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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乌木纷争看地权演进 / 余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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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7-2012 19:47: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从乌木纷争看地权演进 / 余以为
2012-06-07 22:52 | 阅读(174) | 标签: 时事观点 |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文章

2012年春节前后,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一小段枝桠,经鉴定确认是乌木。一个月后,吴高亮雇来挖掘机开始挖掘。这时镇上有人找上门,想合伙挖乌木,被他拒绝了。不料就在当晚,来了两个镇上的警察,劝诫他停止作业。随后镇政府声称乌木属于国家财产,出动警察、城管、救护车和起吊机,一共挖走七根乌木。接着,通济镇向上级部门打报告请求安置乌木,几个月过去没有下文。

吴高亮的乌木价值数百万,对于他本人是一笔横财,也能让同乡眼红,对于县以上财政却是小钱。如果为此个案需要大费周章,他们未必愿意出手。虽然将乌木收归国有能找到法律依据,但是民间挖掘、买卖乌木已经常态化,政府容易陷入选择性执法的窘境。一位与吴高亮同村的村民挖到一根1.8米长的乌木,就没有受到任何阻拦。

事情虽然不大,可是在这起乌木纷争之中,浓缩了人类社会数千年来土地产权演进的逻辑,值得玩味。

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是将埋藏物视同矿产资源。把地下的矿产资源与地面土地所有权分割,并且划归国家所有,不光社会主义阵营如此,英国也是这样。另一个极端是美国,美国地下资源跟着土地所有权走。作为最老资格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的地权安排竟然如此社会主义,可见在地权安排上,很难分出姓资姓社。

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承袭自法国雅各宾主义,但是土地问题,马克思站在雅各宾派对立面。1872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写道:“人们经常提到法国,但是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起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马克思把土地私有制当成新技术和大规模耕作的障碍,他断言:“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 法国原本也是封建大地主所有制,大革命时期政府将大地主的土地分给自耕农,才变成马克思批评的农民所有制。

英国最早并非大地主所有制,而是国有制。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登陆英格兰,打败英王哈罗德,他没收所有反抗贵族的土地,就像武王灭商之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威廉把土地分封给一同打天下的功臣们,封建领主对封地只有领有权,可以再分封或者招租,但是不能买卖,国王有权随时收回贵族领地。可是才过了一百多年,贵族们迫使英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从此名义上土地仍归王室所有,但是王室失去了对贵族领地的处置权,收税都要经过贵族议会同意。此后为了土地收益最大化,地权被一步步分拆细化。关键一步,是租佃权变得可以继承和买卖,变化主要由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契约引起,在零零星星和不知不觉中进行,以至于没有人几句话说得清英国的地权状况,不过变化方向是明确的,就是私有化。英国“圈地运动”闻名遐迩,那是反对土地私有的文学家起的名号,实际并不存在轰轰烈烈的社会运动,更没有血腥暴力。

英国土地私有化进程缓慢,直到现在也没有完成,地下矿产归国家所有就是尾巴。中国社会正好相反,特别早熟,秦灭六国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取代了封建所有制。但最早搞土地私有化改革的不是秦国,而是魏国。战国初年韩赵魏三家分晋,新生的魏国君主只是侯爵,历史负担小,所以有条件废除贵族封建特权,开搞土地私有化,史称“李悝变法”。

李悝是商鞅的老师,被称作法家第一人,但他在儒家也有地位,他是子夏的门徒,孔子的再传弟子,代表儒家平民主义一面。孔子早就看出苗头,曾告诫子夏:“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

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晰物产所有权。身为法家的慎到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人去追,但是集市上兔子很多,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明晰,不能再争夺了。

中国农地早就“定分止争”了,故农民舍得往土地中投入人力物力,在世界农业史上以精耕细作著称。英式农业正好相反,一直是粗放式经营,粮食长期依赖进口。英国工农业分化,误导了马恩列斯,以为工业化必需牺牲农业,可是美法的工农业就没有此消彼长,而是齐头并进。英国农业不发达纯粹是土地所有制落后造成的,美法的土地制度更适合农业。

土地国有制并非一无是处,好处是向外扩张的积极性高,英国如此,美国如此,苏联也如此。纽约原本是荷兰人哈德逊从土著手里买下来的,名叫新阿姆斯特丹。英荷战争期间,英王给约克公爵颁发土地权证,约克公爵率领英国海军把新阿姆斯特丹打下来,改名叫新约克。约克公爵当起大地主,英国多了一块殖民地。这成为后来纽约市民积极参加美国独立战争的肇因之一。美国独立后,东部十三州的土地很快分掉了,中西部新兼并来的土地一开始也是属于国家,一直在分,至今没有分完。

英国、美国的土地国有,处置权很明确的,在议会。只是不细分的话,不利于土地产出最大化,所以国有土地抛荒居多。中国目前的国家所有制比较复杂,省市县镇,四级政府似乎都能代表国家,又不代表国家。好处是各级政府向农民征地、征资源的积极性很高,弊端是不能定分止争。通济镇政府断然把吴高亮地里那七根乌木夺过来,茫茫然不知如何处置,总不能交给国务院、全国人大定夺吧?效率就是这么失去的。

中国从土地私有化的鼻祖,降格为土地国有的徒弟,精细农业变成粗放农业,又没有海外殖民地,一度饿肚子。香港1997年回归前,割让的香港九龙土地归英王所有,租借来的新界土地归原住民所有。受此二元模式启发,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总算解决了粮食自给问题,城市化也没有耽误。

城市工商业非土地密集型产业,土地国有制的负面影响相对不如农业大,但是别误以为国有制更优越。作为薪柴的乌木可以看做农产品,作为财宝的乌木绝对不是,它的价值是由市场交易发现的,没有交易官员不会知道那是宝贝。如果一早规定乌木全部国有,没有交易,那么政府一分钱收不到。放任交易,政府才能从中收税,这就是国有向私有演进的逻辑。

城市土地按价值算,本身就相当于乌木。据说第三次土改正在操作中,希望操作者多读点世界史,了解发展潮流,才不会妄自菲薄,当外国二遍学徒,吃二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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