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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杜文案庭审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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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16 08:4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05-17 徐昕新号 加右》 悦读
助理肖哲@假装大律师 旁听了杜文案的二审,写了庭审记,经肖哲编辑,首发于徐昕新微信公号read012 ,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看看,了解杜文案的始末。

今年突然感觉好累,大概老了,总是不想多说话,总想休息,想隐居。

实在受不了,我也先去沐个足了。

今后将多写诗,多谈性,少谈正义。对了,还要多卖酒,小店@昕静自然好的酒,喝了心静自然好。广告做得好,还是不如小店的酒卖得好。


杜文案庭审记

肖哲

一、初见杜文
一个半月之前,呼市第三看守所,我第一次见到杜文。大概会见次数较多,提押人员显得跟师父徐昕很熟的样子,问杜文何时能出去。我会见过一些羁押人员,有官员、企业家、普通人,羁押时间有长有短,大多烦躁、固执、怨恨。杜文以前做过律师,中等身高,挺胖,国字脸,带一副黑框眼镜,走路很稳。他被羁押6年,是我见过最理智、思路最清楚、最冷静的被羁押人员。他在看守所结识神父,信仰了基督,讲了很多对《圣经》的理解,师父鼓励他将这些独特的体会都写出来,以后可以出书。他还画画,有素描、国画、油画,画了他岳父、妻子,还有画给妻子的玫瑰、画给儿子的狮子,有几幅画的是呼市第三看守所,名《窗外》,印象深刻,他渴望自由,希望尽快离开这里。师父还鼓励他未来出去可以办画展《高墙》,他笑笑,很平静。我想大概是上帝让他看明白了很多事情。

二、庭前会议
2016年4月28日,庭前会议,杜文被4个法警押进法庭,手铐脚镣,行动缓慢。杜文坐下,法官命法警去手铐,师父要求去掉脚镣。和陶红勇案一样,法官说是看守所规定,高院无权解除。杜文立即回应:脚镣是高院所带,跟看守所没有关系,师父再次强烈要求,主审法官方要求法警去掉脚镣。杜文要求脱掉囚服,法官也同意。杜文要求法庭给他一支笔,记录相关内容,一位女法警马上说:有被告人庭上用笔伤人的事件,建议法庭不予允许。辩护人马上反对法警发言,但法庭最终没有给杜文笔,至于庭审是否要给杜文笔,合议庭将评议决定。

庭前会议一般不许旁听,虽经请求,法官仍不同意。杜文妻子进不去,没等到看见杜文,就出了高院大门,却听见门卫法警对着对讲机说:“杜文老婆出来了,兄弟们盯紧了啊。”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人,怕她干嘛?

庭前会议结束时,法警带走杜文,脚镣拷得太紧,弄疼了杜文,杜文提意见。法警说杜文是犯罪嫌疑人,引发争执。杜文大吼:我还没有被定罪,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权,与法警大吵起来。整个庭前会议,杜文一直都很冷静,那一刻爆发。后来,师父到羁押室劝导杜文,为了不影响明天庭审的思路,不要跟他们计较,也要求法警放松脚镣,并建议第二天庭审不要戴脚镣。第二天庭审也确实没有脚镣。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恰恰体现了司法和社会的文明程度。

主审法官王银柱,满头白发,带个眼镜,个头不高,非常温和。杜文案可能是他退休前经办的最后一个案件,是他从那么多的录音中听出了对杜文有利的证据,也同意我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坐在辩护席记录庭审。他表示理解杜文和他妻子,庭审结束后会安排他们短暂见面。王法官是迄今为止我碰到第一个让人觉得暖心的法官。

三、回避申请
2016年4月29日,内蒙高院一楼中法庭,杜文案重审二审开庭。法警林立,安检严格,旁听人员要脱外套,严格安检之后才能进去。旁听席第三排开始入座,基本坐满。法庭为被告人、检察官和律师都准备了水,也给杜文准备了一支软笔。

