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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害者和遇难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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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2-2013 06:4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teelDragon 于 4-22-2013 07:00 编辑

看断桥转某律师的言论,感觉有点啼笑皆非。乍读以为天朝的隐私权比美国好几百倍。

其实不然。

受害者和遇难者的隐私概念完全不同。

遇难者没有隐私权。死人有啥隐私权?
遇难者家属有没有隐私权啊?

有。但是附属的,次要的。

如果受害者没有死,隐私权有没有啊?
有。尤其是未成年人和性侵害的受害人。这方面有完备的法律保护。法官可以发布封口令(GAG ORDER)。

但很多情形下公众知情权压倒隐私权。
为什么?

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公众安全。没有知情权就没有公共安全。

比方说某家的孩子丢了,或被害了。

其他家长有权知道发生了什么,如何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也包含相关人物。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采育相应的防范措施。

举个例子:
去年有某女孩失踪。AMBER ALERT马上被触发了。小孩子的名字和肖像在各处张贴,电视台也大幅报道。
但后来孩子找到了。受到了性侵害。马上进入司法程序。GAG ORDER来了。
大家都不能提小孩子的名字,也不能秀图片了。

看似前后矛盾,其实不然。
人失踪的48小时是找到失踪者的最关键时期。超过48小时线索就凉了。
动用社会力量找人是刻不容缓。这是救人一命的问题。

找到后性质变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上升为主要矛盾,所以不能报道个人信息了。


在美国,你会经常见到互不相识的人去悼念受害人,捐助受害人家属。没有信息披露这都不可能。
更进一步的,信息披露会促发公众讨论,检讨政府在那些方面做得更好,成为舆论监督的有效力量。

隐私权不是政府剥夺知情权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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