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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重读《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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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4-2009 16:38: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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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录是《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是94年的东西了。

    我没有参加这部宪法建议性草案的起草。我基本赞成。是否有个别字句需要
再斟酌,尚未虑及。

   

    注意:在这部草案里,新疆西藏都是自治邦,河南四川只是自治省。有两点
尤须注意:

     

    1,第十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自治邦與特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
,管理本邦或本區之入出境。

     

    2,国会分两院,国民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这样,有九千多万人口的河南
省的国民院议员要比只有两百多万人口的西藏多几十倍。联邦院的议员,自治邦
四名,自治省三名。这就是说,九千多万人口的河南省的联邦院议员要比两百多
万人口的西藏还少一名。

     

    为什么要这样?就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嘛,就是体现民族自治嘛。从这里可
以看出,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有哪些同,哪些异。

     

    这些问题当然都可以讨论可以批评。只希望在参加讨论和准备批评前,先看
看别人原来都已经讲过些什么。不理睬别人先前的工作,只会使自己的起点变得
很低。

     

    胡平

   

     附录:

    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

    (建議性草案)

     

   

    為了結束中國歷史上的專制政治,改變中央集權體制,建立法治,保障國民
的自由與權利,增進全民福祉,維護各民族各地區的和平與安寧,特制定本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為自由、民主、法治的聯邦制共和國。

    第二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第三條   具有中華聯邦共和國國籍者為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

   

    第四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由自治邦、自治省、自治市及特區(以下簡稱:


     邦、省、市、區)組成。

   

    第五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各民族有保持與發展其文化、宗教及語言的權利


   

    第二章 國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出身、語言、
民族、宗教、財產、黨派、政治見解有所差別。

    第七條? 國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任何人
非由司法或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受訊
問刑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訊問、刑罰得拒絕並依法追究之。

    國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
及本人指定之親友。並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內移送該管法院處理。本人或他人亦得
申請該管法院,於法律規定期限內向拘禁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此項申請,不得
拒絕。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拖延。

    嫌疑犯之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有接受公正之法庭獨立公開之審判,並進行辯
護的權利。不得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不得強自證其罪。

   

    第八條 國民之住宅不受侵犯,任何人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強行進入或進行搜
查。

   

    第九條  國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法審判。

   

    第十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自治邦與特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
管理本邦或本區之入出境。

   

    第十一條 國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及經營新聞媒體之自由。

   

    第十二條  國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國民有集會、結社、游行、示威之自由。

   

    第十四條  公民有組織政黨,開展政治活動的自由。

     政黨須合法冊。政黨的經費來源和財務開支必須依法呈報。

   

    第十五條  國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

   

    第十六條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第十七條  國民有組織工會、參加工會及罷工之權利與自由。

   

    第十八條  國民有依法獲取資訊之權利。

   

    第十九條  國民有請願、申訴之權利,有訴訟之權利。

   

    第二十條  國民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年滿二十歲有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國民的財產權應予保障。除非為公共目的,依法定程序,並予以
合理之補償,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財產。財產權之行使應無損於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條 國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國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凡國民之其他權利及自由,不妨礙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
憲法保障。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條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了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
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七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
依法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國民可就其所受損害向國家請求賠償。

   

    第三章 聯邦結構

   

    第二十八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包括:

   

    內蒙古自治邦、臺灣自治邦、西藏自治邦、新疆自治邦、寧夏自治邦、廣西
自治邦;

     ??    

    山西自治省、山東自治省、四川自治省、甘肅自治省、江西自治省、江蘇自
治省、吉林自治省、安徽自治省、河北自治省、河南自治省、青海自治省、陝西
自治省、海南自治省、浙江自治省、湖北自治省、湖南自治省、貴州自治省、雲
南自治省、黑龍江自治省、福建自治省、廣東自治省、遼寧自治省;

     ? ?

    上海自治市、天津自治市、北京自治市;

     ??

