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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国企内部权力斗争如此严重
昨天 09:47 来源:今日观点
国有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是用于改进管理和提高企业效益,而是争权夺利。
无论在西方的股份制公司还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比西方股份公司内部的权力斗争要严重的多。观察表明,国有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是用于改进管理和提高企业效益,而是争权夺利。权力斗争的方式多种多样,从秘密收集竞争对手的黑材料,写匿名信告状,公开撒播流言蜚语进行人身攻击,拉拢贿赂上级主管,到给对方的工作设置障碍,甚至用暴力残害竞争对手,可以说无奇不有。我们发现,那些能力低而权力斗争技能高的人最热衷于权力斗争。有些能力高的人本来不愿意权力斗争,但也不得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应战。能力低的人为争夺权力而战,能力高的人为捍卫权力而战。而且,权力斗争的结局常常是高能力的人被低能力的人所击败,好多企业被内部的权力斗争拖垮。相比之下,西方企业经理人员用于权力斗争的时间和精力大概不会超过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用于权力斗争的时间和精力,斗争的方式也比后者简单的多。在那里,我们看到的不是写给股东的匿名信,只有写给股东的支票。权力斗争的通常结局是,控制权从能力较低的经理转移到能力较高的经理。
在政治组织,权力斗争常常是组织设计的目标之一,为的是使政治家之间相互监督,避免权力的垄断对社会带来的损害。我们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权力斗争也有制度设计的目的性因素。当没有真正的股东监督经理人员时,通过权力斗争的相互监督可能是必要的。但国有企业内部如此严重的权力斗争已远远超出了相互监督所要求的界限,极大地损害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功能。人们用“内耗”形容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意味着这样的权力斗争并不是我们希望的;政府高层号召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意味着这样的权力斗争也不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愿意看到的。那么,为什么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如此严重呢?
我最近提出的的一个基本假说是:国有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是产权安排的结果(《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事实上,国有企业产权安排带来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将企业由一个经济组织转换为一个政治组织,从而诱使企业内部人员不是将时间和精力用于生产性活动,而是用于权力斗争。通常,我们认为企业只创造货币收益。事实上,正如我们在第4章所指出的, 企业产生两种收益,一种是货币收益,另一种是控制权收益。前者可以理解为通常讲的利润(或销售收入),与经理的经营能力和工作努力正相关;后者包括指挥下属带来的心理满足感,当经理的社会地位,在职消费,将企业资源转移到能给个人带来其他好处的用途等所有难以用货币度量和合约化的个人收益。企业的货币收益按照正式的所有权安排在所有者之间分配,控制权收益则只能由掌握控制权的经理享有。与此相对应,企业内部成员可以将时间和精力分配于两种相互竞争的用途上:或者从事生产性活动提高企业的货币收益,或者从事权力斗争以获得控制权收益。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为“生产性努力”,后者称为“权力投资”。 在西方的私有企业制度下,控制权的转移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或经理人市场(包括内部经理人市场)完成的。一个人要获得控制权,或者需要把股票买下来,要付出货币形态的代价,或者要说服股东他可以为他们带来更大的货币收益。因为股东只关心经理创造的货币收益,他们最有积极性选择经营能力高的人控制企业,争夺控制权的斗争通常表现为预期能力高的竞争对手向预期能力低的现任经理的挑战,能力低的人是很难获胜的。特别地,因为现任经理一般都持有企业的股份,尽管退位会带来控制权收益的损失,但如果由一个经营能力更强的人接替自己,这种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可以从股票的增殖得到补偿。退一步讲,即便现任经理不持有企业股票,外部股东和高能力的竞争对手也有积极性赎买他们(所谓的“金降落伞”),如果控制权的转移带来的货币收益的增加足够大的话。因而,低能力的现任经理对职位的捍卫会很有节制。进一步,因为在经理人市场上,企业的货币收益是显示经理经营能力的一个有效信号,经理们只有增加生产性努力,才能树立起一个高能力的声誉,非生产性的“权力投资”并不是获得控制权的一个有效手段。这样,我们看到,西方企业的经理人更有积极性把时间和精力用于创造货币收益的生产性活动而不是权力斗争。
相比之下,在国有企业中,经理们只能享受控制权收益,却没有合法的货币收益,只有控制企业,才能获得个人好处,而获得权利又没有一个合法的交易市场,因为控制权的转移与股票的转让没有关系。因此,争夺控制权收益,成了他们追求的主要目标。国有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拥有西方股东任命经理的权力,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股东,并不真正关心企业的货币收益,从而并没有积极性选择经营能力高的人当经理。高能力的人控制企业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货币收益, 但没有股东愿意买他的账;低能力的经理给企业带来亏损,但没有人愿意赎买他让位。当政府官员对企业的货币收益无差异时,能力标准就让位给其他标准。官僚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政府官员选择经理的最安全、最有利的标准是候选人有没有“毛病”,是不是与自己“亲近”,而不是有没有能力,经营绩效如何。现任经理捍卫自己地位的最有效手段是在主管部门寻找自己的代理人,诋毁竞争对手;想夺取经理位置的人的最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在主管部门寻找自己的代理人,诋毁现任经理。当经理人市场不存在时,声誉机制也就失去了作用。这样,我们看到,对控制权争的夺变成了典型的政治斗争,国有企业经理人更有积极性把时间和精力用于权力斗争,而不是创造货币收益的生产性活动。
