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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封报事件:《出版管理条例》需要食“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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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4-21-2009 07:2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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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这《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2003年国家的“人权白皮书”中,是被引用来证明我国言论出版方面的人权已经得到保障的重要证据。而事实上,当合法出版物遭到侵犯时,这些条文其实是无法实施的。

比起“条例”中那些生龙活虎般的许可制、指定制、禁载制、审查制、备案制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这些保障性的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简直是一根怎么也硬不起来的“软货”。它的用处,难道只是在“人权白皮书”里引用来做证明吗?整个国家的人权计划,只是由对外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就是外宣办)来牵头,这两者不会有必然联系吧?

作者:魏永征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巴士
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一个计划,但是只要细细阅读,我们还是不难从中发现不少有意义的信息。例如,很多人一直在谈论的制定《新闻法》《媒介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诉求,在可以预期的未来,还是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有位领导人士不久前相当轻松地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提升为《出版法》几乎不成什么问题(他的这番讲话贴在右边评论中),在计划中还是只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就是说,《出版法》也还遥遥无期。不过说到“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那倒是眼下非做不可的了。自然,官方着眼的,乃是如何把眼前进行的出版体制改革纳入“条例”中去,这当然十分必要。而前两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见到“条例”存在不容忽视的软档,也许正在考虑修订“条例”的官长、专家们尚未想到,需要提醒一下。

前天所发生的,乃是新疆出版的《都市消费晨报》,居然被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封杀,不准投递给住在这家公司“管辖”的住宅小区。

报道这样写:

“4月15日,新疆广汇所有小区接到上级通知,禁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小区,还要求拆除报箱。”

“总公司说了,一份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小区,我的工作就要丢,如果进去三份,我们小区物业办主任都要下岗。”

72岁报贩又惊又怕:“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登了什么反动报道了,为什么要查收?”

“别难为我们了,你打工,我们也是打工的”,保安人员告诉他:“4月15日,新疆广汇所有小区接到上级通知,禁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员进入小区投递报纸,还要求拆除报箱,但具体原因不清楚。”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经营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其董事局主席孙广信一直是福布斯和胡润富豪排行榜的常客。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据了解,新疆广汇物业在乌鲁木齐市管理服务着73个居民小区、近7万户业主客户。新疆广汇物业的保安在这一天采取的是统一行动。

这家物业公司的威风还在于:区区保安,干涉别人的权力可大着呢:

一名保安告诉投递员:“你不要呆在小区周围,最好离远一点,方圆500米内,都不要出现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的身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负责日月星光小区的投递员杨军红说:“几位老人晨练归来,其中有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订户,我给他们分发报纸,没想到几名保安立即上前阻止,并强行将700多份报纸抢走。”--侵夺他人财物。

http://news.sina.com.cn/s/p/2009-04-20/091917646027.shtml?c=spr_sw_bd_maxthon_news

我算是开了眼界了。在我离开上海之时,说到民营企业,似乎还多少带有弱势群体的意味,8年过去了,这家民营企业的架势实在令人侧目相看,敬畏不已,连那几个保安也俨然如同《红楼梦》里贾府的门丁,几名警察过来劝阻他们的行为,但是他们口口声声只有他们的“上级”。

回到本题:这种没收合法报纸的行为犯法吗?

《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以后,郑重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这个什么“广汇实业”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这一条呢?当然。

怎么办呢?“条例”第53条规定:“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制止了没有呢?警察来过了,没有用。

还有什么办法救济呢?没有了。

违法必究,怎么查究呢?没有。

有处罚办法吗?没有。

究竟谁来管呢?“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这是哪些部门呢?大家都可以管,等于大家都不管,“三个和尚没水喝”。

话说这《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2003年国家的“人权白皮书”中,是被引用来证明我国言论出版方面的人权已经得到保障的重要证据。而事实上,当合法出版物遭到侵犯时,这些条文其实是无法实施的。

比起“条例”中那些生龙活虎般的许可制、指定制、禁载制、审查制、备案制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这些保障性的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简直是一根怎么也硬不起来的“软货”。它的用处,难道只是在“人权白皮书”里引用来做证明吗?整个国家的人权计划,只是由对外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就是外宣办)来牵头,这两者不会有必然联系吧?

