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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解析:吴思《血酬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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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6-2009 00:3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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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对龙 | 评论(2) | 标签:血酬定律, 暴力形式

暴力解析:黑色暴力、灰色暴力和白色暴力

——读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

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讲述道,二十世纪初,乱世中求生的中国南方各内河航运公司,为避开军阀、土匪、贪官污吏无休止的敲诈勒索,纷纷拉拢在华洋商入股,或每年支付高额“挂旗费”,在船头悬挂起护身的洋旗。一时间中华大地的江河中,列强旗帜迎风飘扬,风光无限。

善于算账的吴思先生,为不得已而挂洋旗的船商们详细地算了一笔。对比高额“挂旗费”与军阀、土匪、贪官污吏的盘剥,最终发现商人们果真还是大大地赚了。由此进行深层推论,作者得出了“洋旗的价值取决于暴力,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结论。我想,既然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那么,一面洋旗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暴力集团和暴力形式呢?

当时,船商黄瑾瑩与法国吉利洋行在重庆合办了航运公司聚福洋行,实际是掏钱从法商处买来了悬挂法旗的权利。黄瑾瑩说:“聚福洋行凭借这块‘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军阀混战的防区时代,确实减少了许多麻烦。十多年来,船未打过兵差。在那个时期,有所谓营业税、直接税、二五税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但聚福洋行从成立到结束,从未完纳过任何一项税捐,因而避免了军阀的压榨。”

书中还举了蜀江航运公司的例子,该公司成立于1915年,有一条元济号轮船。由于官府刁难,土匪堵劫,负债累累,股东们都躲了起来,只剩下出资最多的马则卿苦苦支撑。1917年,川军与滇军开战,滇军把元济号扣下当差,半年后放归。返回重庆后,北军又扣船运送军需。北军撤出四川,元济号刚刚开始在重庆宜昌之间运营,又被宜昌的北军扣用。无奈之中,马则卿邀请法商麦司洋行入股,蜀江公司改称麦公司,元济号挂上了法国国旗。次年川军和滇军再次开战,重庆卫戍司令王文华又把元济号扣作军用,结果法国领事出面交涉,军阀被迫放船。由于战事不断,交通断绝,元济号成了唯一安全运营的交通工具,生意红火之极。八个月之间,清偿了以往的债务,还有数千两银子的利润。

船商们还必须面对官府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说,商民在缴纳厘金的时候,要遭遇许多需索留难:“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须花钱报到,名曰挂号。既完厘之后,又须花钱请行,名曰打号。否则将船扣除不得行,是为需索一类。又如一货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数而议加,名曰补票。中卡业经补过,到末卡又必照数请益,名曰加票。否则将货盘查,必至稽延时日,而损伤更多,是为刁难之类。此外如任意取货,曰叼光。无故挑钱,曰加水。强名偷漏而议罚,妄指用物而充公。种种节外生枝,无非于中取利。”刁难船商的不仅是厘卡税务官吏,从上到下,每个有伤害权的衙门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这种权力,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各路军阀何以理直气壮地征收各类苛捐杂税,甚至随意扣留商船作军用?贪官污吏何以随意设卡收费?因为不管你是否承认,这类暴力集团在形式上代表的是国家与政府,而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政府有权力收税、设卡、私产征用,公民有义务纳税、交费、服从征用。这在当时也许都是形式主义,但形式的背后却是实实在在的暴力。有形式掩盖,你这个公民若不尽义务,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这便是暴力的第一种形式:“合法”伤害权力。

各路占山为王的土匪强盗也是船商们的大敌。黄瑾瑩说:“法国人每年每月拿了我们的‘挂旗费’,也势必要出面为我们撑一下场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吉利洋行除派沙礼担任法方经理而外,船长也是由法国人来担任,每艘船上还派法国水兵五六人担任护航队。在匪风猖獗时,又有法国兵轮护送。船上不仅涂着、挂着法国旗帜,还写上‘法国商船不装士兵’,而且不许中国乘客走上轮船的三楼。我们的轮船得到这样的掩饰、庇护,所以在我们内河畅行无阻,甚至任意开辟航线。”

