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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伟拒绝出庭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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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1-2011 21:39: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 以下文字转载自 ShanXi 讨论区 】
【 原文由 klark 所发表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64c4260100p2yf.html

(2011-01-26 23:26:09)

标签: 杂谈  

鉴于合议庭决定不允许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核实“已到庭被告人被包庇的其他罪行
及被包庇仍逍遥庭外的首要犯罪人计建中张兴旺的具体犯罪事实行为”
而且“涉嫌包庇首犯计建中的出庭公诉人又至今仍拒不依法决定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建
议延期审理”
故而被害人孟建伟特此决定“自即时起不再参与此后继续放纵庇护1030入室毁房杀人案
首犯计建中张兴旺的一审庭审活动”



《通知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太原1030入室毁房杀人案合议庭:

一、在2011年1月24日的公开庭审时,
1030太原入室毁房杀人命案主犯武瑞军,
已当庭供述揭发出计建中(原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张兴旺(原太原市晋
源区金胜镇党委书记)系1030太原强拆命案共同犯罪团伙的首犯(即:指使者授意者组
织者)。

二、经过这两天半的庭审,
相关公安检察人员在办理1030命案过程中的"涉嫌渎职犯罪事实"已大白于天下。

三、太原市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依法是必须“向法院合议庭提出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建
议法庭延期审理”。

四、对在这两天的庭审中已大白于天下的相关公安检察人员在办理1030命案过程中的"涉
嫌渎职犯罪事实",
包括本案合议庭法官及被害方诉讼参与人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力也
有义务及时向相关司法机关报案控告举报”。

五、在今天的庭审中,
合议庭明确决定不允许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当庭核实“已到庭被告人被包庇的其他罪行
及被包庇仍逍遥庭外的首要犯罪人计建中张兴旺的具体犯罪事实行为”。

六、特别是,
涉嫌包庇首犯计建中的出庭公诉人,又至今仍拒不依法决定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建议合
议庭延期审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
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
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
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
建议的”。

八、综上所述,
身为被害已死亡的被害人孟福贵的近亲属及被故意毁坏房屋的被害权利人,
本人决定“自即时起不再参与此后继续放纵庇护1030入室毁房杀人案首犯计建中张兴旺
的一审庭审活动”!

九、并此,我书面通知合议庭:
自即时起我撤销原对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及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刘亚军
律师的“出庭诉讼代理”授权。

十、 因为,我坚信: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是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共和国公民的的自然义务和共同天职;
无论如何,
都绝不能容让“庄严的法庭沦落成为检察院相关犯罪嫌疑人渎职包庇罪犯的道具”!!


十一、最后,

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的政府官员和人民群众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通知人: 孟建伟

                                      通知时间:2011 年 1月 26日下午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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