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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容易成为左派的原因探究和错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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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22-2012 18:2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风一般的男纸

知识分子容易成为左派的原因探究和错误分析

(一)   - 原因探究:关于知识分子之装B本性

写此文的一大动因是之前在撰写批判ObamaCare美最高院判决的吐槽雄文(第二部分仍在写)时涉及到一个相关问题,而直接动因则是此次奥黑连任成功。倾向支持奥黑(或支持民主党)的有大量固定群体,比如黑人、未婚女性等,显然每个群体作出这项选择都有其各自的理由和动机。我在此文中则单单挑出“知识分子”这个作为民主党主要票仓之一的群体来进行分析

作为论述的基础,首先是界定“知识分子”的范围。在本文中它是个较为广义的指称,大致是包括了第三产业中的所有脑力劳动者,尤其是wordsmith们,典型的是城市里的企业白领、教师、学者、新闻从业者、文艺圈、自由职业者等。而虽从事第二行业,但如果也喜欢动脑甚于动手并经常表达对社会问题的观点,也许也可以模糊地包含在这个定义范围之内。无可争议的是知识分子基本都是集中在城市里的,只有那里才有他们所提供产品的市场。这一点可以从美国大选蓝绿阵营的分布图中清晰看出,罗姆尼赢得了几乎全部的广大农村地区,而奥巴马则是赢得城市里的投票,可惜这不是国共大战可以农村包围城市。当然本文吐槽知识分子时具有党派中立性,而不仅仅指向亲民主党的那些,也会涵盖亲共和党分子(尤其是其中保守主义分子),只要他们认同“大政府”理念

知识分子阶层,从定义上来看就已经摆脱了艰苦的体力劳动成为四体不勤者,也许工作仍旧艰苦繁忙,但在生活上已经有了起码的物质保障。如马斯洛所说,人的需求是分层次的,一旦较为低级的物质生理需求得到满足,人便开始考虑那些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层面需求,如社会对其的尊重和认可、自身价值的体现。而这种追求的差别,反过来则是区分各阶层的特征性标志。任何一个人如果把自己定位在某一阶层,则必须具有、更关键的是展示出来符合该阶层的特性

知识分子尤其如此,这一阶层在通常意义上被定位于社会中较高的层次,就大部分人而言,进入这一阶层是他们的目标。知识分子或自视为知识分子的人,未必比以体力工作为特征的蓝领具有更高的收入,但却主动或“被迫地”要追求与下层人士所不同的需求,以此来彰显他们的阶层特性。用通俗话来讲,当代知识分子为了把自身与“劳力者”给明显区别开来,就得装B

这种装B体现在很多方面。最易观察的在有形的物质上,从装B的初级阶段喝星巴克买苹果机,到中级阶段穿戴名牌服饰,再到高级阶段像笔者那样为保持身材经常只吃蔬菜麦片奶酪等不含油食物,无一不是为了凸显出高素质白领的高端形象

但物质装B的条件毕竟比较低,知识分子们一贯鄙夷并唯恐被混淆成一块的暴发户们很容易就能刻意模仿出来,甚至经常由于更具有物质基础而能够青出于蓝而胜于蓝,知识分子们喝一杯咖啡而暴发户可以做到买两杯喝一杯倒一杯,知识分子们去168如家开房约炮而暴发户则直接抛出波特曼华尔道夫的房卡。这种屈辱是知识分子阶层不能容忍的,但却又无计可施

但没关系,知识分子的传统优势领域是在精神文化方面,此领域具有神圣不可被暴发户侵入性。所以在精神文化领域装B才真正是知识分子们的强项,是与暴发户和劳动人民拉开差距的地方。只要能守住这一阵地,知识分子在心理上终究能高于暴发户一等(而暴发户心里很可能也默认这一点),而这种心理优势十分有助于知识分子继续热火朝天地投入到为全社会提供智力产品的伟大事业中去

所以,装B也是一种生产力




(二)   - 原因探究:关于知识分子之装B的表现

于是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知识分子在精神文化领域怎样装B才能展现出他们与暴发户乃至常人相比更高人一等的地方?

首先回过头看看马斯洛提出的五大需求层次中的第四层(前三层需求对大部分知识分子而言早就已能被满足),即“尊重需求”。这一需求可被看做是知识分子在精神文化领域装B的内在动机,即需要被社会上其他阶层者所认同并赢得尊重

如何才能实现这一点?如果在专业知识方面,很多知识分子至少都还不错甚至很好,但由于社会各行各业之间隔行如隔山,专业知识的高低只适合打动本行业的人,不具有广泛的群众认同基础。对很多不懂英语的群众而言,一个美国留学的海龟英语教师与一个山木培训的毕业生两者之间业务水平很可能是难以区分的(如果事先不了解他们的各自学历)

于是,有一条装B的捷径就在知识分子间被普遍发现了,那就是“以德服人”:从伦理道德角度对大量社会问题进行公开性发表看法,以展示自身高尚的伦理道德情操。这就是所谓的“政治正确性”,知识分子们必须经此洗礼才真正与暴发户拉开差距。要做到这一点:

(1)       首先得信息灵通,知晓当今浮躁社会下涌现的常见问题,穷人、小动物、环境保护、民主之类都是关键字。这通常得有大量时间混在网上或者至少能经常接触其他信息传播渠道(当然,观看老娘舅之类的家庭纠纷节目就免了,这种问题在知识分子间拿不出手,怎么也至少得是非诚勿扰级别的节目,因为这涉及到了当代社会女性择偶观这类高层次的社会学问题),显然底层人民鲜有能符合此条件者;

(2)       其次是得看过一些书,了解一些写议论文的基本格式,并会运用起码的因果逻辑论证方式,以便以理服人。农民工也知道乱扔杂物砸到花花草草不好,但说不出那么多道道来,能够有条理地表达出事物的因果原委就是区分知识分子与农民工的一大利器。如果能时不时引用些高晓松、郭德纲、周立波之类的经典名人名言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则效果自然更好;

(3)       再次是善于遣词造句,能用通顺、组织良好的语言表达出来。最好能每几句话中含有一到两个英语单词,而且不能是小学里就教的hello、good之类基础单词,最好是6级英语也不考的超纲词汇或一些俚语;

(4)       再次是知晓通常的社会伦理规则,知道哪些行为会被伦理规则褒奖、鼓励、价值上可取或评价为“善”。关键一点在于只要某项“正义”行为在抽象伦理规则上属于正面评价范畴,就要无条件表达赞同支持,态度一定要坚决。至于做不做得到、花多少成本才能做到是当事人的事情,反正自己嘴上说说不花钱,不用太在意某些“正义”行为在特定客观环境下的可实现性……
      

(5)       最后是注意少说荤段子,多讲心灵鸡汤,尤其是在妹子面前,拒绝庸俗是树立知识分子形象的必要条件

一旦做到以上几点,知识分子阶层所特有的精神文化属性就光环附体了。大部分知识分子,由于文化基础较好,因此在通过短时间训练以后都能达成;个别人甚至还运用地炉火纯青融会贯通,不但面对既有问题时能够滔滔不绝的论证,而且还能够创造新的问题引领群众们进行课后思考,这就是典型的“公知”或“意见领袖”等级了。这足以令劳力者和暴发户们对知识分子们敬仰有加,因为这些言论观点已经处于一个他们平时几乎不会关注到的道德高地位置,在精神上俯视他们带来的快感是喝多少杯星巴克也得不到的。而对于一个诸如影视明星、政客之类的公众人物而言,具有道德上高尚的形象则就是个红并且能持续红的必要条件,哪怕私底下再黑暗龌龊,表面上必须表现得完全政治正确

常见的此类问题包括有:个人健康(如反吸烟)、动物保护(如收养流浪猫狗)、环境保护(如治理环境措施)、食品卫生(如整治某个食品行业)、福利救济(如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吃住医疗)等诸如此类。对劳力者而言,这都属于问题都属于“肉食者谋之”,基本不会关注更不会参与讨论。而知识分子们在这些问题上,则基本都十分熟知,大都在内心中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且会在各个公开平台上进行着观点表达。如果想进一步升级到“公知”或“意见领袖”,每天微博上就此类问题发个几贴几乎就是个日常任务


(三)   - 原因探究:知识分子在伦理问题上装B所犯的错误

扯了这么多后,终于要开始正式触及本文的核心主题:知识分子为何易成为左派?这个问题的答案蕴藏于知识分子们对社会问题形成观点并进行表达的过程中,虽然不太明显,却有迹可循

对于这些社会问题,当今的伦理规则提供了一些答案,即应当怎么做和不应当怎么做(或者从另一角度说,何种行为会得到正面评价而何种会被负面评价)。但另一方面,这些伦理规则进行约束的轻重程度和适用范围却没有那么统一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什么情形下该强烈反对、什么情形下只是作为轻微谴责、甚至什么时候需要考虑其他因素而重新判断,这些在适用具体案例时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完善的建立。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知识分子讨论的大部分问题都是现代性的,即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今程度时才涌现的;而在古代,这些问题甚至根本不会出现在人们头脑之中。而由于人类社会伦理规则的形成确立需要花费极为长久的时间,因此整个伦理规则对上述问题的判断体系并不十分完善,只有较为粗浅笼统的总体原则性标准存在,以供参考适用

就举动物保护为例,人类历史上形成的成熟社会伦理规则是以人为中心,对动物这种客体关注度很低;即使是与人较为亲近的家畜,长期以来是定位用于满足人类需求的,总体上伦理规则不会要求对之予以特别关爱。只是到了现代,人类生产力高度发达使得大量家庭可以饲养只以娱乐为目的的宠物,而物质的丰裕性也导致人类的爱心开始泛滥,得以延展到动物身上(古时人类只是物质性地利用动物)。人类爱惜动物,尽管原则上是被伦理规则所赞同的,但这种爱心之界限在哪里、到什么程度需适可而止、要结合考虑哪些特殊外界因素、某些情况是否有例外等等具体问题的规则仍是处于不断试错调整阶段,社会上对此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因此尚无法在伦理规则层面绝对化

从某种意义来讲,知识分子阶层绝不仅仅是构成社会舆论总体中的一部分,他们对信息把握的迅速反应能力是最强的,远胜于其他阶层,因此能紧紧追住舆论的风向标。而在较为新潮的社会问题上,由于伦理体系本身的尚不完备性,知识分子已经越来越多的成为舆论的引领者,甚至在创造舆论本身(即伦理规范的“立法者”)。他们有意无意地开始尝试设计起社会伦理应当是什么样的,并随之掌握了大量的话语权。谁听见那些工人农民们对动物保护乃至社会福利的观点了?他们通常只关心具体的有关切身利益的事务,满足于物质层面,而不是任何形而上的问题,而且哪可能像知识分子那样巧舌如簧、善于在存疑问题上说服别人?

