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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老侠:正义的运动场——邓玉娇案二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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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3-2009 08: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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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 老侠



脸谱化的二元对立



滕彪(以下为T):现在邓玉娇案已经过了最热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冷静地讨论一些问题了。

老侠(以下为L):你说谁不冷静了?其实“不冷静”的看法也值得冷静研究,也反映了某种观念或心理。就像谣言一样。

T:没错。曾获六次诺贝尔文学奖提名的、被称为“世界最佳记者”的卡普钦斯基(Ryszard Kapuscinski)在采访的时候,就连谣言也不放过。他认为,谣言也代表了一种集体的投射,只要大多数人相信,就会像“事实”一样具有影响力。

L:这就涉及到了邓玉娇案所反映的社会心理结构。为什么这样一个法律上并不困难的正当防卫案件会吸引如此密集的关注呢?邓玉娇案的关注程度,恐怕是孙志刚案以来甚至是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任何一个案件都比不上的。我觉得,它凝聚了当下中国的政治社会和精神心理多方面的潜能量。一个案件或突发事件一旦具备几个兴奋点,被压抑的表达、积累的冲突、等待宣泄的情绪,就会集中爆发出来。



T:邓玉娇、邓贵大两人都被脸谱化、类型化、符号化了。这恐怕是难以避免的。简单化、脸谱化才有巨大的传播效应。不过这个案件的确体现了中国当下社会的复杂性,甚至可以说,它的背后交叠着1949年以来两个30年的历史。革命与改革、禁欲与纵欲、阶级与主义、民权与民生、理想与犬儒。你看,弱女子邓玉娇的拔刀一怒,背后何尝不蕴藏着你所说的“被压抑的表达、积累的冲突、等待宣泄的情绪 ”,以及被侮辱者和被损害者的无助和绝望呢? 就像我们如果不理解当下的社会心理结构和政治经济结构,我们如何能理解邓大官人用一沓钱砸向女服务员身体的举动呢?

L:这很容易让人想起杨佳案。

T:从一开始,在一系列二元对立的民间想象中,人们就把邓玉娇案和杨佳案联系起来了。弱者vs强者,屁民vs官员,被迫害者vs压迫者,无权vs特权。这些简单的二元对立公式虽然经不起推敲,但它却得到非常强有力的社会现实的支持。瓮安、林嘉祥、杭州飙车、黑监狱、孙东东、城管杀人、毒奶粉等等事件,正是赤裸裸的现实不断强化人们潜意识中的官民对立思维。官民二分法太简单,但并不离谱儿:社会的隔阂、分裂和紧张摆在那儿。有人分析,民众的“民仇官”的观念,乃是理性地回应着“官敌民”的历史和现实。这种“定格化的观念”,是由历史经验形成的观念和正在发生的事件给出的观念相互重叠而强化了的观念。



L: “杨大侠”被立碑“刀客不朽”;邓玉娇也被称作“女杨佳”、“巴东侠女”,她的照片被网民穿上花木兰的铠甲,并配上一句唱词:“有许多女英雄,也把功劳建。”

T:虽然从法律上,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而杨佳是故意杀人。但人们不是在实在法的意义上把邓玉娇比作杨佳。人们在赞扬“杨佳”、“侠女”的时候,脑子里是官逼民反、民间正义、替天行道、抵抗官权、反抗暴政之类的东西。



司法信任与程序正义



L:假如司法部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杨佳案,那么人们可不可以接受杨佳被判死刑这个结果呢?可不可以把杨佳案和美国的辛普森案相比呢?

T:你问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他们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个判决结果,因为他们相信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当程序正义和结果的正义发生冲突时,法律人首先选择程序正义。普通美国人也选择程序正义,固然因为一系列制度安排使法律思维影响全社会,更重要的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使人们形成了对法院的信任。

L:信任从来都是历史的,不是说建立就建立起来的。

T:然也。一个社会若存在大量的司法腐败、冤案错案,民众是不可能信任司法的。在大量的上访案例中,我遇到过极个别的情况: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但法官的办案程序有问题;这样在法院整体缺少权威的情况下,人们就很容易怀疑判决的公正性。假如杨佳案在办案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我想很多人是可以接受这个结果的,毕竟杀了6个警察。当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

