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9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罗洪启:权利、伦理与逻辑——为什么反对倒韩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11-28-2012 13:55: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罗洪启:权利、伦理与逻辑——为什么反对倒韩
发布时间:2012-11-28 14:29 作者:罗洪启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459次
  前言

  针对作家韩寒的网络“倒韩”运动已持续发酵近一年,至今尚未有结束的迹象。正如许多网友所说的一样(韩寒也承认这一点),“韩寒”就是面“照妖镜”,生动地折射出了中国当下的真实网络生态。最近被挖掘出的所谓新“铁证”更再次吸引了网友乃至是纸媒的注意,许多倒韩人士认为至此韩寒代笔事件已可“定案”,此时再相信韩寒者,非傻即坏。有网友还专门写了篇《倒韩的伦理与逻辑》(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ece6da01014ypj.html)来集中阐述其倒韩的“伦理”与“逻辑”,并邀约挺韩网友写《挺韩的伦理与逻辑》与之辩。

  “挺韩”是个引人误解的说法。反对倒韩,仅意味着反对以捏造、构陷的方式来对一名市场化作家及其父亲进行长年累月的攻击;而非意味着反对批评韩寒,更不意味着一定“挺韩”。因此,并不存在什么“挺韩的伦理与逻辑”,而只存在“反对倒韩的伦理与逻辑”。

  之所以在此次“倒韩”运动中支持韩寒,理由非常朴素,那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为我们不希望遭受像韩寒父子那样长年累月无休止的谩骂与无证据的构陷,同时也相信没有任何人喜欢遭受这种无休止、无底线的怀疑。

  随举一例--不妨请知名倒韩媒体人彭晓芸女士反思自己遭到网友质疑自己抄袭时的感受:网友将她的文章与疑似抄袭源的文章进行原文比对,原本是举报抄袭的惯用模式,虽然无法确定她是否真的抄袭,但这种抄袭质疑却无可厚非;而且,依照倒韩人士的证据标准,或许她抄袭的“铁证”程度要比韩寒代笔的“铁证”还要强许多。但彭晓芸女士的反应是什么呢--她向新浪举报网友违规。彭晓芸女士不妨反躬自身,如果方舟子及大量“倒韩军团”同时来指控“彭晓芸抄袭”、并对与你有关的一切公私域的事情都质疑、嘲讽、谩骂时,你是否还能淡然承受?你是否还依然同意之前对草根的倒韩运动所下的“理性”、“良知”之断语?假如韩寒也向新浪举报你污蔑他“商业诈骗”时你是否还同样认为这是他的正当权利而不会对其进行嘲讽?你自己主张的测谎仪是否也愿意加诸自身以证明自己没有抄袭?

  如果一个人在对待他人与对待自己时,只会持双重标准,从善意的推测,我愿意相信这只是一个人价值观与知识结构的限制所致;而若从恶意的推测,则只能说是成心构陷、故意抹黑。一个人若连面对自己信奉的原则的坦诚与勇气都没有,已失却了“诚”的根本,还动辄奢谈“诚信”,岂不令人齿冷?

  由此可见,之所以反对倒韩,不是因为韩寒是“偶像”、“天才”,更不是因为支持韩寒者是“脑残粉丝”、“利益集团”;而是因为倒韩人士所用倒韩方式本身就是野蛮的,这种方式无论是用在韩寒身上,还是用在彭晓芸女士身上,乃至用在任何一个写作者身上,都应当反对。所以,虽然我未必完全同意韩寒的观点,也绝不认为他是倒韩人士们整天刻意拔高以棒杀的“文学天才”,但仍然坚决反对这种倒韩方式。

  之所以反对倒韩,反对的是公众对他人私域的无止境的窥测、探视与骚扰--哪怕对方是众所周知的公众人物,反对的是一种恶意“有罪推定”他人的公共交往伦理,反对的是一种逼人“自证清白”的野蛮逻辑,反对的是一种罔顾事实与证据的认识论。

  一、公众人物不是挡箭牌

  “公众人物”是倒韩人士主张自己正当性的核心理由--韩寒是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到限制,所以对其质疑理所当然。