但嗓门大并不意味着正确。恰恰相反,伦理问题之复杂性远远超过大部分知识分子的想象,可能只有其中的专门伦理学者才能意识到这一点。一个社会的伦理规则体系,简单地说是种这个社会的长时间实证的产物,而且这个实证过程永不终止。伦理规则作为一种只能“发现”而不能被“发明”的自然法,哈耶克把它称之为一个社会的“自发秩序”,即社会整体自我演变发展出来的规则体系,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人为刻意设计(反过来说,任何人也都没有能力设计出来)。它只能一点点脱胎产生于社会共同体内每个成员的长时间海量的试错行为,由此逐步累加而成的经验规律被世人所发现并认同,而任何社会都不可能跳开这一过程凭空迅速地产生一套伦理规则,哪怕是某个特定领域的伦理规则也不行;而且甚至不可能从另一个独立社会那里移植一套既有伦理体系过来。任何试图违背这些规律的尝试,本质上都犯了构建论的错误

不巧的是,知识分子阶层的特性正好与社会伦理形成的自发特性所相反。每个知识分子在参与社会话题讨论时,早已具有特定的知识结构,他们在早期学习中已被灌输了一个人为精心设计的知识结构,潜移默化地形成了一套或多套固定的逻辑判断、分析、整合的研究方法,以用于他的本专业工作。在此知识基础上,知识分子会进一步形成一种整体性的个人世界观,不知不觉地把其它本不熟悉的领域整合入他自己的专业知识结构之中,套用自有观念和方法来对跨界问题进行判断。于是常见的是工程师看待整个世界都是个大机器,医生则把其看成一个大的人体,一旦发现某些事物不按其预想判断的发展,便情不自禁地高呼“这不科学”。事实上,跨界的知识借用过程,通常只适合“借取”那些高度抽象、普适性的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并不多),再进行具体演绎;而任何一人的知识库中,其绝大部分都是具体化、情境化或专业化的,不具备跨领域的通用性。但可惜的是,尽管客观上存在这种知识的“非通用性”限制,知识分子的本质习惯是思考及表达,遇到问题时运用自身既有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已经成了一种条件式反射,而不管该些知识是否适用

于是,当知识分子阶层遇到伦理问题这类开放性的问题时,就开始不由自主地尝试调取自身的既有知识,仅基于问题的表面现象而提供一种确定性答案。他们很少深入调查问题的事实细节和深层因果关系,这种“事实判断”不属于他们的专业范畴,他们没能力、甚至也没精力这么做;相反,基于问题表象作出“价值判断”却对他们而言是轻而易举的,旧有知识体系、生活常识再加上片面性直觉,都足以被利用起来杂糅在一起,形成一个貌似有理的价值判断结论。至于那些知识或常识在本问题上的适用性则通常是被忽略的,但仅就装B而言,能形成一个价值判断的结论性意见就完全足矣,这足以震慑那些平日里只关注 “早饭吃什么、午饭吃什么、晚饭吃什么”这三个问题的下层人民和满脑子只想了晚上如何啪啪啪的暴发户们。不仅如此,知识分子形成结论背后的分析推理过程,通常不会被展示出来,这既无必要(仅提供结论就足够装B,非知识阶层通常不关注也看不懂分析过程),而且一旦展示出来反而容易受到其他意见相左者们的攻击

很显然,上述知识分子判断伦理问题的过程中,经常犯了两个错误(或至少是其中之一),一是建构主义的,二是科学主义的。前者让他们误认为伦理规则来自于人为设计,可以由单个人作出具体判断,而忽略了伦理问题的开放性特征,其实践道路有无数种可能性,只有经海量且长期的试错后才能摸索出一条大致正确的道路;后者则是把伦理学从哲学强行拉到了科学领域,适用于自然科学的方法和原则被认为也能够同样运用于伦理学,伦理问题可以被精确度量化,甚至在给定条件可以运用理性来精确推导出特定化结论。这两种错误都具有一定重叠性和同质性,即知识分子们致命的滥用理性的自负