L:和西方人更重视程序公正比起来,中国人似乎更重视实质的公正。当然这和法律传统、社会分工程度、现代化程度有关。

T:这么表述恐怕还需仔细斟酌。杨佳案似乎就是个现成的反例,我觉得大多数人更重视的是程序。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可以维护参与者的尊严,这是美国法学家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的尊严理论的核心。就法律层面而言,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能截然分开;没有程序正义,哪儿来的实质正义?一个案件,该回避的没有回避、该公开的没有公开、法官不保持中立、不按程序收集证据、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能够得出公正的结果?如何判断结果是否公正?有脱离结果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讲过“纯粹的程序正义”,如赌博),但在现代司法中,没有脱离程序的结果正义。

L:程序问题也是邓玉娇案受到持续关注的重要原因。如果邓玉娇案件一开始就公正透明,未必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当地政府的几次公开说法变来变去,明显袒护官员;对关键证据的灭失,办案机关也脱不了干系;送精神病院的程序、解除律师委托的过程、关键证人的去向,都是疑窦丛生。越是这样,越引起人们的好奇心。

T:杨佳被处死了,但人们没有得到真相。他在法庭上质问:“你们到底有没有打我?”――这个巨大的问号今天仍然横在中国的天空之上,这个问题是问给我们每个人的。如果说杨佳案、周老虎案是糊涂案的话,高莺莺案就是颠倒黑白案。如果邓玉娇案也成为一笔“糊涂账”,肯定是说过不去的,往大了说,我们对历史没法交代。

L:真相的重要性如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在真相的基础上记忆、想象和对话,是一个共同体的健康成长的基础。一些国家像南非,为了获得历史真相,可以赦免一些主动坦白罪行的犯罪者。

T:是这样。不过还是要注意政治层面的“真相”和法律层面的“真相”、“客观真实 ”和“法律真实”的区别。一个案件发生了,法官不可能在事后百分之百地掌握客观真相,他靠的是程序、证据、法庭辩论、法律推理等等呈现出来的“法律真实 ”。而为了保护人权,刑事司法上设置了一系列制度安排:无罪推定、直接言辞原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禁止自证其罪、禁止双重危险,等等。只有程序才是可操作、可观察、可衡量的公正标准。



回到司法场域?



L: 政治层面的“真相”不能理解为客观真理。有历史的、政治的“客观真理”吗?如果真有历史规律和绝对政治真理,那么就为压制和消灭不掌握规律和真理的对手打开了方便之门。现代哲学、政治学越来越承认,真相是在不断的沟通协商和对话之中,因此言论自由对一个社会来说是第一位的。法学家富勒(Lon.L.Fullor)因提出法治的形式主义(程序主义)要素而闻名,但他仍然强调,“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乃是实质自然法的核心原则。

T:我们当前的交流渠道还是受到很大的压制,但就邓玉娇案而言,网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网络讨论与案件进程相互影响、相互推动。



L:为什么在公众如此关注的情况下,仍然做不到按程序公正处理呢?原因恐怕不是办案人员素质低、不懂法;袒护腐败、官官相护也不是好的解释。我觉得,第一,贫富分化、常年积累的被剥夺感、无力感、怨愤、冲突、表达渠道被压抑,似乎整个社会的危机都压在一个案件上,这恐怕是不能承受之重。这个我们前面提到过。第二,承袭多年的政府运作方式,官员行事习惯和潜规则,还没有适应互联网迅速普及带来的挑战。巴东警方明显低估了“虚拟”网民的、打酱油党的能量。顺便提一句,各级官员如何应对互联网对执政方式的挑战,将大大影响中国政治社会转型的面貌。第三,更主要的是,由于长期的司法不独立,官场潜规则的影响,司法伦理被侵蚀,对法律和程序的蔑视,导致司法体系的现代司法能力很弱。悲观地说,这种政法运行模式几乎使法院丧失了公正审判的能力,尤其是焦点案件、涉及公权和意识形态的案件。



T:邓玉娇案一边倒的舆论,使一些人担心网络暴民、多数暴政的出现。我个人觉得没必要。保障言论自由、信息的开放性,建立处理纠纷的法治规则,是防止少数声音被压制、少数派权利被侵犯、防止多数暴政的关键。现实的情况是,缺少言论自由和民主投票,连谁是多数谁是少数都分不出来。



