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77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王书金最后陈述:聂树斌案真是我干的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7-12-2013 18:2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热点关注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热点关注
王书金最后陈述:聂树斌案真是我干的
2013-07-12 00:03:54

[王书金.jpg]

王书金最后陈述:聂树斌案真是我干的

   昨日上午9时,河北省高院在邯郸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是该案二审第三次开庭。

    庭审中,王书金继续供述称自己才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最后陈述阶段,王书金再次请求法庭认定聂案是他所为。他同时表示,自己从小没有受到正确的教育,家里对他管教不够;他自己也不学好,现在特别后悔。

这次庭审持续3个半小时,将择日宣判。

   昨日的庭审属于半公开审理,其间涉及强奸的情节,旁听人员被法庭要求暂时离开庭审现场。据王书金辩护人朱爱民律师称,检方首先公布了来自聂案卷宗的部分证据材料,包括聂案的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聂案真凶并非王书金。与上次开庭不同,这些材料全部是原件,而非复印件。

王书金的两名辩护人朱爱民和彭思源律师,昨日再次要求查阅聂案的全部卷宗,被法庭拒绝。“这导致辩护人对聂案信息占有量不完整,进而造成控辩地位的不公平。”朱爱民称,此前他曾数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阅卷要求,但对方只允许查阅复印检方出示过的证据材料。两名辩护人看到的聂案卷宗共有137页,法院只允许复印26页。

因此,对该案诸多疑点,辩方只能就已掌握材料进行甄别和质证。昨日下午,在休庭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朱爱民和彭思源律师都表示,希望河北省高院能尽快披露聂案全部卷宗,还此案以真相和公正。

在庭审中,检方要求辩护人的主张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两名辩护律师反驳称,鉴于双方占有案件证据材料的不对等,和刑诉法等法律赋予上诉人的权利,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是检方,否则法庭就应该认定有利于被告或上诉人的主张。

聂树斌的母亲和姐夫也参加了旁听。聂母张焕枝说,控辩双方争论非常激烈,王书金认罪表态也比较坚定。而张焕枝委托为聂案申诉的律师刘博今没有申请到旁听证。

   朱爱民律师表示,判决结果无非三种可能:对王书金上诉的理由和请求不予认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最新调查确定的事实作出改判。“如果河北高院维持一审判决,那还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我们将尊重上诉人王书金的意愿,依法提起申诉,申请再审。”朱爱民说。

对外界关于“控辩角色颠倒”的说法,朱爱民并不认可。“律师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朱爱民表示,既然王书金自首后供述自己乃聂案真凶,又有证据显示其所述属实,法庭就应该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将其纳入量刑考虑因素。

   朱爱民律师称,聂案发生于1994年8月,当时适用于1979年版刑诉法。该法第76条规定,警方勘察现场应形成笔录,并由勘察人、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但检方提供的勘验笔录上,签名笔迹均由一名警察所为,在场法医和其他警察,以及见证人都无签名。“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且,勘验笔录主文及附文部分章节的笔迹,以及笔尖的粗细,明显不一致,对事发地附近村庄的方位描述也有误。因此,辩护人认为该笔录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1979年版刑诉法第89条规定:现场鉴定人须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但检方提供的被害人尸检报告中,两名鉴定人一人签名,一人盖章。“公诉人称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并不认可,因为法律并没有这样规定。”从结论看,尸检报告称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但何种原因致使窒息,尸检报告没有涉及,所以该报告也存在明显瑕疵。

    1979年版刑诉法第84条规定,检方应提供现场所提取的一切物证,但两次庭审,检方仅提供一张被指勒死被害人康某的花衬衣的正面照片,且称该衬衣在康某死亡后,还系于其脖颈上。辩方指出,案发1994年8月5日,当地非常湿热,被害人6天后被发现时,已高度腐烂。花衬衣如从被害人尸体取下,其体液及尸腐附着物应该严重污染该衬衣,但证物照片上,却能清楚地看到该衣服的花色和质地,不合常理。此外,现场勘验笔录称花衬衣背面有个三角口,但卷宗中并无其背面照片。而且,检方也没有提供该衬衣缠绕于死者脖颈的第一现场照片。

   据朱爱民披露,检方提供的现场勘验照片是黑白的,但花衬衣的照片为却为彩色。按照常理,警方勘验现场照片的洗印应该一致。“现场勘验时究竟有几台相机?是否还有其他照片?没有看到全部证据材料,这些都只能是疑问。”

南都讯 在上次庭审中,检方曾就王书金供述所涉聂案的作案时间、工具、手段和被害人身高等问题,提出四大疑问,称王书金并非真凶。昨日,这些疑问再成焦点。其中,检方出示的作案工具花衬衣的来源等,成为辩方质疑的关键。

   检方称,被害人遗体脖颈上绕有花衬衣,而王书金在供述中没有提及。辩护人解释,目前其掌握的卷宗并没有解答该花衬衫从何而来,加之又没有第一现场尸体照片,所以检方对花衬衣的描述存疑。本案其他证人均未提及花衬衫,也没有对花衬衫的指认笔录。

   又据广平县公安局2005年1月的讯问笔录,王书金供称,案发后四五天,他曾顺原路返回案发玉米地,发现现场杂乱。所以,不能排除第三人在王之后继续作案的可能,警方勘验的现场很可能并非第一现场。

   而在聂案判决书中,该花衬衣被指为聂作案时“随时携带”,并以之勒死了康某。朱爱民律师认为,花衬衣不是塑料绳,能否勒死一个成年人,需要建立在现场勘验之上的科学论证,但这些侦查条件都已丧失。

南都记者获悉,聂案告破后,当地警方提供给媒体的通稿称,该花衬衣为聂树斌偷自附近一村民梁某,但目前并不清楚聂案卷宗中有无梁某指认的笔录。

昨日,聂母张焕枝回忆说,1994年9月24日,聂树斌被抓第二天,警方曾要求她辨认一件长袖白底蓝花的长袖衬衣,她表示没见过。之后,警方还找过她的妹妹辨认,也未果。但这两次庭审中,检方却出示了一件短袖衬衣的照片。

检方称,王书金供述作案是当天下午2时左右,而警方确认的时间是傍晚5时多。辩护人回应,检方所谓作案时间也是根据多人口供推测而来,并不具备客观性。因此,也应该允许王书金有一定的记忆偏差,而且他本来就没有严格的时间概念。