将要“修订”《出版管理条例》的官员、专家们,请对《出版管理条例》保障出版活动的内容注射一些“伟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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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21-2009 07:29:15 | 只看该作者

新疆封报事件:《出版管理条例》需要食“伟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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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这《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2003年国家的“人权白皮书”中,是被引用来证明我国言论出版方面的人权已经得到保障的重要证据。而事实上,当合法出版物遭到侵犯时,这些条文其实是无法实施的。

比起“条例”中那些生龙活虎般的许可制、指定制、禁载制、审查制、备案制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这些保障性的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简直是一根怎么也硬不起来的“软货”。它的用处,难道只是在“人权白皮书”里引用来做证明吗?整个国家的人权计划,只是由对外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就是外宣办)来牵头,这两者不会有必然联系吧?

作者:魏永征  来源:魏永征的博客巴士
虽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只是一个计划,但是只要细细阅读,我们还是不难从中发现不少有意义的信息。例如,很多人一直在谈论的制定《新闻法》《媒介法》《舆论监督法》之类的诉求,在可以预期的未来,还是不会提上议事日程。就是有位领导人士不久前相当轻松地提到的《出版管理条例》提升为《出版法》几乎不成什么问题(他的这番讲话贴在右边评论中),在计划中还是只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就是说,《出版法》也还遥遥无期。不过说到“修订” 《出版管理条例》,那倒是眼下非做不可的了。自然,官方着眼的,乃是如何把眼前进行的出版体制改革纳入“条例”中去,这当然十分必要。而前两天发生的一件事情,却见到“条例”存在不容忽视的软档,也许正在考虑修订“条例”的官长、专家们尚未想到,需要提醒一下。

前天所发生的,乃是新疆出版的《都市消费晨报》,居然被当地一家物业公司封杀,不准投递给住在这家公司“管辖”的住宅小区。

报道这样写:

“4月15日,新疆广汇所有小区接到上级通知,禁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小区,还要求拆除报箱。”

“总公司说了,一份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小区,我的工作就要丢,如果进去三份,我们小区物业办主任都要下岗。”

72岁报贩又惊又怕:“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登了什么反动报道了,为什么要查收?”

“别难为我们了,你打工,我们也是打工的”,保安人员告诉他:“4月15日,新疆广汇所有小区接到上级通知,禁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员进入小区投递报纸,还要求拆除报箱,但具体原因不清楚。”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新疆经营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其董事局主席孙广信一直是福布斯和胡润富豪排行榜的常客。新疆广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据了解,新疆广汇物业在乌鲁木齐市管理服务着73个居民小区、近7万户业主客户。新疆广汇物业的保安在这一天采取的是统一行动。

这家物业公司的威风还在于:区区保安,干涉别人的权力可大着呢:

一名保安告诉投递员:“你不要呆在小区周围,最好离远一点,方圆500米内,都不要出现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的身影。”--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负责日月星光小区的投递员杨军红说:“几位老人晨练归来,其中有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订户,我给他们分发报纸,没想到几名保安立即上前阻止,并强行将700多份报纸抢走。”--侵夺他人财物。

http://news.sina.com.cn/s/p/2009-04-20/091917646027.shtml?c=spr_sw_bd_maxthon_news

我算是开了眼界了。在我离开上海之时,说到民营企业,似乎还多少带有弱势群体的意味,8年过去了,这家民营企业的架势实在令人侧目相看,敬畏不已,连那几个保安也俨然如同《红楼梦》里贾府的门丁,几名警察过来劝阻他们的行为,但是他们口口声声只有他们的“上级”。

回到本题:这种没收合法报纸的行为犯法吗?

《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规定了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以后,郑重规定:“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这个什么“广汇实业”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这一条呢?当然。

怎么办呢?“条例”第53条规定:“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制止了没有呢?警察来过了,没有用。

还有什么办法救济呢?没有了。

违法必究,怎么查究呢?没有。

有处罚办法吗?没有。

究竟谁来管呢?“出版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这是哪些部门呢?大家都可以管,等于大家都不管,“三个和尚没水喝”。

话说这《出版管理条例》第24条,在2003年国家的“人权白皮书”中,是被引用来证明我国言论出版方面的人权已经得到保障的重要证据。而事实上,当合法出版物遭到侵犯时,这些条文其实是无法实施的。

比起“条例”中那些生龙活虎般的许可制、指定制、禁载制、审查制、备案制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来,这些保障性的条款实在是可怜得很,简直是一根怎么也硬不起来的“软货”。它的用处,难道只是在“人权白皮书”里引用来做证明吗?整个国家的人权计划,只是由对外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就是外宣办)来牵头,这两者不会有必然联系吧?

将要“修订”《出版管理条例》的官员、专家们,请对《出版管理条例》保障出版活动的内容注射一些“伟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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