乱世是匪盗们的时代。割据一方、拥兵自重的是大匪,占山为王、小打小闹的是小匪,即土匪。小匪把“买卖”做大了就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亏损”了就可能变回小匪。但大匪与小匪在形式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代表的是政府,握有“合法”伤害的权力,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后者没有政府作幌子,握有的只是非法伤害的权力。也就是说,从形式上讲,土匪伤害你这个公民是得需要理由的(因为没有理由,所以他们也就从不讲形式)。

非法伤害权力与“合法”伤害权力相比也是有自己的优势的。握有“合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在实施暴力时必须顾及自己的“合法”身份,尽量不能把脸皮撕破。而握有非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没有脸皮,也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施暴了。但土匪终究实力弱小,再毫无顾忌其破坏性也有限。而政府实力大破坏力也大,狗急跳墙,若他们也撕破脸皮,后果必定是灾难性的。中国百年转型史上,这种政府不要脸的实例是很多的。

洋旗不仅管看,也确实管用,土匪、军阀、贪官污吏纷纷望而却步。那么,洋旗本身所代表的又是什么暴力形式呢?正如吴思先生所说,法商倒卖给聚福洋行的乃是法国政府向本国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公民安全:“法国公民纳税之后,便获得了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法国政府则有义务在世界各地保护自己的公民。这个以契约为原型的道理,保证这种契约不落空的制度,来自卢梭等人掀起的启蒙运动和随后的法国大革命。在这个意义上,吉利洋行向聚福洋行出售的,也是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即生活在民主宪政制度中的公民的权利。这些东西在中国格外值钱。”

聚福洋行向法国政府购得“公民安全”后,买方成为享有该“公民安全”的权利主体,卖方则成为保障买方“公民安全”的义务主体。因此,法国政府有义务对威胁聚福洋行安全的暴力集团同样施以暴力。但此时法国政府的暴力可以说是经宪法确认与规范的,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的,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便是实实在在的合法伤害权力。历经数百年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暴力形式已愈加趋向完善,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保障。

无论何种形式的暴力,都是带有伤害性质的。所不同的是,合法伤害权力是经过宪法确认和授予政府的,且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是一种阳光下的合乎正义原则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白色暴力。非法伤害权力则与之相反,它完全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由暴力集团予以操控,并以维护操控者的利益为唯一目的——它是最原始、最本质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黑色暴力。“合法”伤害权力的位置则比较尴尬。它本质上与非法伤害权力相同,却身穿一层经过伪装的“合法”外衣。鉴于吴思先生所创造的“灰钱”、“灰帮”等“灰色概念”,我们不妨称这种暴力形式为灰色暴力。

前文我说过,小匪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也可能变回小匪。也就是说,这三种暴力形式是可以相互转变的。吴思在书中举了李自成的例子:“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意味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 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这就是黑色暴力转变为灰色暴力的例子。做流寇土匪毕竟收益少、风险大,决非长久之计。一旦“买卖”做大就有必要放远眼光,从“千秋基业”上考虑了。再如土匪般不顾脸面毫无“诚意”,岂能服众?

可以说,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一直处于非“黑”即“灰”的状态,所以我还真找不出“灰”变“白”的例子。不过幸好我们还有个台湾岛。台湾自八十年代解禁后,政府的暴力形式便由蒋氏的灰色暴力质变成了总统立宪下的白色暴力。

白色暴力一经生成,主动权便掌握在了公民手中,它很难再蜕变回去。但由于“灰”与“黑”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两者间的转变是很频繁的。百余年来,中国大陆一直在“灰”与“黑”间徘徊不定,我们一直都没有真正属于民众自己的旗帜。我想,现在我们差的只是最关键的一步,迈向白色世界的那一步。

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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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解析:黑色暴力、灰色暴力和白色暴力