(四)   - 原因探究:知识分子装B与成为左棍的因果关系

然而本文核心主题说到这里,还只是说到了一半。光对伦理问题的认知错误,还不足以就此把知识分子彻底带入左派阵营。哈耶克、弗里德曼、诺齐克等自由主义者都曾经以这种错误为出发点,进一步详细论证了知识分子们会因此普遍性地得出反自由市场的观点,即知识分子们会常把一些特定的客观价值目标(典型的如“平等”、“(功利主义角度的)效率”等)界定为伦理上最高的“善”或“正义”,认为要追求这些价值有时候可以牺牲“自由”,相反却鲜有认同“自由”才是最需要优先被保障的伦理目标。“自由”本质上是把价值给主观化,赋予每个主体决定自我价值追求排序的权利,这与“平等”“效率”之类要求所有人统一服从的客观性价值目标在概念上就不处于同一纬度

上述的这些经典论证在此就不再赘述了,而本文则要从另一个角度来挖掘知识分子的左倾原因和错误根源

如上所述,知识分子阶层在对社会问题进行伦理价值上的分析后,都会尝试得出一个结论性的价值判断(即人们应该怎么做或不该怎么做),以此显示自己相对于下层人民的精神导师地位,或者至少把自己与只停留于物质问题的劳力者区别开来

然而现实却是,这个社会却通常不是知识分子们预想或引导的那样在运行,大量底层劳动人民乃至暴发户似乎鲜有遵从知识分子在社会伦理方面的教诲的。知识分子说吃狗肉残忍,在网上对食狗肉者骂地热火朝天,狗肉销量并不因此减少多少;知识分子说该消灭餐饮行业中的地沟油,明知有地沟油的餐馆却并未因此被群众抛弃,甚至还有人觉得地沟油火锅更美味的;知识分子说咱们得环保所以得拆了核电站火电厂只用太阳能风能,结果太阳能光伏产业最近就不幸躺着中枪而亡,军功章上既有政府的一半也有知识分子们的一半。尽管不能说知识分子们在指点江山时像贝利评球那般“神准”,但很显然,现实经常比他们的理想要骨干很多

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1)首先,也是根本性的一点,知识分子们对社会问题作出的伦理判断,并不必然真正指向“善”,因为伦理只能是人们在大量实践的结果所高度凝结后的“经验性”产物,对经验实证性产物得出先验性结论,这种结论经常就是错误的;(2)其次,知识分子们的结论观点尚只能算是一家之言,尚未被纳入到固定的社会伦理体系之中,“劳力者”们也许对知识分子有种内心敬仰,但通常不会真正去遵照他们说的话来做,而是宁可依赖于自身经验乃至祖训来行事;(3)其三,人们在行为过程中尽管受到伦理约束,但并不必然对之遵循,道德上的“善”只是决定行为的诸多因素之一。人们通常会对遵守/违反伦理规则的后果进行利害分析比较,再进行选择,这一选择结果与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显然,不同价值观者会有不同的选择,因此必然存在违反者。就此方面而言,知识分子们关心的那些社会问题里,大都是脱离普通劳动人民生活较远的“小清新”话题,例如环境保护、爱护猫狗、食品安全之类,而得出的价值判断结论也都是脱离具体情境下可行性的绝对化判断。劳动人民们若要完全依照知识分子说的去办,则经常会感觉实行成本过高甚至根本就不切实际。因此,知识分子们所提出的“何不食肉糜”之类的训诫在没有强约束效力的情况下,都不会被“劳力者”们听从,或至少在“劳力者”个人价值观体系内不会放置在需要优先满足的层级

当知识分子们失望地发现这个现实与理想的落差后,首先是有一种挫败感,紧接着的是对“劳力者”们在错误道路上越走越远的现象而感到真心捉急,进而产生一种冲动想要纠正人们的实践行为,使之以符合知识分子们的伦理价值判断。知识分子的这种心理反应一方面是“辩护性”的,为了辩护自己观点必然是正确的,而错误的是现实世界;另一方面是“展示性”的,展示知识分子们那种强烈的改造社会的使命担当,以此进一步拉开与那些只会自我关注的“劳力者”们之间的差距。很难说这“辩护性”和“展示性”中哪者所占比例更高,但对于那些职业本身需要赢得公众喝彩才能发光发亮的公众人物而言(如文艺圈、公知),后者更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业界良心

自然而然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帮助知识分子实现这种改造社会的理想?现代人类社会已经取缔了私人间的暴力,知识分子本来也大都手无扶鸡之力,故不可能直接动手强迫劳动人民听话。其实答案已经昭然若揭 -- 现代社会唯一能合法采用暴力强制的只有“国家“这种存在 -- 以知识分子的头脑,想到这一点简直就是易如反掌。国家作为一种以社会为基础却又高于社会的政治共同体,可以以立法的手段首先确立“规则”,然后以行政手段保证“规则”被遵守和执行,这一产物简直完美契合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伦理领域的诉求。就这样,那些独立的、貌似独立的、被包养的、渴望被包养的知识分子们,纷纷投入了国家主义的怀抱,把霍布斯笔下的神兽利维坦再次被现代知识分子们召唤出来作为人类的救世主

