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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暘:关于自由,和杨支柱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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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2-2009 14:38: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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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老师的观点,我基本上都是支持的,尤其是关于人口的观点,我认为非常之正确和必要。但对杨支柱老师新近发表的关于自由的评论,我不敢苟同。现与杨老师商榷。

  辉格关于免于匮乏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并且十分精彩。尤其是这一句:“前一件,有人对你做了事,后一件,没人针对你做任何事。”我认为,这句话已经解释清楚了所有的相关问题。自由和权利都是人间之物。与人的行为无关的情况,也和自由和权利无关。

  但杨支柱老师不同意辉格的这个论述。理由有二:

  ——————————————————————

  第一,“免于匮乏”当然可以成为一种权利……是像债权一样的相对权……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能是他人;

  第二,它是有条件的——是已经缺乏维持起码的有尊严的人的生活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免于匮乏”的权利须以恢复维持起码的有尊严的人的生活所必要的物质条件为限度。

  ———————————————————————

  对此,我首先转述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某国会议员,大谈所有人都有得到食物、衣服等等福利的权利。弗里德曼问道:如果这些人有得到的权利,那么,谁有提供的义务呢?如果说甲有义务为乙提供食物和衣服,那么,甲岂不是乙的奴隶吗?

  是啊,奴隶就是这样定义的。奴隶就是有义务为奴隶主提供劳动、供奴隶主享用的人。

  需要始终牢记、但却经常被忽略的是:那些食物、衣服等等福利,并不会从天上自动掉下来,而一定是由某人生产出来的。既然如此,请问是什么权利让人们必须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必须从别人那里得到这些好东西呢?

  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可建立在其他人必须做某些事的基础上,不可建立在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基础上。那样的“权利”,将不是自然权利,更不是什么自由。那样的“权利”,只能是基于双方自愿交换的契约规定,或者是单方的掠夺和压榨。

  接下来,先来看看杨老师的第一条。

  说“免于匮乏”的义务主体是政府,这并不是问题的答案,因为政府的钱都是来自公民的。拥有从政府那里“免于匮乏”的权利,实际上就是拥有通过政府掠夺其他公民的机会。这既非自由,也不正义。

  有人会说,政府收取了税款,就有义务帮助弱势公民。不对。如果有公民想要帮助其他陷入困境的同胞,他完全可以自己把钱直接捐给对方,或者通过他信任的民间机构来做这件事,他甚至可以委托政府来做这件事——只要他不在乎政府做事必然会有的巨大浪费。这种委托和强制性的税收当然是两码事。同时,如果公民们并不打算去帮助同胞——这很令人遗憾,但即使如此,政府也没有什么理由和权力通过收税强迫他们去做,那样做就是合法掠夺,是反道德和非正义的。

  再来看看第二条——起码的有尊严的物质条件

  首先,我们不知道什么是“起码的有尊严的物质条件”。这并不是某个固定的水平。随着生产的进步,这条底线显然是在不断提升的。因此,这实际是一条可以任意解释的生活水平线。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曾创办所谓模范工厂。世界各地的进步人士都去参观。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的现象之一是:这家工厂年龄最小的工人居然达到了13岁!当时其他工厂的童工的年龄要比这小得多。圣西门真是一个好人!但如果今天有人雇佣13岁的人做工,估计有进监狱的危险。

  在某个时代、某个地区被认为是有尊严的物质条件,在其他环境下,可能是完全不可忍受的。相反,某种情况下不堪忍受的生活条件,在其他情况下可能是求之不得的。如果权利建立在这样不断变化的基础上,那必将任人随意解释,产生很多弊端。

  比如,现在在北京等大城市,许多人眼中的“起码的有尊严的物质条件”,应该是有住房,有固定体面的工作。但许多贫穷地区的人的愿望却低得多,他们可能只希望得到一个来到大城市进行奋斗的机会。公共政策如何保证前者那种“起码的有尊严的物质条件”呢?答案就是剥夺后者,减少他们参与公平竞争的机会。户籍制度和就业歧视制度就是这方面的工具。这种“免于匮乏”的政策难道不邪恶吗?

  其次,任何“起码的有尊严的物质条件”都需要创造财富的生产来支持。如果你把既有的生产能力和人们的生产愿望作为给定的条件,假设这些会一直存在,那么,我同意政府——或者其他人,比如劫匪和小偷——出面尽可能平均地分配这些财富。那将使这些财富造福尽可能多的人,但这种假设并不存在。那些好东西并不是给定的,而是需要人从事生产劳动,才会被创造出来,并在未来继续创造。而人的生产行为必定要受到分配制度的强烈影响。

  如果生产者知道政府将要拿走他们的大部分劳动果实,送给其他人,生产者的生产愿望就会大大降低,社会的生产能力就会大大萎缩,总的产出就会大大减少。那时,任何尊严都将不复存在。人民公社的初期给人的感觉是吃饭不要钱,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很可怕了。

  社会最大的问题始终是生产问题。分配制度绝不应该以牺牲生产为代价。如果那样的话,很快就会没什么可分配的了。当然,对于一些富裕国家来说,由于积累比较多,牺牲生产的恶果还不会很快显现,可对于贫穷国家来说,情况就严峻多了。你拿根针刺大象一下,大象可能毫无感觉,但如果你拿针刺蚂蚁一下,那小东西就一命呜呼了。

  但是,问题的性质是一样的。大象被刺一下也不是什么好事。刺得多了,大象也有倒下的那一天。俄国长期是欧洲的粮食主要供给国,但布尔什维克来了以后,那里却发生了可怕的大饥荒。没有什么工业公司比通用汽车公司更强大、更不可战胜了,但在工会多年的贪婪压榨之下,最新的消息是,通用汽车公司破产了。

  如果自由和权利不以别人必须做某些事为基础,而是以不妨碍别人为条件,那么,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是自然和谐的。但类似“免于匮乏”的自由和权利,却势必引起人与人之间的无穷分歧和争端,并给政府提供干预、破坏市民社会的条件和机会。因为它实际上是在鼓励人们不劳而获、互相掠夺,而不是鼓励人们努力生产、造福他人。

  刘备的话很有道理,要时刻铭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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