由于同样的原因,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经理更不愿意退休。在私营企业,经理持有企业的股份,尽管退休会带来控制权收益的损失,但如果有一个年富力强的人接替自己,这种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可以从股票的增殖得到补偿。相反,在国有企业,经理只有掌握控制权才能得到收益,退休只有损失而没有补偿,因此,除非身体特别糟糕,退休是不划算的。如果现任经理不得不退休的话,他更有积极性选择一个亲信而不是能力高的人接替自己。选择亲信接班等于变相地出卖经理职位,因为亲信掌权为自己退休后分享一部分控制权收益提供了可能。相反,如果由能力高但非亲信的人接班,尽管企业的货币收益会增加,但退休经理将没有可能继续享受一部分控制权收益。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任人唯亲的现象最为严重。
我的研究还证明,经理人员的经营能力越低的企业,内部权力斗争越严重。当经理队伍由能力较高的人组成时,经理们更热心于生产性活动;相反,当经理队伍由能力较低的人组成时,经理们更乐于争权夺利。这里,起作用的仍然是比较优势的原则。
上述理论的基本政策含义是,解决国有企业的“内耗”问题,必须从改革产权制度着手。不解决所有权问题,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就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国有企业很难有真正的起色。我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第一,用自然人治理结构代替法人治理结构。自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一直是建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实践表明,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是一个误区,因为所谓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其量只能解决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问题,不能解决经营者的选择问题,从而也就无法解决长期困绕国有企业的“内耗”问题。只要选择经营者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他们就不可能有积极性任人唯贤,权力斗争就是内部人获得控制权的最有效手段。相反,如果企业经营者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自然人所有者选择,经营能力就会成为他们选择经营者的主要标准,经理市场就可以形成,经理们就会将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生产性活动而不是权力斗争。
第二,让内部人购买足够数量的股份。我们的分析表明,即便国有企业的经理仍然由政府任命,让内部人持有股票也有助于减缓企业内部的权力斗争。当然,内部持股制度必须精心设计,否则也可能带来很大的消极作用。比如说,如果只有总经理一人持股,并且总经理的股票是免费赠予的,这样的持股制度等于增加控制权收益,可能会强化而不是减缓为争夺总经理职位的权力斗争。但如果经理班子集体持股(个人之间可以有差别),并且获得股票时必须支付相当的价格,就可以减缓经理层的权力斗争。最好是规定只有持有足够数量股票的人才有资格当经理,而不是相反。特别地,如果股票价格定在平均经营能力下的企业价值的水平,低于平均能力的人就不大有兴趣竞争经理的职位,权力斗争就会减少。当前,股票期权制度倍受推崇,并开始由政府推行。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西方的期权制度是与其自然人治理结构相对应的,如果企业经理仍然由政府任命,期权制度有可能导致更大的权力斗争。企图在马背上画白道道画出斑马是很难成功的。
第三,限制政府官员选择经理的自主权。在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经理们之所以热衷于权力斗争,是因为政府选择经理的标准太软,主观性太大,容易受权力投资的左右。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用法律的形式将用人标准客观化。比如说,如果年龄和资历是选择经理的唯一标准,内部人就不会有兴趣从事权力斗争了。学历和文凭也可以作为一个标准,尽管它们没有年龄那么客观(因为有假文凭)。根据考试成绩选拔经理也不失为一个办法。最简单的办法是用抓阄来决定谁当经理。当然所有这些办法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第四,用股票赎买“元老”。 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经理更不愿意退休的原因也与产权有关。在私营企业,经理持有企业的股份,尽管退休会带来控制权收益的损失,但如果有一个年富力强的人接替自己,这种控制权收益的损失可以从股票的增殖得到补偿。相反,在国有企业,经理只有掌握控制权才能得到收益,退休只有损失而没有补偿,因此,除非身体特别糟糕,退休是不划算的。类似的情况在一些产权不清的民营企业也存在,甚至更为严重,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应该退位的人通常正是那些为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创业元老,加之,这些企业也没有类似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裁定谁该让位,要让这些创业元老一无所有地退位是很难的,不少民营企业就是在激烈的权力斗争中分崩离析的。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给该退位的创业元老股权。联想集团用分配股票的办法解决“元老”问题,真是聪明之举,值得所有类似的国有企业和类似的“民营企业”效仿。
(作者张维迎为北大教授、人文经济学会理事,本文选自《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第8章第10节,是作者《产权安排与公司内部权力斗争》一文的摘要,全文发表于《经济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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