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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正义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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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5-14-2009 08:3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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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arget=_blank href="http://i32.photobucket.com/albums/d19/shogun108/Blog%20Pics/Constitution2.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i32.photobucket.com/albums/d19/shogun108/Blog%20Pics/Constitution2.jpg" border="0" onload="con_resize(th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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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大法官的提名及对他的最终任命常常会引起全美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围绕大法官任命的国会听政程序也将引发民众对各项议题的广泛讨论和思考。美国社会的变化,不仅和选什么样总统有关,更和高院大法官的组成有相当大关系,而且大法官可以干到退休为止,根本无需担心参众两院以及总统改选而影响断案的一致性。
奥巴马曾说他希望的最佳人选是一个富有同情心,懂得社会正义的人,这么说自然会得到他粉丝们的喝彩,但是倘若真的按照同情心来选择大法官,必将给美国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关于这点,几天前在标尺网的版面上,九喻先生就撰文《闭着眼睛遵照法律断案才是好法官》。文中这段话尤为深刻:
“代表法律正义的女神形象,一手拿着天平,代表公平,另一手拿着宝剑,代表执法的武力支持,而她的眼睛是蒙着的,象征法律不看一个人是谁,只忠实于法律。性别,年龄,族裔等特征,不该影响法官的断案,不该影响最终的裁决。”
的确如此,高院大法官断案绝不能基于他个人对社会公平的认识和理解,而是要基于对宪法的解释和捍卫。美国宪法第六条还特别要求参众两院的所有立法委员,以及行政人员和司法官员都要宣誓效忠宪法。而《美国法典》(Title 28, Chapter I, Part453)对每一个高院法官上任,都要求他们如此宣誓:
“我,某某,庄严地宣誓,今后将秉公执法,不徇私不偏袒,平等对待穷人和富人,我将忠诚地,不偏不倚地践约和履行美国宪法和法律加于我的所有职责,请上帝帮助我。”
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要秉公执法其中两点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对人不偏袒;第二,忠于宪法。这里并没有提到所谓的社会和经济的层面上的正义,更没有说什么同情心的。对正义理解大多时候是因人而异。例如,不少人认为罗宾汉式的劫富济贫是仗义,是实现了社会正义,但是按照宪法,富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劫富济贫恰恰属于违法。再比如,美国不少人认为优待黑人上大学值得提倡的,有益于社会平等,是对种族歧视的补偿。但是各类种族定额以及种族优待的政策却直接违背《独立宣言》承诺的所谓“人人都是受造平等的”原则。
关于平等对待,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给出了最好的解释:“所谓‘善意’的区别对待就是向众人兜售一种这样的观点,所谓由于多年而且明显不可治愈的缺陷的少数族群,如果得不到政府的关爱,就没法参与竞争。这类政策等于给这些少数族群贴上了次等人的标签,很有可能把他们惯出一些凡事依赖的陋习,或者养成所谓“受到特殊待遇,理所当然“的人生态度。”
[<a target=_blank href="http://a.abcnews.com/images/ThisWeek/abc_ClarenceThomas_070928_ms.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abcnews.com/images/ThisWeek/abc_ClarenceThomas_070928_ms.jpg" border="0" onload="con_resize(th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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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大法官常常引用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的话“如果黑人不能靠自己的双腿直立,那就让他摔倒吧,我要求的只不过是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靠自己的双腿站起来,别去管他!”。托马斯说:“正如道格拉斯所言,我相信不用大学管理者的干预,黑人一样可以在各个方面实现美国梦。”
关于忠于宪法,托马斯反复强调大法官一定要有把自己的观点与释宪的方式用防火墙来区隔的决心。托马斯大法官认为最重要的是如何遵从立宪先贤的看法,拒绝把法官作为矫正社会不平衡的用具。他说:“我们释宪要按照它起草时的原意,而不是想我们该如何起草宪法”。因此,他也被自由左派扣上“原旨主义者“的帽子。但是,对于多数的美国民众来说,他确实是一位受人尊敬的“宪法先生”。
如今,奥巴马强调的法官要有“爱心”,要对不幸的人给予“同情“,其实这是要法官要优待弱势群体。倘若法官如此断案,必然会丧失不偏不倚,平等对待的法律的根本原则。法官断案要基于法律,这是最起码的准则,绝对不能基于自己的同情心或者是自己的派别,否则公正将不复存在,法院成为另一个政治斗争的战场。
自由左派人士在这个问题上始终是搞不清楚的,总把法律严格要求下的断案和同情心驱使下的政治混为一谈。奥巴马要提名新的大法官,如果根据他的说法,那么高院直接请“圣诞老人“来做最为合适不过。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其中“同情心”是出于善意,但是这个世界的罪恶往往是由于某些人初始的善意制造出来的。而且在这种所谓的善意背后,却让自以为是的正义凌驾于既定的宪法和法律之上。
华盛顿的政客们已经为一个个的救助案推波助澜,无非是出于所谓解救大众免受金融危机的危害,但是这中善意却造成了国会把立法权委派给行政部门的违宪行为。几周前通过的AIG的奖金税法,表面上是要还纳税人的一个公道,但是却又成为一个破坏宪法的不良示范。难道自由左派眼中的社会正义可以完全超越宪法和法律?还是像图片中显示的那样给这个蒙眼的法官剪个眼洞,看看下面的人值不值得同情?
[<a target=_blank href="http://filipspagnoli.files.wordpress.com/2009/02/blind_justice.jpg" target="_blank">[<img src="http://filipspagnoli.files.wordpress.com/2009/02/blind_justice.jpg" border="0" onload="con_resize(th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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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5-15-2009 07:00:38 | 只看该作者

Re: 平等,正义和宪法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完全似是而非的说法。富有同情心并不等于会为了“偏袒”弱者而破坏程序正义。恰恰相反,正因为相对于具体道德观的纯粹中立性根本不可能,同情心对保障程序正义的合理阐释与贯彻才是必不可少的。看看Rehnquist court这几十年来的祸害就知道了
【 在 bridged (断桥:万事俱备就缺技术)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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