于是,对于五花八门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知识分子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几乎都是标准化的:让政府来管(当然,具体管理的手段可能有很多种,罚款、监督、征税、拨款、收入再分配等等,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于是,国家(或政府)在知识分子的嘴里和心中都成了一剂万灵药,无论社会中发生了什么问题,政府立法执法总是效果好见效快有病治病没病强身,手到病除地把这一问题给解决。只要政府一介入,知识分子就不用再担心自己的理想和现实之间的落差,因为政府必然能够靠天生合法的暴力来抹平这一沟壑。而至于政府采取这些立法执法手段的成本如何搞定、政府收入的源头从何而来,知识分子们却鲜有提及甚至思考……呵呵这似乎不是他们的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而知识分子们唯一要担心的是另一个问题:他们的意见是否被政府所听取,以使得政府真正着手来实施他们的想法。于是知识分子们的焦点就随之移到了另一个战场上:如何对政府施加影响。在美国这通常表现为游说(lobbying),而在当前中国没有这种途径,于是就改成依靠舆论借力来试图影响政府,毕竟知识分子阶层无论在哪里都是舆论的掌控者。但无论如何,其宗旨和目的都是一致且明确的,即通过国家权力以强制手段来执行他们所认为的社会伦理,这被知识分子们认为是把国民从礼乐崩坏、堕落腐朽中拯救出来的终极办法


(五)   - 错误分析:伦理规范到底是如何影响人类行为的

知识分子们这种习惯于把社会伦理问题交给国家处理的态度,就是“道德的政治化”倾向,曾被哈耶克、波普尔等一批学者所批判过。要批判国家意志来强制执行社会伦理规则这一倾向的本质错误,必须从两个角度进行阐述:一是国家的本质目的是什么,其任务是否包含推行伦理道德?二是伦理以其本质特点而言,是否适合被国家所强制执行。由于本文的主题在于讨论知识分子而不是国家,又鉴于篇幅关系,故在此仅说说第二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将会在我另一篇批判ObamaCare美最高院判决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伦理规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前国家”产物,它的产生远早于国家。这是由于人类群体生活的需要,没有伦理规范就不可能使得人类社群能够演化发展,甚至能否存续到“国家”的产生都是个问题。当国家形成后,有一部分最必要、最低限性的伦理规则上升到了国家意志(即实然法律)层面,由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实施。但这部分规则都属于“保护性”或“制恶性”的规则,例如防止杀人、抢夺之类对人身、财产进行侵害的行为。显而易见,这种底线性规则是人类社会得以建立存续的基础保障,它们本质上是“消极性”的,出发点只是保护成员的私有控制物(包括其自己的身体和财产)免于受到其他成员的侵犯,而不是把干涉每个成员的积极行为来作为一项目标

而除此之外的伦理规则就是那些“扬善性”规范了,本质在于以“善”为目标,“积极性地”要求社会成员应该做什么或怎么做,并对每项行为进行一个价值上的评价。就其表现特征而言,这些“积极性”伦理规范所涉及范围更广、对人们所施加的要求标准也更高,远超过“保护性”规范;但就约束力而言则是柔性的(暂且不考虑它们被强行拉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的情形),以舆论为主来进行“非强制性”的执行。当某一成员未能遵守时,其所遭受的具体惩罚主要包括:舆论谴责、其他成员与其疏远化、难以获得其他成员帮助乃至社会放逐等。这些惩罚的共同特点都在于:不会侵犯违反伦理规范者的自由。举例而言,某人品行恶劣,作为惩戒,别人会批评他、拒绝与他说话、不与他进行交易、在他有困难时不予帮助等等,所有这些惩戒措施没有一项会侵犯到品行恶劣者的人身或财产权,却仍能产生惩罚效果,能让品行恶劣者意识自己的过错并间接促使其纠正

要探讨这些伦理规范具体如何引导人们向“善”,得从人类行为学的角度来解构一下人类的行为,进一步探察外界的伦理规范是如何嵌入式地对人类的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其为道德上的高尚或低劣)以及对之产生影响(将行为导向善的一面)

首先是对人类的行为的解构。人类的行为可以拆解成两个基本元素:行为目的和行为动作:

(1)       首先是行为目的,按奥派对人类行为的分析,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有特定目的或意图的,代表了此人想要通过行为达到他的某种预期目标,比如解决某个问题、满足某种需求(当然目标很可能是分层、渐进式的,即一个终极目标可以逐步拆解成多个低级、阶段性的目标,由此循序渐进地达成)。虽然人的行为目的通常是主观(不需要符合任何客观标准,比如经济价值最大化)且难以由旁人所辨识的,但伦理规范在评价人类行为时,必须首先得考察行为的目的是“善意”还是“恶意”(这与法律所不同,法律对行为评价时不一定考察行为目的或动机,这取决于具体法律而定,而社会伦理规范则一定会考察),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伦理上最终评价的一部分。通俗来讲就是“善意”的行为目标可为伦理上的评价而加分;

(2)       然后就是外在化的行为动作本身,这相对容易被观察到,所以伦理规范更不会放过对其的考察。既定目标下的行为的方式和手段通常是有多种选择的,这些选项可以进行互相比较,进而评判出各自在伦理规范上的褒奖/贬抑度。行为人在这些有这不同道德评价的行为方式手段之间最终择取了哪一种进行实施,则会构成伦理上最终评价的另一部分打分因素;

