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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之:限权才能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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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9-2012 22:55: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要真正遏制腐败,就不能回避也不可能绕过权力体制这个根本问题。腐败与民主成反比,民主的程度越高,腐败的程度越低。因此,遏制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民主,限制权力
  腐败是致命的政治毒瘤,关系到执政者(不管他属于哪个阶级)的生死存亡,这几乎是历史不断重复上演的故事。因此,反腐败并非“中国特色”,任何一个清醒的执政者无不重视反腐败。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所有执政党中反腐败最自觉、最坚决的执政党之一,反腐败的成效也较为明显。

  反腐败形势严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导下,反腐败斗争在改革和开放过程中全面展开,为促进和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有力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党和政府先后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机构,恢复和健全了在“文革”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司法机构,并不断建立和健全了有关制度和法律,汲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摆脱了群众运动的消极影响,把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正常轨道,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战略和战役部署以及工作方法等理论和政策。在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始终立场鲜明,态度坚决,为这项工作提供了坚强的保证,而各级纪委、监察组织和司法系统的广大干部更是竭尽全力,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相互协调,排除干扰,不顾安危,有的甚至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为反腐败斗争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反腐败的成绩是很大的,这个成绩不仅表现在查了多少案子,纠正了多少不正之风,挽回了多少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人民对党的信任和赢得了世界声誉。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从总体上看,腐败现象没有因反腐败的力度加大而减少,相反愈演愈烈,形势依然严峻。首先,职务犯罪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中纪委向十八大提交的工作报告指出,从2007年11月到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其中包括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大批高级干部身陷囹圄,表明腐败已从基层逐步渗透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层。更有甚者,腐败已经不是个别事件,在某些地方和部门已经形成了大面积的溃疡。近年来,铁道部刘志军等案暴露,涉案人职务之高,面积之广,人数之多,作案之疯狂,影响之恶劣,实为建国以来所罕见,令所有关心党的命运的人无不瞠目结舌,扼腕惊叹。
  其次,腐败蔓延的领域越来越广。在改革开放初期,腐败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价格“双轨制”捞取差价好处,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占群众利益即所谓不正之风。在一定时期内,政法、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还是比较干净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领域也未能幸免,权钱交易开始盛行,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寻租活动,除贪赃枉法、权钱交易外,假文凭、假学历、假职称等不正之风和所谓的“学术腐败”也大行其道,人们痛心地看到圣洁的殿堂变成龌龊之地。
  令人更加痛心的是,腐败的魔爪已经伸向了权力——官位本身,卖官鬻爵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已经泛滥成灾,成了某些权势者敛财的重要资源和手段。官位作为一种商品,成了官场上的抢手货,极大地损害了“先锋队”的形象。不仅如此,某些地方党政官员为了争权夺利而与社会黑恶势力勾结在一起,悍然出重金雇请杀手对付自己的政敌,置自己的同事于血泊之中。
  再次,人们深恶痛绝的各种不正之风纠而不止,有的甚至愈演愈烈,呈“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之势。比如,官员的吃喝玩乐之风纠正了吗?没有。不但没有纠正,而且越来越严重。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的高级酒店、休闲山庄、度假胜地,花样翻新的足浴、洗浴、桑拿、按摩,超越名牌的各种“极品”比比皆是,性服务持续泛滥(这些场所进行的非法活动如黄赌毒是有黑道和白道保护的)等,不都是冲着有权者而来的吗?这些有权者大享了口福、眼福、肌福之后,可以不付一金扬长而去,因为早就有人用公款“埋单”了(有的虽然是由老板出钱,但这钱也是官商勾结盗窃的国家公款)。对某些官员来说,享受了“一条龙”的服务,自己又不用花一分钱,何乐而不为。至于“两个务必”,那是说给别人听的。
