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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民主,为什么离不开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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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6-2009 09:53: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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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  副教授

   什么是表达自由,从最基本的含义上来讲,比如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确立的标准,就是任何人都有持有意见的自由,和使用书面的或口头的或任何他所喜欢的方式,不分国界地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比如公共安全、保护他人名誉和隐私或为了公共的卫生和道德,和合法的依据及合理的方式、方法,政府不得限制表达自由。此外,当私主体的行为构成对信息自由流动和表达自由的侵犯时,政府也有义务予以干涉。
  民主离不开表达自由,信息能否自由流动以及公民能否充分地享有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得以开展的前提,也是衡量政府是否是民主政府的标尺。

     政府如果是民主的,就需要市民感受到政府是他们自己的,是代表他们的,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就必须让市民们感受到政府随时倾听着市民的声音,随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回应着市民们的价值和观念。如果政府这也不允许民众讲,那也不允许民众说,如果政府动不动就以武力对付以集体的方式表达其政治诉愿的民众,就不能说政府是民主的。
  在价值多元的现代国家,市民的想法千差万别且难以在许多事情上互相认同。这使得政府积极有效地回应市民的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上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成为民主政府,要成为帮助民众实现自治目标的政府,我们就有必要调整分析的重点,从具体的政府决策转向这些决策产生、批准和在实践中修改及调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民们是否感受到他们自己的价值和想法融入其中或政府是否能够及时而有效地回应他们的要求,是衡量政府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准。
  这是民主政治必须保护言论自由的原因。只有在市民们能够就他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畅所欲言的情况下,个体才能感受到他们参与了公众舆论的形成过程。如果政府的决策是在眷顾公众舆论的情况下制定的,即便是那些持不同观点或反对公众意见的市民,也会同其他市民那样容易感受到政府是与他们同在的。在美国,这也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大家认为是反多数主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却是“民主制度的守护神”。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为民主辩护时,曾经这样说过:
  只有他自己的意向与社会秩序中表达的“集体”(或“公众”)意愿协调一致,某个国民才会感到他在政治上是自由的。只有社会秩序是由其行为受到约束的个体创造的,才能确保“集体”和个体意愿之间产生这种和谐。社会秩序是由个体意愿确定的。政治自由,也即社会秩序下的自由,是参与社会秩序之创造的个体的自决……
  在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共同体的意愿常常通过多数派与少数派之间持续不断的讨论,通过大量参考与某个主题之赞成和反对意见而生成的。这类讨论不只在议会进行,更重要的是,它还在政治聚会、在报纸、书籍和其他公共意见的平台上进行。也可以说,没有公众意见背景的民主,是民主的反动。
  民主国家必须保护市民间和市民与政府间开诚布公的交流,必须为各类交流创造自由且安全的交流平台、沟通渠道,使每个愿意参与交流的人,都能够通过非强制性地、平等而自由地表达他们的观点、意见和异议的方式,通过相互间的辩论和说服来形成共识。
  当然,任何人都清楚,在多元化和个性受到充分尊重的国家,某些问题上的共识在有些情况下也许是无法形成的,但这里的问题不是共识是否能够最终达成。能否保证人们平等地参与共识达成的过程,能否保证政府和社会上其他处于强势地位的人或团体不用武力、非法的手段强迫人们接受某种观点,或通过其政治、经济等方面所处的优势地位垄断信息、操纵民意、误导受众,也许比以牺牲某种言论自由的利益而达成的共识更重要。
  在现代民主国家,市民们自由地参与公共讨论,以便国家能够对他们的观点和价值有所回应,即便政府的公共决策与他们的观点和价值相去甚远,他们也可以在表达不同于政府的或社会主流观点的过程中,向他人或社会表明他们的立场和观点,建构他们不同于他人的主体身份。因此,言论自由哪怕不是民主政治的充分条件,至少也是民主政体之合法性的必要条件。

