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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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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21-2009 08:37: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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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由 Bullybird 于 Thu May 21 12:35:19 2009 发表 】

[<h3 class="post-title entry-title">[<a target=_blank href="http://woeser.middle-way.net/2009/05/blog-post_7747.html">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a>[</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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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为09年4月21日,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一案之前,律师在康定拍摄法院外的街景。但当天的审判最终未决定刑期,迄今整整一个月,仍未宣布最后结果。

图2为布绒朗活佛的弟子拍摄仁波切在修法。

又,说明:在网上出现的<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有几处错误。贴在我博客上的这份辩护词为完整版。



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受布绒朗活佛家属的委托,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方平律师、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天勇律师作为布绒朗活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职务侵占一案中被告人布绒朗活佛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了复制案卷的要求、参加了庭审,现根据所掌握的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严格的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被告人布绒朗活佛在内的中国公民的权利必须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辩护人说明——
   
     辩护人到康定县看守所依法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多次受到康定县看守所所长刘俊的粗暴、非法的侵犯;
   
辩护人依法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没有得到康定县人民法院的保障;辩护人只复制到部分案卷,而且其中共二十多份笔录里就有20份笔录是缺头少尾的,辩护人无法看明白这20份笔录的具体内容,无法辨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质证,康定县人民检察院为辩护人的执业活动及被告人实现辩护权人为的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三、辩护人提醒——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热心公益的宗教人士。他长期以来自筹资金办养老院使得甘孜县几十位孤寡老人老有所养;他还收养了几个孤儿。布绒朗活佛所为,不仅使他自己赢得了广泛的尊敬,也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和政府分了忧解了难。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他在2008年5月14日尼姑上街事件之前因阑尾手术住院近20天,事发当时他与县上部分领导正在布绒朗觉姆寺商议维稳事宜,对事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事后得知消息后积极协助县领导采取补救措施。布绒朗活佛还为甘孜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常提出批评;这些正是其爱国爱家乡的体现。
   
     对在当地有广泛影响力且受到普遍尊敬的布绒朗活佛采取刑事处理,不利于维护当地的民族团结。
   
    四、辩护人认为——
   
     指控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办理过程中程式严重违法。
   
    (一)对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1、该指控事实不清。
   
    关于仿制式手枪。

   
指控材料中除了表述该枪是从活佛家中客厅出的以外,尚有诸多问题不清:该枪是哪儿来的?是活佛自己制作的还是买来的?何时自制或购买的?如购买是购自何人之手?什么价钱购得?是否利用现在普遍使用的检测手段看看上面有无活佛的指纹?仅因家中搜出枪支弹药就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定罪处罚,证据显然不足,因为不能排除别人栽赃陷害的可能。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作为一个活佛,被告人平日就在客厅里接待信众和客人,该客厅早晨开门对信众和客人开放,夜晚才关门;而且,不像我国国家机关机构大门那样有人值守。根据庭审知道,活佛在被抓之前的2008年5月18日之前的几天尤其是5月17日就已强烈的感到自己可能被抓,为何不将“藏在”几乎是公共场所的客厅的床下的枪支转移?将枪支藏在人来人往的客厅里,稍有常识的人便会觉得不可思议,公诉人你能想通吗?你能说服自己吗?
   
还有,关于该枪的描述,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请逮捕申请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皆能清晰看出,办案人员先写的是“仿‘五四’”,后全部改成“仿‘六四’”,最後在鉴定书和起诉书上又变成了简单的“非制式枪支”、“仿制手枪”。辩护人要问,为何有这些变化?究竟孰真孰假?
   
     关於手枪子弹、步枪子弹和小口径子弹。
   
     起诉书称“……查明:……步枪子弹40枚、手枪子弹39枚和小口径子弹50枚”,但是——  
   
被告人在2008年5月23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0多枚,1.2元/发,手枪子弹约64枚,1元/发,小口径子弹先说1盒,后又说3、40枚。在同年6月10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40枚,1.5元/发,手枪子弹约60枚,1元/发。这些前后数量、价格矛盾,且与起诉书上数量不一致,不知起诉书的指控资料从何而来,如何选择的?
   