    香港特區、澳門特區。

   

    第二十九條?凡聯邦憲法未規定由聯邦行使之權力,保留各邦、省、市、區和
全體國民行使。

   

    第三十條? 各邦自行制定憲法。各省、市、區自行制定基本法。邦憲法及省
、市、區基本法均不得抵觸聯邦憲法或侵犯各邦、省、市、區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聯邦立法並執行之:

   

    ? ?   (一) 外交、宣戰和媾和;

    ? ?   (二) 國籍;

    ? ?   (三) 國防與軍事;

    ? ?   (四) 聯邦財政與稅賦;

    ? ?   (五) 聯邦法律及司法制度;

    ? ?   (六) 國民院議員選舉;

    ? ?   (七) 聯邦公務員制度;

    ? ?   (八) 聯邦公安警察制度;

    ? ?   (九) 聯邦海關與入出境管理;

    ? ?   (十) 航天、航空、海運、跨邦、省、市、區之內河航運、國道、
國有鐵路之管理;

    ? ?   (十一)聯邦中央銀行之設立和全國貨幣之發行;

    ? ?   (十二)郵政、電信之管理;

    ? ?   (十三)度量衡及全國性調查統計之監管;

    ? ?   (十四)著作權、專利、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之保護;

    ? ?   (十五)其他規範邦、省、市、區關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下列事項由各邦、省、市、區自行立法並執行之:

   

    ? ?   (一)法律及司法制度;

    ??    (二)教育制度;

    ??    (三)聯邦院議員產生辦法;

    ??   (四)農、林、牧、漁業、礦業、工業、商業和服務業之管理;

    ??   (五)財政與稅賦;

    ??    (六)土地制度與自然保育;

    ??    (七)勞工、社會福利及社會服務之管理;

    ??   (八)醫療衛生、體育、康樂事業之設置和監管;

    ? ?   (九)科學、技術、文化、藝術之鼓勵和保護;

    ??    (十)銀行及金融管理;

    ??    (十一)公用事業及合作事業之管理;

    ??   (十二)慈善及公益事業之監管;

     ??   (十三)宗教組織及社會團體之冊和活動;

    ? ?   (十四)公安警察制度;

    ??    (十五)公務員制度;

    ??    (十六)域內地方自治制度;

    ??   (十七)其他不屬於本憲法規定由聯邦管轄之事項。

   

    第三十三條  自治邦有權以「中國某自治邦」名義與外國締結非軍事性協定
,有權自行決定參加各種國際組織,設立駐外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聯邦政府可在各邦、省、市、區派駐代表和設立機構。

   

    第三十五條  各邦、省、市、區之間不得締結軍事性同盟或協定。

   

    第三十六條? 邦、省、市、區之設置須獲聯邦院四分之三議員同意通過。

     ?? 邦、省、市、區之變更,須獲得有關邦、省、市、區之立法機關通過,
並獲得聯邦院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批准。

   

    第三十七條?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在公元2050年之前,有權發行本區貨幣,簽
發本區護照、旅行證件及簽證,設立終審法庭,管理郵政電信,保護著作權、專
利及其他知識產權,並得以中華聯邦共和國特區名義與外國締結非政治性、非軍
事性協定,參加非政治性、非軍事性國際組織,設置駐外經貿辦事機關。

     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經聯邦國會授權管理民航、海運。

     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之地位於公元2050年由聯邦院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
定檢討之。

   

    第三十八條 臺灣自治邦有權發行本邦貨幣,簽發本邦護照、旅行證件和簽證
,設立本邦終審法庭,管理本邦航天、航空、海運、郵政、電信,保護著作權、
專利、商標及知識產權。

     臺灣自治邦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臺灣自治邦有權維持武裝部隊,並有權拒絕聯邦駐軍。

   