检方称,王书金供述称掐住被害人脖子,并用脚踹被害人胸腹部,但被害人没有发现肋骨骨折,所以作案手段不符合。

辩护人称,王书金当时穿着胶底解放鞋,鞋底比皮鞋柔软得多,脚踹被害人,并不一定非要造成骨折。而且,被害人肋骨有没有骨折,尸检报告并无对尸体相关部位解剖的记录,仅从皮肤有无创口,并不能推测体内有无骨折。

检方称,王书金供述中被害人身高与实际身高存在20厘米误差。辩护人认为,检方所称被害人的实际身高,系测量遗体长度而来。当时,遗体已经高度腐烂,不能等同于实际身高。此外,被害人当时正穿高跟鞋,强奸过程又一定附带激烈的肢体冲突,都会导致王书金对其身高的误判。

此外,辩护人依据掌握的证据称,王书金能详细地交代现场情况,尤其是被害人那串钥匙摆放的位置、连衣裙和内衣的特征。至于检方认为王书金案发后可能在现场围观从而获取信息,辩护人认为并无可能。一来警方会封锁现场,二来在玉米地青纱帐中即使隔着几米远,王书金也不可能看到钥匙摆放等细节。
标签: 聂树斌 王书金 河北 冤假错案 最后陈述

马云龙披露聂树斌/王书金案铁证

2013-07-02 11:39:18

来源:闰土的立方时空

聂树斌,王书金

   7月10日左右,王书金案二审法庭将继续开庭,届时,一场万众瞩目的法庭大辩论将开场,根据已知情况和信息,这场大辩论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

   一. 关于“作案时间”的疑点:

   当前,关于康某被奸杀的时间,尚无确定的准确时间,目前以有如下四种说法:

   一是根据聂树斌案的官方报道《青纱帐迷案》(写作者是参加聂案侦破的石家庄民警焦广辉)。报道提供的时间是1994年8月初的一天发现康某在玉米地中的尸体。由于发现尸体时,尸体已高度腐烂,法医断定死亡时间在发现尸体的大约八天以前。也就是说,从尸体状况无法确定死亡的准确时间,只能确定一个大致的时间 段。

   二是根据上述报道提供的聂树斌供述,他是在一天的早晨八点左右骑车离家到案发的玉米地附近游荡,遇见康某,遂实施强奸杀人的。

   三是根据王书金从2005年1月以来八年中多次供述,他是在1994年夏天的一天,中午睡午觉时起来到玉米地边上的菜园中去偷西红柿吃,遇见康某而实施强奸和杀人的。

   四是与康某同住一宿舍的女工于某提供的证言,说康某是在一天下班洗澡后离开的,时间大约是下午六时左右。她说,从此就再没有见过康某。在王书金案的二审中,河北检方把于某提供的这个时间这定为康某的死亡时间(罪犯作案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认为王书金的供述与此时间不相符,所以不与采信。

   【疑点分析】

   由于并没有案发的准确时间,检方把女工于某所说的“从此就再也没有见到过康某”,断定为案发时间,这就不合逻辑——康某可能是离开后立即就遇害了,但也可 能是离开相当长的时间后才遇害的。就算以此为案发时间,如果说王书金所说的“中午睡午觉时”与这个时间不符,那么聂树斌口供中的“早晨八点左右”就更加不相符了。要知道,天长酷热的夏天八月时,睡午觉的时间离下午六点更接近(给人感官上的印象更相似,也更容易造成记忆的差错),而“早晨八点”则与这个时间 根本就不沾边。按照检方的逻辑,聂树斌的口供更可疑,可信度更低。所以以此为标准断定王书金所供为伪证,就严重缺乏依据。

   二.关于“杀人手段”的疑点:

   在王书金案的二审中,检方出示了一张据说是现场发现的衬衣的照片,并认定这是罪犯勒死康某的工具。而王书金在最近八年来的多次供述中都交代自己是用双手将康某掐死的。检方断定,王书金供述的杀人手段与他们出示的证据不符,因此是伪证。

   对此,已经出现了几点质疑:

   一是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当时就在法庭上和法庭外指出:照片上所显示的衬衣不是十八年前案发后公安人员拿到她家让她辨识过的物证。她清楚地记得,当时出示给她的是一件长袖女衫,而不是王案二审法庭上照片上的短袖女衫。

   二是王书金的律师当庭指出的,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应该是物件原件,而不应只是照片或复印件(检方提供的聂案档案也非原件,而是复印件)。照片或复印件是不能当作法庭上的有效证据的。

   经过律师用放大镜仔细观察,照片上的衬衣非常干净整洁,像是清洗晾干后的一样,没有任何污渍,这不符合缠在高度腐烂的尸体上八天这一情节。因此律师怀疑,这并不是现场从尸体上提取的物证原件。对此检方还没有合理的说明。

   【疑点分析】

   凡有公安侦破经验和法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衬衣并不是勒死人的适当工具,越细的绳索越能致人窒息死亡,而宽大的衬衣由于受力点广泛而均匀,压强小,想要致人死亡是十分困难的;

   王书金一共供认过四起强奸杀人案,杀人手段都是用手扼死。其他三起都已经通过法庭审讯而得到认定。只有奸杀康某这一起由于早有聂树斌案的死刑判决而被法庭拒绝审理。但是,如果把他对这四起案件的供述对比,就会发现一些具有王书金特色的犯罪方式。

   在公安侦察阶段,警方一直反复问他在杀死康某时还用过什么工具没有,王书金一直坚持供述没有使用其他工具,只是用手掐死的。这似乎与康某尸体现场的衬衣相矛盾。

   但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还有另外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件衬衣并不是杀死康某的工具,而是在康某死后用于移动尸体的工具。如果问他杀人时用的工具,他当然不会说起这件衬衣了。

   这并不是没有根据的猜测,而有实在的证明——在王书金所为的其他案件中出现过相似的情况:在他主动供述的1995年在河北广平县所作的另外一起案件中,警方押着他去指认现场,他指明了藏尸地点(当时这个女子是作为失踪人口登记在案的,王主动供认是被他奸杀的),警方一铁锹下去就发现了埋藏不深的尸体。尸体 的脖子上缠着一条女式尼龙腰带(与康某尸体现场的情况类似)。在审讯时王书金说,这条腰带并不是他勒死女方的工具,而是在他挖好藏尸坑后,用来把尸体拖到 坑中而随手拿起的一件工具。