L:沉默、半沉默的网民需要偶尔的狂欢。谢茨施耐德(E. E. Schattschneider)有个比喻说政治和足球比赛的一个区别是,足球比赛由固定的球员在确定的场地上进行,观众被排除在外;而政治竞争没有单纯的旁观者,每个人都可上场比赛。类似邓玉娇案这样的场景,人们既观看又参与了一场政治竞赛。



T:这个“政治”不是狭义的、和政党、政权、政体相关的政治。而是一种生活政治或身体政治。



L:政治本来就是众人的、公共的,不应该太敏感、太狭义。就邓玉娇案而言,关注的人足够多,就被有意无意当作了“政治”事件。有人担心,政治色彩太浓、汹汹民意,会影响司法独立。我记得你在《镜城突围:司法与民意》里面分析了这一点。



T:司法独立,中国何尝有?独立民意,中国又何尝有?如何干涉之?中国的语境是,不独立的司法遭遇不独立的民意。需要制约的是操纵司法也操纵民意的“看不见的手”。邓玉娇案的民意(网络监督)可以起到加大官员违法成本的作用,而且民众在公共事件中的交流、参与、联合,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健康的公民表达和理性的维权实践,对逐步形成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言论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L:有人呼吁“处理邓玉娇案必须回到司法场域”。说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搞舆论审判、媒体审判。



T:仅就理论层面上我同意这种说法。但在中国司法制度和社会现实的语境下,这些说法就显得有些“吊诡”。1949年后中国司法从来没有独立于政治,哪来的“司法场域”?陈良宇案、郑筱萸案、成克杰案,也同样是司法受到干涉,怎么没人呼吁“回到司法场域”?伟光正没有一天停止过干涉司法,但一旦民众关注某个案件、要求要依法处理时,往往被指控为“干涉司法”。



L:所谓“舆论干涉司法”背后其实还是“政治干涉司法”。中国曾经历过极端政治化的时期,不光司法,社会、文化、经济、家庭、私生活,一切都被狂热的政治压倒。1970年代末开始,法律与政治已经开始了逐渐分离的过程。1979年的“6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审判四人帮、司法考试等,都是具有象征意义的事件。虽然“三个至上”掀起一股司法逆流,但司法逻辑逐渐摆脱政治笼罩的趋势,难以逆转。



T:不过这一过程远远没有完成,距离司法独立仍很遥远。当记者问胡佳、高智晟案的时候,领导人总是回答说“中国是法治国家,会依法处理有关案件。”这就比较搞笑。基层法院的法官就算吃了豹子胆,也不敢自作主张“依法审判”胡佳。



L:一位律师分析到:没有全国网民的关注、紧盯,邓玉娇很可能是死刑,连死缓的可能都很小,……邓玉娇的结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没什么反映,绝对是7年左右;如果全国民众继续关注、声援,那么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续高涨、坚持紧盯、强烈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并要严惩黄德智等人和查处其他腐败分子,那么邓玉娇比较乐观的结局将是释放,但不是无罪释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除处罚。



T:律师本来是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条文、证据、程序,等等。律师如此分析预测案件应该算是中国特色了吧!中国法治的运行困境可见一斑。我觉得这位律师分析得其实有道理。



L:你如何评价邓案的结果?



T:邓案反映出双重的不正义:涉嫌强奸的罪犯被公然袒护;而受害者、实施正当防卫的无辜女子被判有罪,并被泼一盆不三不四的污水(“心境障碍”)。这不叫颠倒黑白,什么叫颠倒黑白?迫于强大民意,才轻描淡写地把黄大官人行政拘留了事;而民女玉娇被“免于处罚”。很多人出于对法律的误解,以为玉娇女难逃一死,并以为免于处罚即是无罪,所以对政府有点儿感恩戴德;颠倒黑白还让人感恩戴德,这正是伟光正的高明之处。

  

男性的凝视



L:有人提出质疑:官员发泄性欲有太多途径,何必冒强奸的风险?现场有旁人,就不怕被报警?完全可以用公款找小姐、包二奶,而被逮住的风险几乎没有,何必对一个不提供这种服务的民女施行不轨?