  民主党派九三学社在今年“两会”上的提案披露:目前,全国一年公款吃喝的开销已达3000亿元。如此庞大的公款吃喝数额,挤占了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除减轻农民负担,中央采取了费改税、取消农业税等措施,颇有成效,但其他的不正之风,诸如收受红包礼金、医药市场的混乱、教育乱收费等,解决了吗?没有。所以说,腐败愈演愈烈并非言过其实。
  腐败之源
  这些年,中央明确提出要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但腐败的源头在哪里却众说纷纭。其实腐败的源头只有一个,就是权力。其他的各种原因,都不能触及问题的根本。
  反腐败必须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出发,即我们的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党,而是由纳税人养着的一个庞大的职业家执政集团,握有由宪法规定的不能转让、不能分割、不能移易、没有强大政治力量与之抗衡的绝对权力。腐败是对权力的滥用,而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一切权力运行的铁律,任何阶级、集团、个人都不能逃脱。
  不错,我们党在意识形态上旗帜鲜明地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权力观,但这只是“应然”,而不是“实然”。权力天然地具有腐蚀性,意识形态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减弱这种腐蚀性(比如,对意识形态的忠诚达到狂热状态时),而不能消除这种腐蚀性。因为人性从根本上具有两面性,既可能为善,也可能作恶。的确,我们党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但这并不说明他们就不存在人性的弱点。这种人性的弱点一旦与绝对权力相结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就会暴露无遗,任何道德的说教都不能使其收敛。这已经为历史所充分证明。所以,真正要遏制腐败,就不能回避也不可能绕过权力体制这个根本问题。
  在绝对权力的体制下,不可能有效地反腐败,因为:
  一,权力越位。没有边界的权力是最大的祸害。实行民主宪政的国家,都对权力规定了清晰的不可逾越的边界。权力的合法性是权力最大的边界。在现代,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人民依照法律程序授予,而不能假借“天命”或其他任何形式自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她的儿女为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英勇献身和正确领导换来的,是中国人民认可和拥护的。但是建国60多年了,她的各级领导干部仍然沿用战争时期的体制来任命,不经过人民的选举,或者虽有选举形式实则由党来决定,严格说来是违反民主原则的,特别是任用那些“人民不要党要”的干部更是非法的,是权力“越位”的重要表现。党权越位的再一种表现是党政不分、党企不分、党群不分、党社不分、党法不分,到处都是“看得见的党的手”。权力就是利益,更是稀缺资源,因此人们看重权力,不愿意放弃权力,用钱购买权力。同时,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终极目的和权力正当性的根本依据在于保护权利。因此,权力侵犯公民的权利,干涉公民的自由,或者不接受人民的监督,就是一种严重的权力“越位”,在宪政民主国家就是违宪。权力的本源来自于人民,即主权在民,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是永恒的,不可移易的,但是受人民委托的执掌权力的人和政府却不是永恒的、不可移易的。因为人民有权选择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没有限期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缺乏合法性的。
  还有一种重要的权力“越位”,就是权力直接进入市场。这是现阶段我国腐败滋生蔓延的重要根源。有人说我们现在搞的是“权力市场经济”,我不赞成,但权力在市场的各个领域无所不在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是因为党和政府掌握着几乎所有重要的社会和自然资源、大量的国有企业、各种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权力以及人事任免权力。这些可以给人们带来利益的“领地”,成为令人们垂涎欲滴的“唐僧肉”。
  再加上行政行为封闭运行和市场规则不完善,给寻租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所谓寻租,就是泛指政府干预或行政管制市场竞争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即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既然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能够创造差价收入即租金,自然就会出现追求租金即“寻租”活动,其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如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通俗地讲,“寻租”就是权钱交易。这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上一种最普遍、最严重的腐败形式。只要权力直接进入、影响和支配市场,我们规定的种种制度如工程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等都会成为一纸空文,权力会变着法子规避制度,或者赤裸裸地否定制度。权钱交易不仅制造了许多贪官,而且制造了许多“暴富”,“暴富”者又制造了更大的贪官,更大的贪官再制造了更大的“暴富”,如此恶性循环,急剧地加速了两极分化。更有甚者,一些贪官竟以发展经济为名把暴富者拉入政治组织,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各种名誉职务,甚至拉入党内,为他们提供政治资源。这样久而久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上,在我国就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特殊利益集团,其危害可想而知。
