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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土:伯林的自由观:误读与审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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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13-2013 15:56: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其新近发表的〈消极自由的基础〉(《南风窗》2013年第19期)一文中,周保松试图通过审视以赛亚·伯林的自由观,为当代中国自由主义争论提供新的视角与思路。周保松认为,伯林的自由观是不完备的,它缺少一套“有关自由人的主体论述”,亦即现代人将自身视为具有道德自主性的个体这样一种根本的自我理解。缺少了这种主体论述,自由的意义便难以得到坚实的证成,自由主义也终不免相对主义与虚无主义的困惑,而这正是深受伯林影响的当代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超越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二分,从奠基性的道德自主概念出发,重构自由主义的论证。

我对周保松的这些论断本身抱有相当程度的认同,但是对〈消极自由的基础〉一文的具体论证则持强烈保留态度。不错,伯林的自由观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当代中国知识界对自由主义的理解确实往往流于片面和肤浅,自由主义的证成根本上也确实无法回避关于人类个体作为道德主体的规范论述。问题在于,〈消极自由的基础〉一文沿袭了对伯林自由观的一种相当典型的误读,而周保松对伯林的所有批评,要么建立在这种误读的基础上,要么过于粗糙仓促,不足以揭示伯林自由观的真正问题所在。

在本文中,我试图对周保松的这些错误做出纠正,并从不同角度着手反思伯林的自由观。本文分为五节。在第一节中,我首先澄清一个长久以来流传甚广的(并且周保松同样犯下的)对伯林的误读,即认为伯林主张消极自由应当优先于积极自由、甚至主张自由主义者应当完全拒绝积极自由概念。第二节分析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框架以及周保松对其的批评,论证这些批评并不足以反驳伯林的框架。第三、四节分别反思伯林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理解,揭示其中的含混、矛盾之处,并引出第五节中对伯林价值多元主义的真正弱点、以及对自由主义如何获得更坚实奠基的阐述。



一、消极自由的鼓吹者?



〈消极自由的基础〉一文开篇宣称:



在当代中国自由主义论争中,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影响深远。在这篇被誉为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论文中,伯林提出了两个著名命题。一,将自由区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认为自由主义应该拥抱前者而拒斥后者,因为积极自由很容易导致极权主义。二,消极自由的基础,在于价值多元论。由于价值本质上多元且不可化约为任何单一和最高的价值,价值冲突于是不可避免,选择遂变得必要和重要。就我观察,这两个命题,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知识界对自由主义的想象,并成为理解和评价自由主义的起点。



我很同意周保松的最后这个观察——诚如其所言,此处概括的两个命题确实“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知识界对自由主义的想象,并成为理解和评价自由主义的起点”。

只不过,这两个命题其实并非对伯林本人主张的确切概括,尤其第一个命题——“(伯林认为)自由主义应该拥抱前者(消极自由)而拒斥后者(积极自由)”——更是对伯林彻头彻尾的误读。有趣的是,一方面,真正深刻影响中国知识界想象的,其实恰恰是这种误读,而非对伯林本人立场的确切了解;另一方面,尽管周保松洞察到了这两个命题对中国当代自由主义争论的影响,但他在批评中国知识界的同时,却与其批评对象一样,不加甄别地将这两个命题作为伯林本人的观点而接受了下来。

当然,这种状况并不能完全归咎于中国知识界。事实上,对伯林的误读流传之广、流毒之剧,即便在英美学界也是令人头痛的问题,已经到了连伯林专门撰文澄清都几乎于事无补的地步。

早在1969年《自由四论》一书出版时,伯林就已经花费〈引言〉中的大量篇幅,对〈两种自由概念〉问世以来招致的误解与批评做了回应。【注:《自由四论》于2002年增订为文集《自由》(Isaiah Berlin, Liberty. Edited by Henry Hard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原书的〈引言〉略经修改后仍与〈两种自由概念〉一同收录其中。我在本文中对伯林的引用,所注页码均为2002年《自由》一书英文版的页码。】伯林在〈引言〉中一再强调,自己绝不是消极自由一门心思的鼓吹者,也不是积极自由的什么掘墓人。消极自由当然是极其重要的,但积极自由的意义比之毫不逊色:



“积极”自由,作为对“我应当受谁统治?”这一问题的回应,乃是一个正当的、普世的目标。我不明白为什么居然有人认为我会怀疑这一点,或者认为我会怀疑更进一步的命题:民主自治是一种基本的人类需求、是某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无论它与消极自由的诉求或者其它任何目标的诉求是否存在冲突。(页39)



在伯林看来,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两种终极价值,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没有高下先后之分。自由主义者应当强调哪个概念、弱化哪个概念,必须依赖于具体的历史情境而定:



这两个概念的兴衰很大程度上可以追溯到,特定时刻下具体哪方面危险对一个群体或社会造成的威胁最大:是过度控制与干预的一面,还是不受控制的“市场”经济的一面。看起来两个概念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可能遭到扭曲,从而恰恰引发创造此概念时所旨在抵御的那一种恶。(页39)



那些忍受着某一种体系的缺陷的人,往往会遗忘另一种体系的短处。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某些政体会变得比另一些政体更有压迫性,此时对其加以反抗便比顺从之更为勇敢和明智。(页50)



倘若某时某地积极自由的含义遭到扭曲、而消极自由的意义为人忽视,自由主义者便应当更多地宣扬后者的意义;反过来,倘若某时某地遭到滥用的是消极自由概念、而积极自由得不到基本保障,那么自由主义者同样需要为实现后者而奔走呼吁,正如历史上所有伟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包括托克维尔、密尔、贡斯当等等——都曾做过的那样:



