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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鉴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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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18-2009 18:2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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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鉴定”下去

2009年05月19日02:12  来源:新京报

  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经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全国各大网站热
议的话题。案发以后,嫌疑人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5月18日
《恩施晚报》)

  官员命丧娱乐城女服务员刀下,此事引发舆论关注,焦点聚集在邓贵大是否涉嫌强奸,是
否涉及腐败行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警方
却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第三条道路”———邓玉娇已被“安排”到精神病医院做鉴定。

  据巴东警方给出的案件通报,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刑事
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
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在5月18日之前,警方就必须提请检察院批捕。按规定,只有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
至30日,邓的杀人案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有“超期羁押”之嫌。

  当然,巴东公安可以给出“合法”理由———拘留邓时,发现其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所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鉴定”。按《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
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没有“超期羁押”。但据恩施当地媒体报道,截至16日恩施州优
抚医院方面还在称:警方“并未完善”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所以至今都
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关只有得到明确的委托,才能受理鉴
定。所以案子就卡在那里。这让人担心漫长的鉴定过程会耗去舆论的激情,案子被“冷处理
”。

  一般而言,“忧郁症”不会严重到“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行为人还是要承担刑
事责任的。从案发后邓主动投案等情况看也可印证。院方却对邓进行严格的“约束性保护”
———手脚被捆在床上,强制输液,这种行为是否必要?

  应当说,警方对本案的信息公开还是相当严谨的,比如在通报中反复强调这只是“初步认
定”,“最终由法院来判定”。这表明警方对于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认同,对自身执法行为
的慎重,希望做到程序公正,令人信服。

  但是,舆论对本案的关注之处在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办案,所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
鉴定”下去,得给个令人接受的说法,而案子的实体部分———邓是否正当防卫,是否犯罪还
没有开审呢。

  □沈彬(律师)
【作者:沈彬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孔晋)


--
本次回帖之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汉字、拼音、外文字母、单词、句子、图片、影像、录音,以及前述之各种任意组合等等)完全是复制粘贴,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人并不明白其全部或部分之意思(包括但不限于对所复制粘贴之内容的识别、阅读、理解、分析、记忆等等),故本人不对以上及本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责任)及其他潜在责任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家已存在、正在形成、未来将形成之的法律法规之责任),请不要跨省追捕(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市级州级县级镇级乡级村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等任何机构、单位、组织及该机构、单位和组织中的任何个人)。要详查请亲自直接联系原作者。

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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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18-2009 18:20:01 | 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鉴定”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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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鉴定”下去

2009年05月19日02:12  来源:新京报

  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经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全国各大网站热
议的话题。案发以后,嫌疑人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5月18日
《恩施晚报》)

  官员命丧娱乐城女服务员刀下,此事引发舆论关注,焦点聚集在邓贵大是否涉嫌强奸,是
否涉及腐败行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警方
却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第三条道路”———邓玉娇已被“安排”到精神病医院做鉴定。

  据巴东警方给出的案件通报,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刑事
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
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在5月18日之前,警方就必须提请检察院批捕。按规定,只有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
至30日,邓的杀人案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有“超期羁押”之嫌。

  当然,巴东公安可以给出“合法”理由———拘留邓时,发现其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所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鉴定”。按《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
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没有“超期羁押”。但据恩施当地媒体报道,截至16日恩施州优
抚医院方面还在称:警方“并未完善”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所以至今都
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关只有得到明确的委托,才能受理鉴
定。所以案子就卡在那里。这让人担心漫长的鉴定过程会耗去舆论的激情,案子被“冷处理
”。

  一般而言,“忧郁症”不会严重到“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行为人还是要承担刑
事责任的。从案发后邓主动投案等情况看也可印证。院方却对邓进行严格的“约束性保护”
———手脚被捆在床上,强制输液,这种行为是否必要?

  应当说,警方对本案的信息公开还是相当严谨的,比如在通报中反复强调这只是“初步认
定”,“最终由法院来判定”。这表明警方对于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认同,对自身执法行为
的慎重,希望做到程序公正,令人信服。

  但是,舆论对本案的关注之处在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办案,所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
鉴定”下去,得给个令人接受的说法,而案子的实体部分———邓是否正当防卫,是否犯罪还
没有开审呢。

  □沈彬(律师)
【作者:沈彬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孔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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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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