  2005年8月7日,广东兴宁大兴煤矿发生严重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面对震惊全国的重大事故,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的张德江大声疾呼:“我们有法,为什么不去管,为什么就不敢管!”这种“无奈”,恰恰证明了法律不是约束政府官员或官商利益代表者的利器,恰恰说明了一些当权者和执法者正在以人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剥夺他人利益乃至生命的权法交易的游戏。
  权力越位,以党治国,党政不分,管了不少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党和政府担当了社会保姆的角色,必然造成一个全能的政府,制造一个机构重叠、庞大臃肿的权力机构,成为纳税人的沉重包袱。尽管国家经费甚巨,但因官员数量过大,他们名义上的人均工资收入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手中掌握着权力的官员们面对软弱的权力约束机制,肆无忌惮地敛财,这也是腐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反腐败的主体错位。如前所述,我们党对自身腐败问题高度警惕,始终把反腐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这是大好事,但反腐败的主体却错位了,党几乎成了反腐败的唯一主体,而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真正主体——人民却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毛泽东说“只有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而现在的情况是面对严峻的腐败形势,“人民没有起来”。我国人民至今还未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对于公民来说,权利就如战士身上的盔甲。如果公民没有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自愿结社团体,就失去了抵御权力滥用的强大屏障;如果公民没有普遍的选举权,就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的代言人和政府,而选举权是对权力最有力的监督。
  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人民痛恨腐败,期望党和政府反腐败;另一方面,又违心地逃避或顺应腐败,面对腐败分子的淫威首先是抱着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实在躲不开就千方百计地去“打点”,抱着破财消灾的心理不惜倾家荡产去填充腐败分子贪婪的欲壑。人民的眼睛是最明亮的,遗憾的是他们在腐败面前却装聋作哑,这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使之更加肆无忌惮。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变,何谈反腐败。党虽然是反腐败的强大动力,但党内的腐败分子又是反腐败的主要阻力。说反腐败的主要阻力来自党内一点也不过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之流会真心去反腐败吗?在有的地方,腐败分子已经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他们联合起来抵制反腐败。因此,只有人民起来,反腐败才有希望;人民起来之日,才是腐败得到有效遏制之时。
  三,监督缺位。这既是绝对权力之因,也是绝对权力之果。绝对权力是排斥监督的,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权力。我们党是很重视监督的,而且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监督的措施,也收到了一定效果。但冷静观察,我们党的监督是严重缺位的,它不仅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反而为权力所利用。
  从纵向监督来看,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缺少自下而上的监督。即使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也存在缺位的现象。例如,党中央可以对全党实施监督,但谁来监督党中央及其领导机构的成员呢?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名义上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但这个“最高”是虚位的,发挥不了监督的作用。党的每届代表大会开过以后,随即销声匿迹,要等五年以后下届党代表大会的召开,但仍然是重复作业。再看看自下而上的监督。从理论上说,下级可以监督上级,全党可以监督中央,并且写入了党章,但实际上很难办到。因为我们的干部制度是实行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实质上是党决定一切,更具体地说是上级决定一切,再具体地说是“一把手”决定一切,上级掌握着下级的升迁予夺之权。在这种体制下,下级取悦上级还忙不赢,谁敢在太岁头上动土?能做到洁身自好就不错了。所以,“一把手”成为腐败的重灾区绝非偶然。薄熙来一案的揭露,绝不是偶然的个别事件,他就是在这个土壤中滋生的,很值得人们深思。
