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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倡议组成“千人律师团”为李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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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29-2011 15:19: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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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金柱倡议组成
“千人律师团”为李庄辩护
    看了重庆华龙网2011年03月29日21:24发布的新闻《重庆警方侦查律师李庄遗漏罪行并移送检方》,杨金柱一点都不吃惊,因为这早在杨金柱的意料之中。
    杨金柱这次虽然不“大惊小怪”,但却非常“纳闷”:李庄这次涉嫌的罪名是个什么东东?难道李庄这次涉嫌的罪名属于国家秘密?华龙网只提到“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李庄这次涉嫌的罪名只字不提。
  杨金柱为什么纳闷?因为李庄这次涉嫌的罪名是马上要见光的。“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表示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的《移送起诉意见书》上对李庄这次涉嫌的罪名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李庄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马上可以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拿到这份《移送起诉意见书》的。
  根据“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句话来分析,杨金柱也感到很“纳闷”:
    其一,李庄在重庆只办理了龚刚摸这一个案件,难道是该案件的“遗漏罪行”?这涉及到三个要素:举报者是谁、举报时间是什么时候、举报的内容是什么。将以上三要素结合上一个伪证罪的犯罪事实,则可以判断其是个什么东东了。
     其二、如果举报者不是龚刚摸案件的当事人,举报的案件也不是重庆的案件,即与重庆八竿子打不着的外省市的案件,重庆就没有管辖权。即使是中政委指定重庆管辖,根据李庄“眨眼罪”案件的特殊情况,重庆市公安机关也应该主动申请回避,以堵天下人悠悠之口。
  谜底马上就会揭开,恭请网友们耐心地等上三两天,待李庄家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拿到《移送起诉意见书》后即知分晓。

     锣鼓已经敲响,好戏即将开场。杨金柱大胆进行以下预测:
      一、铁了心的重庆如此作为,李庄必定会判有罪。这是一次最典型的中国式“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现场表演,是一次载入中国法治史的事件。
      二、这是对20万中国律师的最好教育。20万中国律师中的部分铁血汉子也铁了心为李庄辩护到底。20万中国律师为了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将会团结一致、众志成城,如果有哪个律师还像上次那样对李庄“说三道四”、“说风凉话”,同行们的唾沫一定会把他淹死。
     三、沉默中的20万中国律师实际上已是一堆干柴,重庆等于给这堆干柴泼了一桶汽油。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如果还像上次那样不作为或者打压律师,就等于给这堆泼了一桶汽油的干柴点了一根火柴。因此,全国律协这次至少会为李庄案件组织刑辩律师进行一次认真的讨论。否则,全国律协在20万律师面前过不了关。
     四、这次李庄案件是对国家法律的一次真正考验。这次肯定会有更多的法学家站出来说话。重庆的某些“法学家”这次不会也不敢像上次那样对李庄“说三道四”、“说风凉话”。个别人的耳朵被“茧子”塞满者除外。
    五、这次李庄案件是重大新闻事件,媒体们的报道将会铺天盖地。
    六、这次李庄案件重要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因为其结果现在就已知道:李庄一定会判刑、李庄一定会在高墙里度过2012年。但这次李庄案件的过程将比上次精彩无比,将极大地推动国家法治进程。这是重庆和李庄共同对国家法治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基于这次李庄案件重要的是过程而不是结果的预测,杨金柱对这次李庄案件的辩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组建两种形式的辩护律师团,20万律师群策群力,为李庄作出最好的辩护
    1、出庭辩护团
    该辩护团由李庄家属聘请国内10名左右的资深刑辩律师组成,集体研究案情,集体确定辩护思路、辩护方案和辩护策略,集体确定辩护词。其中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出庭辩护,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会见、在网上公布与该案有关的可以依法公开的法律文书和全部证据材料、与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进行沟通并出具律师意见书、出庭辩护。
    2、庭外辩护团
    这是中国刑辩律师难得的一次学习机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应该组织刑辩律师们根据网上公布的该案有关的法律文书和全部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就辩护思路、辩护方案、辩护策略、辩护词等各个方面提出意见,并汇总交给出庭辩护团参考。全国总人数以1000名左右为宜,故称为“千人律师辩护团”。
    二、追求程序正义,确保程序权利
       两名辩护人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辩护阶段,要确保会见、阅卷、质证各阶段的律师执业权利。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坚决不同意警察陪同律师会见李庄,确保律师会见权;
    2、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复印有关案件材料,在审判阶段依法复印全部案件材料,确保律师阅卷权;
    3、在法庭调查质证阶段,必须对公诉人出具的全部证据原件进行质证,确保律师质证权。
    三、力争把这次李庄案件的审判成为真正的阳光审判
    除了在网络上公布案件的全部法律文书和全部证据材料之外,建议对庭审进行网络现场直播。
    四、力争取得全国律协刑委会的指导和帮助
      在一审开庭之前,由出庭辩护团向全国律协刑委会进行专题汇报,建议全国律协刑委会在开庭前组织国内顶尖刑法、刑诉法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召开研讨会,为一审辩护把关,对出庭律师予以指导和帮助。
    以上建议供李庄家属和律师同仁们参考。
        =========================================================
附:重庆华龙网新闻报道
     重庆警方侦查律师李庄遗漏罪行并移送检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9日21:24  华龙网
  华龙网3月29日20时24分讯(数字记者阙影)记者今日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获悉,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前,2010年2月9日,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据悉,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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