法槌一落,宣布开庭。法警带杜文进来,杜文明显瘦了,头发也长了,昨天庭前会议他说自己一个月瘦了20多斤。进了法庭,目光搜寻家人所在的位置,注视着家人,斜着身体,慢慢走到被告席。给杜文的是铁质的椅子,类似老虎凳,动它的哪个部位都会发出吱吱声。

一开庭,杜文申请书记员回避。理由是书记员昨天庭前会议未按照自己的陈述记录,篡改庭前会议笔录,并拒绝杜文提出的按同步录音录像修改笔录的要求,打算绕开杜文直接由律师确认。杜文仔细核对庭前会议笔录,认为法官、律师、检察官所说的均不是他们本身的表达,笔录是书记员撰写。他还说,不想当导演的书记员不是好编剧,对书记员提出控告,认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法官认为杜文庭后可再行修改庭前会议笔录,提出的回避理由不符合刑诉法关于回避情形的规定,当庭驳回,不允许复议。

四、上诉理由
杜文详细陈述了上诉理由:重审一审重口供,轻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1、没有贪污。杜文在研究院只是挂名法人代表,研究院的人、物、财权均由武志忠负责。杜文从来没有受托管理过国有资产。公款送礼是受他人指使。多项证据证明,600万元送礼款的花钱人是政府,是乌兰巴特尔,杜文只是个跑腿的。

130万确实给了赵黎平。

210万公款的最后经手人是张小平。深圳送礼款80万元,杜文没有贪污,其父杜凤和是在遭到刑讯逼供情况下作出的证言,该80万是杜凤和劳动所得,与杜文无关。

他也没有贪污12万差旅费。65481.9元是研究院办公室装修购买马克森木地板和金雀木门的钱,皮画给了朱明国,检察院拒不核实,如今朱明国被双规,检方还说找不到。

2、没有挪用公款。杜文只是会议参加者、决定执行者,当时并不知道钱去了于慧珑的公司,这是一笔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正常支付给九合公司的工程预付款。且杜文有重大立功,在知道事实真相后,向乌兰巴特尔汇报并协助追回该款,后向检察机关实名举报。

3、杜文涉嫌贪污、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三罪,后检察机关为了拖延,诉讼期间撤诉将一案改为两案并分别在赛罕和呼市中院两级法院起诉并判决。杜文认为三项指控应当数罪并罚,分别判决使刑期长达16年8个月不公。

杜文称经历了太多伸手不见五指的黑暗,唯独没有看到公正。他说,不明白自己执行组织安排的工作,却被指控犯罪,面临16年有期徒刑。虽然知道在强大的权力面前,可能永远也回不去,但坚决不会放弃,哪怕只有一线希望,为了真相、尊严和家人,甘愿流尽最后一滴血。

五、律师补充
王甫律师针对重审一审判决问题,补充上诉理由,慷慨激昂。

一审称对2376600元已做出处理。如何处理,没有说明,对财产的处分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杜文的财产权。101万房款,101块被掉包银元,判决并未说明。

电脑、手机为何要随案卷永久保存?除非证据载体和内容不可分离,否则没有永久保存的法律规定。应当是经由当事人见证,案件办理完毕后,返还当事人。但本案,数据遭删改、编辑,原判不仅违法,且当事人无法再得到证据,若被错判,无法继续伸冤。

一审辩方提出4份鉴定、5份调取证据申请,法院部分同意,但在未鉴定、调取证据之前,本案事实不得证实,法院就径行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徐昕律师严重感冒,声音沙哑,频频咳嗽。

