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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李庄案”回归真相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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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8-2012 15:24: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让“李庄案”回归真相和法律
2012-11-18 02:30:05  新京报
  ■ 观察家
  李庄举出新证据,司法机关当积极应对,全面查证,还原真相,澄清事实。
  11月15日,李庄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告,要求追究当初重庆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警员涉嫌的徇私枉法罪。李庄称,重庆法院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对其宣判有罪。当年因为检举律师李庄而“立功”免死的“黑老大”龚刚模承认,“所谓李庄做伪证,都是专案组逼我举报……并按照他们编好的文字稿背下来,陷害李庄的。”(《晶报》11月17日)
  看来,发生于2009年年底的这起“律师伪证案”,又有了新的发展。当初在重庆打黑中,李被其当事人龚刚模举报,从其被拘捕到一审宣判只用了19天时间。之后,案件波澜起伏,二审李庄意外当庭认罪,有报道说其“认罪状”原是一首表达控诉的“藏头诗”;2011年李庄出狱前夕,重庆检方再次起诉李有“余罪”,旋即又撤回起诉;2012年初,原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犯下多罪,被依法判刑……
  一系列的案外事件,将李庄案弄得扑朔迷离、云山雾罩,它俨然成了法律界的“百慕大三角”。无论李庄是否罚当其罪,目前各种传言满天飞,已伤害到司法公信,应该被纳入司法渠道彻底解决。
  要树立司法公信,关键在正本清源,将李庄案“脱敏”,回归法律事实、法律证据本身。即,李庄做辩护时有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司法机关的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充分,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足以认定李的伪证罪?
  李庄《控告信》中转述龚刚模等人的说法称:龚刚模是被专案组逼着举报的,并按照他们编好的说法来陷害李庄,开庭时故意不回答问题、不讲普通话,也都是专案组警察授意的……这些信息无疑值得正视。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生效的判决“应当”重新审理。现在李庄举出新证据,司法机关当积极应对,全面查证,还原真相,澄清事实。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这次李庄向最高检提出控告,是让事件向法律回归,走出了第一步。
  十八大报告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李庄案,乃至其他对重庆打黑中有异议的案件,只能回归法律,甄别个案的司法公正、每个被告人的刑罚相当。我们不能因为相关领导的落马,就大而化之地认定打黑案必然都是“冤案”,这不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关键是要回归法律本身,不“以言代法”,把真相还给公众、让证据说话。
  □子且(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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