T:我的一个朋友断桥说,权力的常识不是这样。得不到的才是稀缺的。他们对风险的判别有别于老百姓的常识。小地方当官的,一手遮天,几乎没有被指控“强奸”的风险。邓贵大黄德智他们,要满足的已经不是性欲,而是一种控制欲。



L:不受约束的权力。有些贪污犯贪到一定程度,似乎要满足的也不是物质消费欲,而是某种变态的心理虚荣和控制欲吧。



T:官权的飞扬跋扈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更多时候人们注意不到,携数亿巨款潜逃的高官、圈地拆迁中的官商勾结、股票的内幕交易、高级职位的内定等等。只有在一些戏剧化场景中,人们才得以观看政治演出的一些片段。比如林嘉祥事件。“ 我就是干了,怎么样?要多少钱你们开个价吧。我给钱嘛! ”“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来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么样,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敢跟我斗,看我怎么收拾你们!”酒后吐真言,多可爱的林嘉祥呀。林大人几句话对官方意识形态的破坏作用,你花10000个小时的政治课也弥补不了。



L:你刚才提到“观看”,让我想到劳拉?莫尔维(Laura Mulvey)所说的凝视(gaze)。“凝视”理论最早来自电影理论,后来在女性主义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即男性注视女性是天经地义的,妇女处在被观看的位置,男性通过凝视、愿望与想象,来建构、强化男权文化。邓玉娇被赋予了“贞洁烈女”的形象,你不能否认,人们关注这个案子有某种偷窥的心理动力。



T:在以前类似的事件里好像很少涉及女性主义视角。



L:贞洁烈女形象的稀缺,和社会风气的低俗化,吸引了一些男人的同情心和对“贞洁 ”形象的消费欲望。此前在色情场所,出场的则是女人的身体和男人生理欲望。官方的声明一再暗示邓贵大等人是个“消费者”;黄德智的原话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提供特殊服务在这里干什么?!”在洗浴中心、KTV、足疗馆等等服务场所,女性的基本人身权、人格尊严实在是个很重要的题目,但好像没有进入公众和学者的视野。难道能否认女人的权利受到社会性、文化性、而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压制吗?



T:的确如此。不过人权不分性别,无论男人女人,都应该有平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自由和尊严。邓玉娇和杨佳,麻旦旦和佘祥林,李思怡和孙志刚,高莺莺和聂树斌,性别不同,但悲剧性质是相同的。也许在法律上保障人权的制度安排,是解决社会、文化、心理方面的性别歧视的逻辑前提。



L:不完全同意。男性中心的权力结构需要全方位的努力才能逐步改变,不分什么先后。不管怎样,对男性视角有所反思,是没坏处的。

  

行动的可能性与人的现实性



T:更值得注意还是在案件之外。比如公民行动。网民的关注已经不限于网络,人们开始从虚拟世界走进真实世界,这在近年来的很多公共事件中都体现出来了:重庆钉子户事件、厦门PX事件、躲猫猫、地震遇难学生调查等等。依托于网络的公民社会的轮廓越来越清楚了。一波又一波的公开信,律师、学者、艺术家、大学生、女性主义者,都活跃起来了。网络动员的成本迅速降低,而办案人员黑箱操作的成本急剧增加。



L:围绕邓玉娇案成立了各种行动小组:公民正义观察团、巴东旅游观光团、志愿者团、法律援助团,等等,有很多QQ群,玉娇讨论小组,有行为艺术、街头艺术,有人穿着印有侠女头像的T恤衫,上书“江山如此多‘娇’”、“真相正义”、“ 东方玉娇龙,华夏女英雄”,等等。和杨佳案一样,邓玉娇一案也激发了人们的文学创作热情:诗词歌曲、说唱列传、对联漫画、视频剪辑,蔚为大观。互联网包装的新大众文艺似乎吹响了一场文艺革命的号角。



T:文艺也是行动。对邓玉娇案的思考、言说、行动构成了历史的一部分。在行动方面,访民已经走在了知识分子的前面。没有这些行动,我们就看不到更多的真相,我们就只能想象而不能观察或体验权力-暴力的运行。



