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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招嫖法官”的个人隐私应披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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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8-2013 00:50: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KCIS观察: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纪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有关部门6日作出决定,对市高院法官陈雪明等夜总会娱乐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相关法官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除了上海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外,近期还有几个热点案件,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问题,有必要梳理讨论。


    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被曝光,引起舆论一片哗然。现招嫖法官已被“双开”,事件似乎基本告一段落。对曝光行为本身来说,恐怕没有人提出异议,但对曝光范围,社会上还是出现了观点上的些许不同。

    其实,近期几个热点案件,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界限问题。比如,雷政富案中,是否有必要披露甚至突出12秒?波士顿爆炸案中,是否有必要披露遇难中国留学生的学校等信息?与此类似,“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中,是否有必要披露其具体房产坐落?

    可以确认的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已经建立起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框架。但是,法律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这便遗留下一个法律界一直争执不下的问题,即如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的隐私。

    不对个人隐私作明确列举,有其合理性。因为在不同事件中,公众利益可能会有所不同。由此导致同一信息,在有的案件中应作为个人隐私对待,但有的案件中则必须将其列入公众知情权范畴。即使是在隐私权发源地美国,也是以个案方式逐渐确定的隐私权权利界线。

    美国法官的权威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不受旁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在这个权利的保护下,个人有权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在一个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的拘束”。

    事实上,隐私权又并非绝对,它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公共需要了解的越多,个人隐私也就越少。但是,公众作为一个整体,其有权知情的事项,一般仅限于公众事件或公共事项。如果信息本身并不包含“公”的成分,则公众再好奇,也应保持风度,不借机窥视别人的隐私。否则,自己的隐私也早晚会曝露在公众之下。

    何事为公、何事为私,这便是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分水岭。划入“公”一边的信息,应主动让公众知道。反之,划入“私”一边的信息,则仍应由被曝光人保持和持有。我们通常在视频或音频中见到的马赛克和屏蔽音,其实就是用以保护隐私信息不被同时披露。

    就“上海高院法官集体招嫖”事件来说,引爆网络的监控录相,其内容限于公共场合部分,监控人未录制或未披露房间内行为。而这些内容已经足以引起人们的合理怀疑,所以其曝火候恰到好处。美中不足的是,对于非公职人员的几个社会人员和小姐,似乎没有披露其相貌、就职场所等信息的必要,所以本该均作屏蔽处理。

    就好比此前的雷政富案,其实完全不应突出12秒问题。毕竟,不管是12秒还是12分,其行为本身性质相同。对内容略有涉及,达到可以说明问题的程度,已属足够。在此基础上再予放大,则类似于战胜方虐待或枪杀俘虏,不必要,也不人道。

    虽然呼吁官员公示财产是对的,但在法律法规没有根本性改进的情况下,贸然公布法官房产数量,可能属于相对过度的行为。至于公布涉事法官的房产坐落,更加不必要。毕竟举报的核心是引起群众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财产情况的注意。法律所禁止的,也只是将非法收入转化为房产,或没有合理理由而占有巨额房产。法官住宅所属房价板块已可基本确定其价值,具体住在几楼几零几,则并不根本性影响房屋定价,进而与公众无关。

    同时,涉事法官的家人亦可能居住在该房屋之中,他们对该房屋也享有其独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公布房产具体坐落显然可能会打扰或破坏法官家属的正常生活。

    需要指出的是,主张尊重法官个人隐私,并不等于赞同法官的所作所为。我们希望提醒的是,涉事法官的个人隐私,与你我的个人隐私出自于同样的法律规定。如果他的权利被践踏,那么日后你我的权利也一样难以得到尊重。这与我们支持打黑但反对黑打,一样。

    (王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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