(3)       最后就是行为的结果,但其并不是人进行选择的产物,而更是一种行为和外在环境结合之下的产物。最理想的状态就是行为结果与行为目标完全一致,但现实中却经常不是如此。由于每个人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对外在环境条件的认知的局限性,行为结果常常一定程度上偏离于最初目标。正是由于行为结果并不完全在行为主体可控范围内,因此行为结果在伦理道德评价上所占分值也比较小,“好心办成坏事”在伦理道德上也有一定可取性(这是道德和法律的又一主要差别,法律对行为结果极为重视,甚至可以说是法律评价的核心因素)

显然,凡神智正常之人都能够自主地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而在作出此类选择之前,他必然会综合分析比较各种因素(暂不考虑在旁人眼中这个分析比较过程和结果的明智性与合理性):首先是外部客观环境的约束条件(限于行为者的认知范围内),各选项在此环境中的可实现性和对应成本,然后是各选项在诸多方面的优劣性,诸如带来多少物质利益、节省多少时间、增进多少人际关系等等。而这些所考虑因素中,也必然包含伦理价值判断,即“我的行为选择在伦理上是会被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程度如何?”

但伦理这一项在行为者的选择决策程序之中占有的比重有多大,却因人而异。伦理规范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影响则兼具外部和内部性特征,一方面是它客观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构成了客观环境的一部分,而不由行为主体所决定;另一方面伦理规范在约束具体个人时,其效果如何要取决于该人对这套规范的认同程度,行为人需要首先把外在伦理规范进行认同、接纳并转化成为自身行为准则后,伦理规范才实际起作用,这有点类似于“国际法必须首先转化成国内法后才能对该国生效”这一国际公法上的学说(仅是举例,不代表我赞同这一学说)。这种认同、接纳和转化可能是来自于内心真正的赞同一致,可能来自于对某种抽象、超验事物的服从(典型的如信奉宗教而对神的敬畏),也可能来自于对社会外界反应的预期和应对(如鲁斯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提出的日本人的“耻辱感”)。当然这几方面来源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综合在一起决定人类行为的自我道德判断

显然,一个人对伦理规范的接纳认同度越高,则其在行为选择时就越是会多考虑这一点,伦理规范对此人的影响比重就越大,进而越能够抵消其他考虑因素的影响或诱惑。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任何一项行为作出抉择,就是行为主体内部的一项战争:人的伦理需求与自我本能需求之间的一场战争。社会外界希望你对伦理规范的遵从能够战胜你的本能需求所带来的诱惑,并以此给予伦理价值上的正面评价作为奖励。反之,人在本能上的利益需求则千方百计想要诱使人摆脱伦理束缚。这两种势力之间的战争结果决定了行为者的不同走向。一个缺乏节操之人,可能为一点点蝇头小利就违背伦理道德规范,曹操曾评价袁绍“干大事而惜身、见小利而忘义”,就是此类人之典型;而像笔者这样品行高洁者,哪怕给五斗米都不能让我折腰的。“德性”高下正是藉此得以判断

一个社会若要真正和谐,其必然需要每个人尽可能那样朝着伦理价值中“善”的方向而努力,在选择决定行为目的和方式时尽可能把遵守伦理规范纳入考虑的重点因素,从而成为笔者这样的人品高尚之士



(六)   - 错误分析:国家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天然对立冲突

好吧,话题回到知识分子身上来。从表面上来看,知识分子也是为了社会伦理规范如何被切实执行而痛心疾呼,因而提出了“国家化”的方案,由具有合法实施强制权的“利维坦”君来保障一点。国家强制执行伦理规范,把它们升华成为必须服从的实然法律,其优势在于调节人们行为方面具有立竿见影的高效,不似道德约束那般绵软无力

但如果执迷于这一表面优点,则会陷入这样一个误区:只追求达到遵守这些伦理规范的效果,而忽视了追求这个效果的过程和方式是否正确。这个误区于是经常让人产生这么一种偏见:为了达到伦理价值上的“善”是可以不择手段的,比如用暴力强制的方式来确保实现“善”的效果(相对而言,伦理道德规范原本的“柔性约束力”则无法确保)

如果深层分析国家执行伦理规范这种以“强制”为特征的调节方式,可以发现其在本质上却是与伦理规范具有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

这种矛盾性来自于“调节”能够影响到人类行为的层面。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非强制性(即不侵犯人们自由)的规范,它尽管客观存在,但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却是内在精神上的,它的真正精髓在于使人们把伦理规范转为自身内在认同的一部分,并在行为之前把它纳入决策考虑因素范围,思量权衡拟采取之行为对自己欲望之满足度和对伦理规范的遵守度,最后选择出行为目标和方式。正是这种考虑、权衡和选择的综合结果,即行为主体最终是让他的本能欲望压倒了伦理道德要求,还是反之,真正体现了人的价值取向和“德性”高低好坏

而上述这个思考和权衡的过程隐含地假设了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者的自由选择权利。只有当人具有此项选择权时,才可能启动自我“本能需求”和“道德约束”这两者之间的“战争”。在行为者思考其行为目标和行为方式的过程中,无时不刻不贯穿着这场“正邪之战”。伦理规范正是藉此手段来尝试指引行为者挑取尽可能善的目标、并在诸多可行的行为方式只中选择最善的那个,并基于选择的结果而给予最终打分