——读吴思《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

吴思在《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一书中讲述道,二十世纪初,乱世中求生的中国南方各内河航运公司,为避开军阀、土匪、贪官污吏无休止的敲诈勒索,纷纷拉拢在华洋商入股,或每年支付高额“挂旗费”,在船头悬挂起护身的洋旗。一时间中华大地的江河中,列强旗帜迎风飘扬,风光无限。

善于算账的吴思先生,为不得已而挂洋旗的船商们详细地算了一笔。对比高额“挂旗费”与军阀、土匪、贪官污吏的盘剥,最终发现商人们果真还是大大地赚了。由此进行深层推论,作者得出了“洋旗的价值取决于暴力,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结论。我想,既然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那么,一面洋旗背后到底隐藏着哪些暴力集团和暴力形式呢?

当时,船商黄瑾瑩与法国吉利洋行在重庆合办了航运公司聚福洋行,实际是掏钱从法商处买来了悬挂法旗的权利。黄瑾瑩说:“聚福洋行凭借这块‘法商’的招牌,在那四川军阀混战的防区时代,确实减少了许多麻烦。十多年来,船未打过兵差。在那个时期,有所谓营业税、直接税、二五税等等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但聚福洋行从成立到结束,从未完纳过任何一项税捐,因而避免了军阀的压榨。”

书中还举了蜀江航运公司的例子,该公司成立于1915年,有一条元济号轮船。由于官府刁难,土匪堵劫,负债累累,股东们都躲了起来,只剩下出资最多的马则卿苦苦支撑。1917年,川军与滇军开战,滇军把元济号扣下当差,半年后放归。返回重庆后,北军又扣船运送军需。北军撤出四川,元济号刚刚开始在重庆宜昌之间运营,又被宜昌的北军扣用。无奈之中,马则卿邀请法商麦司洋行入股,蜀江公司改称麦公司,元济号挂上了法国国旗。次年川军和滇军再次开战,重庆卫戍司令王文华又把元济号扣作军用,结果法国领事出面交涉,军阀被迫放船。由于战事不断,交通断绝,元济号成了唯一安全运营的交通工具,生意红火之极。八个月之间,清偿了以往的债务,还有数千两银子的利润。

船商们还必须面对官府各式各样的苛捐杂税。宣统二年(1910年)四月,御史董丙炎上奏说,商民在缴纳厘金的时候,要遭遇许多需索留难:“譬如一船到卡,未完厘以前,必须花钱报到,名曰挂号。既完厘之后,又须花钱请行,名曰打号。否则将船扣除不得行,是为需索一类。又如一货到卡,初卡既已全完,至中卡必照数而议加,名曰补票。中卡业经补过,到末卡又必照数请益,名曰加票。否则将货盘查,必至稽延时日,而损伤更多,是为刁难之类。此外如任意取货,曰叼光。无故挑钱,曰加水。强名偷漏而议罚,妄指用物而充公。种种节外生枝,无非于中取利。”刁难船商的不仅是厘卡税务官吏,从上到下,每个有伤害权的衙门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这种权力,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各路军阀何以理直气壮地征收各类苛捐杂税,甚至随意扣留商船作军用?贪官污吏何以随意设卡收费?因为不管你是否承认,这类暴力集团在形式上代表的是国家与政府,而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或臣民)。政府有权力收税、设卡、私产征用,公民有义务纳税、交费、服从征用。这在当时也许都是形式主义,但形式的背后却是实实在在的暴力。有形式掩盖,你这个公民若不尽义务,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这便是暴力的第一种形式:“合法”伤害权力。

各路占山为王的土匪强盗也是船商们的大敌。黄瑾瑩说:“法国人每年每月拿了我们的‘挂旗费’,也势必要出面为我们撑一下场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吉利洋行除派沙礼担任法方经理而外,船长也是由法国人来担任,每艘船上还派法国水兵五六人担任护航队。在匪风猖獗时,又有法国兵轮护送。船上不仅涂着、挂着法国旗帜,还写上‘法国商船不装士兵’,而且不许中国乘客走上轮船的三楼。我们的轮船得到这样的掩饰、庇护,所以在我们内河畅行无阻,甚至任意开辟航线。”