    第三十九條?西藏自治邦為國家自然保護區,禁止在其域內進行核子、化學和
生物武器的試驗及核廢料的貯存。

     西藏自治邦財政獨立,免徵聯邦稅。

     西藏自治邦有權設立本邦終審法庭。

    西藏自治邦之地位,在本憲法實施二十五年之後,由其域內公民以投票公決
檢討之,不受本憲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第四章 國會

   

    第四十條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為聯邦最高立法機關。

     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會由國民院和聯邦院兩院組成,共同行使立法權。

   

    第四十一條 國民院議員總數五百零一人,按人口比例分配於各邦、省、市
、區,但每邦、省、市、區至少應有一人,國民院議員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
議員名額分配、選區劃分和議員選舉辦法以法規定之。

   

    第四十二條 聯邦院由代表各邦、省、市、區的議員組成,自治邦各四人、
自治省市各三人、特區各兩人。產生辦法由各邦、省、市、區自行決定。

     聯邦院議員任期六年,每隔三年改選二分之一。中華聯邦共和國國民年滿三
十歲始得擔任聯邦院議員。

   

    第四十三條 國民院和聯邦院各設議長、副議長,由議員互選產生。

     聯邦國會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會期於每年三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第
二次於每年九月第一個星期一開始。到會議員過半數即構成議會開會之法定人數


   

    第四十四條 國民院或聯邦院得依總理之要求,召開臨時會。國民院或聯邦
院各自四分之一以上議員的請求,也須召開臨時會。

   

    第四十五條 聯邦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非經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議員在國會發表的言論及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六條 國會兩院共同行使下列職權:

     (一)憲法第三十一條所列事項之立法權;

     (二)審查聯邦預算及決算;

       (三)批准聯邦對外條約,決定宣戰、媾和、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


     ?  (四)決定全國或局部戒嚴;

      (五)決定大赦;

     ?  (六)依總理請求審查自治邦和特區對外協定是否違反聯邦憲法;

      (七)憲法認可的其他權力。

   

    第四十七條 聯邦院單獨行使以下職權:

   

    ?  (一)依第三十六條批准邦、省、市、區之設置與變更;

        (二)批准邦、省、市、區的邊界變動;

     (三)彈劾聯邦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及聯邦法官;

     ? (四)同意任命總理提名之聯邦法官。

   

    第四十八條 聯邦預算案提交國會審議時,國會不得作增加支出之提議。

     聯邦預算案須先經由國民院通過後提交聯邦院審議,如兩院在預算案提出後
三個月內無法以同一形式通過,須立即退回國民院復議,如經國民院半數以上議
員支持再次通過後,該項預算案即告通過。

     法律案及其他議案均須由兩院以同一形式通過,始完成立法程序。

     有必要時,兩院議長均得提議,分指派代表,組兩院協調委員會,委員會之
決議須分送回各院進行全案表決。

   

    第四十九條 國會議案通過後由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國會議案十日之內公
布。

   

    第五十條  國民院與聯邦院之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五章 總統

   

    第五十一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聯邦共和國。

     中華聯邦共和國總統由以國會兩院議員及各邦、省、市、區行政首長組成之
選舉人團選舉產生。

     總統候選人須為中國出生,年滿四十歲以上之國民。

     總統選舉由國民院議長召集,選舉於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前六十日或缺位之日
起三十日內進行。

     總統候選人由聯邦院議員五分之一之提名,經選舉人團投票得過半數支持者
當選,若兩次投票無人得半數支持,第三次投票獲最高票者當選。

     總統當選人須在宣誓就職前退出政黨。

   

    第五十二條 總統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簽署頒布國會通過之法律;

     ? (二)依國民院之決定,任命總理;

       (三)依總理之請,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

     ?  (四)依第五十六條暨五十九條之規定,解散國民院;

       (五)依國會之決定,簽署和廢除對外條約;

     ?   (六)依國會之決定,對外宣戰與媾和;