   康某在被奸杀后尸体确实被移动过(尸体被移放到玉米地深处不易被发现处),如果警方或法庭问王书金移动尸体的方式(而不是杀死康某的方式),他很可能会想 起当时拖动尸体用了什么工具。这件到目前仍是来历不明的衬衣(有没有可能是康某洗澡时换下而带在身边的?)很可能就有了交代了。

   三.关于现场死者衣物异地藏放的疑点:

   在康某被奸杀的现场,有一个至今还没有被人注意,也没有得到合理说明的疑点——康某的衣裙并没有在尸体附近,而是出现在离尸体二十多公尺远的一个井台边上,上面还盖着一些乱草。康某的工友于某在发现康某失踪多日后,沿着她上下班的路线寻找,先是在这个路边的井台附近发现了康某的衣裙,感到事情不妙,才紧 急报案。经在周围搜索,才在玉米地深处发现了康某已经腐烂的尸体。

   这个死者衣物的异地藏匿原因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说明。而王书金的供述提供了解开这个谜的合理说明——他有收藏女人衣物的癖好。他供述说,他作案后取走了受害 人的衣物,准备带走。走到路边听到附近有人声,害怕一个大男人手拿女人衣物被人怀疑,就塞到路边井台下,还扯了一些野草盖上——这与聂案的现场记录高度吻合。

   【疑点分析】

   王书金在作案时不仅对受害人进行强奸和扼杀(他供述杀人的原因是害怕被受害人指认),而且有个习惯——收集和带走受害人的内衣(他平时就有偷窃晾晒的女人 内衣的癖好)。这也不是无根据的猜测,而有王犯所作的其他案件可以印证。在河北广平县王犯其他的作案现场都发现了如此的类似情况,例如,在另一名被害女尸 的藏匿地——一口枯井中,除发现女尸外,还发现了一些不是受害人的内衣、乳罩(上面还盖着野草!)。在审讯中王书金很害羞地对办案人员说:“别问这些了, 我有个可丢人的习惯……”

   王书金这个怪癖的犯罪心理特征在康某被害现场也留下了明显的痕迹,更能说明问题的是,“用野草把女衣盖上”这个细节在多个他所作案的现场都出现了,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

   四.关于“王书金可能重返现场”的疑点:

   在王书金案二审的法庭上,检方为证明王书金的供述是伪证,提出了一个假设:王书金可能(注意,这是他们所用的字眼)曾经在聂案的侦查过程中,随同人群围观过犯罪现场,所以他才能在编造的证词中说出许多与现场吻合的证据。

   而广平警方在侦察王书金案时,王书金曾供认,他在作案三天后就离开了下聂庄,到石家庄市内(远离作案地点几十公里)另找工作了。从此就没回过作案地。

   【疑点分析】

   把“假设可能”当成证明,这是检方犯下的一大错误。他们提出这个“可能”,但没有拿出一个证词,例如当场围观的人之中有一个人看到了王书金,并证明王书金确实到现场围观过。王书金供述中与现场的大量“高度吻合”,仅用这个未得到证明的“可能”就推翻得了吗?

   即使有人在远处围观(勘探现场时肯定是不让闲人凑到跟前看的),还有几个人能精确地说明现场的具体情况的?直到今天,广平公安负责王书金案件的民警,还未 得到阅读聂树斌案档案的机会,甚至连当时的现场勘测图都没见到过,可他们根据王书金的供述,以及十年后(2005年春)带着王书金指认现场时(石家庄警方 拒绝合作,没派一个人陪同)绘下的草图,却与当时的现场高度吻合,这难道不是一个奇迹吗?

   五.关于现场“一串钥匙”的疑点:

   在康某被奸杀的现场,有一个很少有人提及的物证:在离死者尸体右手大约一公尺的地方,有一串带着铁环的钥匙。

   死者康某的工友于某说,康当时穿的连衣裙没有口袋,钥匙没地方放,就经常用铁环挂在中指上。

   王书金供述,他作案后原来拿起了这串钥匙,在到井台边藏匿了死者的衣物后,突然想到,从现场带走的这串钥匙很可能成为他作案的证据,于是返回到尸体旁边,将钥匙扔到离死者右手约一米的地方了。

   【疑点分析】

   八年前,关于此案的第一篇报道《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中曾写过,王书金在指认现场时提供了“非亲到现场不能提供的准确证据”,其中指的主要就是这一细节。但由于怕被人说成是“泄露办案机密”从而给 提供信息的人造成压力,也不愿意给企图掩盖真相的人提供制造假证的提醒和机会,故没有详细引用。

   现在看来,这一串钥匙已经成了王书金是此案真凶、他的供述真实可信的铁证——这是打开“一案两凶”迷局的钥匙。

   如果王犯没有亲自到现场,没有亲自作案,他绝对不可能编造出这样一个精确的细节——即使隔着高高的玉米地,在远处围观的人们也不可能看到这串钥匙,更无法 说出钥匙离死者右手的准确距离。排除由于王犯的记忆误差(至今已经十八年了,有误差难免)所可能造成的其他证词的不准确之处,仅认定这一细节就可证明王书 金是此案真凶而无疑。

   因此,拿出十八年前石家庄警方在康某死亡现场的现场勘查记录,展开应该还封存在案的现场图,对比王书金的这一供述,就是认定此案真凶的最简洁、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有此一证,其它的证明均不重要了。

   问题是,河北公、检、法有拿出这个证据的勇气吗?