因此,在伦理道德价值之轴上进行评判打分的基本前提是行为者具有“自由”。无自由则无德性上的判断,若一个人在行为前没有客观上的选择自由,则不可能对其行为进行伦理价值层面的评判,因此也无需承担道德上的责任。关于此点,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只有出于自愿的行为才能获得称赞或谴责,才具有道德的性质,而非自愿的行为则不具有道德属性,只能获得谅解和怜悯。举例而言,偷窃他人的财物在通常情形下是被伦理道德所否定的;但假设有人拿枪指着你,逼迫你进行偷窃(这属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意愿”、“违背意愿”和“无意愿”行为中的“违背意愿”情形),尽管从技术角度上看你仍具有“要么偷、要么死”这两个选项,但由于在伦理价值上生命相对于财产具有至高无上性,因此实质上来说你就根本没有选择。在此情形下,你即使遵照胁迫者的指示进行了偷窃,伦理规范也无法对你采取负面评价。行为者缺乏在不同价值之间的自由选择权,必然导致伦理规范评价的失效,而相应地道德层面的责任更无从谈起

一旦揭示了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由国家与伦理规范的内在冲突:伦理规范被提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则当事人便被剥夺了大部分选择权,唯有遵照法律行事。如果选择违反法律,则不但要面对法定的处罚,还会同时招致社会外界把他视为“违法者”的这种负面评价。因此,尽管当事人在国家法律的强制下,作出了一个看似“伦理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但这却并非出于当事人自我对伦理道德因素考虑权衡之后的选择结果(尽管若无此项法律当事人原本也有可能作出同样的行为选择),相反却是因外界强制造成的“缺乏选择”所致。本质上说,国家法律的强制适用性就是国家“代替”行为主体作出了价值判断,这种强制性的替代决策使得行为主体内心之中原本应有的正邪挣扎被取消,于是,伦理价值层面对该主体的评判就不再行适用。当事人作出此项行为是否有“德性”,已经无从判断,那只是他被强迫、被国家意志强行代替的结果。看到贫困家庭儿童难以吃到营养午餐而主动捐款资助,无疑是道德上的高尚行为,因为捐款者在内心认同并接纳了伦理规范上所提倡的“利人”准则,并使得这一准则成功压倒了“避免财产损失”的本性;但一旦这种“捐款”是国家所强制要求(国家的强制可能是隐性的,即可能以使用税收收入进行财政拨款的形式而发生),每个人必须认捐,则这种行为结果徒具一种“善”的形式,而本质上却无从谈起到底这些“捐款者”是否实施了一项高尚的行为,因为国家意志代替了他们的内心价值选择。靠强制手段来把所有公民变成“有德者”,最终结果就是从此再无“德性”的高下之区分

凑巧的是最近有人向我提出过与此问题相关的希腊神话中的一个例子,正好可以用来借鉴分析(有趣的是她举此例的目的原本应当为了反驳我的观点,幸亏我对希腊神话比较熟,否则都不知道如何回答):话说奥黑的本家、“德”字辈的奥德修斯在回家航行途中,路过塞壬们(也就是圣斗士星矢海王篇中海魔女Sorrento的神话原型)居住的小岛,这些塞壬会用动人的歌声把水手吸引过去,然后杀死他们。要想安全经过这段航程,要么就用蜡封住自己耳朵避免听到歌声,要么就把自己绑起来不得动弹。奥德修斯于是让其他人把他自己紧紧绑在桅杆上,这样奥德修斯既能听到塞壬那美妙的歌声又不会被诱惑去送死

分析一下这个神话案例:塞壬们的美妙歌声可以比作人类的本能欲望,引诱人类情不自禁地去追求。固定不动的桅杆可比作人类社会的伦理规范,阻止人们屈从于自身的本能、走向堕落。奥德修斯在事先从女巫喀耳刻那里得知听到塞壬们歌声的后果,于是进行了一场内心中的价值比较:选择之一是什么也不干,快活地吃着火锅听着歌直到走向塞壬之岛而死亡;选择之二就是把自己固定在桅杆上,能听到美妙歌声召唤,但在听歌过程中会承受看“双手被绑着看A片”的煎熬;选择之三就是用蜡封住耳朵,既听不到美妙歌声也不用面对抵制诱惑的内心挣扎。而其实这第三种选择在现实世界中参照意义不大,那只适用于已达到无欲无求、超凡入圣境界的圣人,平常人不可能压制住自我本能的诉求。所以如果要把此故事对比现实世界的场景,对奥德修斯而言实际只有前两项可供选择

