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08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立刻无罪释放邓玉娇(附最全面图文资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5-18-2009 18:47: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昨晚在巴东县政府网站即时留言栏目,给该县刘冰县长留言,并留下我的真名、联系电话和Email。留言主旨:严禁警方滥用酷刑、刑讯逼供,并追究打人警察的犯罪行为;“希望你们透明行政、秉公执法”;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应立刻无罪释放;并追究其他两个官员的共同犯罪行为。

    在恩施电视台记者采访镜头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邓玉娇被捆绑在恩施州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病床上,她挣扎着对镜头重复喊:“爸爸,他们打我。”

    第一,邓玉娇并无精神病。

    邓玉娇在野山关镇梦幻娱乐城KTV工作刚刚一个多月。邓玉娇工作处老板、主管和同事接受采访时均称,邓很“正常”,这是最为公开的部分原始证据;其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有精神病”,显然其母将抑郁症等同于“精神病”,并说以前在武汉、恩施就医(包括在优抚医院)。

    但抑郁症与精神病完全不同,这两个概念在判断该案性质时,极为重要。我们可以应用央视主持人崔永元的抑郁病况作为参照,他患抑郁症仍然可以正常工作,并未被送进精神病院。

    另外,邓玉娇是否患有抑郁症,待定,但最终不管她有无忧郁症,都跟“自卫”没有关系。

    第二,警方以“涉嫌杀人”刑事拘留,定性、处置均错。

    从披露的信息已经可以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涉嫌杀人”。因此,当地警方从一开始定性和处置均为错误。

    另外,即使刑事拘留应关押在拘留所,但邓玉娇在没有得到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形下,却被捆绑在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这中间有何法律依据?警方错上加错。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基本可以判定:邓玉娇作为一个正常人,在受到暴力强奸时,出于自卫杀人,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立即解除优抚医院“人身自由”限制,并得到释放。

    邓玉娇及亲属永远保有追究巴东县警方违法的权利,并拥有获得警方赔偿(而非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该案演化不会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被掺杂行政干扰和维稳因素,邓玉娇极有可能被政府和警方指定为“精神病人”关押,失去人身自由和说话权。前景不容乐观。

    这种不法伤害可能累及每个女性和每个人,有良知的中国人不能沉默。捍卫邓玉娇的人权,就是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





1,恩施电视台报道视频:http://6.cn/watch/11224805.html

    这段视频提供了许多重要信息,值得一看。不能不说,恩施电视台对该事件采访报道客观中立,发挥了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值得赞赏。



2,刑事拘留通知书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5-18-2009 18:47:41 | 只看该作者

立刻无罪释放邓玉娇(附最全面图文资料)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昨晚在巴东县政府网站即时留言栏目,给该县刘冰县长留言,并留下我的真名、联系电话和Email。留言主旨:严禁警方滥用酷刑、刑讯逼供,并追究打人警察的犯罪行为;“希望你们透明行政、秉公执法”;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应立刻无罪释放;并追究其他两个官员的共同犯罪行为。

    在恩施电视台记者采访镜头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邓玉娇被捆绑在恩施州优抚医院(精神病医院)病床上,她挣扎着对镜头重复喊:“爸爸,他们打我。”

    第一,邓玉娇并无精神病。

    邓玉娇在野山关镇梦幻娱乐城KTV工作刚刚一个多月。邓玉娇工作处老板、主管和同事接受采访时均称,邓很“正常”,这是最为公开的部分原始证据;其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她有精神病”,显然其母将抑郁症等同于“精神病”,并说以前在武汉、恩施就医(包括在优抚医院)。

    但抑郁症与精神病完全不同,这两个概念在判断该案性质时,极为重要。我们可以应用央视主持人崔永元的抑郁病况作为参照,他患抑郁症仍然可以正常工作,并未被送进精神病院。

    另外,邓玉娇是否患有抑郁症,待定,但最终不管她有无忧郁症,都跟“自卫”没有关系。

    第二,警方以“涉嫌杀人”刑事拘留,定性、处置均错。

    从披露的信息已经可以判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涉嫌杀人”。因此,当地警方从一开始定性和处置均为错误。

    另外,即使刑事拘留应关押在拘留所,但邓玉娇在没有得到司法鉴定确认的情形下,却被捆绑在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这中间有何法律依据?警方错上加错。

    因此,综合以上信息,基本可以判定:邓玉娇作为一个正常人,在受到暴力强奸时,出于自卫杀人,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应立即解除优抚医院“人身自由”限制,并得到释放。

    邓玉娇及亲属永远保有追究巴东县警方违法的权利,并拥有获得警方赔偿(而非国家赔偿)的权利。

    但该案演化不会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而被掺杂行政干扰和维稳因素,邓玉娇极有可能被政府和警方指定为“精神病人”关押,失去人身自由和说话权。前景不容乐观。

    这种不法伤害可能累及每个女性和每个人,有良知的中国人不能沉默。捍卫邓玉娇的人权,就是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





1,恩施电视台报道视频:http://6.cn/watch/11224805.html

    这段视频提供了许多重要信息,值得一看。不能不说,恩施电视台对该事件采访报道客观中立,发挥了新闻媒体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值得赞赏。



2,刑事拘留通知书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