他提出:大量证据证明,此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单位行贿,检方多年掩盖真相,毁灭大量数据。重审一审,法院要求鉴定,最后安排赛罕区检察院鉴定,又因某种理由停止,赛罕区检察院出说明称自治区检察院叫停。昨天庭前会议,检察官明确否认叫停,赛罕区检察院涉嫌伪证。一审检察官白学军,当庭承认拷贝了3份文件,但U盘丢了,电脑坏了。杜文将证明自己无罪的关键证据给认为能救自己的检察官,内容是乌兰巴特尔给赵黎平打电话,证明400万送礼是两人安排,但关键证据丢了,到现在都没找到。白学军即使不涉嫌伪造证据,也至少是玩忽职守。

内蒙古政府向深圳送礼,自治区领导知道此事,到底是谁决定送礼,谁收了钱,有人安排指使行贿,有人受贿,为何检察官不调查这些问题,明知有罪而不追诉,涉嫌徇私枉法。

杜文在看守所期间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一审杜文当庭控告,呼市云副检察长指挥刑讯逼供,且有尾骨断裂的诊断证明。辩护人申请调取全程录音录像,拒绝提供。这些都足见检方隐瞒自治区政府行贿的事实。

杜文只是临时工,没有从事公务,公款送礼是非法委托,即使有这样的委托,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受委托管理国家财产不成立。

重审一审,杜文当庭举报130给了赵黎平,时间、地点、环境描述非常细致,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就认定杜文说谎,仅凭赵黎平的连签名都没有的、打印的证明材料,就否认杜文陈述,认定杜文贪污130万,证据不足。检察官有指控犯罪还有法律监督的义务,杜文当庭提出赵黎平拿钱,检察官没有移交犯罪线索,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半年后赵黎平持枪故意杀人,检察官有责任。

合议庭三位法官,都很温和。在杜文、辩护人发言期间,法官均没有打断,保障了被告人与律师充分表达的权利。

六、公款送礼
杜文细致陈述公款送礼案始末,真实性亦由他本人保障。

1993年-1997年从政府林用三副主席到党委王群书记多次协调深圳方面,要了一块价值4000万的土地,优惠价470万。1997年1999年,政府办公厅以委托开发的形式,无偿赠送给深圳蒙地公司董事长乌可力,乌兰夫次子。后乌可力退出蒙地公司,乌兰巴日斯接手并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1999年-2003年,内蒙古政府派人去深圳收地,并协调深圳政府不给蒙地公司办手续。2003年-2007年,蒙地公司易手黄征宇,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价值5亿的土地被长沙铁路法院以600万价格卖给普华凯达公司,黄个人受贿4200万。

2008年11月,武志忠给任亚平和乌兰巴特尔写报告,以与深圳市政府有约定为由,申请财政支出2200万,其中200万用于感谢。11月28日,武志忠突然决定由杜文替焦蕴荣陪他去深圳,当天210万从焦的个人账户转到杜文账上。到深圳后,杜文以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参加送礼工作,于惠珑发短信要求一切听武志忠的。11月28日-12月3日,杜文与秘书处长张小平一道7天、7次取出公款,统交武志忠、于惠珑保管。12月3日,武志忠给了张小平和杜文4个封好的包,启动代号“送奶豆腐行动”。杜文、张小平在四个地方,分四次送出。杜文开车,跟张小平一起,到哪儿、给谁均写在便签上,第一次目的地是某酒店二楼咖啡厅,一位女士看一本杂志,杜文停车,张小平回来说送给了一个黄头发、白皮肤、蓝眼睛外国人。从深圳回来后,根据乌兰巴特尔的批示和武志忠的安排,210万由账务直接销账。

2010年2月,最高法院执行办以执行异议程序撤销内蒙高院的执行裁定。内蒙古政府的方案是让公安厅介入,抓黄征宇和普华凯达公司负责人,派武志忠协调公安厅,杜文作为公安厅长赵黎平与武志忠的通讯员参与工作。工作包括:请法学专家出具内蒙公安有管辖权的专家意见;党委政府领导交办公安厅,400万送礼协调公安部领导,协调自治区出具相关文件。