       (七)接受外國使節,依總理之請派遣和召回駐外使節;

     ?   (八)依總理之請,授予國家榮典;

       (九)依國會之決定,發布大赦令;依總理之請發布特赦、減刑和復權
命令;

     ?   (十)依國會之決定總理之請,發布全國總動員令或局部動員令,宣
布戒嚴和解嚴。

     總統頒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國務院總理之附署。

   

    第五十三條 總統如有違法或失職行為,經兩院聯席會議三分之一提議,四
分之三通過得彈劾之。被彈劾之總統立即免職。

   

    第五十四條 總統缺位時,由聯邦院議長代行職權。代理時間不得超過兩個
月。

    在此期間,由國民院議長主持新總統選舉。

   

    第六章 國務院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為聯邦最高行政機關。

     國務院設總理一人,副總理一人,國務委員若干人,部長若干人,共同組成
聯邦國務會議。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總理在國民院改選後,或國民院通過對總理不信任案時,
或總理因故去職或缺位時,由國民院自行選舉,獲全體議員過半數支持者當選;
如無人獲過半數票,應就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次投票,得全體議員過
半數支持者當選;如無人獲過半數票,則繼續投票;如十日內仍無人獲選,總統
應即解散國民院,重新選舉。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由總理提請國民院審議通過,並
由總統任免之。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總理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國務會議;

       依聯邦憲法和法律之規定,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  向國會提出議案;

     ?統帥並指揮聯邦軍隊;

     ?   依法任免聯邦官員;

     ? 依法向聯邦院提名聯邦法官候選人。

   

    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總理依下列規定對國民院負責:

       

     (一)總理定期向國民院提出施政報告。總理和國務會議成員在國民院開會
期間,有回答議員質詢的義務;

       (二)由總理提出之重要法案或預算案,經國民院否決或作出總理無法
接受之修改,得經國務會議作出修改,再移請國民院復議。如復議時,有全體議
員二分之一議員通過維持國民院原案,總理應提出總辭或提請總統解散國民院;


     ??(三)國民院向國務院總理提出不信任案,須經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署,
全體 議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國民院在通過不信任案後應立即依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選舉新總理。

     原任總理在新總理選出後,應立即提出總辭。若國民院無法在不信任案通過
後十日內選出新總理,總統應立即解散國民院,重新選舉。

   

    第六十條  國務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

     (一)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總動員案
、局部動員案;

     ? (二)決定向聯邦國會提出之宣戰、媾和、條約案;

       (三)決定特赦、減刑、復權;

       (四)決定涉及跨部委之事項;

       (五)決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部長提議之事項;

       (六)制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事項之有關政策;

       (七)審議其他涉及全國利益的事項。

   

    第六十一條 在聯邦國會閉會期間,國家如遇有武裝入侵、自然災害或突發性
重大事故,須急速處分時,由總理發布緊急命令處置,並在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
提交 國會追認,如遇國會否決,該緊急命令即告失效。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七章 司法制度

   

    第六十三條 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和各邦、省、市、區法院。

     聯邦設置普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其組織以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四條 聯邦法院法官依據本憲法和聯邦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
涉。

   

    第六十五條  各邦、省、市、區自行立法組織司法機關行使本邦、省、市、
區之司法權。

     各邦、省、市、區應互相尊重司法管轄權。

   

    第六十六條 聯邦法院為最高審級。

     聯邦國民在各邦、省、市、區除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條另有規定
外,均有依法提起訴訟之權利,各邦、省、市、區法院不得對非本邦、省、市、
區 居民加以歧視。

   

    第六十七條 聯邦最高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或依下列適格者之申請,解釋聯邦憲
法、統一解釋聯邦法律和法令:

     (一)聯邦院或國民院四分之一議員聯署;

    ?  (二)聯邦總理;

      (三)各邦、省、市、區行政首長,最高司法機關;

    ?  (四)聯邦上訴法院及聯邦普通法院。

   