在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的笔录上被告人说:“以前甘孜县公安局有个工人叫康松明的,住我隔壁,我在念经的时候从他那借的五四手枪打了七八发子弹”,这个康松明,有名有姓有单位,应不难找到并核实被告人所说真伪,但案卷里并无办案人员的核查材料,此难道是疏忽?
   
被告人还多次提到,所谓的涉案子弹是90年91年前后从一黑水年轻人手里购得。辩护人认为,这些步枪子弹、手枪子弹很容易查明出产日期,那么也就很容易知道这些子弹是在90或91年前还是之后出产,如是之后,显然被告人所说不是事实。但办案人员并没查,难道还是疏忽?为何案件办得如此粗糙?
   
     这些子弹同样没有进行指纹检测,又是疏忽?
   
关於子弹为何没上交,被告人2008年5月23日笔录第三页:“问:2007年收枪治爆时你为何没上交?答:因为我是个活佛,家里藏那么多子弹怕影响不好就没有交,一直藏在家里,昨天我说甩到河里了是乱说的。”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笔录第二页:“问:去年收枪治爆时怎麽没上交?答:我忘记了家里还有子弹,就没上交。”这些话前后矛盾,难知真假,不知公诉人怎么选择?事实究竟是什么?
   
     因此,放下我们头脑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测,再来审视用来指控的材料,到处是疑问,到处是自相矛盾之处,到处是该查未查之处,请问公诉人,哪里有清楚的事实?!
   
     被告人的笔录为何如此多的前后矛盾之处?
   
    2、办案程式严重违法。
   
据庭审查明,被告人在炉霍看守所被提审时,双手被每隔一天轮换的铐在审讯室的铁栏杆上,胳膊伸直,臀部只能刚刚挨着椅子,6名办案人员每班2人分3班轮番连续审讯4天4夜;同时,被告人还被告知,如不承认枪支弹药是自己的,就要抓自己的老婆孩子。此种突审之下,被告人不得不违心“供认不讳”。但正是这种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所得的“供认不讳”才出现前面所说的众多的前后矛盾。如此刑讯和恐吓威胁,得到的不仅没有事实,而且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即程式严重违法。
   
    程式明显违法之处还有:
   
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看,还没决定是否立案,就已经完成搜查并侦破。刚受理报案,但报案内容就写明:2008年5月18日,甘孜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位于甘孜镇解放街277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非法私藏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枪号:略,子弹为:运动短弹一盒50发,“五四”式手枪子弹39发,半自动步枪子弹40发。同样,甘孜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于2008年5月18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连涉嫌两字都无意识的省略掉。
   
    3、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如前面所述,该案事实不清,指控材料前后矛盾,众多非专业人员都明白该查清的该检测的都没有查、没有检测,处处是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用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严密、封闭的证据链,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证据证明的结果必须指向唯一的事实。但本案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本案证人、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且无法定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人、鉴定人除有法定理由外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该案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在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作出的,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显然,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能成立。
   
    (二)对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将布绒朗活佛管理布绒朗敬老院的具体行为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罪既是常识性错误,也是不人道不合天理的!
   
    1、普布泽仁即布绒朗活佛通过协定转让的方式已经依法取得甘孜县解放街277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中共甘孜县委办公室甘孜议纪(2004)02号会议纪要记载:2004年4月19日下午2时,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扎西同志召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家领导,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就包括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所有权的处置问题召开“四大家”联系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事项纪要包括: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同时,要求受让方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清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後,尽快完成用地专案建设。
   
B、2004年4月26日,甘孜县国土局与普布泽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双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规定:“该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第六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养老院专案。”当时经办出让合同的许毅也证实:“当时我不知道他叫普布泽仁,以为他的名字叫布绒纳,所以就写成布绒纳活佛了”。布绒郎慈善福利院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时,还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自有资金,依法不能作为缔约主体,也不具备履约能力。直到2004年6月10日,即签约一个半月后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才经甘孜县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2、布绒朗活佛个人筹资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毫无疑问应归其个人所有,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在购地、建房过程中没有投入分文资金,依情、依理、依法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甘孜县“四大家”已经研究决定: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是布绒朗活佛,支付出让金也是由布绒朗活佛支付、建造甘孜县解放街277号房屋160多万元资金也全部由布绒朗活佛筹集。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和自有资金,不可能支付如此巨额的出让金和建房款。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凭什么可以取得解放街277号房屋的产权呢?
   
