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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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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14-2009 07:24: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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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lign="center">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节选)[</p> [<div align="center"> [</div>[<table width="100%"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tbody>[<tr>[<td width="78%">[<p align="center">
2009-04-13 10:27:52 新华社[</p>
[</td>[</tr>
[</tbody>[</table>
[<p align="left">
[</p>
[<table width="100%" border="0" cellpadding="0" cellspacing="0">
[<tbody>[<tr>[<td>[<p align="left">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全文如下:[</p>
[<p align="left">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p>
[<p align="left">
  (2009━2010年)[</p>
[<p align="le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p>
[<p align="left">
  二○○九年四月·北京[</p>
[<p align="left">
  目录[</p>
[<p align="left">
  导言[</p>
[<p align="left">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p>
[<p align="left">
  (一)工作权利[</p>
[<p align="left">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p>
[<p align="left">
  (三)社会保障权利[</p>
[<p align="left">
  (四)健康权利[</p>
[<p align="left">
  (五)受教育权利[</p>
[<p align="left">
  (六)文化权利[</p>
[<p align="left">
  (七)环境权利[</p>
[<p align="left">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p>
[<p align="left">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p>
[<p align="left">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p>
[<p align="left">
  (一)人身权利[</p>
[<p align="left">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p>
[<p align="left">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p>
[<p align="left">
  (四)宗教信仰自由[</p>
[<p align="left">
  (五)知情权[</p>
[<p align="left">
  (六)参与权[</p>
[<p align="left">
  (七)表达权[</p>
[<p align="left">
  (八)监督权[</p>
[<p align="left">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p>
[<p align="left">
  (一)少数民族权利[</p>
[<p align="left">
  (二)妇女权利[</p>
[<p align="left">
  (三)儿童权利[</p>
[<p align="left">
  (四)老年人权利[</p>
[<p align="left">
  (五)残疾人权利[</p>
[<p align="left">
  四、人权教育[</p>
[<p align="left">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p>
[<p align="left">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p>
[<p align="left">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p>
[</td>[</tr>
[</tbody>[</table>
[<p align="left">
 导言[</p>
[<p align="left">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p>
[<p align="left">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政府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为促进和保障人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中国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p>
[<p align="left">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生产力欠发达、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受自然、历史、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的人权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不断推进人权事业发展任重道远。[</p>
[<p align="left">
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政府在治国理政中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坚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着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主张加强国际人权交流、对话与合作,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致力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做出应有的贡献。[</p>
[<p align="left">
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并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p>
[<p align="left">
制定本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第一,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第二,坚持各类人权相互依赖与不可分割的原则,平衡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均衡发展;第三,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确保设定的目标和措施切实可行,科学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p>
[<p align="left">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为制定好本行动计划,中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机制的牵头单位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成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权研究会等53家单位。同时,邀请了来自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参与本计划的起草制定工作。在计划起草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与政府各有关部门进行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20多个单位参加,广泛征求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讨论和修订。[</p>
[<p align="left">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其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本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认真地予以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宣传,参与推动本行动计划的落实。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与评估工作。[</p>
[<p align="left">
  本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公布。[</p>
[<p align="left">
.......[</p>
[<p align="left">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p>
[<p align="left">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国务院专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决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使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和灾区经济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家家有房住、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目标。[</p>
[<p align="left">
  ━━基本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的农房重建,保证受灾群众在2009年12月底前住进新房。[</p>
[<p align="left">
━━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恢复重建规划区内100万左右劳动力的稳定就业问题,重点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p>
[<p align="left">
━━高质量地恢复重建中小学校,重点恢复、重建县级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p>
[<p align="left">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p>
[<p align="left">
━━坚持不懈地做好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救灾资金物资全部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社会捐赠和援建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纪违法行为。[</p>
[<p align="left">
━━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为今后防震减灾提供更为健全的法制保障。普及减灾知识,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将灾害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减灾知识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中,将应急避难场所等防灾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p>
[<p align="left">
 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p>
[<p align="left">
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p>
[<p align="left">
  (一)人身权利[</p>
[<p align="left">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p>
[<p align="left">
  ━━严禁刑讯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将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p align="left">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收押、换押、延押必须依法进行,防止错误羁押和超期羁押。完善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法律救济、恢复名誉等措施,对造成非法拘禁、错误羁押、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p>
[<p align="left">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慎重判处死刑,完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不执行死刑并予以减刑。[</p>
[<p align="left">
