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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辉:采集“黑社会资本主义”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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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6-2009 11:1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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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今天为止——也仅仅是到今天为止,我还没有遭受黑社会资本主义的直接侵害。但是我所听到的、媒体上看到的、我身边的朋友们已经和正在遭受的黑社会资本主义暴力侵害、暴力加害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了。我随便举几个例子:高智晟、钱列腺、孙文广、李和平、李方平、唐荆陵、刘沙沙、“德先生”,还有最近的郭永丰,等等,等等。

  “黑社会资本主义”是“有(at)(at)特色社會主義”的对称说法,“资本主义”不过是其经济特征,在该语汇中属于限定语,主体部分仍然是“ 黑社会”。如果按照汉语的语法习惯,本应是“有野蛮资本主义经济特征的黑社会”,但是该说法没有民间早已定型化的“黑社会资本主义”说法简炼、上口、有对称性。其定义是:不明身份的人员、疑似官方背景的人员或者明确官方身份的人员,故意采用暗杀、绑架、殴打、投入黑牢、以信函或者口头威胁、恐吓方式等黑社会手段,对于政治异议人士、持不同政见者、人權维护者、依法诉讼维权者(或者代理人)、宗教信仰人士、通过上访控告腐败或者司法不公等方面的行使公民权利的人员施以迫害,以阻止其行使公民权利的种种无法律依据的、未经法定程序就施以的、见不得光的系列加害作法。

  “黑社会资本主义”的构成要件是:

  ①加害主体:加害主体有疑似官方背景或者正式官方身份。对于其中不明身份的人员,受害人或者社会公众对于加害人的官方背景或者系受到官方人员的指使,能够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这里借用“自由心证”的概念);

  ②加害主观方面:纯粹是出于故意。其加害目的往往是意图阻止或者恐吓加害对象行使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联合国系列人權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③加害客体:往往是本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自由以及联合国人權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这里必然涉及“加害对象”,加害对象往往是已经行使或者试图行使自己公民权利的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人员,该诉求往往具有政治属性。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政治异议人士、持不同政见者、人權维护者、依法诉讼维权者(或者代理人)、宗教信仰人士,等等;

  ④加害客观方面:采用黑社会手段并且往往造成了加害对象生命权利和身体权利的实质损害或者受到精神恐惧。采用的加害手段类似于黑社会,但并非真正的一般意义上的“黑社会”。包括但不限于:暗杀、绑架、殴打、投入黑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权威鉴定就违背当事人或者家属意愿强送精神病院、以信函或者口头恐吓的方式进行精神强制,等等。

  以上是“黑社会资本主义”的四个构成要件,四者缺一不可。

  征集“黑社会资本主义”案例,为我们这个时代留下一片鲜活的标本。做一点小事、善事,不亦乐乎?

  入选案例最好具有新闻的五个W,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背景等。如果其中一两个W暂时阙如,也未尝不可,可以先征集,日后补正。

  本人特别强调:来选案例必须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套用已经将我们的耳底磨出茧子的说法,真实是“压倒一切的”、“第一”的“硬道理”。切切遵守!

  收件邮箱:lawyerliu13826275888(at)yahoo.com.cn.电话已在其中了。以所收邮件为准。

  (刘士辉于2009年6月13日)

  作者:刘士辉

中国报道周刊, 2009-06-16. | 添加评论 | No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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