2010年3月5日,赵黎平发短信:办吧。这是下达执行命令。3月6日-9日,杜文到北京联系专家出具论证报告。3月9日-14日,武志忠到北京给任亚平写要求公安厅立案的报告。3月14日,武志忠在全国两会驻地元大都饭店向任亚平、乌兰巴特尔汇报情况。3月23日,杜文根据武的批示办理借款手续,3月26日到账,4月1日完成提款。而后赵对杜说吃饭送礼的方案行不通,他又说他干了40年警察,从普通刑警到公安厅长从没做过这种事,但是主席、秘书长1天1个电话催他,扛不住,不能全送也不能不送,还不能让政府承担1分钱的损失,他们会出国,他也会。后来赵给杜写了个便签,让杜在指定时间、地点送出。4月23日,大约赵出国后的第二天,让杜按照便签要求在首都机场高速3号航站楼进京方向,过收费站1公里处路边应急停车带,将130万现金提包以送土特产的名义交给一个叫老孟的人。但随后,赵又说办事人不敢见。现金送不出去,赵说领导看上一件古董,130万,让杜给他拿钱他直接买,由他直接送出,剩下的钱先放到杜哪里,谁问也别说,即别说送了也别说没送,先把事办成再说。

130万给赵黎平的经过,杜文描述得非常细致,包括地点、时间、环境、天气等。时间是2010年4月中旬,乌兰巴特尔和武志忠出国,赵黎平出国之前。杜文按赵的要求在自己家旁边的交通厅门口旁,用黑包装了13捆现金,给了赵130万现金。赵当时驾驶一辆民用白色别克陆上公务舱汽车,车里有个红色警报灯。门是电动的,赵按开关,开门,杜文把钱放在后座,赵将电话扣在胸口,示意杜坐副驾,坐下后,赵摸杜的上衣口袋,看杜文是否带了录音设备,赵好像正在同一个女人通话,让她检讨什么的。之后赵交代杜“不能让政府承担任何风险,先把事办成再说,回头看咋处理!任何人问都不能说送了也不能说没送,就说我说的,有异议让他们直接跟我说。”那天刮风,是扬沙天气。

对于130万是否给了赵黎平,检察官提出赵黎平被捕后的声明,称该事实不存在。辩护人指出赵黎平的声明不算证据,根本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没有提取人的签名,提取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坚持要求法庭调取赵黎平案的相关案卷。

法官表示,最好当天能结束庭审,不然只能五一之后再次开庭。两位律师建议晚上继续开庭或第二天继续,法官表示不能,看守所管理严格,法定假期杜文提不出来。这就决定了下午质证可能会较快。

七、挪用公款
13:10分继续开庭,杜文继续陈述挪用公款部分。

武志忠要求招标给研究院盖楼,杜文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曾以尚未完成规划和需要到招标办办理招标手续为由抵制,但扛不住。在武的一再要求下,杜文参与研究院的院务会议,会上焦蕴荣、张敏提出以1400万公款为质押向银行贷款1200万,用于支付经招标程序中标的九合公司的工程预付款,然后用法制办职工集资款偿还。这相当于挪用公款归本单位使用,属财务违规,研究院还出了一个文件。会上杜文举了手,并在其后执行武志忠签署的会议报告。很快质押贷款成功,支付给了九合公司。招标时,武志忠妻子于慧珑的公司参与了竞标,但落选了。杜文始终不知道于慧珑借了九合公司的名。

大约2010年3月初,九合公司提出变更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原始合同约定,改由研究院直接大包干向九合以每平米4500元购买后再卖给法制办职工。隔壁华侨新村的商品房现房是每平米3900左右,当时内部集资价是每平米2200左右,加上其他税费和开支研究院盖这个楼要亏损6000多万。这是不可接受的,杜文将此问题在其最后一次主持的研究院大会上向全体同事和盘托出,并在法制办会议上公开反对,并正式提出解约、退款。于慧珑在2010年3月20日召集杜文和雷淼、李延中在一家面馆吃饭,摊牌说是她以九合的名义做,雷淼与李延中都是她的人,杜文才恍然大悟。于明确告诉杜文不要解约:“我家事儿你别管。”杜文当时非常害怕,毕竟合同是其签的字,于是赶紧调查1200万去向,结果其邻居、于慧珑公司的经理左冬雪告诉杜文,钱到九合账上当天就转到于慧珑的公司了。