  但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原则并非万能的挡箭牌。在运用“公众人物”这一概念时,需要注意以下原则:(有关倒韩运动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之宰的关系,我早在此事刚刚开始时便写过一篇长文《公众物名誉权的弱化保护原则及其限制》(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28505&PostID=38468343 ),分析质疑名人的权利及其限制)

  第一、“公众人物”之概念

  学者对“公众人物”概念有许多辨析,也有许多分类方法,在此我将其简化为两类:一为公权性,一为非公权性。

  公权性之“公众人物”指与公共权力有关的官员,故也可称为“公共官员”。“公共官员”的收入由公共税收收付,其工作与每个人利益相关,而且我们都“无处可逃”,具有强制性;“公共官员”并不需要以“知名”为要件。

  非公权性的“公众人物”则指为公众广为知晓的人物,其收入源于本人职业或市场交易,而非公共税收,此类“公众人物”必须以“知名”为要件。韩寒属于此类。

  第二、“公共利益”不可轻用

  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并未有清晰界定,现实生活中,打着“公共利益”以侵犯私权者所在多有,因此,在运用“公共利益”时,应当持谨慎态度。比如,你不能想当然是因为韩寒名气大便将读者买他的书视为“公共利益”。对某事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可依据以下标准来辨别,这些标准未必完备,却无疑是“公共利益”的典型特征:

  ①、此事是否针对不特定之多数人?

  ②、此事是可选择性的还是强制性?

  ③、此事是否涉及公共税收?

  第三、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保护原则

  众所周知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公众人名誉权限制原则所针对的对象是“公共官员”,后来才扩张到其他领域的公众人物。因此,法律对名誉权保护的强弱程度应当是:“普通人>非公权性公众人物>公权性公众人物>知名公权性公众人物。”依此理,民主国家的总统名誉权、隐私权最小,所以美国、台湾的电视节目天天骂总统。

  而且,除个别案例外,我国法律尚未引入“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原因为何,想必大家都心知肚明。

  第四、为什么要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公权性“公众人物”与非公权性“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虽然均受限制,但其受限制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公权性“公众人物”名誉权之所以受限,是因为其收入源自公共税收,其私德的缺陷能引发公民对其滥用权力的合理怀疑,且其滥用权力又必然侵犯公民利益。故公民对其质疑权源于其“纳税”,也正因为如此,所以回应公众的质疑是公权性“公众人物”的义务。

  非公权性“公众人物”名誉权之所以受限,则是对现实话语权强弱的一种平衡。公众人物拥有强大话语权,普通人对其名誉的伤害对其无法造成实质伤害。故公民对非公权性之“公众人物”私德的质疑本身并无正当来源,而只是基于现实话语权不平等考量之后的一种衡平,所以回应公众的质疑不是非公权性“公众人物”的义务,而是其权利。

  第五、意见表达与事实指控有区别

  言论自由之本旨,乃在于防止公权力对私人话语权的侵犯与限制,而非赋予个人侮辱、污蔑、造谣他人之“权利”,否则,言论自由就不是捍卫自由社会的基石,而是公民互相内哄、内耗以致于最终集体沦为国家奴隶的罪恶渊薮,故言论自由的天然边界是个人隐私权与名誉权。

  意见表达无限制,事实指控则须防止侵犯他人名誉权。意见表达指个人的主观看法,事实指控则指对客观事实之认定。

  骂人“傻逼”、“脑残”、“草包”、“文盲”是意见表达(涉嫌人身攻击),指控他人“代笔”、“抄袭”、“诈骗”、“偷盗”则属于事实指控。

  我无意否定所有对韩寒这样一个公众人物的合理质疑,更不会反对批评韩寒本人及其文章;但请以“理性”自居的倒韩人士,不妨作一个“内部视角”的反思,近一年来的“倒韩运动”,究竟有哪些已经越过了“合理质疑”的边界--哪怕质疑的对象是公众人物。

