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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并介入广西四律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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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8-2011 22:22: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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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

并介入调查广西四律师案

陈有西



     广西四律师案已经慢慢浮出真相。果然不出所料,公安是从抓证人开始,然后再组织律师伪证罪证据的。我的预感是,这次广西北海公安机关要倒霉了。这个案例最终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

     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只有律师能够揭露。因为别人见不到在押的嫌疑人,没有办法听到控告。律师听到嫌疑人控告后要揭露,就会成为公安要收拾的对象。因为他们的违法刑迅的真相,最害怕被暴光。因此,律师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办案人的最大的敌人。

    律师要揭露刑迅逼供形成的假口供,就要找旁证,就要向被告核实案情,根据被告陈述去找其他能够证明真相的证据,就要接触证人。就会对证人进行调查。而证人说出的真相,肯定同刑迅得到的口供、威胁获得的假证言不同。这样,两种不同的言辞证据的矛盾,就会产生交锋。而这种交锋,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是由法庭去审判质证判断,由法庭来决定谁真谁假。而中国是用一方抓另一方的办法去较量。而中国法院要么退在一旁失职不参与判断,要么帮助公安、检察退查、中止审理、发回重审,让公安去抓律师、抓证人、搞定被告,搞定后他再来审,把冤案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判掉。这就是我们一再推祟的“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

    被告见到律师后,受到了法律权利的告知,知道有申辩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核对笔录权、修改笔录权、控告刑讯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调查核实权。知道这许多权利后,嫌疑人就不会再是绵羊,就会很难对付。警察就会很恼火,就会认为都是律师教唆的。如果他没有整理律师的权,他也只是恨而已,无法有动作,象西方的警察;如果他有整理律师权,就会立即付诸行动,拘留律师消除律师障碍,掩盖丑闻。就象中国警察。

    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和法庭主义,导致证人是宝贝,警察会拼命保护证人,否则他会组织不了指控证据,导致起诉失败。中国的法庭没有实质性质证,都允许证人不出庭,只用言辞笔录出证,因此中国的抓证人、关证人取证司空见惯。证言往往是失真的。真正的影响证人、让证人作伪证的,90%以上是公安局和检察院。大量的法庭伪证是公权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只要去现场旁听一下中国的刑事法庭审判,就会知道这个真相。因此,中国的法庭伪证问题,不是警察、检察官素质问题,而是我们从前苏联学来的、那一套符合专政要求的、极为落后的不人道的制度。司法制度不改,这种不断抓律师的“中国特色”的荒诞剧还会不断上演。

   中国的警察有抓证人的权。而嫌疑人一直就关在里面。证人被抓后,嫌疑人被审后,会被封闭引诱,会被恐吓,会被交易。最后有相当一部分证人和被告人,会被威胁引诱,会自保而出卖律师。象樊奇杭一样“死也不换律师”的汉子没有几个。而且樊最后也真死了。大多数被告和证人,在这种权衡下,就会屈服,把给公安的假供,说成真供;把同律师说的真实证言,说成是伪证。然后会签字,会录像。然后会出卖律师,说是律师引诱他们作假的,有的嫌疑人象龚刚模为了保命,还会直接“检举”自己 的律师,当庭作假证说,自己没有被打被吊过。举着手上的伤痕说,是海南旅游自己摔的。帮助打他的人说假话,指控帮助他辩护的律师去坐牢,只要自己有一条老命。这样,律师就成了帮助伪证、妨碍作证的罪犯。从辩护人到被告人,在中国这种抗辩权不对等的刑诉制度下,转变角色只是分分钟的事。

   在中国这种刑诉模式下,整翻律师易如反掌。因为一方有抓人权、关人权、移送起诉权、命令检察院起诉权、命令法院判刑权,而一方律师什么权也没有,只有被整理权。公安还可以挑动不明真相的五毛水军,说已经被关在里面的律师骗钱、嫖娼、捞人,为杀人犯说话,十恶不赦,该整该死。依法办案的律师,于是就被这样涂黑,里外不是人。

   但是广西案这次他们不是那么好弄了。这四位律师在李庄案后,都已经有了自卫意识。他们的笔录很规范,都有证人签字,明确有了防伪证告知,事先的白纸黑字。你用怎样的关出来的口供,都推翻不了律师的书面记录和录音。广西北海这些警察,想复制重庆办李庄的办法整治律师,他们这次打错算盘了。这些人一定要他们付出代价。否则中国的刑诉制度确实可以取消,直接由公安劳教、直接由公安局代法院判刑得了。还要辩护什么?还要法院演什么戏?

   公安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这次事件,因为已经不是个别地方的个案了。中国的律师在危急中,中国的律师制度在危急中,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危急中。迫害中国刑事律师已经是普遍性的现象。应当迅速成立调查组,查明北海事件真相,立即释放律师,并公开向律师赔礼道歉。全国政协正在进行的中国刑事诉讼和律师辩护执法检查团,应当移师广西,选择北海作为重点地区,查一查这个案例,全面听取汇报,及时发出声音。

   如果这个事件再发展下去,没有官方再保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中国刑事律师集体罢辩的日子为时不远了。其实,变相的罢辩,早就已经开始了。有点饭吃的律师绝大多数已经退出刑辩。再这样搞下去,年轻律师、没有案子的律师,也不会再去刑事法庭了。公检法你们们自娱自乐吧。



杨金柱将于明天向全国律协汇报

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的情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1846v.html

    杨在新律师的妻子昨天下午终于收到了北海市公安局对杨在新律师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杨在新律师涉嫌的罪名只有一个:妨碍作证罪。这与李庄漏罪案的罪名完全相同。

     杨金柱和杨在新律师只有一面之缘。杨在新律师几个月之前打电话给我:他和其他几个律师办理的一件故意伤害案由于法院无法判决,公安机关很有可能要抓证人和律师,他们几个律师很有可能成为李庄第二。杨在新律师反复对我说:他绝对没有使用眨眼睛摇脑袋等方法去教唆被告人或者证人去作伪证。

    杨在新律师将案件材料邮寄给我时托付我几件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我们做律师的准则。



    杨金柱已经认真地研究了杨在新律师邮寄的全部案件材料,以一个从业25年的老律师身份发表如下几点看法:

    第一,杨在新律师担任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被告人杨炳棋于200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在合浦县看守所第一次会见被告人杨炳棋时,被告人杨炳棋陈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据此,不能排除被告人杨炳棋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至于被告人杨炳棋是否真的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有待进一步查实。

    第二,杨在新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杨炳棋的过程中,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在调查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等三名证人的过程中,均采取了自我保护措施。这些自我保护措施足以证明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第三,据广西律师同仁消息,宋启玲(女,1987年9月出生)、杨炳燕(女,1985年2月出生)、潘凤和(女,1984年9月出生)三名证人已于2011年4月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建议律师同仁为该三名证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根据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即使不对三名证人进行任何调查,也完全可以对他们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有过10年以上刑辩经验的律师们应当知道我这句话的含义和力量)!



    杨金柱依据现有案卷材料初步判断:杨在新律师完全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杨金柱根据杨在新律师的授权,决定做以下几件事情:

    一、杨金柱明天(星期一)上午去全国律协汇报该案情况,向全国律协送呈一套杨在新律师邮寄的案卷材料和录音资料的复制件,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鉴于该案已经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全部证据材料已经经过法庭质证,杨金柱将在博客上逐一公布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证据分析。

     三、杨金柱将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和法律规定,在博客上发表关于杨在新律师不构成妨碍作证罪的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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