━━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办理死刑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原则,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p>
[<p align="left">
  ━━建立和完善执法、司法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取证、暴力取证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p>
[<p align="left">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p>
[<p align="left">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p>
[<p align="left">
  ━━推动完善被羁押者权利保护与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p>
[<p align="left">
━━严格依法执行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主要刑罚执行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保证执法程序严密、细致,各执法环节的法律文书和凭证齐备真实、保存完好、档案规范。[</p>
[<p align="left">
━━完善监所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监所执法执纪监督制度和权力制约机制,加大对监所执法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力度。[</p>
[<p align="left">
━━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p>
[<p align="left">
━━进一步完善被羁押者的处遇制度。完善被羁押者通信、会见、生活娱乐、离监探亲等规定;完善被羁押者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障机制,推行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加强对被羁押者的个别化教育和矫治,推广和深化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对监所的资金投入,改善被羁押者的监管环境和条件,保障监所的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p>
[<p align="left">
━━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将被羁押者权利以及监所有关执法标准、程序向被羁押者、家属及社会公开,通过举报箱、举报电话、监所领导接待日、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对监所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p>
[<p align="left">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内执法活动的实时检察监督。在监室设置举报箱,方便被羁押者投诉。落实被羁押者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被羁押者若认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约见驻监所检察官。[</p>
[<p align="left">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p>
[<p align="left">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p>
[<p align="left">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保证案件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p>
[<p align="left">
━━全面公开审判信息。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须宣布依法不公开审理的理由。[</p>
[<p align="left">
  ━━公开审理时,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并公开宣判。公民持有效证件,可以旁听。[</p>
[<p align="left">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p>
[<p align="left">
━━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p>
[<p align="left">
━━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p>
[<p align="left">
━━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p>
[<p align="left">
━━扩大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降低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依法增加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数额,简化程序;推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确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条件、标准、程序等。[</p>
[<p align="left">
━━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努力为更多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法律援助。[</p>
[<p align="left">
━━推进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完善对赔偿请求人、赔偿种类和范围、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问题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p>
[<p align="left">
  (五)知情权[</p>
[<p align="left">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p>
[<p align="left">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检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依法追究违反该条例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完善地方性政务公开法规。[</p>
[<p align="left">
━━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乡镇机构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等情况。县、市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等事项。省级政府重点公开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产权交易等情况。深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政府网站,绝大多数政府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开通热线电话。[</p>
[<p align="left">
━━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大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提高发布会质量,及时、准确、权威地发布政府信息,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务水平。[</p>
[<p align="left">
  ━━依法、及时、准确发布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p>
[<p align="left">
━━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加强村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基本实现县级单位制定村务公开目录,推进村务公开规范化。[</p>
[<p align="left">
  (六)参与权[</p>
[<p align="left">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p>
[<p align="left">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适度提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归国华侨、妇女、基层工人、农民与农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p>
[<p align="left">
━━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实效。适当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实职、尤其是担任正职干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委员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保障他们开展视察、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权利。[</p>
[<p align="left">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到2010年争取达到50%;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探索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健全城市社区民主听证会、协调会等社会参与形式;探索流动人口参与经常居住地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p>
[<p align="left">
━━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推进重要法律法规的立法听证会、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开听取意见、重大决策接受专家咨询或第三方论证的制度化建设。[</p>
[<p align="left">
━━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拓宽渠道,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p>
[<p align="left">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保障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促进公益事业发展。[</p>
[<p align="left">
(七)表达权[</p>
[<p align="left">
  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p>
[<p align="left">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继续推动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以及报业的改革与发展,到2010年,千人日报拥有量力争达到90份,报纸普及率达到每户0.3份。[</p>
[<p align="left">
  ━━完善治理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互联网有序发展和运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联网的权益。[</p>
[<p align="left">
━━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法规。启动《出版管理条例》的修改,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合法出版物的责任。研究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推进完善有关广播电视传输保障和电影的法律制度。[</p>
[<p align="left">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各级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收集行业、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学会、研究会要研究社会大众的呼声,基金会、公益性组织要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和需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意见,有序参与公共事务。[</p>
[<p align="left">
━━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信访渠道。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p>
[<p align="left">
  (八)监督权[</p>
[<p align="left">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p>
[<p align="left">
━━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2009―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继续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决算的审查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工会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做好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建议的跟踪监督;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宪合法性的审查监督。[</p>