  二、诚信与求真不是遮羞布

  “诚信”与“求真”是倒韩人士强调自身道德正当性的最重要的伦理依据。勿庸置疑,“诚信”与“求真”是两种值得追求的伦理价值,谁跟它们沾上边谁占理--这就是传说中的抢占道德制高点:谁也不敢说你的观点不对,谁也不敢公然反对“诚信”与“求真”。

  可问题在于,当你指责他人不诚信与虚伪时,你如何自证自己的诚信?喜欢用道德标尺量他人者需恒记:道德标尺只能量己,而非用来量人!试问:谁给了你勇气将道德标尺伸向他人?虚妄的“道德优越感”并不能证明你的诚信,更不能证明你比他人更有道德。

  因此,我们必须将作为私德的诚信与作为公德的诚信进行区分。私德诚信是私人交往的伦理;公德诚信则公共生活的伦理。私德诚信只能由与其有直接交往的私人来评判,他人无容置喙,这种评价完全主观化、个人化,没有在公共领域讨论的必要。

  公德“诚信”的评价则必须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评价对象必须是客观外显的具体行为,而不能诛心;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了物质或精神的伤害。不能将个人的记忆舛误、反语、嘲讽、开玩笑中出现的矛盾与错误皆归为“不诚信”,否则,没有人能经受得住这种道德拷问。

  “求真”也颇具道德意味。不过,自然科学领域内的“求真”理应从心所欲且没有终点;但在社会领域,“如何求真”却比“求什么真”更加重要、也更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将他人“物化”为客观的“求真”对象,是一种不道德的作法,不会被任何文明社会所接受。因此,当我们想去求社会领域的“真”时,首先应该扪心自问:我有没有权利和资格知道这个“真”?我探求此“真”的方式是否已经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正如李剑芒所说,以公域中可观察到的事实去推测私域中的“真”,是一种野蛮逻辑。

  不仅如此。即便是对我们有权利知道的“真”、而且自己求“真”的方式也没有侵犯他人权利时,也应该再次省思:我所探求的的“真”是一种什么样的“真”?我通过什么来确定这种“真”?--没有合理的“信任源”,便没有“真”。

  因此,“诚信”当反求诸己,而非责诸人;“求真”则当止于他人的“私域”。违背此两条原则,口号喊得再正义凛然,也不能改变其遮羞布的本质。

  三、逻辑:如何运用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认识能力--“类比与人的知识同在”,同时也是中国传统思维的典型特征。类比推理虽然不能像三段论那样能达到绝对的必然性,但若应用得当,仍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因而是一种重要的论辩方法。但是,类比推理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要件:第一、类比对象的必须真实;第二、类比对象之间必须存在本质的相似性。若不符合上述要件,类比推理就会出现以下逻辑缺陷(以下例子均为倒韩网友所运用的类比):

  第一类:将已证事实与待证事实类比:

  ①、将阿姆斯特朗骗局与韩寒代笔进行类比。阿姆斯特朗骗局已获得证实,证据有“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已经用长达1000页的调查报告”与“26位证人”。“权威机构调查”加“多名证人”已具备极强的证明力,可算已证事实;但对韩寒代笔事件则完全没有类似证据。因此,此类比的错误在于将已证事实与待证事实类比。

  ②、将加藤嘉一与韩寒进行类比的错误与此类似:加藤学历造假、履历造假存在客观化证据,谁都无法抵赖;韩寒代笔却没有任何客观化证据。

  ③、将盗用耐克商标与韩寒代笔的错误也与此类似。盗用耐克商标是客观事实,韩寒代笔却是待证事实。

  此种类比的的错误在于,给某人先定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然后再从无数既定负面案例中任意选取一个对象来与其类比。举个极端例子:先给张三安上一个猥亵儿童的罪名,然后从无数司法案例中找出个臭名昭著的猥亵儿童犯来与其类比,并疾言厉色地谴责猥亵儿童多么罪孽深重。在此类比中,猥亵儿童犯的猥亵行为是已证事实,张三猥亵儿童却只是一个虚假的待证事实。

