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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拓:韩寒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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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4-2012 18: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韩寒加油!

看了《韩三篇》,喜不自胜!我要说,有了韩寒,80后、90后前途无量;多几个韩寒,中国大有希望——不必太多,有几个就行!!以下说说鄙人的浅见:
1
我翻遍历史书,居然发现人民群众确实从来没有创造过历史!——当然、当然、当然,你不要读1949年以后大陆中国人写的历史书;除了极个别的,比如钱乘旦的英国史,沈志华的中苏关系史,秦晖的那些书(抱歉,不可能都提到),其它几乎统统是垃圾。事实是,创造历史的,要么是极少数人,要么也是极少数人组织、领导的。关于这个题目,我热忱推荐曼库·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千万别听那一帮子极左民粹胡扯八扯,那都是邪教,进去一个死一个,进去两个死一双。
至于说历史是谁写的——历史是历史学家写的。这不是废话吗,还用多说?哪有“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这回事?
2
易中天同志的话都要认认真真听,仔仔细细学,那才是大师。正如他所言,写字、说话之前,务必先学好逻辑;最起码,务必把概念和名词定义清楚。这件事不做好就开口说话,说难听点,就叫胡说;提笔写字(打字一样),就叫找抽。说客气点,就好比拿野蛮人的石刀石斧造汽车,拿泥坯盖大楼。那叫假冒伪劣,谋财害命。
3
我特别奇怪的是,韩寒没有照这个说话写字的起码规矩(其实就是学术规范!)做,他用的概念却八九不离十。这就有两个解释:第一,韩寒是超天才;但这不大可能,甚至根本不可能,因为照林彪同志所说,天才五百年才能有一个,大天才毛泽东才死了几年啊?——顺便说一句,林彪同志不是瞎说的,孟子早说过,“五百年必有王者兴”。那么就只能是第二,韩寒说他不读书是扯谎。他的书架上没有书,不一定床褥子底下也没有。谁敢说他不会把反动书籍(和毛片一起)都藏抽屉里锁上了?所以,我要劝韩寒说话悠着点,别把咱们政府官员惹毛了,抄家抄出来,就不好看了。
4
大家谈了这么多“革命”、“民主”、“自由”,可说的全都根本不是一回事。就是因为没有严格、公认的定义。这么讨论问题,就好比两个拳击手不往对手身上打,专门踢裁判、打观众一样。太无聊!太无耻(知错不改,就是无耻)!纯属胡作非为,我只能替你们害臊。就这样,还想要民主?良治的自由民主是建立在一大套制度和文化的基本共识基础上的,就你们这种连话都不会说,开口便错并且各有各的错法——正确的话都相似,错误的话各有各的错误——的水平,共识从何而来?
5
定义是有规矩的。我引另一位大师的文章如下:
《炎黄春秋》2008年第一期秦晖的大文《专政、民主与所谓“恩格斯转变”》,资料翔实、论述严谨,十分精彩。仅有一处,我认为欠周详,就是对“革命”这个关键词的诠释——秦晖说,“承认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即有权革命”;美国《独立宣言》承认人民有革命权(如果政府损害人民,“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在秦晖的大文中,“革命”就是“反抗暴政”,“以暴抗暴”,“改变或废除政府”。
我们首先不得不面对一个尴尬的现状:“革命”是个歧义纷繁的多义词。如果以托马斯.库恩的“范式”(paradigm)之有无作为划分“科学”和“前科学”的标准的话,各门社会科学可能除经济学之外,都只能算是“前科学”——建立范式的核心要求之一是,每个基本概念都要有严格、单义、公认的定义,而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学的现状却几乎是恰好相反。在这种不合理想的状态下,我们只能是:第一,“要建大厦,先烧出好砖”, 必须对于自己使用的、词义不统一的基本概念给出尽可能清晰、严谨的定义。第二,这个定义应当尽量不超出习惯用法的范围,尽量避免“横空出世”、“别出心裁”。第三,由于习惯用法是多义的,作者应明确说明自己在这多义中的取舍;第四,当选择的习惯用法实在不够用时,说明作者自己的附加义。
本文并不涉及作者自己对于“革命”的定义,只限于对“革命”一词的习惯用法作最简略的分类。
首先,从词源说,“革命”一词最初是占卜术士预言“命运之突然转折”,从“revolution”的构词法便可看出这一“转折”、“回旋”的含意;用于政治领域时,则专指“用暴力突然推翻统治者”,即今人所称的“政变”。《独立宣言》所言“革命”即此义。美国革命从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改成共和制算不上是实质性的政治变革,基本政制仍然是英国式的自由宪政。是美国人基于联法抗英的立场,夸大了这一“革命”的实质意义。
其次,革命本身并没有方向性,可以往未来革,也可以往过去革。指向未来者为激进革命、左翼革命,指向过去者为保守革命、右翼革命(“激进”也是个多义词,既指目标,多指向未来;也指手段,与“渐进”相对)。照此,英国17世纪的内战和短命的共和创建、法国大革命、十月革命、辛亥革命等属于前者,而美国革命则相反,属于后者,即恢复被当时英王剥夺的“英国人的自由”这一北美殖民地人民自古就享有的传统习惯权利。所以,美国“革命”是既不“彻底”,又是往回“倒退”的,和我们习惯理解的激进革命恰好相反。
第三,左翼革命又有程度(“彻底性”)之别:最不“彻底”的是政治革命,即除政权更替之外还伴随政治制度大规模的、急速的变革。然后是"社会革命",不仅有以上两点,还要对社会基础建构如经济制度和阶级关系做大规模的急速的变革。更彻底的是“文化革命”,即除以上三点外,还要对文化(观念、信仰、传统、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做大规模的急速的变革。
就当代中国人而言,对革命的理解就仅是第三种含义——左翼的、极端激进的、未来主义(进步主义)的,也就是说,极左的、最彻底的“革命”,而不是秦晖所说的含义,当然就更不是美国式的保守革命。秦晖所说的“革命”,如今叫做“政变”。
大师就是大师,你不服气又有什么用?不行你也写呀!
6
接下来,什么是“自由”?我还是引这位大师的另一篇文章于次:
《成龙真错了吗?》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被雅各宾党人砍掉美丽头颅的罗兰夫人这句名言,从字句上看简直反动透顶。同样,成龙大哥的“香港和台湾自由太多,所以太乱”的名人之言如果作字句主义的解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观。
但字句主义从来不是一种好的解读。国人最擅长的“阶级分析”(成龙代表某特权阶级)也并不高明——至少,从成龙的慈悲之心、慈善之行来看,很不像是特权阶级代言人。
好的解读在哪里呢?
愚意以为,关键在于我们不惯于深思“自由”与“秩序”的复杂矛盾关系。