   《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报道的执笔人 马云龙

   2013年7月1日 写于王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前

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

来源:《河南商报》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经审讯该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叫王书金,并交代其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了其中4名的严重罪行(本报以《河北“摧花狂魔”荥阳落网》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河北省广平警方接到通报后赶到荥阳将这个名叫王书金的犯罪嫌疑人押回了广平。当广平警方押着王书金到他交代的犯罪现场之一河北省石家庄郊区某地进行现场指认时,却从这起强奸杀人案的受害者———康××的亲友那里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王书金招认作下的这起凶案,早已被当地警方宣布侦破了。一个名叫聂树斌的21岁青年被认定是此案的凶犯,并于1995年4月27日被河北省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了死刑!
  一起重大强奸杀人案审结执行十年后却突然冒出了另一个凶手。到底王书金和聂树斌谁是当年的真凶?带着重重疑虑,记者近日对当年案件当事各方进行了采访。

河北“狂魔”河南落网

  一个自称叫王永军的人10年前来到河南,在荥阳市打工已有4年了,可是没有人知道他是从哪儿来的,也不知道他是哪里人,就连与他同居多年、生育了三个孩子的女子马金秀也不知道。与王永军同在荥阳某砖瓦厂打工的齐保生说,“我和他在一块干活有两年多时间了,他平时也不与我们多说话,就会埋头干活,整个人怪怪的。王永军的老婆马金秀说他晚上老是做噩梦、说梦话,嘴里满是杀呀什么的。每当有警车开过、警笛响起时,他就会立即停下手里的活,神色慌乱。工地上只要一有穿警服的人员出现,他立马转身就走。”
  时间一久,王永军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大家的疑心。2005年的农历春节将至,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对流动人员进行登记时,一位打工者向民警汇报了此人的反常举动。派出所在对此人进行传唤审查后得知,此人真实姓名叫王书金。警方从网上查出,王书金是在逃通缉的犯罪嫌疑人。经紧张的审讯后,他招出了曾在河北强奸一名妇女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荥阳警方马上与王书金的户口所在地———河北省广平县警方联系。
  接电话的是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这位曾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北省优秀刑警的老侦查员一听说在荥阳一砖厂里逮住一个王永军的广平人,立即询问“他是不是叫王书金?”因为,他一直惦记着王书金这个名字。1995年10月3日,就在他刚当上侦查员、美滋滋地摸着腰里的手枪的时候,广平县南寺郎村的一眼机井里发现一具被人奸杀的女尸。通过排查,他认定王书金有作案嫌疑,但王此时已踪迹全无。熟悉王书金的村民告诉他,王书金不管跑到哪里,肯定是在砖厂里混,别的他都不会,就有点蛮力气。
  2005年1月19日,郑成月一行4人来到荥阳,和荥阳市公安局张武清局长、袁天增副局长并刑警大队弓惠立队长、索河路派出所李建明所长一起对王书金进行了审讯。王书金除如实交代出郑成月怀疑的这起案件就是他作的案外,还供述出这期间,其曾在老家广平和石家庄等地强奸多起、共杀死4人的犯罪事实。最后他还对审讯他的郑成月说,他本来早就想投案,回去把自己作的恶交代清楚,免得总是提心吊胆的,但他现在荥阳又成家了,有媳妇、孩子,所以就打不定主意。在人口流动的工地之间,没想到还是被河南警方抓住了。他供认,他生长在河北省广平县乡下,从小没上过学,是个标准的文盲。其14岁那年,他强奸了一名8岁的幼女,因其当时的年龄按规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他成了广平县第一个被送到河北唐山少管所管教的少年。这是王书金第一次作案,从此王书金就一发不可收拾地走上了犯罪之路。

精确指认现场,王书金嫌疑极大
  2005年1月22日,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带领刑警队长李梦奎、副队长任贵川,押着犯罪嫌疑人王书金到石家庄市孔寨村附近辨认他的一个作案现场。王书金向警方交代了他在这里奸杀一名女受害人的详细过程:
  1994年8月,王书金当时在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厂子装暖气管道。距他打工的厂子紧挨着的是一块玉米地。当时地里的玉米已经抽穗,天气很热。这时他发现一个30多岁的妇女经常一个人在早上、中午、下午三个时间段里从玉米地里的小路上骑车经过,极有规律。经过了几天观察后,王书金按捺不住欲火,终于在一个下午动手了。当这名妇女下午从厂里骑车回孔寨时,隐藏在玉米地的王书金突然冲到她的背后,用力将她从自行车上推了下来,接着猛扑上去并用双手紧紧掐着她的脖子,看到女的不动了,王书金就把已经昏迷的妇女抱到玉米地里,又赶到路上将自行车掂进玉米地。回过头时发现刚才被他掐昏的女人已经醒来,正坐在地上哭。王书金就又疯狂地扑上去把她摁倒,强暴了她,而后怕她报警就又将其掐死。做完这一切王书金扬长而去。
  几天之后,王书金给这家工厂安装暖气管道结束,就又转到位于石家庄市区城乡路上的东风塑料厂。这期间,办案人员为侦破这起奸杀案,曾到东风塑料厂找过王书金调查情况,被王搪塞过去,之后办案人员就再也没找他。王书金心中有鬼,害怕事情暴露,就离开当地,窜至山西、河南等地,开始了他长达十年之久的亡命生涯。
  王书金说,在逃亡的日子里,他从没有睡过一个好觉,几起作案过程就像放电影一样,在脑子里一闪一闪的,怎么也挥不掉。他告诉警方,当时他给安装暖气管道的那家工厂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作案现场就在厂子东边的玉米地里,离厂里的东围墙约有五六十米远。两块玉米地中间是一条土路,是通往孔寨村的。广平警方赶到现场勘察,发现与王书金交代的完全一致。
  据警方调查,这块地的主人原是孔寨村的马振才。马告诉民警,十年前,他的地里发生过一起奸杀案,被害人康某,是附近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工人。
  记者走进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现已更名为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一位姓吴的办公室主任证实了马振才的说法不假。其厂女工康某,的确是1994年8月在厂子东边的玉米地里被人奸杀的。康的一位亲友还告诉记者,她是最先发现康某失踪的,她和同事按着康某上下班的路线进行了仔细的查找,最终在液压件厂区和孔寨中间的一块玉米田地里,发现了一件连衣裙,正是康某前几天穿的衣服。于是众人分散开来对周围进行了地毯式的搜查,最后在离衣服30米处发现了康某裸露的尸体。
  被抓后的王书金说,“我对强迫别人做那事很有兴趣,我觉得这样特别刺激。”有关警方负责人说:“据分析,王书金是一个心理极度变态的犯罪狂。如果不是亲临现场、亲自作案,他就不可能对现场情况作出如此精确的指认。”