后杜文向李延中电话核对,李延中突然反口不承认其与于慧珑有关,称自己与九合公司无关。杜文又打电话给武志忠核对,武志忠当场否认于慧珑与工程有关,并说“我不是一再告诉你,于慧珑不能参与这个工程吗?”杜文为了诈出实情,称如确实无关的话就与九合解约,让九合退款,再找个公司挂靠施工,挣了钱杜文与武志忠一人一半,武志忠才被迫首次承认于慧珑挂靠了九合公司。杜文当天下午立即向乌兰巴特尔秘书长电话汇报,约第三天早上6:30到乌兰巴特尔办公室做详细汇报

后来乌兰巴特尔提出开会对账,挑明了逼武志忠还钱,说把钱拿回来就既往不咎。杜文参加了这个秘书长办公会,并当场与武志忠对质。武志忠被迫于2010年4月29日将1200万通过九合公司返还。杜文被抓前5、6天,于慧珑还了钱。

八、举报立功
检察官提讯杜文期间,杜文提出自己举报武志忠属于重大立功。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庭审中出示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提供的“关于杜文检举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原主任武志忠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查证情况的说明”,证明杜文检举武志忠经查证属实。

听到这一点,杜文和辩护人都很意外。杜文6年来想要的东西,终于得到了。辩护人在此后的庭审中也多次对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表示赞赏。尽管检察官称,这只是杜文举报同案犯,但徐昕律师对此轻松驳斥,并作为否定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关键,举报与挪用不能并存。

九、关键证人
乌兰巴特尔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秘书长,现任内蒙古自治区马会理事长。辩护人指出,深圳送礼200万,公安部送礼400万,杜文举报武志忠挪用公款,乌兰巴特尔都知情,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公款送礼的主谋,必须出庭对质,才能查明事实真相。作为关键证人,乌兰巴特尔必须出庭作证。昨天庭前会议、今天庭审,辩护人数十次提出要求乌兰巴特尔出庭作证。徐昕律师指出,出庭作证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乌兰巴特尔作为中共党员,副省级领导,更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配合法庭,积极出庭作证。法庭传唤其出庭,乌兰巴特尔以年老身体不好为由拒绝出庭作证,是藐视法庭。且基于现有证据,乌兰巴特尔明显涉嫌单位行贿罪,出庭作证又担心触犯伪证罪,从其拒绝进行声纹比对可推断其不敢对比,拒不出庭可推断其不敢出庭,怕谎言被当庭拆穿。合议庭应传唤其出庭作证,不出庭可由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将其拘传到庭,以查明案件事实,树立司法权威。

检察官则认为乌兰巴特尔没有必要出庭作证,辩护人坚决反驳,没有必要出庭作证,实质就是反对乌兰巴特尔出庭作证,反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是拒绝真相,违背检察官的客观义务。

十、临时休庭
因质证杜文贪污80万的证据,杜文的父亲杜凤和对证据有异议,庭下大声发言。法官予以训诫,责令法警要带杜文父亲出去,杜文父亲坚决不出,便跟法警吵起来,其答应不再说话,庭审得以继续几分钟。控方进行证据突袭,提供杜文父亲询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当庭播放。杜文说自己父亲在场,担心父亲受不了打击,提出在其父亲回避的情况下可以播放。但杜文父亲无论如何不离开法庭,开始讲话,无法控制。法官敲响法槌,休庭。

法警向法官解释说,杜文父亲精神有问题,所有旁听人员全部离开,旁听席就杜文父亲一人一直大声说话,站着、手指着、面向法庭说话,那是发泄。他是个风水师,戴个大框眼镜,头发全白,个矮,疯狂地讲话,无人可拦住,那是现实版狂人日记。