按照百姓的健全常识即可理解,自由确实和“乱”有不解之缘。甚至,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实践上说,如果各自推向极端,“自由”与“秩序”(秩序是“乱”的反面)干脆就是相互矛盾冲突,不能并存的。即便不走极端,两者之间虽然并非不相容,但仍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秩序多,则自由少;自由多,则秩序乱——这是常人理性很容易理解的客观现实。就此而言,成龙并没有错。人是需要管的,这也没错。成龙还说,你如果不自爱,滥用自由,政府就要来管你,这话不但不错,简直就是至理名言!他怎么就会惹翻那么多的“正义在手之士”呢?
问题恐怕出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上:我们以为一切值得拥有的好东西(“普世价值”)都是绝对的好,所以应该推向极端,使之神圣化,使之“完全彻底”实现;并且,这些好东西相互之间都是和谐的,所以最终一定可以一揽子实现。但这是根本错误的,事实恰好相反。所有的“人间天堂”乌托邦幻梦,都是建立在这个“终极和谐”的错误假定之上,造成的却是人间地狱般的灾难性后果。英国著名自由主义学者以赛亚.伯林对此早有系统论述,读者诸君可以参读。
其次,“乱”一定是坏的吗?看没看过一大群小孩子玩得尽兴时,满院子疯跑的情景?只要不伤到自己和别人,这种“乱”有什么不好?没有乱,就没有自由,“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你要自由,就不得不容忍“乱”,世间之事本来如此!
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样的“乱”是应该容忍的?也就是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种办法是走极端。于是有各执一端的“极端秩序主义者”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前者厌恶一切自由之乱,由此主张专制权力的铁腕管制,成为专制秩序之拥趸;后者则痛恨一切秩序之束缚,因而要求摆脱一切束缚的“解放式自由”,变为无政府主义的信徒。
幸而,世间还有另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自由宪政”,也就是“自由秩序”,或“法律与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它竟然能够把“自由”和“秩序”这两个相反的价值目标组合成一种恪守中庸之道的所谓“共和主义的混合制度”,让它们虽说不可能彻底和谐,但确实做到了“相反相成”,大体上和平共处,堪称人类文明的一大奇迹!简略言之,其要点如下:

首先,划出一个尽可能宽大的,“不涉他”(不妨害他人)的领域,叫做“私域”;在此私域内,给每个人以充分自由,任何人(无论个人、多数群体或政府)不得侵犯。
第二,把这些私域内的“个人自由”用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予以列举,然后以法律和其它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分权制衡、代议制、两院制议会、多党竞争、公民独立自治的NGO,等等)给以切实保障。这些“个人自由”就叫做“人权”,即每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尤其是政府)如果侵害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一旦进入“涉他”的领域,自由就要受到限制——“你挥拳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影响他人,就可能伤及他人的权益,此时,就必须学会相互妥协,互谅互让,也就是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放纵不法的“解放式自由”不过是种反社会的主观狂想。
第四,“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了法律和相关制度是不够的。法律和制度要实际发生效力,必须配合“公民的觉悟”,“人民的素质”,即相应的文明礼仪、道德伦理、行为习惯和公民政治文化。如果人民、尤其是各级政府官员普遍缺乏守法、有德的文明习惯,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宪政民主即自由民主在欠发达国家的难产,文化要素比制度要素分量更重,这是因为,“文化的移植难于制度的移植”是一个普遍规律。

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踏入了“制度决定论”的误区,天真地以为只要破坏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就一切OK了。正是在这方面,成龙道出了“文化”(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反倒是比一些幼稚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尤其是比那些激进民粹民主派的“人民崇拜”还要高明一些。确实,如果“人民”都视法律为具文,“禁止乱吐口香糖”的规定又有何意义可言?它只能是和满街的口香糖渣子相映成趣而已。你总不能派警察看住每个人!而且,谁去看住警察?谁又去看住看住警察的人呢?
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就不过是通往地狱之路。那种纵容议员在议会里打架的民粹民主式“自由”(多数人即“人民”的意志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和砍掉罗兰夫人高贵头颅的革命暴政式“自由”(革命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实乃同出一门,迟早都要以“唯独一人有绝对自由,其余所有人都可能随时丧失自由”的个人独裁收场。
因此,不是“谁”来管我们的问题,而是“什么”来管——是法律和道德来管我们(法律可以说是最底线的道德)。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人很容易落入传统中国式的人治主义错误,以为秩序只能是被人管出来的;而法治则恰恰相反,是人人都要受法律之管,而且首先是管人的人要受法律之管。这“法律”则必须是普适性的正义良法,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尤其是要平等适用于政府官员和一切居于强势地位的人士。自由秩序的反面——专制秩序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缺失这个“平等普适性”,法律不但不能适用于政府官员和社会上层人士,相反,法律正好是他们手中用来任意侵夺被治者和弱势者自由权利的利器!这也正是当前大陆中国最带根本性的痼疾。所以,除了“自由的限制性”问题之外,还有一个“自由的平等性”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名人”们确实应当多所警惕,千万不要视自己实际享有的特权为理所当然,而把民众的自由权利视为乱源。中国居首位的问题也许就是:有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大多数人的自由缺乏切实的保障;而台湾民进党意图实施的民粹民主则是倒过来,多数人(本省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少数人(外省人)的自由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受约束的人们本身就是乱源,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们势必起而反抗,于是乱上加乱!