一个叫聂树斌的青年  十年前因此案已被枪决
曾经对未来充满希望的聂树斌
  在石家庄调查此案的过程中,警方听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康某被害案早就被当地警方宣布破案了,案犯叫聂树斌,已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了。
  聂树斌被作为康某被害案的元凶已被枪决并结案,那王书金交代的在同一地方所犯下的强奸杀人案从何而来?办案民警深感此案关系重大,立即与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得了联系。该分局一位负责人答曰:“裕华分局管辖范围的所有命案都破了,没有未破的积案”。
  3月6日,记者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该局政治处民警张建勋解释说,当时石家庄市西郊归桥西公安分局管,桥西分局现已并入裕华分局,部分干警分流其他分局。在与政治处里的一位领导电话汇报了此事后,张建勋告诉记者,聂树斌杀人一案是十年前的事了,早已审理终结。当时参与办案的一个民警叫焦惠广,此人已调到市桥东分局东华路刑警中队,聂树斌一案他特别清楚。
  根据这一线索,记者找到现任东华路刑警中队中队长的焦惠广,他说,“聂树斌强奸杀人案我当时参加破案了。为此还写了一篇通讯,题目大概叫《青纱帐疑案》,发表在当年的《河北法制报》上,文章刊登后还引来了好多麻烦事。”他顾虑重重地表示,“案子都过去十年了,我也不知你们问这事的目的,这事难办。文章是我写的,对聂树斌一案我记得太清楚了,但就是不能告诉你们细节,你们还是到法院去查案卷吧”。
  一位知情者说,“聂树斌一案拿行内的说法叫‘上呈案’,也就是说因此案属特大案件,一审法院应该是市中级法院。”
  当年审理此案的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在电话中说,“聂树斌一案由于时间太长,现在回忆不起细节了,中院的档案室里存有档案。”然而,当记者来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时,院办公室一姓杨的主任却推时间太久了,称人员频繁地换,找不到记录,而死刑犯的档案在结案一年内,都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了。
  记者费尽周折终于找到聂树斌当年的辩护律师。这位当时让聂树斌的家人花2000元雇请,据说和聂树斌的二伯家还过从甚密的张姓律师现在却不愿过多提及聂树斌一案的详细情节,但他的话却能证实聂树斌就是因为康某被害一案被判处死刑并枪决的,聂树斌并没有犯过其他什么事,检察机关指控的作案现场指的就是石家庄市西郊液压件厂东边的玉米地里。

“那时孩子才刚20岁呀……”提起旧事,聂树斌的母亲老泪纵横
  聂树斌的母亲说其儿子是被屈打成招的与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接壤的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依山而建,村里有一棵历经了几百年风雨的古槐树,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以“强奸、故意杀人罪”处以极刑的聂树斌的家,离这棵古槐树不远。
  村头的两位老人告诉记者,聂树斌是其家里惟一的男孩,平常不好说话,人也很老实,从不和人打架吵闹。初中毕业后就上了技校,后来留在了学校的工厂里听说他“犯事”了,村里的老少和聂树斌的父母一样,都不相信,“这么老实的娃怎会干那种缺德事?”人们在猜疑中等待着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然而,他们谁都没有料到,1995年的五一前,聂树斌的姐姐、姐夫从城里哭着抱回一个骨灰盒———聂树斌被执行枪决了。此时,村里没一个人不流泪,既可惜这个不满21周岁的小伙子就这样去了,又同情聂树斌的父母突然遭受这沉重地一击。
  如众人担心的那样,身体本就不太好的聂树斌的父亲当即卧床不起,茶饭不思,不停地呼唤着儿子的名字,涕泪涟涟。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聂家为聂树斌配了阴亲,可做父母的心里仍一直堵着,觉得儿子死得冤,而又不知道从何说起,只天天在恍惚中度日,祈望时间能洗刷一切,还儿子一个公道。
  由于聂树斌父亲的身体尚未完全恢复,恐旧事重提会再一次经受不住,记者在一位好心大妈的帮助下,做通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的工作,在邻居家完成了采访。沉默、泪水、哽咽。在连续几次抹干满脸纵横的老泪后,张焕枝慢慢地打开了话匣。
  今年已61岁的她告诉记者,儿子去了已整整十年,但她始终觉得儿子仍在她和老伴身边。到现在,人已经没了,他们仍不相信儿子做了那恶事。那年儿子才20岁,而听说那名被害女子已38岁了。张焕枝说,她很后悔,后悔没有亲口问问儿子,有没有干那伤天害理的事。听律师在一次会见儿子后告诉她,聂树斌已全部招认了,但他说是被殴打后,他受不了各种各样的审讯方法才招认的。”
  她相信儿子这句话是真的。开完庭的时候,她要求见儿子一面,法官允许了,可刚一见面,儿子就大哭一声“妈——”法官又让法警将儿子带走了。“我儿子分明是有话要和我说啊……”
  张焕枝说,聂树斌打小就口吃,一激动就说不出话来,那天在法庭外见他的最后一面,看儿子的表情,是真的想和她说点什么,可法警没给机会。之后,儿子什么时候被判的死刑,什么时候要执行,家里人没得到讯,律师也没告诉过她。直到1995年4月28日,其丈夫去看守所给孩子送点吃的、穿的,狱警才告诉他,聂树斌已于头一天被执行了死刑。“俺老伴一路跌撞着回到家,第二天就卧床不起了……”
  张焕枝说,她是从刊登在《河北法制报》上的一篇文章中看到,儿子是怎样将康某强奸后杀害的。聂树斌的姐姐聂树慧告诉记者,弟弟被枪决已十年了,家里却没有见到判决书。只听说弟弟是被以强奸杀人罪判死刑的,至于警方是怎么抓获弟弟、又是凭什么证据来认定弟弟就是杀人元凶等家里人一概不知。从刑拘、逮捕到开庭、判刑,从没人通知家里。几天前,她和母亲来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说了一大堆好话,总算见到河北省高级法院对聂树斌一案的终审判决书。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俺弟两个死刑,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进行了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聂树慧说,判决书上认定聂树斌的犯罪事实大概是这样写的: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骑着自行车从石家庄市孔寨村的一个小路上经过,在经过一块玉米地时,碰上下班回宿舍的液压件厂女职工康某,聂树斌用自行车将康某撞倒在地,随后对其实施强奸,康不从,聂树斌就用康的连衣裙将其勒死,而后对其尸体实施强奸,之后骑车逃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说:“从王书金已招认的犯罪事实分析,和现在掌握的各种证据看,聂树斌一案极有可能是个冤案。”

