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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人:北京通州刑警欺负残疾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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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2011 09:1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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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杰人



北京通州公安分局网站上的自我表扬宣传图,在我看来是莫大的讽刺



5月2日早上8点左右,一个湖南籍身有残疾的在京农民工打电话告诉我,三个自称北京公安局通州区刑警队的穿便衣者,在北京朝阳区定福庄挡住他,要带他走。这几个人没穿任何制服,在陈的要求下才晃了一下证件,不由分说,便将陈某带到了离他住地20公里远的地方。

在电话里,我和那个自称警察的人交涉,问他凭什么抓人,有什么手续?这个警察(后来知道他姓王)很不耐烦地训斥我一通,然后扔下一句:“我们会补手续的!”然后就把陈某的电话掐断并强行关机。

作为法律人,我非常明白,如果是刑警队办案,一定是刑事案件。在刑事侦查程序中,把人带走问话,无非两种情形: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讯问证人、受害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但这样做的前提必须是有刑事立案,同时应当出具相关文书,如逮捕证、拘留证、传唤证或者《询问通知书》等。

但是,这些警察什么都没有,就把人给抓走了。

9点多钟,我打电话给北京的110电话投诉台,想投诉此事。以前听说北京110投诉台的警官大多态度很和气,可未料,我还没说完,电话那头对我一通斥责:“你没在现场,怎么知道他们没手续?”

这话貌似有理,可问题是,我作为一个公民,只是向投诉台反映情况,至于是不是真的没有手续胡乱抓人,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而是要经过调查作出结论的。(后来的事实证明,这次抓人确实无任何事前手续,是典型的违法。)

鉴于这个受理投诉的警察态度恶劣,我又致电北京市公安局信访部门(010-65246271),向它投诉这个警察,但被告知:110台接投诉电话的警察是督察处的,本来就管着信访部门,信访部门无权管那个态度恶劣的警察。

无奈,我又把电话打到北京市公安局纪委(010-65140706)。这次,接电话的警察和气了很多,但他也只是说,对我反映的问题只能是记录在案,他们也无法处理。

一圈电话没结果,我又致电通州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的电话(010-69554680),电话一接通,我刚说完“你好!”二字,对方劈头盖脸一连串极不耐烦的问题甩了过来:

“你是谁?”

“干嘛?”

“打电话来干嘛?”

……

看这架势和口气,他们把我当成了经常审讯的罪犯,心里充满了敌意和不屑。

我耐着性子把我要投诉通州刑警的话说完,对方冷漠地说一声:“知道了,我们去了解一下。”电话挂了!

看起来,一圈电话不管用,那些平常号称“为人民服务”、“微笑为民”的警察口号,此刻都变成了丑陋无比的讽刺语。

无奈之下,我在新浪微博上向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 发了一条投诉微博,这次,他们答复较快,称马上就会去了解情况并尽快给我回复。然后,我又在微博上发布了此事的有关消息,立即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转发。

十多分钟之后,我没等来任何警察的解释或者调查电话,但陈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已经被掳到了通州刑警队六中队,一开始警察对他态度还很凶,不知道怎么的突然变缓和了,并且把手机还给了他,一位老警察还给了他一杯水。但依然没有人身自由。陈某还说,警察称找他去是“询问证人”,并在抓人之后2小时,补开了一张《询问证人通知书》。

我猜,也许是我的投诉开始奏效了。

我告诉陈某,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十四章第02条的规定,询问证人,必须先开具、送达《询问证人通知书》,才能进行询问工作,并且不能对证人限制人身自由。

陈某后来告诉我,虽然警察把他当“证人”询问,但在问话过程中,他被强制按下指纹比对,一会儿,几个年轻的警察吓唬他,说在一辆涉及2005年某盗抢案件的摩托车上发现了他的指纹,问他怎么解释。

陈某回忆说,当时他回答警察:“我根本就没碰过任何两轮摩托车。”

警察又诱供他:“也许是你看到某辆摩托车在路边,帮他挪了一下位置,所以有你的指纹。”