有不到2分钟的时间,整个法庭就剩杜文父亲和我,他在庭下发泄,我坐在辩护席记录今天发生的一切。我不大听得懂他说什么,大致是,要看证据,这是法院,要公正。杜文姐姐安抚不下来,也哭,吵闹声充斥法庭,之后9个法警围站在旁听席周围。

两位律师、法官均到旁听席与杜文父亲沟通,他不听,谁也止不住他大声说话。带来杜文,让杜文与其父亲沟通,也止不住。杜文说:爸,今天法院很公正,我有今天的机会真的非常不容易,您这么闹,法院就没办法判了。您体谅儿子,我已经6、7年没见您了,我想您,您要是真的爱我,为我考虑,就帮帮我,不说话了,咱继续开庭。杜文父亲还是难以平复。

法官决定继续开庭。法庭伴随杜文父亲的讲话声音,继续开庭,杜文父亲慢慢安静下来。杜文和辩护人不再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录像不再要求播放,辩方对杜文父亲证言的合法性不提出异议,但对其真实性仍有异议。杜文父亲,从吵闹到安静,整个过程持续半个小时左右。

十一、录音证据
辩护人举证多是录音证据,证明自治区政府单位行贿的事实,证明送礼是政府行为,武志忠、乌兰巴特尔、赵黎平对此明知,杜文没有和武志忠、于慧珑共谋挪用公款。

录音证据一直是本案的焦点,本次提出的仍是先前恢复的录音。二审再次恢复,但并没有比第一次恢复得更多。录音证据被有关人员删除,涉嫌犯罪。在杜文和辩护人的强烈要求下,录音笔被送往鉴定机构,恢复了12条已删除文件,重审二审再次恢复提取,但只恢复了7条,杜文怀疑鉴定对象被调包或被删改,提出以第一次恢复的录音为准。

重审一审过程中,呼市中院决定由赛罕检察院到上海鉴定这些设备。其间呼市和赛罕两级检察院出具说明称:自治区检察院叫停本次司法鉴定。但在4月28日庭前会议上,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答复称,自治区检察院从未叫停过该鉴定。赛罕区检察院涉嫌伪证,杜文提出将庭前会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

对于恢复的录音证据,检察官认为录音为私自录音,无法确定是否经过删改、编辑,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判断,不应当被采信。

徐昕律师表示不能理解检察官的回应,如果怀疑其是否经过删改、编辑,可以进行专业鉴定,但六年来检方和法院并没有做这个工作。关键证人武志忠、赵黎平、乌兰巴特尔等人既不认可、不做声纹鉴定也不出庭作证,而检察官或警察却删除数据,检察官还试图排除现有录音证据的采信,法院又不敢强制证人出庭,这相当于扔掉杜文唯一的救命稻草。而且,其中有一个录音是公开录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可置疑,是主审法官王银柱用了近两个月时间认真听了所有录音之后发现的,该录音是在一次例行会议后,录音笔没有关,恰好记录了杜文向武志忠汇报与赵黎平一起送礼的事情。

十二、王甫激情
王甫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大义凛然,铿锵有力。

一审之后,辩护人和杜文一样陷入绝望,本案6年,杜文一直站在悬崖边,经历希望,失望,绝望。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人人都需要伸张正义,感谢本案王法官,花费几个月听录音,提讯杜文,发现很多对杜文有利的录音。感谢6年后,检方提供有利证据。

本案程序有严重问题,甚至有些人员违法犯罪。杜文的录音笔、电脑和手机被搜查扣押后,杜文向检察人员详细指明有关公款送礼的录音及会议纪要的存储位置后,但原审一审时发现所有录音及文字文件均遭删除,在杜文的强烈要求下,录音笔被送往鉴定机构,部分录音才得以恢复。杜文将证明自己无罪的关键证据交给检察官,但证据却遭删除,足以证明检察官涉嫌毁灭证据、徇私枉法。