人们都在等待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既然原司法机关认定聂树斌作案的对象就是康某,而王书金自己招认的罪行和警方查实的又与聂树斌案如出一辙,那么,会不会是聂树斌与王书金共同作案或先后作案?
  对此,警方认为没有可能。首先,原办案部门认定聂树斌从强奸到将康某勒死,均系其一人所为;而王书金招认的作案情节是单独作案;其次,王书金被抓获后供认并不认识聂树斌,他是将康某从车上推到地上而实施强奸的,而聂树斌案中记载的,也是他将康某从车上推倒后实施犯罪的。这两种说法均没有给共同作案或先后作案留出可能的余地。
  从王书金被抓到主动招认自己的罪行,从其叙述奸杀康某的前前后后到现场指认,警方认为,“王书金是康某被害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极大”。
  然而,事情越清楚,办理此案的警方负责人就越觉得棘手。一位负责人说:“聂树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话,就会牵连从公安局、检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责任,还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难啊,我们现在也感到压力很大……”
  不过,曾经在刑侦战线上奋战了十几个春秋的老刑警们向记者表示,他们一定会尊重事实,主持正义,坚持法律原则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王书金现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奸、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然而,让人头疼的是,王书金一案却难以审理终结。原因是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一案的侦查工作进行不下去了,当地警方既不作康某被害案已结的说明,也拒不出示该辖区压根儿就没有发生康某被害案或已发案未破等的相关证明。缺少这些关键的证据,王书金供认的杀害康某一案就成了“悬”案,没有侦查终结的案件不能移交起诉,反之,即使移交了,检察机关也会以“继续补充侦查”的理由退回卷宗。
  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郑成月副局长说;“我听从上级组织的安排。”于是,广平和石家庄方面在僵持着,聂树斌的家人和被害者家属则在等待着。但目前为止,原侦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的石家庄警方、公诉机关、主审法院均没有任何动静。
  王书金从河南被押回河北已过去一个多月了,荥阳市公安局多次要求广平县警方将王书金案的立案表、破案报告等结果函告,而广平方面却迟迟未发。究其原因,一负责人在电话里说:“听说广平那边查出麻烦来了,他们有难处。”记者通过邯郸市公安局政治处欲了解王书金一案的进展情况,却被广平县警方以“我们正在作深入地调查”为由拒绝采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说:“如果聂树斌案是一起错案,地下的康某有知,肯定会死不瞑目的,一个冤屈的生命怎能告慰她的灵魂?”
  而作为聂树斌呢?如果他真是被冤杀的,强加到他头上的这顶“帽子”何时才能取下?谁来给他昭雪?
  当初将聂树斌送上刑场、因此立功受奖的那些办案人,该不该站出来面对事实,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本报在采访这一案件的过程中,得到了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和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特此致谢!)
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
2006年的辩护意见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爱民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书金的女儿王实丫及其法定监护人马金秀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表示对各位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各位被害人的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和问候。

   通过法庭对本案的调查、质证,本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人王书金犯有强奸杀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现就本案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书金认罪服法,自己的供述与司法机关的调查高度一致,没有任何回避问题,逃脱惩罚的心理,有悔罪表现。

   第一,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王书金的供述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公诉机关只对被告人王书金所供述的六起犯罪中的四起进行了指控,但被告人王书金还是坚持供述他犯有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是坚持对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的那一起强奸杀人案的供述是真实的。虽然说公诉机关仅指控了四起,但被告人王书金从内心深处绝对没有公诉机关少指控两起而心存侥幸,沾沾自喜。这足以表明被人王书金的认罪态度是非常诚恳地,而且也是积极的。

   第二,虽然说公诉机关向法庭出具了关于王书金的网上通缉令,并且明确指出了通缉号码,这是事实,但有一点请法庭注意:河南荥阳公安机关把王书金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时,并没有立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而且当时王书金在河南打工长达8年多的时间里,从来没有使用过真名,当时改名叫王永军。如果河南荥阳公安机关知道他们在治安排查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王永军就是网通缉要犯王书金,也不会不对他立即采取强制措施,高度戒备,严加防范。这说明当时河南荥阳公安机关并不知道春节前后治安整顿排查对象外地来本地打工的王永军就是王书金。这一点在本案中河南荥阳警方的相关材料中能够得到证实。

    第三,王书金的供述,符合法定的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从我们对第二个问题的论述过程及相关证据我们有理由相信,河南荥阳公安机关是不掌握王书金在河北所犯罪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王书金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河北所犯下的各项罪行,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自首条件,应予认定。这一点请法庭考虑。

   二、被告人王书金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是由家庭、社会和个人因素所决定的。

   (一)家庭因素。在辩护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王书金时,就向他询问了为什么会这样,他当时给我讲了这样一件事,在他青春期有过一次越轨行为,并触犯了刑律而受到了处罚。当时这正在青春发育阶段的被告人,随着身体的发育成熟,逐渐对异性感兴趣,并有过一次越轨行为。就是这一次越轨行为,没有得到家长的正面引导和教育,同时也遭到了家人鄙视、唾弃的目光。由于家人的排斥、鄙视做法和态度,在这样一个家庭气氛下生活,不仅是王书金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使得王书金对家人彻底丧失了信心,即将要开启的心灵之窗从此紧紧的封闭起来。全家人都认为是他丢了全家人的脸,这使得被告人王书金觉得这个家似乎没有了可以容纳他的一席之地,这种自暴自弃的心态始终支配着王书金的行为。这一点我们从被告人的数次犯罪供述中都能得到证实。

   (二)社会因素。毋庸讳言,当时的社会状态,尤其是较为封闭的乡村,对于这件事所采取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得出,像他这样身上有劣迹和丑行的人,人们就像躲避瘟疫在躲避他,尤其是那些处在青春期的异性见到他唯恐避之不及。人是群居动物,也是需要互相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正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人们对他的态度及行为,从而形成了他对社会报复的心态。而且从他1993年1月29日制造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到1995年8月的最后一起,在短短的不到三年的时间里,根据他的供述就制造了6起强奸杀人案,而且目的和动机及所采取的手段都是一致的。在他个人欲望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也在报复社会。

    (三)个人因素。在律师会见被告人王书金时,他告诉我:他们家姊妹七人,在这7人当中,只有他大哥和二姐是个读书人,他只上了两年学,这与没上学没有什么两样,如今写自己的名字都很吃力,其余的弟弟和妹妹均没有念书。缺少文化素养是王书金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一个有文化和理性的人,是可以控制和约束自己行为的。同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被告人王书金成年后,家人为他取了媳妇。因夫妻感情不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很不协调,妻子无法满足他旺盛的性欲要求,这也是导致王书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三、对公诉机关的几点质疑意见。

