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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看守所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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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11-2009 09:20: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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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篇公盟评论写得仓促,缺少文采。虽然有些内容是多数学院知识分子不敢讲的,比如废除政法委的之类。但以后这样的“2小时文章”应该少写。





看守所体制改革刻不容缓



滕彪(公盟研究员)



    据《生活新报》报导,云南丘北县农民桂保亮在安徽省怀宁县看守所羁押过程中蹊跷死亡,从今年6月12日夜晚被抓捕到6月21日“非正常死亡”,不过9天时间。(http://news.sohu.com/20090706/n265006603.shtml)死者亲属看到遗体,“简直是惨不忍睹,身上遍体鳞伤。”“左手好像断了,从左肩膀到左手肘的皮都不知道去哪里了,脖子右部有很大一片淤血,右眼眶是青的,脸上也是青的。”目前该看守所一民警被刑拘。

已经不知道发生了多少公民在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等挤压场所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据《检察日报》报导,4月17日召开的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今年以来,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共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报告15人,涉及12个省份。笔者觉得这个数字很不可靠,实际非正常死亡人数恐怕不只这些。即使如此,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也快成了令被关押者胆寒的人间地狱了。所谓的“非正常死亡”,其实几乎都是刑讯逼供致死或者被牢头狱霸打死;而牢头狱霸的背后,也一定是监管人员或警察的默许、纵容甚至指使。总之是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体制问题。

    造成非正常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酷刑。中国于1986年签署、1988年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即“反酷刑公约”)。“酷刑”的范围比汉语里的“刑讯逼供”要广泛,建议学者和公众逐步用“酷刑”这一术语来取代“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按字面意思,就是警察为了获取口供而使犯罪嫌疑人遭受肉体痛苦的行为。按反酷刑公约,“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它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这样,无论在主体上、方式上、还是目的上,包含的范围都更广泛。

笔者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里,被告人没有受到酷刑的几乎没有。一些刑事律师反映,刑事案件酷刑的比例可能在90%以上。可以说,即使按照我们自己的标准,酷刑在羁押场所也相当普遍;如果按照国际标准(按理按法都应如此,批准了国际条约就必须承担法律义务),那酷刑的普遍性更是惊人。把原因仅仅归结为个别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无异于掩耳盗铃,而体制上的小修小补也不过是扬汤止沸。比如前不久,公安部要求9月底前全部完成看守所监控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高检院要求,“选配责任心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同志到派驻检察室工作,特别要选好检察室主任;要加强和改进对派驻检察室工作的领导;要落实派驻检察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要大力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这些政策,恐怕治标都治不了,遑论治本。

    酷刑如此普遍,以致羁押场所成了鬼门关,原因乃在于整个司法体制出了问题。

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是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并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管辖。由于缺乏对公安权力的有效制衡,以及舆论监督不力,目前的看守所管理体制和刑事审前羁押制度更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性便利。羁押措施滥用、刑讯逼供泛滥、广泛超期羁押、律师会见权利被剥夺等等使得体制弊端日益凸现。首先,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下属部门,无法中立独立地行使羁押权,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进行监督和防范,甚至往往成为刑事案件侦查的第二部门,积极进行“深挖余罪”而主动实施对羁押人员的暴力侵犯;其次,中立的司法审查和法律救济措施缺失,未决犯不服羁押时没有任何救济渠道,拘留和逮捕等羁押措施完全由负责案件侦查、起诉的公安和检察部门行使,而审判机关却无权介入和审查,未决羁押成为公安机关预支刑罚的特权。

    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定位上就有问题;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而严重忽略了人权保护,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形结构也是服务于此。没有建立起像样的证据规则,法院没有独立地位,法官独立似乎遥遥无期。这些都使被羁押者的地位雪上加霜。

    毒蛇在手,壮士断腕。小打小闹的所谓改革措施虽然聊胜于无,但必须有革新司法制度大局的眼光和魄力。

——将审前羁押的决定权授予审判机关,将执行司法羁押权的看守所从公安行政机关剥离交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外的中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律师法赋予的各项权利;推进并尽快实施律师协会的民主自治。

——加大对酷刑的处罚力度。修改与反酷刑公约相冲突的、未达到国际饭酷刑标准的国内法律法规。

——尽快建立刑事证据规则,严禁法庭采纳用非法手段直接和间接取得的证据。

——废除“命案必破”等荒唐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刑事政策。

——废除各级政法委,限制乃至逐步取消政府、人大、党委对司法的干涉,落实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并进而建立法官独立,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逐步取消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发挥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作用。



    这些措施乃是减少和避免公民非正常死亡悲剧不断上演的必经之路。晚开始一天,可能就会多一个同胞成为司法体制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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