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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娴:食品安全法有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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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2009 14:41: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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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娴 | 评论(2) | 标签:食品安全, 法律, 道德

6月1日,中国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应该说,这部《食品安全法》耗时多年,几易其稿,方方面面都经过详细讨论,也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经验,方才出台。可以看出,在多年来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下,中国百姓对新法寄予了很大的期望。

《食品安全法》到底有多安全?

综观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缺乏有效监管肯定是首当其冲的原因。新《食品安全法》维持了以往的分段监管体制,加强了综合监管流程,据说借鉴了美国等国家的经验。

美国的食品管理体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横向上,五大机构分工管理着不同的领域。如农业部管理农产品,食品和药品局负责检测,等等。这与中国的分段检测有类似之处,但实际效果可能完全不同。因为在纵向上,美国的农业人口只占全美人口的2%,农业部可以很有效地从地头一直监管到饭桌。而中国有非常庞大而松散的农业人口,有8亿多农民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系统过于庞大,以致于农业部无法对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在中国的国情之下,这种层叠交叉的分级分机构监管模式,实际上效率并不高。

重要的问题还不在此。众所周知,美国的食品安全得到保证的一个有效办法是诉讼赔偿。企业在问题发生之后,往往会在第一时间撤回食品,然后争取庭外和解,否则,就可能面临天价的诉讼赔偿。而在中国,这基本是个空白。

在中国,现行的私人民法诉讼及破产体系并未真正地发挥作用,受害人难以独立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上限为10倍于食品价值,而对于类似三鹿奶粉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倍赔偿当然不会被疯狂逐利的商家认真看待。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诉诸法律获得巨额赔偿的情况下,食品安全体制才可能真正影响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必须让食品生产商知道,如果这种诉讼赔偿巨大、过于频繁或范围广泛,它最后只能沦落到破产的地步。当然,这就需要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跟上形势。

另外,法律是否为唯一的手段呢?对美国社会来说,商业诚信并不仅仅靠法律强制。马克思·韦伯曾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分析过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他指出,某些形式的新教教义支持理性追求经济利益及世俗的活动,并将这些行为赋予了正面的精神及道德含义。美国在经济起飞时期,也有过食品安全不堪回首的记录,后来之所以进步,除了不断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外,事实上存在着像中国总理温家宝所说的那种状况。按照韦伯的分析,企业家的道德血液与新教关系密切。在宗教感很强的美国,这是事实也很容易被理解。而在中国,许多事例表明,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即便是死刑也不足以威慑。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

最后,对农业领域进行广泛的改革,广泛地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允许食品价格随行就市;奖惩分明,允许那些安全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能从其优质产品上赚取合理的回报……为了国民的食品安全,努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社会文化、制度和措施没有跟上,仅靠一部法律,食品安全依然堪忧。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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