成龙在博鳌论坛这一番语意含糊的高论,原本可以作为我们理性、自由平等讨论“何为自由”的契机,却如同我们惯常所见的那样,引来了无数中华子孙粗野的恶骂,真理之门就此封闭。自以为正义在手,自封为道德审判官,把自己摆在一个正义的制高点上专门对别人作道德审判,这是我们中国人自古相沿的传统惯技。然而,这似乎并没有使我们成为特别有道德的民族。《圣经》的教诲与此正好相反,它再三让世人“不要论断人;你怎样论断人,就怎样被人论断”,于是,基督徒专门反省自己,大大地宽恕别人。哪种做法更好些,请读者诸君自行判别吧。
先写这么多吧。下回再说说什么是民主。
韩寒加油!我们力挺你到底!!
(周拓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治理通讯》总编)2012/1/15


韩寒加油!(之二)
   上篇讲了“革命”的定义。这一篇要讲讲什么是“自由”。
   对我们每个人作为“人”(而不是奴隶,不是畜生)都生死攸关的自由,是指政治和社会自由;简单说,就是法治、宪政、人权保障。我还是引那位大师的另一篇文章吧:
《成龙真错了吗?》
  “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被雅各宾党人砍掉美丽头颅的罗兰夫人这句名言,从字句上看简直反动透顶。同样,成龙大哥的“香港和台湾自由太多,所以太乱”的名人之言如果作字句主义的解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观。
  但字句主义从来不是一种好的解读。国人最擅长的“阶级分析”(成龙代表某特权阶级)也并不高明——至少,从成龙的慈悲之心、慈善之行来看,很不像是特权阶级代言人。
  好的解读在哪里呢?
  愚意以为,关键在于我们不惯于深思“自由”与“秩序”的复杂矛盾关系。
  
  按照百姓的健全常识即可理解,自由确实和“乱”有不解之缘。甚至,无论从逻辑还是从实践上说,如果各自推向极端,“自由”与“秩序”(秩序是“乱”的反面)干脆就是相互矛盾冲突,不能并存的。即便不走极端,两者之间虽然并非不相容,但仍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秩序多,则自由少;自由多,则秩序乱——这是常人理性很容易理解的客观现实。就此而言,成龙并没有错。人是需要管的,这也没错。成龙还说,你如果不自爱,滥用自由,政府就要来管你,这话不但不错,简直就是至理名言!他怎么就会惹翻那么多的“正义在手之士”呢?
  问题恐怕出在一个普遍的误解上:我们以为一切值得拥有的好东西(“普世价值”)都是绝对的好,所以应该推向极端,使之神圣化,使之“完全彻底”实现;并且,这些好东西相互之间都是和谐的,所以最终一定可以一揽子实现。但这是根本错误的,事实恰好相反。所有的“人间天堂”乌托邦幻梦,都是建立在这个“终极和谐”的错误假定之上,造成的却是人间地狱般的灾难性后果。英国著名自由主义学者以赛亚.伯林对此早有系统论述,读者诸君可以参读。
  其次,“乱”一定是坏的吗?看没看过一大群小孩子玩得尽兴时,满院子疯跑的情景?只要不伤到自己和别人,这种“乱”有什么不好?没有乱,就没有自由,“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你要自由,就不得不容忍“乱”,世间之事本来如此!
  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样的“乱”是应该容忍的?也就是说,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种办法是走极端。于是有各执一端的“极端秩序主义者”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前者厌恶一切自由之乱,由此主张专制权力的铁腕管制,成为专制秩序之拥趸;后者则痛恨一切秩序之束缚,因而要求摆脱一切束缚的“解放式自由”,变为无政府主义的信徒。
  幸而,世间还有另一种制度安排,那就是“自由宪政”,也就是“自由秩序”,或“法律与道德约束下的自由”。它竟然能够把“自由”和“秩序”这两个相反的价值目标组合成一种恪守中庸之道的所谓“共和主义的混合制度”,让它们虽说不可能彻底和谐,但确实做到了“相反相成”,大体上和平共处,堪称人类文明的一大奇迹!简略言之,其要点如下:
  
