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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公民想活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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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1-2009 06:4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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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y1510.cn/files/my1510_125/2587847160.jpg

作者:老虎庙 | 评论(1) | 标签:政府, 信息, 公民

  13至18日的六天时间里,公盟在昌平长寿村举办了一次由全国民间著名维权人士40名参与的法律培训活动。会上一项重要议题就是个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化。会上得知2007年4月5日温家宝签署了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截止现在的近一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数量仅为700余件。也就是说,要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的公民非常之少。这与此信息的公开度和传播效率当然有关,但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本其内容的规范所限,同样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条例》所限来观察,目前所见文本限制除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公开。如果以法律的严格界定来看,如果存在如上前提的话,岂不就无权公开“部分”信息。尤其是这样的模糊言辞必然会给日后操作中的“拒绝”和“自由诠释”提供了机会。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在于言辞的界定存在明显漏洞,因为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缺乏分明的界定标准,这样势必为逃避公开,拒绝公开,留下一个机会?“既是不公开就必有不公开的理由”因为是机密,因为是危机某个方面安全的,那么什么属于这个不可以公开范畴呢?决定其之权利显然成为政府的一个特权,信息甚至永远无人知晓!

  在一个公平的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是社会进步主导,公平、公允、不带歧视的公众讨论结果,是我们当前之必须。因此信息的公开、共享成为亟待。

  大家还记得公民艾未未以及他的青年团队派员往四川地震前沿调查震时死难学生名单,以及调查中遭遇的种种离奇阻扰、不配合,及当时人迫于压力而不敢配合的生动实例吧,而这样的调查其本身是该由相关政府机构主动、及时提供于公民的。在拖延和借口困难巨大而迟迟不做提供的情况下,公民主动依照“知情权”的相关保护条例,亲自采撷,自我实现认知的行动也是迫于无奈而为。倘若政府真正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公民及时信息发布、信息提供,也不至于出现艾未未的调查行动和地方政府大规模的法盲表演——层层设阻。

  一个显然的问题是,大家始终对政府能否实现信息公开存有疑议,这也是政府多年来种种表现的自酿苦果。现在我们只从公民角度来说,倘若对此存疑而不作为,那么如何对政府一再宣称的“政府工作在不断改进”、“执政在逐步阳光化” 做以监督和甄别呢?不是有许多的毛毛D一再哭着喊着“要坚信我们的政府”,并且疯狂诅咒向政府提出意见的公民“是西方的走狗”吗?这些人不是连政府自己都为之恶心和深感败坏其形象的吗?那么我们何不就此实践一番,积极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透明执政,使用以信息公开化为操作形式的公民监督行动呢?

  让政府信息公开化吧,让公民活在明白之中,让时间证明什么是真理,谁真正掌握真理!

  关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具体操作程序,公盟提出过可操作方法之一。在他们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下端有如下说明.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本博提供如下两个地址供下载申请表格,您可以填写后向地方到中央的任何政府机构提交并要求及时反馈,不作为者可投诉。

本地下载表格http://24hour.blogbus.com/files/12403020400.rar

通过公盟下载表格http://www.gongmeng.cn/@admin/upload_files/down/mZojijAlIV3282.doc

【文献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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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公民想活得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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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虎庙 | 评论(1) | 标签:政府, 信息, 公民

  13至18日的六天时间里,公盟在昌平长寿村举办了一次由全国民间著名维权人士40名参与的法律培训活动。会上一项重要议题就是个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化。会上得知2007年4月5日温家宝签署了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后,截止现在的近一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数量仅为700余件。也就是说,要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的公民非常之少。这与此信息的公开度和传播效率当然有关,但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本其内容的规范所限,同样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就《条例》所限来观察,目前所见文本限制除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而向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公开。如果以法律的严格界定来看,如果存在如上前提的话,岂不就无权公开“部分”信息。尤其是这样的模糊言辞必然会给日后操作中的“拒绝”和“自由诠释”提供了机会。

  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在于言辞的界定存在明显漏洞,因为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规定缺乏分明的界定标准,这样势必为逃避公开,拒绝公开,留下一个机会?“既是不公开就必有不公开的理由”因为是机密,因为是危机某个方面安全的,那么什么属于这个不可以公开范畴呢?决定其之权利显然成为政府的一个特权,信息甚至永远无人知晓!

  在一个公平的现代公民社会中,公民是社会进步主导,公平、公允、不带歧视的公众讨论结果,是我们当前之必须。因此信息的公开、共享成为亟待。

  大家还记得公民艾未未以及他的青年团队派员往四川地震前沿调查震时死难学生名单,以及调查中遭遇的种种离奇阻扰、不配合,及当时人迫于压力而不敢配合的生动实例吧,而这样的调查其本身是该由相关政府机构主动、及时提供于公民的。在拖延和借口困难巨大而迟迟不做提供的情况下,公民主动依照“知情权”的相关保护条例,亲自采撷,自我实现认知的行动也是迫于无奈而为。倘若政府真正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公民及时信息发布、信息提供,也不至于出现艾未未的调查行动和地方政府大规模的法盲表演——层层设阻。

  一个显然的问题是,大家始终对政府能否实现信息公开存有疑议,这也是政府多年来种种表现的自酿苦果。现在我们只从公民角度来说,倘若对此存疑而不作为,那么如何对政府一再宣称的“政府工作在不断改进”、“执政在逐步阳光化” 做以监督和甄别呢?不是有许多的毛毛D一再哭着喊着“要坚信我们的政府”,并且疯狂诅咒向政府提出意见的公民“是西方的走狗”吗?这些人不是连政府自己都为之恶心和深感败坏其形象的吗?那么我们何不就此实践一番,积极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透明执政,使用以信息公开化为操作形式的公民监督行动呢?

  让政府信息公开化吧,让公民活在明白之中,让时间证明什么是真理,谁真正掌握真理!

  关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具体操作程序,公盟提出过可操作方法之一。在他们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下端有如下说明.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公民个人申请免除收费的,请提供相应证明。

  3.“经办人”和“回执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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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http://www.gongmeng.cn/sub_r.php?zyj_id=1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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