     甘孜县国土资源局将产权人错误登记为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将所有制登记为集体是不符合事实的。
   
     3、布绒朗慈善福利院系布绒郎活佛私人开办并於2004年6月10日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非集体性质的单位,更非国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其属於个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6年,布绒朗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养老院,没有任何的政府投资,甚至长期没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夥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夥)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而且,公诉方提供的多份材料表明,甘孜县解放街277号登记为商业服务是基于甘孜县市政规划的需要。
   
     因此,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良知与勇气,宣布布绒朗活佛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同时请各级决策者以开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怀,既正视现实也着眼未来做出无罪释放布绒朗活佛的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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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为09年4月21日,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一案之前,律师在康定拍摄法院外的街景。但当天的审判最终未决定刑期,迄今整整一个月,仍未宣布最后结果。

图2为布绒朗活佛的弟子拍摄仁波切在修法。

又,说明:在网上出现的<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有几处错误。贴在我博客上的这份辩护词为完整版。



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受布绒朗活佛家属的委托,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方平律师、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天勇律师作为布绒朗活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职务侵占一案中被告人布绒朗活佛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了复制案卷的要求、参加了庭审,现根据所掌握的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严格的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被告人布绒朗活佛在内的中国公民的权利必须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辩护人说明——
   
     辩护人到康定县看守所依法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多次受到康定县看守所所长刘俊的粗暴、非法的侵犯;
   
辩护人依法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没有得到康定县人民法院的保障;辩护人只复制到部分案卷,而且其中共二十多份笔录里就有20份笔录是缺头少尾的,辩护人无法看明白这20份笔录的具体内容,无法辨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质证,康定县人民检察院为辩护人的执业活动及被告人实现辩护权人为的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三、辩护人提醒——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热心公益的宗教人士。他长期以来自筹资金办养老院使得甘孜县几十位孤寡老人老有所养;他还收养了几个孤儿。布绒朗活佛所为,不仅使他自己赢得了广泛的尊敬,也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和政府分了忧解了难。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他在2008年5月14日尼姑上街事件之前因阑尾手术住院近20天,事发当时他与县上部分领导正在布绒朗觉姆寺商议维稳事宜,对事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事后得知消息后积极协助县领导采取补救措施。布绒朗活佛还为甘孜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常提出批评;这些正是其爱国爱家乡的体现。
   
     对在当地有广泛影响力且受到普遍尊敬的布绒朗活佛采取刑事处理,不利于维护当地的民族团结。
   
    四、辩护人认为——
   
     指控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办理过程中程式严重违法。
   
    (一)对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1、该指控事实不清。
   
    关于仿制式手枪。

   
指控材料中除了表述该枪是从活佛家中客厅出的以外,尚有诸多问题不清:该枪是哪儿来的?是活佛自己制作的还是买来的?何时自制或购买的?如购买是购自何人之手?什么价钱购得?是否利用现在普遍使用的检测手段看看上面有无活佛的指纹?仅因家中搜出枪支弹药就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定罪处罚,证据显然不足,因为不能排除别人栽赃陷害的可能。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作为一个活佛,被告人平日就在客厅里接待信众和客人,该客厅早晨开门对信众和客人开放,夜晚才关门;而且,不像我国国家机关机构大门那样有人值守。根据庭审知道,活佛在被抓之前的2008年5月18日之前的几天尤其是5月17日就已强烈的感到自己可能被抓,为何不将“藏在”几乎是公共场所的客厅的床下的枪支转移?将枪支藏在人来人往的客厅里,稍有常识的人便会觉得不可思议,公诉人你能想通吗?你能说服自己吗?
   