    第六十八條 聯邦法院行使下列司法權:

    ? ?  (一)審判聯邦國會選舉、總統選舉與總理選舉之訴訟;

    ??   (二)審判聯邦與邦、省、市、區之間的訴訟;

    ??   (三)審判各邦、省、市、區之間的訴訟;

    ??   (四)審判涉及聯邦法律及國際條約的訴訟;

    ??   (五)受理從各邦、省、市、區法院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的案件;


    ??   (六)涉及享有外交豁免權人員之案件;

    ??   (七)以聯邦為當事人之案件;

    ??   (八)裁定邦、省、市、區之間涉及司法管轄權之爭議;

    ??   (九)涉及海上和空中管轄權之案件。

   

    第六十九條 聯邦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各邦、省、市、區之司法機關有協助執
行之義務。

   

    第七十條  聯邦法院法官由聯邦總理提名,經聯邦院同意後任命。

     聯邦法院法官終身任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職或免職。其退休年齡以法
律定之。

   

    第七十一條 聯邦法院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擔任行政機關之職務或國會議員;不
得從事營利性事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七十二條 聯邦司法機關之經費,於聯邦總預算中專項列支。

   

    第七十三條 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公開進行。判決必須公
告。

     

    第七十四條 國民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提起訴訟之權利。民族聚居區的司法文書
必須同時使用全國通用和當地通行的文字。

   

    第八章 憲法的實施和修改

   

    第七十五條 本憲法於制憲會議批准之日生效。

     憲法條文之修改須經國民院或聯邦院三分之一議員提出,經兩院各自四分之
三議員同意,過半數邦、省、市、區立法機關通過;涉及自治邦和特區的憲法特
定條文之修改,需經有關自治邦和特區的立法機關通過。

   

    1994年1月31日於美國?舊金山

   

    〔主要起草人:翁松燃、張鑫、劉凱申、嚴家其、張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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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8-4-2009 17:36:36 | 只看该作者

Re: 胡平:重读《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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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家其主持起草的,基本照抄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隔了48年却不知道把权利法案的部分改写得更现代些,早就被人痛扁过了:权利都是“国民”享有的,非国民就不享有了?这个“国民”的写法还不如民国宪法原文所用的“人民”,后者可以解释为普遍人权。联邦主体的设置,基本照搬土共的“自治区”和“一国两制”,“自治邦”的权力远远大于世界上绝大多数联邦制国家的联邦主体,完全是一帮书生脱离实际的空想。

【 在 Cromw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下面附录是《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是94年的东西了。
:     我没有参加这部宪法建议性草案的起草。我基本赞成。是否有个别字句需要
: 再斟酌,尚未虑及。
:     
:     注意:在这部草案里,新疆西藏都是自治邦,河南四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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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路BBS http://yilubbs.com [FROM: 76.102.0.0]

※ 修改:.Fenlix 于 Oct  2 03:19:13 修改本文.[FROM: 169.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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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8-4-2009 19:51:55 | 只看该作者

zz: 胡平、严家其给中国人设计的现代版《动物庄园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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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宝宝   胡平、严家其等民运给中国人设计的现代版《动物庄园宪章》?! 2009-08-04 18:04:06  [点击:46]

乔治.奥威尔的政治讽刺名著《动物庄园》中有一段很搞笑的情节:篡夺了动物庄园领导权的猪们制定了《动物庄园宪章》,其中第一条如下:

“所有的动物都平等,但某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奥威尔在这里讽刺的政治情况虽然在专制国家屡见不鲜,但至少还没哪个政权居然无耻到敢在宪法条文中也如此搞笑。。。
直到看见严家其等起草、胡平最近大力推荐的“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其中赫然有这样的条文----

“第十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自治邦與特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管理本邦或本區之入出境。”

我才终于发现了人类现实政治生活中“所有的动物都平等,但某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的政治纲领活样板!