  自下而上的监督最大的缺位是党内民主不足,党员的自主和主体地位没有确立。其最集中的表现是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不敢讲真话。前些年,安徽省纪委的同志在总结该省有18个县区委书记因卖官而犯罪的教训时说,“正是绝大多数干部的沉默,毫无责任的沉默,形成了这些贪官们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的黑色土壤”。人们不能不问,他们为什么沉默?而且是“绝大多数干部的沉默”?其实是“绝大多数干部”面对有权势的一把手不敢说不、不敢讲真话。为什么不敢讲真话?因为党内缺乏民主机制,因此沉默本身并不是腐败的“黑色土壤”,党的陈旧体制和缺乏民主才是腐败的“黑色土壤”。所以,没有党内民主而侈谈什么廉洁自律、多少个“不准”和各种制度都是无效的。
  从横向监督来看,监督缺位表现之一,是一党独大。我们现在实行的是一党领导,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一切的地位,而且是不可动摇的,没有与之制衡的强大的政治力量存在。从一定的历史阶段来看,这种体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以减少政治上的干扰和碰撞,保持社会稳定,使中国共产党可以集中全力带领中国人民奔向全面小康社会。但从执政规律来看,这是要冒巨大的政治风险的。因为一党独大,没有强大的外在监督,党很容易走向腐败。因此,从长远来看,中国共产党必须顺应历史潮流走民主宪政的道路。
  表现之二,是党内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结构单一,没有权力相互制衡的机制。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指出的“权力过分集中在党委,党委又集中在几位书记,几位书记又集中在第一书记”的状况至今未有多大改变,而且有强化之势,“一把手说了算”成了党内监督的一大难题。
  表现之三,是权力机关虚位。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各级最高权力机关,但是我国是按照党领导一切的原则而设计的,所有的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实现党的意图,于是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人大监督谁,怎样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一府两院”所有的重大决策、施政方针和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是由党的一把手拍板或认可的,于是人大的监督最后必然要落实到党委身上,也就是说人大要监督党委,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党是领导一切的。更有甚者,党委的一把手又大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把手,于是人大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因此,在这个领域成了“理还乱”的尴尬局面。
  表现之四,是舆论监督苍白无力。我们的媒体牢牢地掌握在各级党委手里,党虽然也强调舆论监督,但是声音很微弱,这不是广大媒体工作者的责任,而是体制使然。西方的媒体除少数官办的以外,都是个人、集团、中介组织办的,新闻自由保证了这些媒体的独立地位,它们只对事实负责,而不管是不是“主旋律”,而且把反映民意、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因此有“第四权力”之称。
  四,教育失灵。以前的不说,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党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持续不断的思想教育,先是“三讲教育”(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接着是“三个代表”的教育,再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但令人不解的是,从最近几年揭露的腐败案件的记录来看,这些教育兴起之时,也正是党内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地大搞腐败之日,而这些人有的曾经是一个省、一个部、一个地区上述教育的主持者和领导者。
  所以,我们说教育失灵是有根据的,是具有讽刺意义的现实。这是为什么?问题不在教育本身,而在于现有体制、制度和由此派生的潜规则,反映在人们的行动上与提倡的道德、理想是不搭边的,甚至沦为道德堕落的遮羞布和护身符。越是搞腐败的人唱的调子越高。那些相信教育并忠诚实践的人,并不能给他们带来切身的利益,相反,那些善于钻营的人得到的利益更多。你说不要跑官要官,但那些跑官要官的人却每每得逞,而老实的人却只能甘于寂寞;你说不要铺张浪费、吃喝玩乐,但事实上却是你吃我也吃,大家都来吃,不吃白不吃;你说要廉洁从政,而那些贪污受贿的人,却往往神气十足,安然无恙,而且活得很滋润;你说要求真务实、讲真话实话,而那些讲假话、弄虚作假的人却可以得到重用提拔;你说要讲正气、刚正不阿、敢于批评,但如果你真这样做了,轻则遭白眼,重则受到打击报复。如此等等,久而久之,必然是道德贬值、理想缺失、教育失灵。
  从表面上看,每次教育煞有介事,形式上轰轰烈烈,总结起来成绩伟大,但实际上人们对此只不过是置之一笑罢了,难怪人们把这些教育当作调侃的笑料,说什么话的都有。原因就在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类的本性是趋利避害,择优而适。人类行为的第一个动因是利益,而不是教育。如果某种行为既可以获得最大利益,又不必承担很大的风险,那么人们必然会选择这种行为。教育可以影响人们的选择,但不能决定人们的选择。那些身陷囹圄的高官,就是沿着这条选择的路径而走入深渊的。如要讲道理,每个人都可以讲上一大套。所以要废止空洞的说教,把主要精力集中于民主制度和法律建设上。
  总之,我国反腐败的主要障碍是具有绝对权力深刻烙印的政治体制。
  限权是反腐败之本
  如果上述分析可以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反腐败斗争,必须以更宽广的视野和从更高层次上来研究和推进这一斗争。这就必须改革我们现有的政治体制,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走宪政民主之路。
  宪政民主的道路是一定要走的。