还有,关于该枪的描述,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请逮捕申请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皆能清晰看出,办案人员先写的是“仿‘五四’”,后全部改成“仿‘六四’”,最後在鉴定书和起诉书上又变成了简单的“非制式枪支”、“仿制手枪”。辩护人要问,为何有这些变化?究竟孰真孰假?
   
     关於手枪子弹、步枪子弹和小口径子弹。
   
     起诉书称“……查明:……步枪子弹40枚、手枪子弹39枚和小口径子弹50枚”,但是——  
   
被告人在2008年5月23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0多枚,1.2元/发,手枪子弹约64枚,1元/发,小口径子弹先说1盒,后又说3、40枚。在同年6月10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40枚,1.5元/发,手枪子弹约60枚,1元/发。这些前后数量、价格矛盾,且与起诉书上数量不一致,不知起诉书的指控资料从何而来,如何选择的?
   
在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的笔录上被告人说:“以前甘孜县公安局有个工人叫康松明的,住我隔壁,我在念经的时候从他那借的五四手枪打了七八发子弹”,这个康松明,有名有姓有单位,应不难找到并核实被告人所说真伪,但案卷里并无办案人员的核查材料,此难道是疏忽?
   
被告人还多次提到,所谓的涉案子弹是90年91年前后从一黑水年轻人手里购得。辩护人认为,这些步枪子弹、手枪子弹很容易查明出产日期,那么也就很容易知道这些子弹是在90或91年前还是之后出产,如是之后,显然被告人所说不是事实。但办案人员并没查,难道还是疏忽?为何案件办得如此粗糙?
   
     这些子弹同样没有进行指纹检测,又是疏忽?
   
关於子弹为何没上交,被告人2008年5月23日笔录第三页:“问:2007年收枪治爆时你为何没上交?答:因为我是个活佛,家里藏那么多子弹怕影响不好就没有交,一直藏在家里,昨天我说甩到河里了是乱说的。”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笔录第二页:“问:去年收枪治爆时怎麽没上交?答:我忘记了家里还有子弹,就没上交。”这些话前后矛盾,难知真假,不知公诉人怎么选择?事实究竟是什么?
   
     因此,放下我们头脑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测,再来审视用来指控的材料,到处是疑问,到处是自相矛盾之处,到处是该查未查之处,请问公诉人,哪里有清楚的事实?!
   
     被告人的笔录为何如此多的前后矛盾之处?
   
    2、办案程式严重违法。
   
据庭审查明,被告人在炉霍看守所被提审时,双手被每隔一天轮换的铐在审讯室的铁栏杆上,胳膊伸直,臀部只能刚刚挨着椅子,6名办案人员每班2人分3班轮番连续审讯4天4夜;同时,被告人还被告知,如不承认枪支弹药是自己的,就要抓自己的老婆孩子。此种突审之下,被告人不得不违心“供认不讳”。但正是这种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所得的“供认不讳”才出现前面所说的众多的前后矛盾。如此刑讯和恐吓威胁,得到的不仅没有事实,而且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即程式严重违法。
   
    程式明显违法之处还有:
   
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看,还没决定是否立案,就已经完成搜查并侦破。刚受理报案,但报案内容就写明:2008年5月18日,甘孜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位于甘孜镇解放街277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非法私藏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枪号:略,子弹为:运动短弹一盒50发,“五四”式手枪子弹39发,半自动步枪子弹40发。同样,甘孜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于2008年5月18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连涉嫌两字都无意识的省略掉。
   
    3、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如前面所述,该案事实不清,指控材料前后矛盾,众多非专业人员都明白该查清的该检测的都没有查、没有检测,处处是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用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严密、封闭的证据链,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证据证明的结果必须指向唯一的事实。但本案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本案证人、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且无法定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人、鉴定人除有法定理由外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该案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在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作出的,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显然,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能成立。
   
    (二)对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将布绒朗活佛管理布绒朗敬老院的具体行为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罪既是常识性错误,也是不人道不合天理的!
   