  首先,划出一个尽可能宽大的,“不涉他”(不妨害他人)的领域,叫做“私域”;在此私域内,给每个人以充分自由,任何人(无论个人、多数群体或政府)不得侵犯。
  第二,把这些私域内的“个人自由”用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予以列举,然后以法律和其它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分权制衡、代议制、两院制议会、多党竞争、公民独立自治的NGO,等等)给以切实保障。这些“个人自由”就叫做“人权”,即每个人平等享有的基本自由权利。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尤其是政府)如果侵害这些基本自由权利,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三,一旦进入“涉他”的领域,自由就要受到限制——“你挥拳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只要生活在社会之中,就会影响他人,就可能伤及他人的权益,此时,就必须学会相互妥协,互谅互让,也就是限制自己的自由。因此,我行我素、随心所欲、放纵不法的“解放式自由”不过是种反社会的主观狂想。
  第四,“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了法律和相关制度是不够的。法律和制度要实际发生效力,必须配合“公民的觉悟”,“人民的素质”,即相应的文明礼仪、道德伦理、行为习惯和公民政治文化。如果人民、尤其是各级政府官员普遍缺乏守法、有德的文明习惯,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宪政民主即自由民主在欠发达国家的难产,文化要素比制度要素分量更重,这是因为,“文化的移植难于制度的移植”是一个普遍规律。
  
  许多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踏入了“制度决定论”的误区,天真地以为只要破坏旧制度、创立新制度就一切OK了。正是在这方面,成龙道出了“文化”(道德是文化的一部分)对于自由的重要性,反倒是比一些幼稚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尤其是比那些激进民粹民主派的“人民崇拜”还要高明一些。确实,如果“人民”都视法律为具文,“禁止乱吐口香糖”的规定又有何意义可言?它只能是和满街的口香糖渣子相映成趣而已。你总不能派警察看住每个人!而且,谁去看住警察?谁又去看住看住警察的人呢?
  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的自由,就不过是通往地狱之路。那种纵容议员在议会里打架的民粹民主式“自由”(多数人即“人民”的意志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和砍掉罗兰夫人高贵头颅的革命暴政式“自由”(革命是神圣的,不受法律和道德约束)实乃同出一门,迟早都要以“唯独一人有绝对自由,其余所有人都可能随时丧失自由”的个人独裁收场。
  因此,不是“谁”来管我们的问题,而是“什么”来管——是法律和道德来管我们(法律可以说是最底线的道德)。在这一点上,我们中国人很容易落入传统中国式的人治主义错误,以为秩序只能是被人管出来的;而法治则恰恰相反,是人人都要受法律之管,而且首先是管人的人要受法律之管。这“法律”则必须是普适性的正义良法,它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尤其是要平等适用于政府官员和一切居于强势地位的人士。自由秩序的反面——专制秩序的根本问题,恰恰在于缺失这个“平等普适性”,法律不但不能适用于政府官员和社会上层人士,相反,法律正好是他们手中用来任意侵夺被治者和弱势者自由权利的利器!这也正是当前大陆中国最带根本性的痼疾。所以,除了“自由的限制性”问题之外,还有一个“自由的平等性”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上,“名人”们确实应当多所警惕,千万不要视自己实际享有的特权为理所当然,而把民众的自由权利视为乱源。中国居首位的问题也许就是:有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大多数人的自由缺乏切实的保障;而台湾民进党意图实施的民粹民主则是倒过来,多数人(本省人)的自由不受约束,少数人(外省人)的自由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受约束的人们本身就是乱源,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人们势必起而反抗,于是乱上加乱!
  
  成龙在博鳌论坛这一番语意含糊的高论,原本可以作为我们理性、自由平等讨论“何为自由”的契机,却如同我们惯常所见的那样,引来了无数中华子孙粗野的恶骂,真理之门就此封闭。自以为正义在手,自封为道德审判官,把自己摆在一个正义的制高点上专门对别人作道德审判,这是我们中国人自古相沿的传统惯技。然而,这似乎并没有使我们成为特别有道德的民族。《圣经》的教诲与此正好相反,它再三让世人“不要论断人;你怎样论断人,就怎样被人论断”,于是,基督徒专门反省自己,大大地宽恕别人。哪种做法更好些,请读者诸君自行判别吧。
  
  先写这么多吧。下回再说说什么是民主。
  最后再说一句:韩寒加油!加油!!
  