  可见,将“已证事实与待证事实类比”的实质就是构陷--即便没有构陷的故意,起到的也是构陷的效果。

  第二类:将本质不同的类比对象进行类比。

  ①、将“毒奶粉、毒食品、地沟油”与韩寒代笔进行类比。以代笔与有毒食品不同为由来否定这种类比是无效的,因为类比推理并不需要细节相同,而只要求本质相似。但此处的类比却存在本质的差异:有毒食品会给他人造成实质伤害,受害人可以对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代笔却不可能对读者造成任何实质伤害,不具有可诉性。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可能对他人造成实质损害。知名倒韩人士彭晓芸、方舟子、戴建业等人对韩寒“误导青年”、“危险社会”的指控不过是一种想象--他们没有“代表”青年的权力。

  ②、将“剩菜”与韩寒代笔进行类比。上餐厅吃饭是一种契约行为,为顾客提供合格、新鲜的饭菜是饭店的契约义务,因此,提供“剩菜”是一种违约行为,一旦被发现,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买书虽也是一种契约行为,但买书的契约内容仅包括出版商为我们提供一本质量合格的书,至于这本书的实质内容是否值得读,则取决于个人的眼光与判断,你不能买了一本书看完之后,以不好看为由而退款。

  将两种本质不同的对象进行类比,其实质就是恶意栽赃。

  四、证据的证明效力、多重间接证据与优势证据

  倒韩人士相信他们对韩寒的质疑有充分的证据基础,并挖掘出一个又一个的“铁证”;然而,无论就证据的形式还是证明效力而言,倒韩网友所列出的大量“铁证”顶多也不过是一些猜测与推论而已,根本算不上证据。为厘清倒韩运动中的证据问题,以下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多重间接证据及优势证据几个概念作简要说明。



  (有关倒韩人士所列出的具体证据问题,我曾在2月份专门写过一篇批评赵鼎新教授的长文《立场先行下的捆绑式批判--评赵鼎新〈论方韩之争〉》(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28505&PostID=39040482 )对赵教授提出的所谓“比较确凿”的五重证据进行了详尽辨析,相信赵教授的文章被倒韩人士视为倒韩经典文献,许多人都读过,在读过他的文章之后,不妨参看我的批评。)

  (一)、证据的证明效力

  以“E”(Evidence)表示用来确定待证对象的根据,以“F”(Fact)来表示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以“E→F”(如果E成立,那么F也成立)表示关于“E”与“F”之间客观联系的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即背景知识,则对待证对象的证明过程可用以下逻辑公式来表示:

  (E→F)∧E)→F

  或者:

  E→F

  E

  ∴ F

  此公式的意思是:欲确认F为真,则其前提条件是:

  第一、“E”与“F”之间的客观联系必须真实可靠,即“E→F”必须为真,否则,即使“E”为真,也不能必然推出“F”为真;

  第二、“E”本身也必须真实可靠。

  为便于理解,我随举几个倒韩人士所运用的论证来对此公式进行说明:

  ①、通过错别字来证明韩寒代笔为什么无效?因为“错别字”(E)与“代笔”(F)之间的客观联系为假,所以其结论必然假。

  ②、通过韩寒的访谈时表现出的文学水平低来证明其代笔为什么无效?首先,“口语表达水平低”(E)与“代笔”(F)之间的客观联系为假,所以其结论必然假;其次,“文学水平低”(E)也只是主观评价,真假待定,所以即便之前的客观联系为真,其结论仍然假。

  ③、以韩寒博文先发于“fjfh6602”博客来证明“韩三篇”为韩寒父亲代笔为什么无效?因为此论证的基础--登录此博客者是韩寒父亲这一事实真假待定,即E为假,所以结论必然假。(有关此“新证”,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所谓韩寒代笔新“铁证”:一道逻辑与智商的测试题》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read.asp?BlogID=28505&PostID=48362621 可参看)

  倒韩人士不妨以此公式来反思自己所主张的所有“铁证”,是否真的那么“铁”?