    1、普布泽仁即布绒朗活佛通过协定转让的方式已经依法取得甘孜县解放街277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中共甘孜县委办公室甘孜议纪(2004)02号会议纪要记载:2004年4月19日下午2时,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扎西同志召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家领导,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就包括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所有权的处置问题召开“四大家”联系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事项纪要包括: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同时,要求受让方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清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後,尽快完成用地专案建设。
   
B、2004年4月26日,甘孜县国土局与普布泽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双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规定:“该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第六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养老院专案。”当时经办出让合同的许毅也证实:“当时我不知道他叫普布泽仁,以为他的名字叫布绒纳,所以就写成布绒纳活佛了”。布绒郎慈善福利院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时,还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自有资金,依法不能作为缔约主体,也不具备履约能力。直到2004年6月10日,即签约一个半月后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才经甘孜县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2、布绒朗活佛个人筹资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毫无疑问应归其个人所有,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在购地、建房过程中没有投入分文资金,依情、依理、依法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甘孜县“四大家”已经研究决定: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是布绒朗活佛,支付出让金也是由布绒朗活佛支付、建造甘孜县解放街277号房屋160多万元资金也全部由布绒朗活佛筹集。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和自有资金,不可能支付如此巨额的出让金和建房款。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凭什么可以取得解放街277号房屋的产权呢?
   
     甘孜县国土资源局将产权人错误登记为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将所有制登记为集体是不符合事实的。
   
     3、布绒朗慈善福利院系布绒郎活佛私人开办并於2004年6月10日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非集体性质的单位,更非国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其属於个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6年,布绒朗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养老院,没有任何的政府投资,甚至长期没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夥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夥)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而且,公诉方提供的多份材料表明,甘孜县解放街277号登记为商业服务是基于甘孜县市政规划的需要。
   
     因此,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良知与勇气,宣布布绒朗活佛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同时请各级决策者以开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怀,既正视现实也着眼未来做出无罪释放布绒朗活佛的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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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5-21-2009 08:37:51 | 只看该作者

[转载] 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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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Laws 讨论区 】
【 原文由 Bullybird 于 Thu May 21 12:35:19 2009 发表 】

[<h3 class="post-title entry-title">[<a target=_blank href="http://woeser.middle-way.net/2009/05/blog-post_7747.html">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a>[</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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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为09年4月21日,四川省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一案之前,律师在康定拍摄法院外的街景。但当天的审判最终未决定刑期,迄今整整一个月,仍未宣布最后结果。

图2为布绒朗活佛的弟子拍摄仁波切在修法。

又,说明:在网上出现的<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有几处错误。贴在我博客上的这份辩护词为完整版。



布绒朗活佛(普布泽仁仁波切)律师辩护词(完整版)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受布绒朗活佛家属的委托,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方平律师、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天勇律师作为布绒朗活佛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职务侵占一案中被告人布绒朗活佛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了复制案卷的要求、参加了庭审,现根据所掌握的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辩护人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严格的遵守;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於宪法和法律之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被告人布绒朗活佛在内的中国公民的权利必须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切实有效的保障。
   
    二、辩护人说明——
   
     辩护人到康定县看守所依法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多次受到康定县看守所所长刘俊的粗暴、非法的侵犯;
   
辩护人依法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没有得到康定县人民法院的保障;辩护人只复制到部分案卷,而且其中共二十多份笔录里就有20份笔录是缺头少尾的,辩护人无法看明白这20份笔录的具体内容,无法辨认其真实性、合法性,无法质证,康定县人民检察院为辩护人的执业活动及被告人实现辩护权人为的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三、辩护人提醒——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热心公益的宗教人士。他长期以来自筹资金办养老院使得甘孜县几十位孤寡老人老有所养;他还收养了几个孤儿。布绒朗活佛所为,不仅使他自己赢得了广泛的尊敬,也实实在在的为国家和政府分了忧解了难。
   
布绒朗活佛是一位爱国爱教的宗教人士。他在2008年5月14日尼姑上街事件之前因阑尾手术住院近20天,事发当时他与县上部分领导正在布绒朗觉姆寺商议维稳事宜,对事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事后得知消息后积极协助县领导采取补救措施。布绒朗活佛还为甘孜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常提出批评;这些正是其爱国爱家乡的体现。
   
