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56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5-25-2009 14:4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2009年5月25日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仍在侦查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事人亲属解除了与援助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这并不会阻止我们对邓玉娇命运的关注以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现在,我们就目前已经了解的信息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一、 本案基本事实



   综合各方信息,我们认为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本案涉及两个不可分割的现场:第一现场水疗室是强奸(未遂)现场,不法侵害人是黄德智,被侵害人是邓玉娇。第二现场休息室是第一现场的继续,邓玉娇对不法侵害人黄德智和邓贵大实施防卫,导致不法侵害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受害人)伤亡。



    水疗室里。时间约晚上八点。有些醉酒的黄德智等人来到梦幻城水疗室,碰见邓玉娇在里面洗衣服,黄进去提出强迫性交易的要求,邓玉娇说自己是KTV服务员,拒绝。黄德智关上门,把邓玉娇按倒在小床上,强行扒下裤子和内裤,压在邓玉娇身上,抚摸胸部和下体。邓玉娇竭力反抗,后把黄德智踢翻下床,冲出水疗室,来到隔壁休息室,关上门。



    休息室里。当时另有三个女孩在休息,其中有邓玉娇的朋友唐某。邓玉娇刚躲到休息室,对唐某说,有个疯子在找我。这时,黄德智隔着门玻璃往里看,发现了邓玉娇,闯进来,随后跟着邓贵大,要把邓玉娇拖出去,邓玉娇挣扎,邓贵大手里拿着一沓钱,拍打邓玉娇的脸和肩膀,一边说“怕我们没钱是吗?”唐某去找领班,同时也告诉了邓玉娇的朋友杨某。邓玉娇在邓贵大用钱煽打下后退几步,然后被推倒在沙发上,领班过来以后,邓玉娇起来试图出去,被再次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从包里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双手紧握在身后,旁边两个服务员眨眼示意邓玉娇克制。黄德智和邓贵大并没有罢休,向前靠近,邓玉娇靠在沙发上用脚踹了其中一个人,邓贵大和黄德智再次向前扑的时候,邓玉娇起身挥刀乱刺,刺伤了邓贵大和黄德智。杨某赶到休息室,邓贵大刚刚倒地,邓玉娇异常愤怒,手里拿着刀,说:“ 你们这种流氓,不杀两个,还不得了了。”杨某告诉邓玉娇赶快放下刀,邓玉娇放下刀,拿起电话报警,说“我在雄风宾馆杀人了,快过来把我带走。”然后给母亲打电话。



二、法律分析:

   

    第一现场,黄德智把邓玉娇压倒床上扒裤子等行为证明黄德智试图强奸邓玉娇,由于邓玉娇激烈反抗和躲避未遂。但强奸行为并没有结束,黄德智和邓贵大随后跟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邓玉娇挣扎,黄德智和邓贵大没有放弃,用钱打和推到等暴力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在此条件下,邓玉娇持刀攻击邓贵大和黄德智,造成被害人(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虽然强奸犯意人是黄德智,但强奸未遂之后,邓贵大和黄德智一起用侮辱和暴力胁迫的方式试图迫使邓玉娇就范,邓贵大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黄德智和邓贵大来到第二现场试图拖走邓玉娇的行为,结合野三关官员的日常行为(当地人普遍认为比较狂)、醉酒状态以及梦幻城作为色情场所的背景,可以得出结论,两人来到休息室并不只是为了报复和发泄愤怒,而是为了继续实施强迫性交易(强奸)。一般情况下,有第三人在场,邓玉娇不会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危险,但是,在水疗室(性交易场所)这种特殊环境下,虽然有第三人在场,但第三人并没有阻止邓玉娇被拖到隔壁水疗室强奸(此场合强奸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加上邓贵大等人是这里的常客(当地人能证明),而且那天他们又醉酒,行为难以控制。因此,邓玉娇当时的确面临被强奸的人身威胁,邓玉娇的防卫不是假想防卫,而是针对现实强奸威胁的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条款,针对强奸等暴力侵害具有无限防卫权,因此邓玉娇的行为不构成过当。



    结合现有事实和证据,黄德智已经涉嫌强奸犯罪。我们建议巴东公安机关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黄德智进行立案侦查,并提请巴东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总之,根据我们现有掌握的信息综合判断,我们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依法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要求,尽快恢复邓玉娇的人身自由;在刑事侦查程序终结之前,应当立即对邓玉娇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5-25-2009 18:32:27 | 只看该作者

Re: 公盟关于邓玉娇案的法律意见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我觉得这个法律分析不该在开头指出邓玉娇母亲解除了和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因为邓母只是在电话中告知,但是后一直没有和律师见面,也没办什么正式的手续。这种口头接触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很难说。如果真要解除,律师有权直接询问邓玉娇本人的意见。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2009年5月25日
:  
: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仍在侦查阶段,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当事人亲属解除了与援助律师的委托代理协议,但这并不会阻止我们对邓玉娇命运的关注以及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现在,我们就目前已经了解的信息提出法律分析意见,希望有关司法机关能秉公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
: (以下引言省略...)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