                                       周拓  2012/1/17

韩寒加油!(之三)
  韩寒写了《韩三篇》,我就写《周四篇》吧。第一篇讲的是“革命”如何定义,第二篇讲“自由”,这是第三篇,谈谈“民主”。
  俞可平老师有一篇大文,《民主是个好东西》,我非常赞成。我就接着他的话茬往下说。
  民主是个好东西,但这是指好民主。好民主才是好东西。也就是说,除了好民主,还有坏民主。好民主衰败了,堕落了,腐化了,就变成坏东西。好民主,就是自由民主;坏民主,就是民粹民主。
  自由民主的“自由”,上篇文章讲过了。而自由民主,就是自由和民主结婚,生下的女儿,就是自由民主。为什么是女儿,不是儿子?因为现在女权嚣张、男权衰微,说是儿子,我就“政治不正确”啦。
  自由民主的“民主”,是指“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就是第二代人权。但什么是“人权”?——
  人权,就是所有自由宪政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几个人权公约中所载明的,每个人都必须享有的、平等的自由权利。人权也有一个逐步递进的历史过程,从第一代人权的“最基本自由权”——生命、财产、居住、迁徙、择业、创业、经营、订约、信仰、思想、言论、出版、通讯、集会、结社……等等自由,到第二代人权的平等的政治权利,再到第三代人权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和社会福利权为核心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自由民主的民主是“权利”视角的民主,它是人权即自由权利的一部分,所以和自由完全一致,没有冲突。如果我们有勇气把自由民主的内在逻辑推到底,那么很显然,“自由”已经涵盖了“民主”(即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必要再单立一个“民主”的名目。自由民主就是、也只能是自由宪政——包含平等政治权利在内的自由宪政。当今的大多数西方人习惯成自然,省略了修饰词“自由”,把自由民主简称为民主,毋宁说是正好搞颠倒了。其实“自由民主”恰恰应该省略掉“民主”,简称为自由。
  
  那么,什么是民粹民主呢?
  这又得首先定义“民粹”。
  民粹主义,英文是Populism,又译为“民众主义”、“平民主义”、“人民党主义”等,其含义的要点大致可归纳如下:激进知识分子把农民理想化,幻想绕过资本主义在传统农村社会的基础上推行社会主义;迎合“人民”,反对精英;主张直接民主,反对代表制、反对代议制间接民主;反对外国人和外来者;不能容忍多元性;敌视个人主义、知识和文化;反对资本主义和“腐朽”的城市生活;等等。总之,指一系列冠以“人民”之名义的主张、活动和手段(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卑践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人民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历史是奴隶们创造的”等毛泽东的名言,正是民粹主义最通俗化的生动表述。
  