L:野三关全镇电视一度停播,以“雷击”为借口切断宽带网络,宜昌至巴东航线一度被政府切断,所有船只不能靠岸;巴东城内宾馆旅社网吧一度被停业或接到通知要求上报外地人员情况,巴东当地出租司机甚至被告知:尽可能留意及不载外地口音人员。律师被换成听话的,不听话的记者被野蛮殴打,志愿者被跟踪、骚扰和殴打,多个活跃的QQ群、博客、签名邮箱被封锁,等等。当局拿出坚壁清野的架势,阻挡好奇心强的上蹿下跳者入侵;又展开信息扫荡,企图把这一案件从众人曾为之震撼的心灵中清除出去。



T:从这也可以看出,极权政治或总体社会的治理模式的很多方面,仍遗留在当下中国。形成于革命运动和阶级斗争年代得到砺炼的动员体制,仍有巨大余威。你看,旧的政治动员pk新的网络动员,鹿死谁手,尚不得而知。不过,记者被打这件事值得多说一句。近些年其他案件里还有律师、维权人士和志愿者被殴打。和表面看起来的正好相反,这并不表明政权很猛很强大,而是表明它不自信、在走下坡路。汉娜?阿伦特明确区分了权力和暴力、强力,她认为,权力并不取决于是否掌握暴力手段,相反,人们只有在不拥有权力或者丧失权力的时候才会诉诸暴力。



L:实践中的法律就是官家对付屁民的工具,地方小官作威作福惯了,似乎想都没有想过屁民们利用法律、互联网倒打一耙。俗话说,胳膊拗不过大腿。我看这场戏,互联网是几亿只胳膊,强权这条大腿恐怕再厉害也挺不住。



T:不能低估其流氓性,行动仍有风险。环境险恶,实践和行动才显得更为可贵。



L:马克思:“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T:“本质”这个词越来越不受待见。阿伦特的讨论更深入,她宣称劳动、工作、行动这三种活动对人类来说是最基本的。她高度重视行动在现代政治和生活中的意义。行动者是“热爱世界”的,行动具有新奇性、意外性、不可预见性,行动就是冒险。人在行动中找到自身的位置和价值。“对人来说,世界的现实性是以他人的参与及自身向所有人展现为保证的。”剥夺了行动的机会,就是剥夺了人的现实性,就是蔑视人的存在。



L:前不久的一次饭局上,艾未未说,只有行动才是具有美感的。我个人非常推崇的行动包括艾未未的地震遇难学生调查、许志永和公盟的探访黑监狱、唐荆陵的赎回选票运动,此外还有老虎庙的流民救助计划、邹涛的不买房运动、姚立法的独立选举、茅于轼的小额贷款,等等,都很精彩。



T:只有行动才能开创出更多的可能性。行动具有一种“穿越所有界限”的内在倾向。再引用阿伦特的话:“在限制性最强的环境中,一项最不起眼的行动,也会蕴含这种相似的无限性,因为一项行动,有时候甚至是一句话就足以改变所有的局面。”



L:极权主义制度下,似乎更多的“行动”是那种复制、强化极权结构的行动。



T:这其实可以看做柏拉图的洞穴人的“行动”。信息匮乏、交流被隔断、没有自主选择,这一定不是阿伦特所说的vita activa(积极的生活)。



L:言说、行动可以说是“无权者的权力”,也是一种自我救赎。



T:我们就邓玉娇案谈了这么多,看来一个事件的阐释一定是多元的,并且始终处在未完成状态的。解释历史永远离不开一个时代的人们所面临的具体的、现实的焦虑。



L:有人说把邓玉娇案上升到这么高的政治高度,对邓玉娇没好处。判决结果好像并非如此。



T:邓玉娇的命运哪里是几个写文章的人能决定得了的?我们只是众多声音中的一个。玉娇女的命运要看各种力量的博弈过程,包括观念、技术、“实力”各方面的博弈。再说了,由于各方的身份关系,在民众的移情想像作用之下,邓玉娇案和杨佳案必然被赋予某种政治意义。在邓玉娇或杨佳刺完最后一刀之后,政治高度就几乎形成了,不是什么人故意上升的。正义的运动场上,有人想拿金牌,有人想锻炼自己,有人想展示自己,有人心怀鬼胎;有人欢笑,有人跌倒。大家都是运动员,看客也是运动员。



2009-6-12

改于200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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