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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还是什么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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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7-2015 11:00: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到底是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还是什么样的制度塑造了什么样的人民?

2015-04-14 邵建 肖谈中

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才能、特性、风俗习惯和爱好,是由该国的政治制度的熏陶而形成的,是制度使该国人民成为这样一种人,而不成为另外一种人。从民风淳朴到彼此之间刻薄寡恩,从亲亲相隐到互相举发告密,这其中变化的推手,非制度而何。

文/邵建

老毕视频网上传开后,因为痛恨告密,微博和微信上有不少网友都在转这样一个长微博,题目是《卑劣的告密之风(民族劣根性)》,曰“中国是告密成风之国。人民是鸡鸣狗盗之辈。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而卑劣的制度使卑劣的人民更加卑劣。” 看到这样的表述很无语,但还是跟了一贴:“明明是体制劣根性,却说成是民族劣根性;正如人民从来没有选择过制度,都是制度在选择人民!”

告密当然可恨,但,告密的板子应当打向哪里,还是一个问题。在人民与制度之间,民众无辜被定义为“卑劣”,而且包括我们大家都在内。这对大部分人来说都不公平。人,尤其民众意义上的人,从来都是环境的动物,尤其是制度环境的动物。所谓制度,比喻地说,无非是人与人之间被制定出来的游戏规则。打麻将需要游戏规则,人类群体生活也需要游戏规则;否则不但麻将玩不下去,人类群体生活也势必解体。游戏规则对所有的人都有制约性,哪怕是四个流氓,只要他们坐成一桌,都得收起流氓本性,规规矩矩地服从麻将制度,非此谁都无法和牌。社会制度更是如此,其驯化作用在于,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有什么样的人。只是这个命题不能倒过来,即有什么样的人,亦即民众意义上的人,便有什么样的制度。因为制度从来就不是民众的事,他们事实上无能参与,亦无权参与。在制度面前,民众从来就不是主动者而是受动者。

对此,先秦法家有非常清晰的表述。《管子·任法》云:就一个国家而言,“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如果这里的法不妨就是制度,那么,“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在法家看来,制度的生成是君主的事,官僚是遵守制度而执行,至于卑劣的人民,只配为法所支配。这样的法,这样的制度,无他,亦如该篇所言:“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一统民众,役使属下)。由此可见,作为立法者的主体,不是人民是君主,不是权利是权力。

是的,周公制礼,实行分封,这样的制度与民众无关。后来秦始皇一统天下,其制度由封建转为郡县,亦与民众无关。与其有关的是,郡县表示皇权的确立,它是中国传统专制之始,亦可谓体制劣根之始,从此,民众为专制制度所统治,并因此由制度的卑劣相应地导致民众的卑劣(或使人性中卑劣的一面得以呈现),至少这是一种可能的逻辑。

这里不妨让历史来说话。秦始皇的专制自秦孝公始,为秦孝公作法并作法自毙的是商鞅。当年商鞅立法,恐民不信,特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南门,称有能扛到北门者赏十金。民不敢信,又增至五十金。有一人为其蛊,辄搬至北门,立得五十金。这是商鞅立木示威,为制度树立威信。但,这是一种什么制度呢。读《史记·商君列传》,我们只看其中一条,而且是第一条:“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令民众聚十家为什,或五家为伍,并使彼此相互监督举发。如果一家犯法,则十家同罪。邻里之间,知道有作奸犯科而不举报的,刑罚腰斩。反之,揭发者与杀敌首级者同奖。至于藏匿作奸犯科者如同投降敌人一样处罚。在这样一个恶劣的制度下,人民或人性又如何不恶劣。它不但是在鼓励检举揭发与告密,而且你如果不幸知道你本不想知道的,还要付出身家性命的代价,如果你不检举揭发与告密的话。到此为止,我们不难明白,到底是卑劣的人民选择了卑劣的制度,还是什么样的制度选择了什么样的人民或人性。

在人民与制度的关系上,法国卢梭有过精彩的表述。还是在他年轻时代,就想写一部有关政治哲学的书。后来他在《忏悔录》中写道:“我看到,一切都是从根本上与政治相关联的,而一国人民不管怎么行事,都将只是其政府性质使之成为的那个样子。”(《忏悔录》第321页,上海译文版)这里,政府性质即制度性质。在《论波兰的治国之道及波兰政府的改革方略》中,卢梭又说:“一个国家的人民的才能、特性、风俗习惯和爱好,是由该国的政治制度的熏陶而形成的,是制度使该国人民成为这样一种人,而不成为另外一种人。”(见该书第13页)其实,岂待卢梭,早在公元前,与商鞅心气相通且亦为始皇帝立制的李斯,就如此称赞秦孝公和商鞅:“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一个制度足以使流行已久的民间风俗为之改易。从民风淳朴到彼此之间刻薄寡恩,从亲亲相隐到互相举发告密,这其中变化的推手,非制度而何。

历代都行秦政治。秦政治即专制政治,它是窳败人心和人性的一种制度方式。中国如果是“告密成风之国”,必须从制度找寻原因,而不应无故责怪本来就是受制度之害的人民。人民告密,不是制度鼓励,就是出于自身恐惧。如果养成告密风气的制度不存在,告密便不再有存在的市场。这里可以看看美国宪法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第一条:“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其中言论自由,国会不得通过任何立法以侵犯。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民间就言论告密的可能。因为言论自由是没有定语限制的,亦即任何言论包括对政治领袖的言论哪怕是负面的和否定的,都属于民众的权利因而政府无权干涉。那么,你可能想象民众因为某种言论而向官府检举揭发和告密吗!

因此,人民不卑劣,但告密卑劣,纵容告密的制度无疑则更卑劣。(南京晓庄学院教授邵建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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