  (二)、多重间接证据

  有关“证据”,倒韩人士很喜欢提的一种说法是:单个证据虽然不一定能证明韩寒代笔,但多个证据组合起来却可以证明韩寒代笔。

  司法实践中,确实经常以多重间接证据来定谳,所以这种说法颇易能迷惑部分不了解证据规则的网友。但须注意的是,就证明标准的“排他性”要求而言,直接证据与多重间接证据并无二致。

  多重间接证据何以能实现“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这是因为:单个的间接证据虽然只能反映待证对象的某种性质,但多重间接证据组合起来反映的独特性质在理论上虽然还存在有多个对象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却只可能为待证对象所独有--即具有此独特性质的对象的外延只存在一种可能(内涵越丰富外延越小原理),因此而能实现“排他性”。

  因此,多重间接证据并非由若干个或然性结论的简单相加而实现,而是因若干单个间接证据组合后所反映的性质增多,使得具有这种性质的对象范围缩小,并达到惟一的程度而实现。因此,组成证据体系的单个间接证据,既需要一定的数量,但又不是愈多愈好,更不是愈多就愈充分。也就是说,证据的充分性不等于证据的齐全性,更不等于证据的量。关键在于证据体系组合后反映的性质,是否只为待证对象所具有,即对象的排他性与惟一性。

  以证明韩寒代笔为例,你挑他手稿错别字再多,亦对证明代笔毫无意义--谁说原创者就不能写错别字?你再诋毁韩寒在访谈里表现得多少白痴,对证明代笔又有何意义--谁说原创者一定要口齿伶俐?……

  概括起来,倒韩人士所列举的“证据”,其实无外乎三类:第一类本身就是“待证事实”,不能以之来证明其他待证事实;第二类只是倒韩人士的“主观评价”,不能充当推理前提;第三类则是事实与待证对象之间毫无必然普遍的逻辑联系。以如此“证据”来证明韩寒代笔,何啻于缘木而求鱼?

  (三)、优势证据

  倒韩人土还喜欢强调“优势证据”概念,认为他们提供的证据虽然未必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确实程度,但已可算是“优势证据”,足以证明韩寒代笔。所谓“优势证据”,实际上是裁判者对证据可信度及证明效力的经验判断与内心确认,具有一定的盖然性与主观性,同时又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如:

  ①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②事实>推理;

  ③物证>言词证据。

  以倒韩网友对《三重门》代笔的质疑为例,韩寒至少拥有两大强有力证据:

  ①、手稿

  ②、韩寒同学的证言

  倒韩网友可能会说,手稿已经被证明是“抄稿”,韩寒同学的证言也因为有“利害关系”且存在互相矛盾处,因此完全不可信,但需要注意的是:

  ①、“手稿”是“物证”、同时也是“直接证据”;而“抄稿”却只是一种推测,未经证实;

  ②、韩寒同学虽与他有“利害关系”,却是“直接证据”,细节记忆舛误不足以否定其效力。

  因此,根据“优势证据”原理,不能用推测这种“弱势证据”来否定上述“优势证据”,更不能依据这种“推测”来认定“韩寒抄五笔打印稿”这种匪夷所思的事实;同时,证人证言虽然具有主观性,但若轻易将一个人十几年前的多名同学的证言全部都因为“利害关系”而排除,那么,便没有人能证明自己缺乏书面记载的一切经历!

  既然倒韩人士也强调“最重要的首先是事实,其次是逻辑推理”,那对质疑《三重门》代笔而言,首先面对的就是“手稿”与“同学证言”这两个基本事实,若不能用其他更优势的证据来否定这两个事实,则所有对《三重门》代笔的指责都不能成立。

  只有事实才能推倒事实,主观推测不能推倒事实--因为你的推理常常只代表你的偏见,而不代表事实。

  五、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司法原则,而且也是公共交往的文明原则

  “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是倒韩者与反对倒韩者之间在价值观上的一个核心分歧。许多倒韩人士认为,“无罪推定”只是刑事司法原则,而质疑韩寒不是给他“定罪”,因而不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而只适用民事司法上的“优势证据原则”。