贪污均不成立,80万贪污,证据不足,逻辑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来自210万。412万,系区政府安排送礼行贿,却采信与杜文交恶的武志忠的证言,乌兰巴特尔的证言,认定杜文有罪。基于司法困境的考虑,乌兰巴特尔拒绝声纹比对没有办法强制进,但申请其出庭作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通知乌兰巴特尔出庭,其以身体情况为由,拒不配合,这是前副部级领导对司法的藐视、傲慢。乌兰巴特尔等领导干部经传唤不出庭作证,损害司法权威的同时,也置杜文于难获公正的危险境地,此种情形为任何有心追求公正的法律人所不能接受。赵黎平可作笔录,没有笔录,为何只给解释说明?可以推定,其可能已经承认贪污130万。6万多的贪污,有在案发票证明,皮画也确实送给了朱明国。

对于挪用公款,请合议庭考虑发回后追加起诉的居心。并且赛罕区检察院检察官跑到杜文家,对其妻子说,不要以为发回就没事了,马上追加起诉挪用公款。其没有与武、于共谋挪用,且举报有功,检察官也出示了杜文举报有功的情况说明。

本案6年悬而未决,6年牢狱生涯,是杜文的一场人生悲剧,也是内蒙古、甚至国家的悲剧。杜文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杜文能否重获自由,更在于,它向民众演示了司法在权力面前的窘境以及司法在到达公正之前还有多远的路要走。国内首起省政府行贿,主要领导能否逍遥法外,让杜文成为替罪羊。不希望经手杜文案的检察官、法官在自己的司法生涯留下不光彩的一笔。请求让杜文重获自由。

十三、徐昕理性
徐昕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条不紊,句句直指关键。我在师父旁边的第三辩护席做记录,他虽声音沙哑,但仍充满坚定。

本案非常简单,两项罪名,两句话就可以说清。一审指控贪污罪,被发回,控方基本没有补充证据,增加的笔录甚至有利于被告人,结果当然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挪用公款罪,检方出具证据证明,认可杜文举报武志忠立功,杜文不仅没有挪用公款,而且构成立功。

本案是典型的单位行贿,中国首起省级政府行贿案,但法庭不认,检察院掩盖。本案的事实真相应当是可以揭开的,数据恢复,赵黎平、乌兰巴特尔等关键证人可以帮助解开此案真相。但赵黎平没有询问笔录,乌兰巴特尔拒绝声纹比对,又以身体不好拒绝出庭作证,再次强烈要求乌兰巴特尔出庭。乌兰巴特尔是党员、副省级领导,应当带头守法,其涉嫌单位行贿,拒不出庭,可推断其不敢出庭,希望内蒙高院以此案树立权威,由院长签发强制出庭令,强制其出庭。

本案隐瞒了大量证据,内蒙检察院为何要掩盖政府行贿。现已恢复的录音完全可以证明杜文在整个行动中只是个跑腿的,不应当承担如此之重的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录音证据是杜文的救命稻草,原审法院却不采信。其中公开录音,怎么能否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呢?感谢主审法官发现如此重要的证据,表示相信法庭会公正审理杜文案。

指控贪污的80万,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文拿了80万,以其父亲突然增加80万就推定杜文拿了80万,是有罪推定。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超越一切合理怀疑,而不是高度盖然性。检方要超越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杜文拿了80万,但没有证明。400万有借据,到现在都没有销帐,经武志忠签字、批准,不能认定是杜文私自控制、处理。杜文供述130万给了赵黎平,描述非常细致,当庭供述,先前怕保命没敢说。但对此130万,检察院没有查证,就否认杜文的陈述。杜文一审当庭供述,检察院充耳不闻,半年后赵黎平杀人,检察院涉嫌渎职。