  宪政民主虽然由资本主义所创立,但不能由此得出姓资的结论,市场经济也是资本主义创立的,但能说它姓资吗?事实上,宪政民主已经成为人类的普适价值,并且为全世界所认同。特别是只有宪政民主才能摆脱“绝对权力”的困境。但是由于我们党和人民现在还没有思想准备,同时,我国社会文化和经济条件也没有完全具备,因此,现阶段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下,集中精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在推进民主化进程中学习宪政民主,创造宪政民主的条件。
  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在理论、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步骤,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很不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认为必须在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和发展人民民主(包括党内民主)两个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
  第一,要下决心解决权力过分集中即权力越位的问题。现阶段可以做的是:
  首先,党内要适当分权。为此必须扩大和提高党代表大会的权力,改一次投票制为届期常任制,并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享有召集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党章修改草案、党的领导机构的候选人名单草案、监督党委及主要领导人以及纪委工作,同时也受中央纪委的监督;对党的领导人失职行为质询、弹劾的权力。纪委不是党委的附属机构,是由党代表大会授权的党内监督机构,它们都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其次,要依据宪法限制党的权力,党的活动必须真正控制在宪法范围内。党是领导一切的,但不能直接管理一切。党要果断地从政府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撤销一切与政府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并行机构(第一步可以实行合署办公,这种合署办公应当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形式性的,以便过渡到撤销党的此类机构),坚决克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
  限制权力的重要之举是实行限期制,这一点党中央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但要从中央做起,要明确中央领导人的任职期限。要明确规定党不享有司法权,无权干涉司法事务,纪委不能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政法委的职能也要改革。要确保我国宪法规定的各级人大的最高权力地位,不能把人大作为实现党的意图的工具。
  依据宪法,党委有权向人大提出各种建议包括人事安排,但最终决定权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废止为了实现党的意图进行所谓的做说服工作的做法。党不能在人大的权力面前说不。
  再次,要逐步实现党务工作者的兼职化,除了少数必须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一律实行兼职,也就是要大大减少专吃党的饭的人。这样,机构才能真正消肿。总之,不分权,不限权,就无所谓横向制衡与监督。
  第二,要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包括党内民主),即解决反腐败主体错位和监督缺位的问题。这就是必须承认我国现在民主不足的现状。不承认这一基本事实,就失去了发展人民民主的前提。
  我国目前民主不足最集中的表现是人民不敢讲真话,不敢在权力的淫威面前说不。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但又被许多高于言论自由的种种原则以及各项制度所压制。目前我国的状况是,在官场上各级干部在“一把手”面前是谨小慎微,如履薄冰;在公共场合的讲话是千人一面,异口同声,说的都是上级讲过的话或文件上有的话,人们的思维逻辑是别人说的比自己想的更重要;在处理人际和党内关系上是“见人只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奉行的是洁身自好,明哲保身的哲学,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早已束之高阁;在思想文化领域里,特立独行有创见的人被视为异端,遭到打压。
  总之,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要讲话特别是讲真话,必须要有极大的勇气,要准备付出一定的代价,这不能不说是中华民族的悲哀。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何谈民主,何谈监督,何谈和谐,何谈反腐败,何谈依法治国?因此,发展人民民主,首先要使党员和公民敢讲话、讲真话,真正做到老祖宗所说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这就必须落实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才是最高原则。个人自由不仅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也是共产主义的目的。一切有悖于自由原则的行为都是违宪的,当然这里所说的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自由,而不是我行我素的自由。