  但是,“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司法原则,而且也应当是公共交往基本伦理。“发现真相”并不能自动赋予“有罪推定”正当性,没有人能在公共交往中承受得住“有罪推定”的质疑。个人在私底下按“有罪推定”原则议论某人如何,乃生活之常态,无伤大雅,但若将此结论公诸于众,则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

  若将“有罪推定”普遍贯彻于公共领域,则我们看到漂亮的女性成功者便可以质疑她通过出卖色相而获得进身之阶(复旦大学沈奕斐老师的分析);看到某学者突然买房便可以质疑他通过当五毛而获利;看到黄种人叶诗文打破奥运记录便可以质疑她服用兴奋剂……为增强说服力,我们不妨以倒韩人士身身为例来对此原则进行说明(以下例子仅为说明“有罪推定”之恶,不代表笔者观点):

  例1、我们能否依照“有罪推定”原则质疑吴法天是某部门的五毛?(方舟子的质疑)

  例2、我们能否依照“有罪推定”原则质疑方舟子有精神病?(张鹤慈的质疑)

  例3、我们能否依照“有罪推定”原则质疑彭晓芸女士与胡锡进暗通款曲?(一些网友的“诛心”质疑)

  例4、我们能否依照“有罪推定”原则质疑武汉陈国恩教授、戴建业教授潜规则女学生?(按照倒韩人士质疑韩寒“代笔”的推理逻辑:“代笔”在文坛很正常→韩寒代笔;“潜规则女学生”在高校很正常→陈国恩、戴建业“潜规则女学生”)

  按照倒韩人士的逻辑,上述质疑也并非要给吴、方、彭、陈、戴等人“定罪”,而只是为了“发现真相”。请问倒韩人士,你是否愿意用这方式去“发现真相”?

  倒韩人士可能会辩解说,他们对韩寒的“有罪推定”是有证据的,上述对吴、方、彭、陈、戴的“有罪推定”是恶意造谣、污蔑--请返回看上一节证据的证明效力:如果遵循我所说的“证据”标准,上述“有罪推定”无疑都是造谣;如果依照倒韩人士的“证据标准”,那上述“有罪推定”都是“合理怀疑”--只要以“有罪推定”为出发点而去罗织捕风捉影的“证据”,十条百条都不难找。

  因此,之所以要在公共交往中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是对韩寒的偏爱,而是因为这种原则无论运用在谁的身上,都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即便是将这种原则用在方舟子、吴法天、彭晓芸、陈国恩、戴建业这些倒韩人士身上,这种原则也并不会因此而变得文明。

  六、想象的“诈骗犯”

  许多倒韩人士运用自己丰富的想象力,为韩寒父亲编订了一个详尽的横跨几十年的“诈骗年谱”。在他们看来,这出诈骗大戏甚至在韩寒还没有出生之前就已经开始布局谋画,然后在韩寒高一时开始正式实施,并一直沿续到今天。

  这个“诈骗年谱”虽然编得活灵活现,犹如剧本般精彩,但只要对其“事实基础”与“因果关系”稍加反思就可以发现,这是虚构故事的能力,而不是逻辑推理能力。

  要揭穿这种“诈骗年谱”的荒谬性,一个最简单的理由就已足够:韩寒父亲既然以韩寒为招牌行骗十几年,韩寒这十几年里接触过数不清的出版人、记者及各色人等,为什么还能捂得风雨不透?须知世界上再精巧高明的骗术,也终有露出马脚的时候,为什么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直接证人来指控韩寒?

  许多倒韩人士总是轻率地将支持韩寒的知名人士斥为“利益集团”、将其他支持韩寒的普通网友则斥为“脑残韩粉”,如此简单的二元化思维还动辄以“理性”自居,岂不可笑!当你毫无根据地将“新概念”作文大赛中的所有评委作家、文学教授都污称为韩寒作弊的“共谋者”时,当你毫无根据将所有韩寒同学的“证言”都斥为“说谎”时,倒韩的朋友们,难道你真的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多大的冒犯?!