奥德修斯最后是选择了第二项,即把自己绑在桅杆上。从此选择可以看出他的价值取向,即他认为即便承受痛苦煎熬,仍应当抵制诱惑。而正是奥德修斯的这种选择体现了荷马对他英雄形象的成功刻画,一个英雄就应该能够恪守外在规范的约束而压制住引诱你走向堕落的本能,“主动”选择绑着双手看A片才使得他的事迹值得广为颂扬。而这个故事中易被忽视的一个关键点在于:桅杆是一个外在无生命事物,不会主动强制要求绑住奥德修斯,同样船上其他水手也没有强行把奥德修斯绑在桅杆上,因此整个故事的原始版本里并没有任何事物对应于现实世界中“国家”那样的强制者。倘若荷马改写一下这段故事,奥德修斯一上船,就被水手们不由分说地绑在桅杆上,尽管事后得知这的确是为他好,但这种作法却剥夺了奥德修斯选择的自由,或者从另一角度来说是水手们直接替代奥德修斯作出了价值选择。于是奥德修斯身上原本应当具有的“英雄性”便立刻消散,既然任何其他人上船后都会同样被绑在桅杆上,奥德修斯也就因此泯然众人了





(七)   - 错误分析:由国家意志执行伦理规范的危害

因此,国家强制执行伦理规范必将削减伦理道德评判的适用场合,这会产生诸多潜在但深远的危害,甚至有使社会自我组织机能被瓦解之虞

每个生活在社会之中的人,每天都在进行无数项行为,同时也每天看到别人所做的无数项行为。因此每个人既是被评价者也同时是评委,评价所适用的依据就是已然形成的伦理道德规范。每一次评价别人的行为时,同时也加深一点自己对非成文的伦理道德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用以借鉴今后自己的行为。而每个人对这个外在规范的接纳和赞同,也正是在这个评价别人和被别人评价的过程中不断反思后强化巩固的,哪怕他有可能违反这些伦理规范。抢劫犯、杀人犯、窃贼,他们并非不知道或不认同“抢劫、杀人、偷窃”在伦理道德上所得到的负面评价,而是出于某些原因无法压制住人性中的弱点,于是选择走向了反社会之道路(但实际上在他们的作恶过程中仍然可能遵守某些底线性原则,即在选择行为方式时选择次恶而非最恶的那种,这就是所谓的“盗亦有道”)。但既然他们对什么是伦理规范所鼓励的或所禁止的有所认同,这些人仍有可能改邪归正,这通常需要外在环境因素发生改变的契机和一个内心中战胜自我本能的过程

而一旦由国家意志代替了人们在实施行为前作出伦理上的判断和选择,强行指令人们做什么和该怎么做,则人类本可通过每天实践而自我建立起来的价值体系便会受到削弱和破坏,人类会减少把自身行为与伦理规范这把标尺进行对比的实践,相反会去转而依赖于明确、直接的法律,反正按照法律做的肯定没错。久而久之,人们对伦理规范的理解认知能力必然蜕化,最终忘却如何辨析“善恶”

其次破坏的是人类追逐“善”的动力。伦理道德规范相对于法律的一大特征在于,前者对行为的评价是一个连续性光谱,,具体而言:同一种类的一组行为由于各自目标、行为方式和结果的不同,最终分别会得到自己的分数,分数越高则越“善”;“善”和“恶”并不是数轴上的两个点,相反却是两段连续的区间。对于行为目标、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这三个元素,哪怕是稍微改变其中任何一个元素,都有可能使行为者获得更高的“德性”上的评分。伦理规范就是以此方式来督促人们不断追求更高尚的行为目标、更利他的行动方式以及更有益的行为结果。对每个人而言,这是个无穷无尽的改善自我的过程,而整个社会就是靠无数个体的自我改善的叠加而达到更高文明阶段的

相反,法律对行为的评判只有“合法”和“非法”两种区分(当然违法有严重程度之分,会对应不同等级的惩罚),完全适用哲学中所说的“排中律”。人一旦处于这种黑白两分的评判体系内,其在行为前的选择过程中就只会简单追求达到最低限度的合法标准,确保自己不违法,绝无动力追求更高的“善”。这就好比任何一项资格准入考试,如果其作用仅在于赋予参加者进入某个行业的从业资格,那么达到及格线就是大部分人唯一的目标,超过这一分数线甚至考个满分,毫无任何意义。很可惜,法律一旦试图替代伦理规范的角色,所起的效果也是同样的,它在无意间阻止了人们在“德性”层面的进化,而是让他们仅仅成为一个个守法但不高尚的公民

就这样,由国家意志执行伦理道德规范,既瓦解了人们对于伦理道德的认知能力,又磨灭了人们不断向“善”的动力,其带来的必然结果就是伦理道德规范在人类社会中被逐渐边缘化、消亡化。这是最为可怕的后果,伦理道德规范既是人类社会演化发展的主要无形成果,也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客观体现,正是有了它才是使得“社会”这个事物具有意义。而伦理道德规范消亡的过程也就是社会自身功能被政府全面取代的过程,社会由此名存实亡。这是通常是促成极权主义的一个主要动因,历数人类史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极权主义统治案例,每次都是人们抛弃社会自发自理的运作机制、转而直接诉诸于国家、试图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所导致的。中国人最熟悉的莫过于改革开放前的那三十年,由国家全包全揽一切本应属于社会自理的事务,于是说一句话、看一本书、甚至吃一口饭都会被上升到政治问题的高度,由国家出面来解决,这就是极权主义的不二代表。知识分子们难道已经忘了这段令他们最为痛苦的时期,反而又怀念起国家主义的好来了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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