  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现,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切权威包括理论、制度、领袖的作为都是可以质疑的,而且只有质疑旧的,才能创造新的,人类的历史就是这样走过来的。无论在党内还是在党外都要以宽容的态度对待少数,保护少数。因为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不让人讲话,是缺乏信心的表现。如果你手里握有真理,还怕谬误吗?只有心怀鬼胎的人才害怕真话。但是人民敢不敢讲真话首先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权利问题,没有讲真话的权利,不仅普通党员、普通老百姓不敢讲真话,就是那些教导人们讲真话的领导人包括高级领导人也不见得敢讲真话。
  只有采取措施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各种自由,首先是言论自由,使人民都敢讲话、讲真话,中国才真正有希望。
  要人民敢讲话、讲真话,就必须改变我国媒体的现有体制和制度,逐步地由官办改为官民共办。有人担心这样做会授人以柄,天下大乱。事情果然如此吗?西方的媒体制度不但没有引起西方社会的混乱,相反成为反映民意、监督政府、活跃和稳定社会的不可替代的工具的事实,证明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而且我主张逐步放开,而不是一下子全部放开。
  退一步,就是维持现有体制也是有工作可做的,特别是要迅速制定“新闻法”,强化媒体对党和政府依法监督的职能,造就一支相对独立的敢讲真话的新闻工作者队伍。美国早期因为媒体不独立,成了官方的婢女,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以致腐败泛滥;后来媒体独立,监督政府十分有力,对抑制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公认美国是少数几个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其次,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民主党派、工商联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如上所述,我们党没有一个与之制衡的强大的政治力量,这极不利于党的自身建设。但我们现在还不能实行多党制,也不能把现在的民主党派培育成为如西方那样的反对党。必须继续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但是可以而且必须强化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监督。
  要制定相互监督法,适当扩大民主党派的自主地位和权利,由现在的“请你监督”转到“主动监督”。要允许民主党派批评执政党和政府的政策,要适当地放宽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要有更多民主党派的领导干部参加政府工作。这样做,可以适当地弥补我国目前政治体制的缺陷,强化横向监督,为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再次,发展人民民主,必须使党员和公民对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领导人有选择权、投票权。
  人民当家做主的主要形式是公民具有投票权,用投票来反映自己的意志,在票箱面前人人平等。因此,投票权的实现程度是检验民主程度的主要标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民主程度还很低。因为人民还未享有广泛的投票权,更不用说普选权了。腐败之所以滋生蔓延,多源于此。
  所以公民享有普选权应该成为我们民主建设的重要目标,虽然现在还做不到,但必须逐步地向前推进。例如,能不能由目前的基层普选逐步扩大到区(镇)县,再扩大到省;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能否直选党的总书记、书记、常委;能否改革目前的提名方式和扩大候选人的差额,使党员和公民有更大的选择权,即把单向(党委)提名改为双向(党委和代表)提名,按照一定的比例,党的代表和人民代表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选举的差额由现在的10%扩大到30%。这样做不仅使领导干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使党员和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可以前移,不再是他们掌握了权力之后,而是在他们掌握权力之前就受到监督。目前人事制度改革的种种措施不过是为了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和工作的透明度,而没有赋予群众的决定权,因而不会有大的收效。
  第四,发展人民民主,必须扩大人民团体的权利,积极稳步地发展中介组织,形成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强大屏障。
  目前党所领导的“工青妇”实际上是党的附属机构,不能独立自主地代表和表达各自联系的群众,不能也不敢依照宪法赋予的权利表达工人、青年、妇女的利益诉求,因而不能为自己的成员利益提供保障,最多只是党和政府掌握的一种信息渠道而已。由于种种原因,这种体制还不能改变,但必须进行适当的改革,即适当地扩大这些群团的自主权,使它们更贴近自己联系的群众,赋予它反映各界群众利益诉求的必要的权利。例如代表各界与政府对话、协商和谈判,独立或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法律诉讼等权利。积极稳步地发展各种中介组织和自愿结社的自治组织,形成具有强大屏障的市民社会,才能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无限扩张。
  总之,从人类历史发展来看,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它伴随权力而生,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腐败。但腐败与民主成反比,民主的程度越高,腐败的程度越低。因此,遏制腐败的根本途径是发展民主,加快我国民主化的进程。
  作者为中国监察学会原副会长,前湖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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