乱世是匪盗们的时代。割据一方、拥兵自重的是大匪,占山为王、小打小闹的是小匪,即土匪。小匪把“买卖”做大了就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亏损”了就可能变回小匪。但大匪与小匪在形式上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代表的是政府,握有“合法”伤害的权力,他们伤害你是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后者没有政府作幌子,握有的只是非法伤害的权力。也就是说,从形式上讲,土匪伤害你这个公民是得需要理由的(因为没有理由,所以他们也就从不讲形式)。

非法伤害权力与“合法”伤害权力相比也是有自己的优势的。握有“合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在实施暴力时必须顾及自己的“合法”身份,尽量不能把脸皮撕破。而握有非法伤害权力的暴力集团没有脸皮,也就可以毫无顾忌地施暴了。但土匪终究实力弱小,再毫无顾忌其破坏性也有限。而政府实力大破坏力也大,狗急跳墙,若他们也撕破脸皮,后果必定是灾难性的。中国百年转型史上,这种政府不要脸的实例是很多的。

洋旗不仅管看,也确实管用,土匪、军阀、贪官污吏纷纷望而却步。那么,洋旗本身所代表的又是什么暴力形式呢?正如吴思先生所说,法商倒卖给聚福洋行的乃是法国政府向本国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公民安全:“法国公民纳税之后,便获得了要求政府保护的权利,法国政府则有义务在世界各地保护自己的公民。这个以契约为原型的道理,保证这种契约不落空的制度,来自卢梭等人掀起的启蒙运动和随后的法国大革命。在这个意义上,吉利洋行向聚福洋行出售的,也是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即生活在民主宪政制度中的公民的权利。这些东西在中国格外值钱。”

聚福洋行向法国政府购得“公民安全”后,买方成为享有该“公民安全”的权利主体,卖方则成为保障买方“公民安全”的义务主体。因此,法国政府有义务对威胁聚福洋行安全的暴力集团同样施以暴力。但此时法国政府的暴力可以说是经宪法确认与规范的,是建立在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的,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便是实实在在的合法伤害权力。历经数百年的发展,这种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暴力形式已愈加趋向完善,成为现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保障。

无论何种形式的暴力,都是带有伤害性质的。所不同的是,合法伤害权力是经过宪法确认和授予政府的,且旨在保护而不在伤害——这是一种阳光下的合乎正义原则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白色暴力。非法伤害权力则与之相反,它完全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由暴力集团予以操控,并以维护操控者的利益为唯一目的——它是最原始、最本质的暴力形式,我称之为黑色暴力。“合法”伤害权力的位置则比较尴尬。它本质上与非法伤害权力相同,却身穿一层经过伪装的“合法”外衣。鉴于吴思先生所创造的“灰钱”、“灰帮”等“灰色概念”,我们不妨称这种暴力形式为灰色暴力。

前文我说过,小匪可能变成大匪,大匪也可能变回小匪。也就是说,这三种暴力形式是可以相互转变的。吴思在书中举了李自成的例子:“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意味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 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这就是黑色暴力转变为灰色暴力的例子。做流寇土匪毕竟收益少、风险大,决非长久之计。一旦“买卖”做大就有必要放远眼光,从“千秋基业”上考虑了。再如土匪般不顾脸面毫无“诚意”,岂能服众?

可以说,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一直处于非“黑”即“灰”的状态,所以我还真找不出“灰”变“白”的例子。不过幸好我们还有个台湾岛。台湾自八十年代解禁后,政府的暴力形式便由蒋氏的灰色暴力质变成了总统立宪下的白色暴力。

白色暴力一经生成,主动权便掌握在了公民手中,它很难再蜕变回去。但由于“灰”与“黑”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两者间的转变是很频繁的。百余年来,中国大陆一直在“灰”与“黑”间徘徊不定,我们一直都没有真正属于民众自己的旗帜。我想,现在我们差的只是最关键的一步,迈向白色世界的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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