    在发表质疑意见之前,我首先感谢河北省广平县公安机关和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对此那作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能如实将案卷的全部材料向法庭提交。

    第一,通过查阅本案卷宗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我始终认为被告人王书金的认罪态度是积极、坦白、诚恳的。他不仅供述了公诉机关指控的4起案件的犯罪事实,而且还供述了公诉机关没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这没有指控的两起中,包括1994年8月5日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康菊花被强奸杀害一案的事实。在此申明一点:作为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无权指控被告人王书金的罪行,但通过王书金的供述和犯罪现场的指认,足以说明被告人王书金的认罪态度问题。

   第二,公诉机关认为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犯罪案件查无实据,本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

   首先,被告人王书金在2005年1月18日向河南省荥阳市索河路派出所供述自己在河北省犯罪过程中,就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里强奸杀害被害人康菊花的经过(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12页至第13页);2005年1月25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提讯王书金时,他做出了同样的供述(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48页至第52页);而且这种供述实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广平县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60页至第62页),而这些供述都是被法庭当庭质证后采信的。
其次,广平县公安机关还对了解此案现场的证人余秀琴和与王书金一同在石家庄西郊打工的证人王俊杰、阎书学、郝岭、袁海军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还带领王书金对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在这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只差了被害人家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个环节,这个审查核对的义务是公诉机关应该承担的。

   再次,我们还应看到: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这起案件的供述的目的和意义不在这起案件的本身,作为本案被告人的王书金,并没有因为公诉机关对其他两起案件的不予指控而心存侥幸或者沾沾自喜,而是在于:一是被告王书金确实遵循了实事求是的这一基本原则,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是无论这起案件与什么人或者什么事有什么牵连,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都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一基本的司法原则。应该认定为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具有突出表现,这一点请法庭引起重视。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有理由认为:虽然被告人王书金犯下了不可饶恕之罪,确实罪大恶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但通过他的供述和法庭表现,经查证属实后,无论是属于自首或者立功的,还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判处,使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体现。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诚望采纳。谢谢!
   
                     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爱民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赵凌:不要忘记聂树斌,不要忘记寻找真相
                       (2007-08-27 07:05:06)
       