挪用公款不能成立,杜文没有挪用公款的动机和故意,挪用公款对杜文而言没有任何个人利益,且当时杜文与武志忠已产生相当大的矛盾,杜文为何要协助武志忠夫妇挪用公款?且举报和挪用不能并存。杜文先前并不知情,知情后马上汇报和举报,证据清楚。其举报有功,检察院也提交了证明举报有功的证据。
杜文只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一环,希望法院依据法律,改判单位行贿罪,或宣判无罪。

十四、公诉意见
检察官4人各有分工,分别负责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发表公诉意见和记录。发表公诉意见的检察官一改先前的和谐态度,试图挑起争执,开篇批评辩护人庭审表现,认为辩护人法律概念使用错误,激情辩护,没穿律师服,不尊重法庭等。

检察官认为,法律规定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超越一切合理怀疑,辩护人所称证明标准是错误观点。徐昕律师回应,出庭检察员纠缠表达的不同,显然是误解,不了解两种表达主要是翻译的问题,实质上几乎没有差别,任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都应当是唯一的,都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出庭检察员提出辩护人激情辩护,认为法律是远离激情的理智,靠激情、渲染解决不了问题,不会实现公正。检察员称辩护人用大量可能,说明相关人员涉嫌毁灭证据,辩护人发现存在这样的情况,有权利举报控告,如果恶意诽谤司法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出让辩护人本人去举报信访。王甫律师当即反对,检察员涉嫌威胁辩护人。徐昕律师多次阐明,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有义务接受犯罪线索,调查犯罪。二审程序之所以称出庭检察员,而非公诉人,就是更突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不应回避,必须接受,并转交本院的反贪或控申部门。这不仅是出庭检察员的职责,更是其义务。

检察官认为辩护人没有遵守法庭规则,不尊重法庭,律师应当着律师袍出庭,但两位辩护人都没有着律师袍出庭。辩护人反对,是否穿律师袍,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律协的规定只是一种倡导,《律师法》并无规定,且着装是否规范与否,是否是不尊重法庭,应当由法庭提出。检察官明知庭审时间宝贵,通过这些问题浪费宝贵的辩论时间,希望合议庭制止。

法庭要求控辩双方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检察官还是不听,又坚持念了两个法条:一是举报涉嫌诬告陷害的法条,一是要求律师出庭穿律师袍的规定。明显不服从法庭指挥,对法庭不尊重。辩护人则不纠缠这些无谓争执,紧紧围绕庭审焦点,格局高下立判。

公诉意见认为,一审认定贪污,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杜文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符合贪污罪主体资格。80万,不要求播放录音录像,表明对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130万与其他证据矛盾。没有贪污6万,不能成立,认为杜文故意使用虚假发票报账,贪污6万多。挪用公款,参与其中,知道于慧珑控制九合公司,受武志忠指使,挪用公款成立。揭发同案犯犯罪,经查证属实。提请法庭,依据事实,结合杜文认罪态度,依法判决。

十五、期待正义
杜文最后陈述,感谢上帝,法庭,辩护人,将终身铭记,感谢检察官对武志忠举报的认可,请求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庭审控辩立场不同,以此建立的证据体系也不同,各自为自己的职责而尽力。庭审一天,进展顺利,检察官比较客观,辩护人有理有据,三位合议庭法官看起来也很公正。

杜文案此次开庭,据说高层关注,要求尽快、公正处理。主审法官用两个月逐条逐句听了所有录音,发现对杜文有利的证据。检察官出示了杜文6年来企盼的举报武志忠有功的证据。辩护人数十次强烈要求乌兰巴特尔出庭作证。杜文在看守所6年,苦练绘画,完成四副刑讯逼供图提交法庭,画面不忍直视。旁听席有以旁听人员身份出现的记者,有写杜文案纪实文学的作家,有内蒙古检察系统的检察官,有杜文家属,还有关心此案、关心中国法治的普通民众。大家共同期待,内蒙高院能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正义可能迟来,但希望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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