----显然这款“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的前半部分是受制于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就如同动物庄园的猪们不得不承认“所有的动物都平等”一样。。。

但妙就妙在这款“宪法”第十条的后半部分:“自治邦與特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管理本邦或本區之入出境”---显然这和这款的前半部分“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不仅自相矛盾,而且甚至在行文语气和内容实质上也颇神似“某些动物(自治邦与特区的居民)比其他动物(中国其他地区的居民)更平等”!

我不由得又想起了那句老话: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当然某些民运大佬们也未必是真的比世界上曾经有过的专制极权政府们更不要脸。。。他们更可能是惊人地弱智:弱智到了居然以为“所有的动物都平等,但某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这类条文从逻辑上讲居然不仅不一定无比搞笑,而且甚至有自洽的可能!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三条(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严家其参与起草、胡平支持的“中華聯邦共和國憲法(建議性草案)”
第十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自治邦與特區得依據各邦或各區情況, 管理本邦或本區之入出境。


作者: 笑一笑   宝宝还是没有掌握第十条的真正含义 2009-08-04 19:08:23  [点击:21]
借用你动物庄园的比喻,庄园里的猪向所有其它动物宣告,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不过猪们更平等一点。

联邦宪章第十条的真正含义是:庄园里的猪向所有其它动物宣告,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代表所有其它动物的代表急不及待地马上接口向猪们表达,虽然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是你们猪们应该更多一些平等。

联邦宪章的起草者是精英中的精英啊,你说能一时大意吗?

说穿了第十条是为别人写的,不是为全体写的,当时可能顾不上这第十条会是钉死人的十字架啊

【 在 Cromwell 的大作中提到: 】
:  下面附录是《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是94年的东西了。
:     我没有参加这部宪法建议性草案的起草。我基本赞成。是否有个别字句需要
: 再斟酌,尚未虑及。
:     
:     注意:在这部草案里,新疆西藏都是自治邦,河南四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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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8-4-2009 19:57:38 | 只看该作者

Re: zz: 胡平、严家其给中国人设计的现代版《动物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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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有人骂了,呵呵

我也是强烈反对未来的中国给新疆西藏设置高于河南等内地省份的自治体地位的

新疆西藏可以自治,但是必须和内地的省份同等,两院制下,一院按人口,一院则每个自治体同等票数。

任何自治体设置移民障碍都是不可接受的。



【 在 stuartl (stew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作者: 宝宝   胡平、严家其等民运给中国人设计的现代版《动物庄园宪章》?! 2009-08-04 18:04:06  [点击:46]
: 乔治.奥威尔的政治讽刺名著《动物庄园》中有一段很搞笑的情节:篡夺了动物庄园领导权的猪们制定了《动物庄园宪章》,其中第一条如下:
: “所有的动物都平等,但某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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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8-4-2009 21:55:54 | 只看该作者

Re: zz: 胡平、严家其给中国人设计的现代版《动物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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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这个”宪法“是个破烂,理由和批评“46宪法”是一样的。所以根本没注意看。
没料到还有这种严重问题。严家其先生们参与签署的这个《宪法》,真是...

胡平先生说他没有参与拟稿。

但我反对这个”宪法“的理由,和暗混蛆等是不同的。暗混蛆反对的理由是”事实性分裂“,而我反对的理由是,似乎几位先生力图保持一个名义上的统一,而又不得不尊重居民自决的独立诉求,因此搞出这种矛盾的东西。

【 在 jprp 的大作中提到: 】
: 果然有人骂了,呵呵
: 我也是强烈反对未来的中国给新疆西藏设置高于河南等内地省份的自治体地位的
: 新疆西藏可以自治,但是必须和内地的省份同等,两院制下,一院按人口,一院则每个自治体同等票数。
: 任何自治体设置移民障碍都是不可接受的。
: 【 在 stuartl (stewie) 的大作中提到: 】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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