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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能被“诽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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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8-2009 18:49: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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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检察官

诽谤罪中被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严格来说,政府连名誉权都不享有。政府作为公法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依靠的是公信,而不是名誉。

因在网上发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市政府非法征地,在上海工作的河南青年王帅遭跨省追捕,并经历了一场牢狱之灾。前不久,他被灵宝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中国青年报》4月8日)。

毫无疑问,这是继“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志丹诽谤案”、“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案”之后,又一个“因言获罪”的典型案例。据报道,灵宝市政府以建设五帝工业聚集区为名,“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 万余农民将失去土地。而“早已不做热血青年好多年”的王帅终于按捺不住,在多次向河南省国土厅举报无果的情形下,将相关举报和照片贴在网上。王帅之祸因此而起。

如果要说王帅的行为“诽谤”了当地政府,那么当地政府首先应当主动请上级有关机关介入调查,在查明真相并确定王帅的举报是子虚乌有后,才能说王帅存在“捏造事实”问题。但当地政府并没有这么做。更何况,公民批评政府即使失实,能以“诽谤”治罪吗?

所谓诽谤罪,根据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请注意,诽谤罪中被诽谤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不包括任何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换一层意思说,就是政府无论受到公民怎样的批评,甚至是不当和失实的批评,政府都不能指控公民涉嫌“诽谤罪”而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何况“诽谤”案还是自诉案件,有人代表灵宝当地政府提起过自诉吗?

批评政府哪怕是失实的批评,与“诽谤”没有任何联系。政府并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由民众授权组建,并由民众纳税维持运转的机构。政府代表人民负责管理事务,其首要任务便是为人民服务。但是政府一旦组成,就容易形成小集体利益,容易滥用权力,从而背离组建政府的宗旨。所以,宪法和法律鼓励公民担负起监督政府的义务,以保证政府的权力在正常轨道上行使。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但是要让公民能大胆地批评和监督政府,就要倡导一个宽松的舆论氛围,保证人人敢于发言而不会被治罪。甚至要容忍公民对政府不当的批评,因为公民不具备侦查机关所具有的权力和能力。公民不是纪检干部,不可能等到完全调查清楚真相后再来监督与批评。

严格来说,为了保障公民能自由地批评和监督政府,政府连名誉权都不享有。也就是说,政府甚至不能提起民事上的“诽谤”侵权之诉,因为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政府在社会上安身立命依靠的是公信,而不是名誉。公信的产生源于公众的信任,公信的维持靠公众的投票。早在1923年,美国芝加哥政府曾以诽谤罪起诉一家媒体,伊利诺斯州法院驳回政府这一指控时强调:“这个国家没有法院曾经判决甚至暗示过指控政府的诽谤会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因言获罪”案件的一再上演,表明一些地方政府滥权现象非但没有收敛,反而有加剧之势,应引起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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