政治表达应当受到优先保护


  民主政治离不开表达自由,但并非所有的表达都与民主政治密不可分或都有着直接的关联性。一般来讲,政治言论是与民主政治,即与国家治理、政府行为及公共的福祉关联性较强的表达,而商业性的、诽谤性的言论,可能与民主政治没有关联,或没有直接的关联。这样,在确定宪法性法律保护什么样的表达和不保护什么样的表达时,就出现了依据表达自由之于民主政治的关系,特别是表达自由之于民主政治的功能的角度来论证保护表达自由之必要性的学者。
  从表达自由之于民主政治的贡献来为表达自由辩护的学者和法官不少,如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nder Meikleiohn)、布兰西教授、卡尔·科恩⑿和法官博克(Bork)等。当然,最著名的还要数法官布兰代斯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中的一段判词。国内也有学者基于多数与少数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总结归纳出表达自由之于民主政治具有的三种功能,即对话(dialogue)、制约(checking)与共信(trust)。认为表达自由是通向平等、自由的政治对话的通路,是不同政治、经济和文化群体达成政治共识(consensus)并最终解决政治问题的平台。在决策权更多地掌握在多数派手中的当代民主体制中,表达自由还通过启动公共权力内部的监督机制、维持和促进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律意识,并通过选举机制发挥着反抗多数人暴政的作用。政治共同体的发展,需要不同的公民群体拥有生活在同一个政治框架内的信心,需要民众对于作为共同游戏规则的政治法律体系具有最低限度的共同信任。此外,公民与经他们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之间也应当是相互信任的。而在这些信任关系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中,表达自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立并强化上述不同群体以及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共信关系。
  艾瑞克·巴伦特(Eric Barendt)教授认为,民主论是当代西方社会最引人注目、最流行的支持表达自由的理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理论以体现在具体宪法文件中的价值和承诺为基础,比如洛克所论述的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和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而不是抽象的哲学原理。⒂因此,它更容易被一般民众理解和接受。米克尔约翰认为,民主政体运作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市民参与各种形式的政治选举的过程中,他们应当有权自由地获取所有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意见、观点和看法。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毕竟建立在民众同意的基础之上,建立在民众的集体选择的基础之上。任何与民众行使自治权有关的言论,都应当受到绝对或近乎绝对的保护。
  顺着这种思路,卡斯·R.孙斯坦(Cass R.Sunstein)教授提出,与政治治理过程有关的言论,应当受到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与公共事物无关和关联性不强的言论,应当受到较弱的宪法保护,甚至不受宪法保护。⒃这是否意味着宪法只应当保护政治言论,而不保护与政治或公共治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文学艺术、科学和哲学言论呢?米克尔约翰认为,政治言论或与公共利益、公共治理有关的言论固然需要保护,哲学、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的言论,同样需要保护。许多与政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交流,是选民获得政治参与所必需的灵感、技能和知识的源泉,是提高参与质量和参与效果的前提条件。
  法官博克也将保护表达自由的理由归结于它对政治进程所起的作用,但与米克尔约翰不同,他只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限定在政治言论的范围内,与政治言论无关的商业言论、艺术和文学言论不受宪法保护。博克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只保护有助于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的言论。发展个体能力和个体从表达活动中获得的幸福,尽管也会经由自由的表达而实现,但它并不能将言论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个体能力的发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比如通过各种不同的职业活动、体育文艺活动等。这样,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是不是也要扩大到其他同样可以实现这类目的的行为呢?显然不能。博克据此认为:宪法只应当保护与政治明显有关的言论。他认为并不存在保护其他表达的宪法基础。
  科恩认为,实行民主离不开对民主来讲必不可少的自由,这些自由构成民主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没有这些自由,就不可能有民主。他把构成民主之前提的自由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自由,一类是言论自由.对民主来讲,言论自由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科恩认为,建议的自由要求“公民自由提出可供选择的行动步骤,直率地提出来供社会考虑”。对建议自由的任何限制,不仅是对建议者的限制,也是对社会成员的限制。因为这阻止了他们考虑该项建议,损害了全体社会成员参与公共决策的深度。
  科恩所说的言论自由中的反对的自由,是指公民可自由地反对提请社会考虑的任何候选人、政策或政党。反对的自由就是自己出面,或公开提出理由,反对任何纲领或候选人的自由。反对的自由之所以必须受到保护,是因为任何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或政策不仅必须与其他相竞争的建议、方案或政策之间进行比较,而且还必须经受最激烈的反对者的攻击。只有经过反复的讨论、质疑甚至是恶毒的攻击,才能产生最科学、最合理的建议、方案或政策,才能建立最广泛的政治共识。
  文森特·布兰西(Vincent Blasi)认为,享有充分表达自由的民众,特别是享有充分表达自由的组织化的媒体,是制约政府权力,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权力的必不可少的力量。享有治理社会权力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容易滥用自己的权力。而权力越大,滥用权力给社会造成的灾难就可能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的个体是不足以抵抗政府权力的。只有那些拥有巨大物力、财力并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组织化的媒体机构,才能充当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
  像行政、司法和立法三种权力之间只有分立才能达到有效的制衡那样,布兰西教授认为,如果组织化的媒体企业的新闻自由能够受到宪法的保护,如果各类大众传播媒体能够成为民众表达政治意愿的观念市场的话,这些制度化的媒体就能够发挥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一个始终睁大了双眼并随时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保持警惕的媒体,能够及时发现政府权力行使不当的地方,并通过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的办法,引起公众的讨论和注意,甚至启动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确保政府权力的运作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避免政府权力因失去控制而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我们不应当否认媒体及其从业者确实有成为民众利益看家狗的可能,但同时也应当看到,媒体是一个以利益和市场为导向的组织,与政府唱对台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动机,比如通过与政府叫板的方式,将更多的读者吸引到自己的门下,成为自己报纸或其他产品的消费者。如果媒体觉得政府滥用权力与自己不存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或者媒体不能通过揭露政府的腐败行为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的时候,媒体是否还能发挥这样的作用,恐怕就会有很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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