  至于什么是“民粹民主”,我看我还是引述大师吧:
  本源的、本义的,“不带修饰词”的“纯粹”民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粹民主起源于古希腊,它是指“多数人的统治”。请特别注意:民主的词义“人民的统治”中的“人民”根本不是指全体国民,甚至不是全体公民!“国民”即城邦全体居民当中只有大约1/10是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即自由民成年男性,奴隶、妇女、小孩和外邦移民都不在其中。而“多数人的统治”当中的“多数”,仅仅是指公民当中比较贫穷的那一部分人,即自由民成年男性中的中下阶层,那1/10人口中的多数穷人。
  可以说,实际上直到法国大革命的时代为止,人类历史上根本就没有过占国民多数的“多数人统治”这回事,这“多数”仅仅是极少数人(即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中的穷人;而法国大革命的“多数贫穷国民的统治”则毫无“统治”或“治理”可言,不过是多数群众的恐怖暴政、半无政府状态加上罗伯斯比尔的个人独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就是这么一幅景象吗?不过是罗伯斯比尔被毛泽东替换了而已)。多数人的统治(“人民的统治”)从一出世就名不符实,后来也从来没有名实相符过。
  更大的问题还不在此。对多达156种希腊政体做过比较研究的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古代希腊名为“人民的统治”、实为“少数自由公民中的多数平民(或穷人)的统治”的“民主”又有大不相同的两种:一种是以城邦全体人民的利益为依归,遵照正义良法而治的“温和民主”,后世把它称为“共和”;另一种是多数穷人只照顾穷人(与富人相对)或平民(与贵族相对)自身的阶级私利,不依照法律的、任意专断的统治,这就是“极端民主”。极端民主是温和民主败坏之后的“变态政体”,它起源于伯罗奔尼撒战争战败后雅典城邦民主的衰败期。此时的雅典城邦,公益心丧失,公民美德崩坏,共识破裂,各种人各谋私利、互不相让,阶级斗争、政变、内乱此起彼伏,最终以善于蛊惑煽动穷人,非法篡夺权力的“僭主”、“民众头领”的独裁和外族(马其顿)的征服告终。
  古代雅典的城邦民主产生于公元前五世纪,那时的人类文明还很幼稚;希腊则刚刚脱离原始部族社会不远,当然就更加幼稚。而恰恰因为希腊处于文明的幼年期,使得民主成为可能——希腊城邦民主无非是原始部落军事民主的延伸。也正因为如此,古代希腊的民主很不完善——首先是根本没有近代自由民主的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概念,当然也不会有相应的法治、宪政等等制度安排;其次,抽签当官、公民大会多数决策式的直接民主导致决策和治理水平低下,这是招致雅典最终战败投降的最主要因素;第三,希腊的直接民主离不开奴隶制所提供的经济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公民们绝大多数时间精力耗费于谋生,哪有可能成天开会搞政治?第四,希腊城邦无时无刻不处于战争状态,没有这种严重的外部威胁,城邦内部的团结互助很快就会烟消云散,变成阶级战争、贫富恶斗;第五,支撑雅典民主的浩大公共开支,很大一部分仰仗对提洛同盟(所谓“雅典帝国”)其它城邦的压榨剥削,而不是来源于自身的经济能力;第六,雅典城邦的强盛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有伯利克里斯等杰出领袖的领导,但这在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下恰恰是少见的例外,杰出人物通常不但不被信任,而且时时面临被“陶片放逐”的危险;第七,希腊城邦是小国寡民的熟人社会,和当代广土众民的陌生人社会根本不可同日而语;等等。试想两千五百年前的远古社会和当代高科技的信息社会差别有多大?这是小孩子都不难理解的,十足荒唐可笑的是,几乎全世界的左派却完全不顾两者之间的天渊之别,放任罗曼蒂克的幻想汪洋恣肆地泛滥,一厢情愿地把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甚至是直接民主败坏之后的极端民主当成当代的理想!
  其实不必费那么多理论的口舌,用一句最通俗的大白话来说,起源于古希腊城邦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无非就是穷人、弱者、无知者依仗人多势众,迫使富人服从穷人、强者服从弱者、有知识的人服从没有知识的人。揭去一切漂亮衣衫,究其实质,“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多数人的专制,再往前走一步,就是多数暴政,而这里的“多数”,就是指占人口多数的穷人、弱者、无知者。无论后来的一切极端民主派怎样费力替他们心目中的神圣教义涂脂抹粉,也无法掩盖“纯粹民主”亦即极端民主这一最核心的秘密。
  极端民主在随后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衍生出众多子孙——源于卢梭的法国大革命式的民主,巴黎公社式民主,直接民主,大众民主,“革命民主主义”的民主,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式的“大民主”, 20世纪六十年代法国学生造反式的民主,等等。其中和当前中国现实关系最为密切、根基最为深厚的,当属民粹民主。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实在就是登峰造极的民粹民主。所谓“民粹”,可以简单理解为“人民崇拜”(“人民”指多数穷人、底层民众、体力劳动者),把穷人神化、道德化,从同情穷人变成美化穷人,从美化穷人滑向歌颂贫穷愚昧,“富则修”,“越穷越革命”,“知识越多越反动”。
  
  如果我们把话照这样说清楚,那些胡批韩寒的胡扯就不攻自破了。所以我不得不说,韩寒了不起!最后,我还要再说一句:韩寒加油、加油、加油!!
  下一篇,谈谈民主需要什么素质。
                               周拓 20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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