     对在当地有广泛影响力且受到普遍尊敬的布绒朗活佛采取刑事处理,不利于维护当地的民族团结。
   
    四、辩护人认为——
   
     指控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办理过程中程式严重违法。
   
    (一)对布绒朗活佛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1、该指控事实不清。
   
    关于仿制式手枪。

   
指控材料中除了表述该枪是从活佛家中客厅出的以外,尚有诸多问题不清:该枪是哪儿来的?是活佛自己制作的还是买来的?何时自制或购买的?如购买是购自何人之手?什么价钱购得?是否利用现在普遍使用的检测手段看看上面有无活佛的指纹?仅因家中搜出枪支弹药就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定罪处罚,证据显然不足,因为不能排除别人栽赃陷害的可能。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作为一个活佛,被告人平日就在客厅里接待信众和客人,该客厅早晨开门对信众和客人开放,夜晚才关门;而且,不像我国国家机关机构大门那样有人值守。根据庭审知道,活佛在被抓之前的2008年5月18日之前的几天尤其是5月17日就已强烈的感到自己可能被抓,为何不将“藏在”几乎是公共场所的客厅的床下的枪支转移?将枪支藏在人来人往的客厅里,稍有常识的人便会觉得不可思议,公诉人你能想通吗?你能说服自己吗?
   
还有,关于该枪的描述,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请逮捕申请书》、《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皆能清晰看出,办案人员先写的是“仿‘五四’”,后全部改成“仿‘六四’”,最後在鉴定书和起诉书上又变成了简单的“非制式枪支”、“仿制手枪”。辩护人要问,为何有这些变化?究竟孰真孰假?
   
     关於手枪子弹、步枪子弹和小口径子弹。
   
     起诉书称“……查明:……步枪子弹40枚、手枪子弹39枚和小口径子弹50枚”,但是——  
   
被告人在2008年5月23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0多枚,1.2元/发,手枪子弹约64枚,1元/发,小口径子弹先说1盒,后又说3、40枚。在同年6月10日的笔录上称,步枪子弹有3、40枚,1.5元/发,手枪子弹约60枚,1元/发。这些前后数量、价格矛盾,且与起诉书上数量不一致,不知起诉书的指控资料从何而来,如何选择的?
   
在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的笔录上被告人说:“以前甘孜县公安局有个工人叫康松明的,住我隔壁,我在念经的时候从他那借的五四手枪打了七八发子弹”,这个康松明,有名有姓有单位,应不难找到并核实被告人所说真伪,但案卷里并无办案人员的核查材料,此难道是疏忽?
   
被告人还多次提到,所谓的涉案子弹是90年91年前后从一黑水年轻人手里购得。辩护人认为,这些步枪子弹、手枪子弹很容易查明出产日期,那么也就很容易知道这些子弹是在90或91年前还是之后出产,如是之后,显然被告人所说不是事实。但办案人员并没查,难道还是疏忽?为何案件办得如此粗糙?
   
     这些子弹同样没有进行指纹检测,又是疏忽?
   
关於子弹为何没上交,被告人2008年5月23日笔录第三页:“问:2007年收枪治爆时你为何没上交?答:因为我是个活佛,家里藏那么多子弹怕影响不好就没有交,一直藏在家里,昨天我说甩到河里了是乱说的。”被告人2008年6月10日笔录第二页:“问:去年收枪治爆时怎麽没上交?答:我忘记了家里还有子弹,就没上交。”这些话前后矛盾,难知真假,不知公诉人怎么选择?事实究竟是什么?
   
     因此,放下我们头脑中的偏见和主观臆测,再来审视用来指控的材料,到处是疑问,到处是自相矛盾之处,到处是该查未查之处,请问公诉人,哪里有清楚的事实?!
   
     被告人的笔录为何如此多的前后矛盾之处?
   