陈某回答说:“我再说一次,我没彭过任何摩托车。如果你说指纹是我的,那你就拿鉴定结果来,我现在拒绝再回答你们的问题。”

双方僵持下来。

一个小时之后,警察决定释放陈某。他们一改刚才诈唬陈的口气,称这是工作,需要陈某的配合和理解。然后,将他送至通州刑警第六中队附近的公交车站,叫他自己买票回家。有朋友说,警察能够开车将他送到车站,已经是“最上等的待遇”了。

莫名其妙地被抓,又莫名其妙地被释放。还需要被错抓者自己掏钱买票回家。善良的陈某说:“就算这样,我已经很幸运了。”

我认为,北京通州刑警在这件事情上犯了几个严重的错误:

一是非法限制证人人身自由。既然是“询问证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先通知,后询问,并且必须尊重证人人格尊严和自由,对于证人为此花费的合理费用(如交通费)应当支付。但通州警察肆意妄为,毫无人权观念和法律观念;

二是诱供,妄图陷害公民。他们强行叫证人捺下指纹,并且恐吓说和涉案机动车上的指纹相吻合,这是典型的诱供和精神逼供,是滥用职权。

三是错抓之后没有丝毫认错之意。陈某被释放后,我又致电通州区刑警队,希望他们给个解释和说法。但到现在为止,没任何人对此道歉和解释。



通过这件事我发现,经常号称“首善之都”的北京,诸如通州这些刑警依然为所欲为,乏“善”可陈,是为第一错;110报警投诉台的警察,本是负责受理对警察不当行为的投诉,可它居然也成了帮凶,还气势汹汹地质问投诉者,是为第二错;通州公安分局的网上微博如行尸走肉,对网民意见没任何反应,是为第三错。

做错了事,要道歉,这是三岁小朋友都懂的基本道理;但是北京市通州区刑警队和北京110报警投诉台,他们犯了严重的错,侵犯了人权,或者侮辱了公民,却不知道要认错。遑论他们会改正错误了。

生活在这样的“首善之都”,您还有“善”的感觉吗?

强烈要求通州区公安分局和刑警队向当事人道歉!

强烈要求北京110报警投诉台有关警员向我道歉!



2011年5月3日凌晨0点55分注:我在微博发布此事后,北京通州警方不仅不认错,反而用谎言忽悠公众,称被抓者是“自愿”去警局接受调查。我只好公布了被抓者指控那些警察非法、强制抓人的视频。一招不成又来一招,从2日晚间开始,通州警察雇佣五毛,临时注册微博匆促上阵,一方面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另一方面又利用强权迫使网站限制我对视频的转载和发言。(视频地址请见我的微博:t.sina.com.cn/chjr)

有内部朋友提醒说,要警惕警察两件事:一是再次抓捕陈某,逼取相反的口供后再行辩解并对我进行攻击;二是直接对我下手。对前一点,我只能尽量提醒注意防范,对后一点,我早就做好了准备,他们若是一定要报复,我也不怕。确有迹象表明,巨大的危险可能正向我袭来,可是,民不惧死,奈何以死惧之!

谢谢各位的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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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通州警方博文

“通州刑警违法抓捕陈某人”与事实不符 (2011-05-02 18:10:10)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通州警讯
    5月2日,陈杰人在新浪网个人微博发布的“北京通州刑警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湖南籍残疾农民工陈某人强行带走”的博文与事实不符。其文中所说的陈某人系湖南省双峰县人,身体无任何残疾,曾因盗窃于1996年1月、1999年7月、2005年7月、2007年8月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半。
    5月2日早8时许,由于案件侦查工作需要,通州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便衣侦查员在朝阳区一旅馆内找到陈某人,向其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后,要求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案件,陈某人表示愿意配合,并跟随侦查员到达通州刑侦支队。在开具询问通知书后,由两名侦查员对其进行询问。期间,询问侦查员始终使用法言法语,按程序了解情况,未出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态度粗暴等问题,在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侦查员向陈某人表示感谢,并将其送到公交车站自行返回。



※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71.58.0.0]

※ 修改:.bridged 于 May  2 13:13:17 修改本文.[FROM: 7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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