[<p align="left">
  ━━完善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沟通、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切实发挥政协提案、建议案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有关政府部门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案,及时给予正式答复。[</p>
[<p align="left">
  ━━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加大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力度,进一步完善特约监察员制度,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开展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的审判作风、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探索、试行特约检查员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配合其他监督形式,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p>
[<p align="left">
  ━━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p>
[<p align="left">
━━严格落实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各项法规制度,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p>
[<p align="left">
......[</p>
[<p align="left">
 四、人权教育[</p>
[<p align="left">
2009―2010年期间,国家将结合普法活动,积极依托现有的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和国家机关内的培训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普及和传播法律知识和人权知识。[</p>
[<p align="left">
━━在中小学教育中逐步增加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思想品德课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形成健康的人际观念、集体观念以及国家和社会观念。[</p>
[<p align="left">
━━中小学人权教育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进行。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使学生在亲身体验中,接受人权教育,养成健全人格。在教学以及学校管理方面,积极推动教学与学校管理方式的改革,倡导教师与学生的民主平等、积极互动关系,鼓励学生参与班级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让学生在一种平等、民主关系的体验和实践中,增强民主、法治、人权意识。[</p>
[<p align="left">
━━在高级中学,除了进行一般性的人权观念培育外,要在有关课程中,系统开展有关中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教育和国际人权知识的教育。[</p>
[<p align="left">
━━继续鼓励高等院校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选取若干高等院校进行人权教育的调研,鼓励高校学者开展人权研究,推动制定高等院校人权教育规划。鼓励高等院校面向本科生开设人权公共选修课,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人权法课程。推进人权法教材的编写以及教学课件的开发。选取若干开展人权教育较早的高等院校作为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p>
[<p align="left">
━━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组织专家编写人权培训专门教材。选取一些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和城市作为人权教育培训的示范单位,进行跟踪监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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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活动,普及人权知识,提高全民的人权意识。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全社会组织人权理论研究和实地调查研究,举办人权知识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多样的人权知识教育和普及活动。鼓励开发民众喜闻乐见的人权教育产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寓教于乐,建立起人权教育的长效机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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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公众进行人权知识的普及。鼓励中央新闻媒体和地方新闻媒体开设人权专栏、专题。支持《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和其他民间人权网站的发展,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人权知识普及教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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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权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支持中国人权研究会、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所的人权研究机构,充分利用教学、科研平台,多渠道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培养具备国际视野的人权领域高级专门人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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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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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国家将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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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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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中国已参加25项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将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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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相关条约机构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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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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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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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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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儿童权利公约关于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最新履约情况的撰写工作,并纳入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期合并报告,一并提交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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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成《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期履约报告的撰写工作,并将报告提交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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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中国依照《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期合并报告的审议会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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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规定相衔接,为尽早批约创造条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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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努力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相衔接的有关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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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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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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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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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参加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首次普遍定期审议,与各方开展建设性对话,落实合理建议。[</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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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答复特别机制的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考虑邀请一位特别报告员访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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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开展人权技术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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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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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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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续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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