  能否意识到这一点,也是倒韩者与反对倒韩者之间显著的一种价值观分歧。这是“相信每一个人,直到他作恶”与“怀疑每一个人,直到他自证清白”两种价值观的分歧。

  倒韩人士难道没看到最倒韩人士最近为了一面“倒韩大旗”也争得你死我活吗?凡因利而聚者,必因利而散。如果真的存在所谓的“利益集团”,那十几年来,怎么没有出现一个因为“分赃不均”而出来揭发韩寒的污点证人呢?难道韩寒“利益集团”的人全都是活雷锋,全部都那么淡泊名利?

  由此可见,根本不存在什么所谓的“惊天骗局”,所有对韩寒父子“诈骗”的指控都不过是无中生有的想象与捏造。

  七、市场逻辑下的名人如何应对公众质疑

  许多倒韩人士指责韩寒名不副实、徒具虚名,“不具备与他的社会声望相称的真实能力和知识”,纯粹是“南方系”刻意“捧”出来的。因此,韩寒本人“诈骗”固然可恶,而“南方系”的“助纣为虐”则可耻。

  韩寒是否名副其实纯粹只是一种主观评价:有人觉得他是“时无英雄,使竖子成名”(似乎他本人也这么自嘲过),有人则觉得他完全配得上他的名望。况且,即便韩寒确实名不副实,也无可厚非--在市场逻辑下,个人的名望是其自身知识、能力、努力程度及各种外界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个人名望与其真实能力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知识与能力卓越者未必能得大名,反之亦然。否则,一个拥有700万粉丝的微博大V的“能力”难道是7万粉丝小V的一百倍?

  对“南方系”刻意“捧”韩寒的说法更是诛心之论。且不说所谓“捧韩寒”的说法本身不符合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南方系”对韩寒进行过不正常的高密度、大篇幅报道。而且,即便“南方系”确实对韩寒作过高密度的报道,也不过是因为韩寒本身就具有新闻价值,能吸引读者的关注。在市场化逻辑之下,名人与媒体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双赢的关系:名人通过媒体的报道来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媒体则通过名人的影响力而吸引读者的关注,无所谓捧不捧。

  另外,针对网上涌现出的种种“铁证”,倒韩人士习惯性的质问是:为什么韩寒不出来回应?甚至许多文学教授如戴建业、陈国恩,也呼吁韩寒用“公开写作”或“公开谈论文学”的方式来回应公众的质疑。

  “公开写作”既是一种野蛮的理念,同时实践上也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有关此种观点,我专门写过一篇《论“公开写作”的荒谬性》(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da80b601016fpp.html )倒韩人士可以参看),更为关键的是,市场逻辑下的名人如何应对公众质疑的决定权在自己,而不在公众--非公权性的“公众人物”对公众理论上不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应对公众质疑的策略选择实际上是一个基于现实利益考量的理性抉择过程:

  如果他觉得回应对自己有利,他就会选择回应;如果他觉得回应对自己不利,他就不会回应。韩寒选择不回应,当然是因为他判断不回应这种方式对自己最有利;你如果觉得韩寒判断错误,那就动用你作为网友的力量,继续倒韩,不买他的书、不关注他的微博、不看他的博客、不看他的比赛,让韩寒自己承担判断错误的代价,让他见证一下网友的力量。当韩寒的书没人买、博客没人看、微博没人转发、赛车没人看时,他自然就会站出来求公众关注--可惜,目前的倒韩人士尚未能让韩寒感觉到这种威胁。



  总之,对于一个不涉及公权力的公众人物而言,公众的关注就是他的衣食之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他的影响力源于公众,公众自然也可以剥夺他的影响力。我国在政治领域尚未有任何民主,在文化领域却存在一定意义的民主:我们的每一次购买行为、每一次博客点击、每一次微博关注、每一张电影票,实际上都是一次民主投票。要剥夺韩寒的话语权,无需那么多“诚信”、“求真”、“正义”等等之类的冠冕堂皇的理由,而只需要运用你手中掌握的选票--捂紧自己干瘪的钱包、看紧自己的贱手!

  附:本文证据部分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与“多重间接证据”这两节,主要参考了雍琦主编的《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一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