沉寂两年之久的河北聂树斌案在过去的两个月中获得突破性进展。尽管官方调查至今未以任一方式公布,但在秘而不宣的调查组外围,与此案有关的事项一直在进行。
“聂树斌案”真相逼近
自2005年3月聂树斌案被媒体披露后,从万众瞩目到静如止水,历经两年波澜。
两年时间,河北方面成立的专案组一直对外宣称“正在调查”,此前表示要向所有媒体公布调查结果的承诺也付之东流。
所谓“真凶”王书金的供认加上河北广平公安的调查,感觉“胜券在握”的聂树斌案却遭遇了不可思议的困局。聂母向河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诉被驳回,理由是其不能提供当年聂树斌的原审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书是申诉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
1995年聂树斌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决死刑、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复核,直至聂被枪决,聂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儿子到底犯了什么罪死的,我一直不明不白。”从未看到过判决的聂母张焕枝在过去的两年中一直为寻找判决书绞尽脑汁。
此前各方向法院讨要判决书的所有努力均以失败告终,包括律师。已经与聂家解除委托关系的前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记者,他曾四次前往河北高院索要聂案判决书,法院以领导正在调卷为由拒绝提供。
按照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判决书必须送达被告人近亲属。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
拿不到判决书,就意味着无法进行申诉和申请再审。“我们连法院认定的事实都不清楚,怎么申诉?连生效判决的具体文号都不知道,怎么提起再审?”2005年4月,李树亭曾对本报记者说。
2005年4月,同情张焕枝遭遇的聂庄村民约50余人前来河北高院再次讨要判决书。因为“阵容强大”终于惊动高院副院长李少平。据在现场的某报记者描述,李的回答明快坚决:研究决定,判决书现在不给!“一是因为,当年执行的是1979年《刑法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送达家属;二是,这个案子正在复查,结果很快出来,到时候什么都有了,什么都清楚了。”
“法院就是要把我们拖死,然后不了了之。”张焕枝开始明白了其中的含义。这位60多岁的母亲过去两年中,一次次从聂庄到石家庄,再上北京,无功而返,周而复始。
王书金案也开始向不利于真相调查的方向发展。尽管王书金一直供述自己所犯六起强奸杀人罪,尤其坚持对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害康某的供述是真实的,但检方仅对其供述的四起犯罪进行了公诉,其中并不包括这起与聂树斌有重大关联的康案。
迷雾重重的聂树斌案必须依赖王书金案的调查才可真相大白,在此种情况下,两案其实同为一案。但从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的公诉来看,两案似乎试图撇清关联,各表一枝。2006年4月11日,邯郸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据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士称,在庭上王书金再次供认他强奸杀害康某的行为,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为由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时隔一年,今年4月,邯郸中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在官方调查结果不出、聂家又无法申诉的情况下,王书金的死刑判决无疑将加速聂树斌这起影响巨大的疑案走向最终沉默。
判决书神秘出现
为寻得判决书精神近乎崩溃的张焕枝在今年4月的一天却如有神助。
这天中午一封没有寄件人信息的特快专递送到了张焕枝手中。撕开一看,“判决书!”这是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对聂树斌做出的一审判决。张焕枝惊喜又悲凉——这是儿子被处决12年后,她第一次看到判决书的模样,这也是她奔走两年经受无数屈辱苦求不得的东西。
到底是谁寄来了判决书?!
这个问题,张焕枝至今无解。聂案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张思之也颇感惊讶。这位老律师在正当法律途径无法讨得判决书的情况下,曾试图运用私人关系,但最终也无果。
一个多月之后,张焕枝又以同样神秘的方式收到了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终于可以申诉了!”来不及推敲到底何人相助,张焕枝想到能够申诉非常激动。
12年前的两份判决以最权威的方式披露了当年法院认定的聂树斌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孟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菊花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葬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被告人聂树斌对康某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均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其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xx(为保护相关人省去姓名—记者注)、证人xx所证一致。据此足以认定康某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
判决书显示,当年聂树斌的辩护人并非无所作为,他也质疑公诉机关对聂树斌的指控证据不足,但这一意见被两级法院先后驳回。
河北高院最终如下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
终审判决是在1995年4月25日做出的,两天后聂树斌便被执行了死刑。1995年4月28日,聂树斌的父亲照例前往看守所为儿子送生活用品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用再来了,你儿子昨天已被枪决。
从1995年到2007年,历经12年,聂树斌的父母终于通过一纸判决从正式渠道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知道了儿子是为何而死,又是如何在这个世界上突然消失的。
面对得以披露的判决,聂案律师迅即提出再审请求,认为原审判决显然证据不足。
他们提出的主要质疑包括:一、在聂案中,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强奸,也没有人指证聂杀害了康某;二、侦查机关在现场并没有提取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树斌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物证;三、现场提取的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没有查明来源。
律师的核心意见认为,聂被定罪仅仅是依据他本人的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聂树斌确实强奸并杀害了康某。
依据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有规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作为聂案律师成员之一,张思之律师向记者表示,终审判决中的“证据充分”之说,纯属空话。“一份死刑判决文书,居然没有论据,当然也就作不出论证,却竟敢如此不负责任地贸然维持原判的不实结论,斥为草率,晾不为过。”
王书金上诉:不想让好人背黑锅
戏剧般的转折紧随着判决书的从天而降再次发生。
今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导致无辜者蒙冤。这让河北高院大为意外。
据知情人介绍,从王书金被捕直至与律师会面,他并不知道康案另有“凶手”存在,也根本不知道聂树斌是谁,更不知道聂因为康案十几年前作为罪犯已被枪决。知道这个结果的王书金非常痛苦,“三条命案在身,知道自己必死无疑,王书金说要走的没有愧疚,不想冤枉无辜者。”知情者透露。
律师强调,从王书金被捕至今,他始终坚持对所有罪行的交代完全属实,特别是主动交代的康某案。然而,在一审法庭审讯中,检察机关对于王书金关于杀害康某的供述则表示“查无实据”。
辩护律师朱爱民在当庭反驳,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完全错误。这位律师说,王书金2005年1月18日供述强奸杀害康某的经过,公安卷第2卷第12页至13页有详细记载;同年1月25日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提讯时,“他做了同样的供述”。“他的供述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做出的,对此广平县公安局进行了确认,详见公安卷第2卷第60页至第62页,而这些供述都是被法庭当庭质证后采信的。”
从律师的辩护中记者另外得知,广平公安还对了解此案现场的证人及王书金一同在石家庄西郊打工的几位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时还带领王书金对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件的证据链条中,只差了被害人家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报告这个环节,而这个审查核对的义务是公诉机关应该承担的。”
另一位看到过公安卷的人士告诉记者,王书金有着惊人的记忆力,他交代当年杀害康某的一些细节,甚至是一串钥匙的摆放位置,都与现场勘查高度吻合。
“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这起案件供述的目的和意义不在这起案件的本身,作为被告人的王书金,并没有因公诉机关对其他两起案件的不予指控而心存侥幸或者沾沾自喜,他确实希望还事实本来面目,死要死得良心无愧。无论这起案件与什么人或者什么事有什么牵连,无论是活着的还是死去的,把真相搞清楚都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一位熟悉案情的人士对记者说。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非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据参加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杀害康某供认不讳,并表示不想冤枉任何无辜者—他说,知道自己的忏悔不会改变死刑结果,但仍要上诉是因为不想让好人替自己背黑锅。
尽管法院当庭未做出判决,但法律观察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
关注聂案的所有人都在观望王书金即将到来的二审判决,一旦维持原判,则意味着经过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后,王书金将极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而他的死则意味着聂树斌案会失去一切复查或者翻案的机会。
事实上,自王书金案进入起诉阶段后,外界就一直呼吁“刀下留人。”现在情况更加危急,正如聂案的辩护律师所言,王书金一旦执行死刑,聂案就可能死无对证,沦为不折不扣的“死案”。
最危险时刻
目前情势,聂树斌案可以说到了最关键的时刻,也可以说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8月15日,张焕枝再次来到河北省高法立案大厅。自拿到判决书后,这是她第四次前来申诉立案。第一次来申诉时,法院人员惊诧地问,“你是怎么拿到判决书的?!”
尽管材料已经齐全,然而,张焕枝的申诉请求仍然难以实现。“每次来他们都说要找的人出去了或正在开会。”8月15日,记者陪同张焕枝前往河北省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此前法院的一位主任与张焕枝约定的见面时间。
当天早晨6点出门,倒了两次车8点赶到河北高院的张焕枝,在等待三个小时接近中午的时候,她被告知主任陪同最高法的领导参观去了,无法接待。记者质询,既然符合申诉条件,为何不能依法立案?一位工作人员干脆回答:上面有交待,你们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我们不能随便接待。
“以前没有判决书,不给立,现在有了判决书,还是不给立,你们到底要怎么样?!”张焕枝在低声下气跟工作人员说好话未果后终于爆发了。法警立即高声呵斥情绪激动的张焕枝离开立案大厅,“要喊,出去喊去!听见没有?!
也是在这个地方,不久将会做出王书金的终审判决,而这正是目前留给外界最大的悬念。河北高院会不会将王书金案退回补充侦查呢?熟悉案情的多数人士并不乐观,因为一审时存在同样问题,也未见退回就直接出了判决。
遭河北高院冷遇的张焕枝不久前再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5年最高法也曾以无法提供判决书拒绝了她的申诉请求。日前,张焕枝兴奋地告诉记者,“最高院受理了我的申诉!一切就寄希望于最高法了。”这位不愿气馁的母亲仍然忐忑。
与此同时,张焕枝又从广平公安那里听到了另一个好消息。王书金案的一位经办人告诉她,政法委调查组对王书金案的调查结果最终和广平公安的侦查结果一样,“你要相信政府一定会做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这位警察安慰张焕枝说。
如果不出意外,最后的局面极有可能是“王书金”和“聂树斌”在最高人民法院相遇:一个为死刑复核,一个为死刑申诉。区别在于,一个是即将赴死的生命,而另一个生命已然逝去。他们将不得不以这样独特极致的方式将真相示人——让杀人者蒙羞,让蒙冤者昭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