    2、办案程式严重违法。
   
据庭审查明,被告人在炉霍看守所被提审时,双手被每隔一天轮换的铐在审讯室的铁栏杆上,胳膊伸直,臀部只能刚刚挨着椅子,6名办案人员每班2人分3班轮番连续审讯4天4夜;同时,被告人还被告知,如不承认枪支弹药是自己的,就要抓自己的老婆孩子。此种突审之下,被告人不得不违心“供认不讳”。但正是这种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所得的“供认不讳”才出现前面所说的众多的前后矛盾。如此刑讯和恐吓威胁,得到的不仅没有事实,而且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即程式严重违法。
   
    程式明显违法之处还有:
   
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看,还没决定是否立案,就已经完成搜查并侦破。刚受理报案,但报案内容就写明:2008年5月18日,甘孜县公安局侦查员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位于甘孜镇解放街277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查出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非法私藏仿“六四”式手枪一支,枪号:略,子弹为:运动短弹一盒50发,“五四”式手枪子弹39发,半自动步枪子弹40发。同样,甘孜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普布泽仁于2008年5月18日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立案侦查,连涉嫌两字都无意识的省略掉。
   
    3、该案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如前面所述,该案事实不清,指控材料前后矛盾,众多非专业人员都明白该查清的该检测的都没有查、没有检测,处处是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用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的证据必须形成完整、严密、封闭的证据链,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证据证明的结果必须指向唯一的事实。但本案显然无法达到这一要求。
   
     本案证人、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询问质证,且无法定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人、鉴定人除有法定理由外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鉴定结论不能采信。
   
     该案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口供,是被告人在刑讯和恐吓威胁之下作出的,依法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显然,本案中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不能成立。
   
    (二)对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将布绒朗活佛管理布绒朗敬老院的具体行为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罪既是常识性错误,也是不人道不合天理的!
   
    1、普布泽仁即布绒朗活佛通过协定转让的方式已经依法取得甘孜县解放街277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

   
A、中共甘孜县委办公室甘孜议纪(2004)02号会议纪要记载:2004年4月19日下午2时,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扎西同志召集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在家领导,在县政府三楼会议室就包括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所有权的处置问题召开“四大家”联系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事项纪要包括: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同时,要求受让方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清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後,尽快完成用地专案建设。
   
B、2004年4月26日,甘孜县国土局与普布泽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第一条规定:“双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制定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乙方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五条规定:“该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第六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养老院专案。”当时经办出让合同的许毅也证实:“当时我不知道他叫普布泽仁,以为他的名字叫布绒纳,所以就写成布绒纳活佛了”。布绒郎慈善福利院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权转让合同时,还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自有资金,依法不能作为缔约主体,也不具备履约能力。直到2004年6月10日,即签约一个半月后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才经甘孜县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2、布绒朗活佛个人筹资在自己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毫无疑问应归其个人所有,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在购地、建房过程中没有投入分文资金,依情、依理、依法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为甘孜县“四大家”已经研究决定:对县医药公司现有地面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价7万元,出让给布绒纳活佛用於修建养老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是布绒朗活佛,支付出让金也是由布绒朗活佛支付、建造甘孜县解放街277号房屋160多万元资金也全部由布绒朗活佛筹集。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任何固定收入和自有资金,不可能支付如此巨额的出让金和建房款。布绒朗慈善福利院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凭什么可以取得解放街277号房屋的产权呢?
   
     甘孜县国土资源局将产权人错误登记为布绒朗慈善福利院,将所有制登记为集体是不符合事实的。
   
     3、布绒朗慈善福利院系布绒郎活佛私人开办并於2004年6月10日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并非集体性质的单位,更非国有,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其属於个体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996年,布绒朗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养老院,没有任何的政府投资,甚至长期没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夥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夥)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而且,公诉方提供的多份材料表明,甘孜县解放街277号登记为商业服务是基于甘孜县市政规划的需要。
   
     因此,指控布绒朗活佛犯职务侵占罪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辩护人希望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良知与勇气,宣布布绒朗活佛无罪并立即予以释放;同时请各级决策者以开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怀,既正视现实也着眼未来做出无罪释放布绒朗活佛的决定。
  
  
    辩护人: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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