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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中一条就赫然包括“支持大型出版传媒企业在异地建立有出版权的分支机构;对真正转制到位的出版单位放开出版范围、书号、版号等,支持发展”。
此指导意见的出台,显然不是为了公民的权利而生,而是为了“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权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新闻出版行业大发展大繁荣”。真应了一句话:要解决中国的经济问题,适当释放一些权利给人们就可以了。
令人诧异的不是指导意见本身,而是新闻出版署发出这个指导意见时的口吻,活像皇帝加封臣民,或授勋给普通人。政府是得到了人大的授权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而且只是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不是权利的制定机构。没有脱离官本位的治理思维,出台的政策也注定不是为普罗大众的利益着想。没有脱离经济利益驱动的怪圈,指导意见也必然会沦为经济的奴隶,不会成了民众权利的解放宣言。
很多人看来,不管这次是出自振兴经济的目的还是其他,对公民自身来说,行政机构能放开版号的管制,这本身就是权利实现的一大进步。互联网推动了新闻行业的急速发展,新闻资讯无孔不入的侵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获取资讯的途径也越来越广泛,造成新闻管制的途径越来越窄。言论宜疏不宜堵,这个时候放开版号限制无疑是应时代发展之需,但与此前假借“反低俗”之名行新闻、言论管制之实的政策大相径庭。政府部门掐着干向来是公开的秘密,见惯不怪。只是质疑集聚全国精英的政府为何不能明白“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之道理呢?
人们的出版物要出版就得申请版号,否则违法。政府机构控制着版号资源和审核权。通过这样的“贴标签式”控制,实际上是剥夺了公民的出版自由。纳粹在对犹太人实行高度管制的时候,就通常用贴标签的方式对犹太人作记号。已经登记在册的犹太人才能在管制区活动、生活。这就成了纳粹圈养犹太人,而现在是我们被圈养,贴着各种各样的“通行证”标签。
放开版号,不必对其感恩谢德,因为这在很早之前就白底黑字写在《宪法》中,政府要做的只不过让它成为现实。虽然通常的现实是,政府的规章制度架空了《宪法》,并束之高阁。
2004年修改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从其出生之日,就赋予了公民出版自由。宪法的前几次修正案都无关出版自由。可是在这里,要出本书,不光要慎言慎行,更要办理好各种“通行证”,其中就包括版号。
也就是说,《宪法》早已规定在案的公民出版自由,到今天才出现些许恢复迹象。一方面,这不得不佩服中国人“逆来顺受”的能力。另一方面,放开这种并不能让普遍民众切实感知的版号自由,在没有实际的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出版自由无异于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甚者,借着出版自由的东风,去争取对民众更为实际的言论自由,更似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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