人口系陈姓同宗。在农民“上楼”运动中,随着乡村建筑一同消失的,还有利益取代了感情、乡民划分了派系。围绕是否上楼、房产分得多少,夫妻、父子、兄弟姊妹之间反目甚至对簿公堂,人所共知;昔日人与人之间淳朴的亲情,在巨大的利益冲击下消亡殆尽。这种文化上、情感上的伤害远比有形建筑的消失更加深刻而久远,也更加难以修复和弥补。
    五、我们的未来在哪里?
在中国当下,一直存在明规则与潜规则之分。在我们的七年维权中也是如此。作为这个国家的公民,我们主张官方应依法行政,希望借助明规则法律来维权,从而确保农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官方则习惯于使用潜规则来解决当下现实问题,而缺少对农民未来的长远考量。
我们的要求并不过分:请官方依法行事、严格依法征地并保证农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在这个前提下,妥善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和生活困难,作出具体而明确的部署,并通过公开程序取信于民,使之共享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改革发展成果。
这一要求的实质,是对现实的失望,也是将希望留待未来:待到时机合适时,我们可以凭借政府颁发的法律文书,主张要回本属于我们的财富——至少要在理论上留下可能。
其实维权路上,村民们也曾提出过在合法与非法之间走“中间路线”以求得官民共赢的问题。有的村民对由房地产公司从事本村所谓“旧村改造”有意见,因而主张“旧村改造”可由本村村民自发组织进行,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后可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的村民主张,现有宅基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有权自行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建设符合现实的房产。但这些意见和建议并未得到官方的正面回应。
七年维权路走到现在,官民之间严重的不信任,已使村民们的上述愿望难以实现。因此这次离乡前,我千叮咛万嘱咐家乡父老:如果政府找你们谈,你们就说“请联系我们的律师”;如果是非政府人士与你们谈,你们就说“谢谢你们的好意,但你们和我们谈不着”。
在九年记者生涯中,我有近七年在身体力行土地维权;我亲身参与报道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法的全过程,密切关注《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一系列土地立法的进展,与律师一道陪同辽宁本溪被拆迁户张剑刺死强拆者后投案自首(后张被判缓刑当庭释放),持续观察、评论辽宁盘锦王树杰因土地矛盾被警察枪击身亡案、四川成都唐福珍、江西宜黄钟家血案等围绕土地而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
多起血案与“土地变法”的制度建设相赛跑的现实,令我在出离愤怒之余,更加焦灼而理性地思考:能否身体力行,在制度建设与残酷现实的夹缝中找到一条康庄大道?经过多年维权,我认为这条康庄大道就是:官方依法行事,民间依法维权,达致官民共赢。
不过,这样的努力并不取决于我本人,还取决于我的家人,取决于我的父老乡亲,取决于各级官方。在力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我的努力看起来希望日益渺茫。因为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城镇化”,在实践中由于缺少利益相关者的直接参与和监督,而极易异化;土地及其背后所蕴藏的巨额收益,极易被强势集团以各种手段褫夺。
路是靠人走出来的,当你选择作为先行者的角色时,就要考虑到开路时地上所面对的荆棘、陷坑、绊脚石等种种风险,并要当心天上的不测风云和人间的流言蜚语。在七年土地维权中,各种杂音从来就不绝于耳,而非始于今日;但近期尤甚。
对此,我声明如下:
1、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公民都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义务。任何公民如确掌握官员违法乱纪的证据,并通过内心确认基本的违法犯罪事实,均应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控告或检举;除非穷尽所有合法手段而无效,否则均不应诉诸舆论以获取名利、欺瞒公众。舆论场不应是名利场,更不应是审判场,它替代不了纪检监察机关和法检公机关。
2、我是一名法治记者,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是我所奉行的理念。如果有关部门依法向我了解是否拥有平度某些官员涉嫌贪腐的证据材料,我会尽公民的义务予以配合;这事关党纪国法和官员的名声,事关我的法治理念的知行合一。因此我没有义务向有关机关之外的任何人作出说明,更不会率先通过诉诸舆论以获取名利。
3、我欢迎任何人全面、客观、完整地一次性公布所有合法取得的视频、音频、文字材料等能证明我和家人、父老乡亲有不当言论或非法利益诉求的原始材料(不包括经过移动存储、剪辑、拼接的材料)。如果我和我的家人、父老乡亲有被确认的不当言论或非法利益诉求,我愿代表我的家人、父老乡亲向公众道歉;如果我们涉嫌违法犯罪,我们愿意走上审判台接受审判。如果有人无中生有、断章取义、移花接木以污名化我和我的家乡父老,我们将保持追究其涉嫌违法犯罪的权利。
在我们抗争的4月9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稳妥推进农房建设的通知》指出,各地存在不按程序办事、补偿方案侵害农民权益、强迫农民上楼、没有安置就先拆后建等问题,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严禁强拆强建、强迫农民住楼,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我和家乡父老的土地维权,“终有拨云见日时,人间正道是沧桑”。我和家乡父老将一如既往拒绝勾兑、依法维权,为我现在和今后正在做的一篇“大文章”奠基。
这是我写给当下、也写给历史的文字,我相信经得起考验。
陈宝成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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