毫无疑问需要记住,消极自由的信念同样相容于巨大而持久的社会罪恶,并且(考虑到观念对行为的影响)曾经在造就这些罪恶上扮演过自己的角色。……当然地,对不干预的鼓吹(比如“社会达尔文主义”)曾被用于支持政治上与社会上的毁灭性的政策,这些政策武装强者、残忍者与不择手段者,去欺凌仁善者与弱小者,武装有力者与无情者,去欺凌缺乏天分者与缺乏时运者。……或许我本来应该强调(尽管我认为这一点实在太过明显,已经不需要特地再说了),[允许和鼓励不受约束的自由放任主义的社会法律体系]不能为个体或群体提供最低限度的条件、以便对“消极”自由施行任何显著程度的运用,而缺少了这些条件,消极自由对于那些也许在理论上拥有这种自由的人来说,便是毫无价值或者几乎毫无价值的。……

所有这些都是臭名昭著地真实的。法律层面上的自由是与剥削、残暴、不义这些极端情况相容的。由国家或者其它有效的机构进行干预,以便为个体保障运用积极自由——以及至少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的条件,有着压倒性地强有力的理由。像托克维尔、密尔、甚至(对消极自由的强调甚于任何现代作者的)贡斯当这样的自由主义者,都没有忽视这一点。(页37-38)



〈两种自由概念〉之所以将警惕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扭曲作为基调,正出于这种对特定历史情境的判断,具体来说包括两点。其一,在当时的伯林看来,之前的理论家已经对滥用消极自由概念导致的危害做了深刻的揭示,自己没有必要再去锦上添花(或画蛇添足):



我原以为,经济个体主义与不受制约的资本主义竞争的血淋淋的故事,今天已经用不着再去强调了。……

我原以为,对于个人自由在不受制约的经济个体主义支配下的命运,几乎所有关注这一问题的严肃的现代作者都已经说过,也就足够了。(页38)



反过来,由于伯林的前辈们对滥用积极自由概念的危害强调得尚不充分,因而他有必要对此反复申说。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不对称的情况,与两种自由概念的历史发展路径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历史上看,相比于消极自由传统,积极自由传统更多地遭到了两条关于“自我”的教义——“自我应当被二分为由(高级的)理性代表的‘真实’自我与由(低级的)欲望代表的‘虚假’自我”和“个体的‘小我’应当认同于(诸如国家、民族、阶级之类)更高层次的集体‘大我’”——的渗透与扭曲。这使得:



无论是出于怎样的理由或原因,“消极”自由概念(作为对“我在多大程度上应当被统治?”这一问题的回应)——无论其各种不受束缚的形式将导致多么灾难性的后果——在历史上并没有像其“积极”的对立面那样,经常地、有效地被其理论家扭曲成为黑暗形而上学的、具有社会灾难性的、远离其本义的东西。[积极自由]可以在被扭曲成其反面的同时,仍旧利用到其无辜本义引发的美好联想。而[消极自由]则更经常地被视为其本来即是的东西,包括它的优点与缺点在内;在过去数百年中,从不缺少对其灾难性内涵的强调。(页39)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首先,尽管伯林的用词有时似乎是在暗示说,积极自由之所以在历史上更多地遭到扭曲,是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在哲学上更容易遭到扭曲,但这其实是他作为观念史家而非分析哲学家、用词常常不严谨而导致的问题(我在下文中将回到这一问题上来)。就其整体思想而言,伯林所谓积极自由更多或更易遭到扭曲的论断乃是一个关于历史事实的命题,而非关于哲学必然性的命题。在这一点上,周保松的看法无疑是正确的:



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的堕陷,并没有哲学上的必然性。通过观念的厘清和制度的确立,个人自主的理念完全可以为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提供合理的支持。(〈消极自由的基础〉)



只不过伯林从来没有否认这一点罢了。事实上他完全承认,这种堕陷:



无疑可以同样轻易地侵入“消极”的自由概念,使得其中不应受干预的自我,不再被理解为具有平常所说的实际愿望与需求的个体,而被理解为内心深处那个“真正的”人,追求的是其经验层面的自我所不曾梦见的某种理想的目的。此外,与“积极”自由的自我一样,这一实体也可以被混同于某种超越个人的实体——国家、阶级、民族、或者历史进步本身,而被视为比经验层面的自我更为“真实”的属性主体。(页181)



在[被前述两种关于“自我”的教义逐渐渗透的历史]过程中,[积极自由]从原本支持自由的信条变成了支持权威的信条、有时是支持压迫的信条,并成为了专制主义所青睐的武器,这一现象在我们当今已经屡见不鲜了。[但我在〈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也很注意地指出,这本来同样可能是消极自由信条的命运。(页37)



退一步说,即便积极自由概念确实因为哲学上的某种原因,而必然更容易比消极自由概念遭到扭曲,这也并不意味着自由主义者们应当必然地选择拥抱消极自由、拒斥积极自由。因为每个自由主义者都身处某个具体的历史情境之中,首先需要判断的并非两种自由概念在整个历史过程中遭到滥用的普遍风险(尽管这种普遍性也是考虑因素之一),而是此时此地的特定风险与危害。当滥用消极自由概念、忽视积极自由意义而导致的危险已经迫在眉睫时,仍旧固执于哲学上的潜在趋势而不知变通,只能说是抱薪救火,南辕北辙。

并且,两种自由概念遭到扭曲的容易程度如何,与两者遭到扭曲后导致的危害严重性如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伯林的误读者们往往在此处犯错,以为(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概念即便遭到滥用,其危害也远远不如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滥用来得剧烈。然而伯林本人绝不这样想:



雅各宾派“压抑性的宽容”对[消极自由]的毁灭,与(无论多么宽容的)专制主义对积极自由的毁灭与对其臣民的贬抑,都有着同样的效力。(页49-50)



防范对消极自由概念的滥用,与防范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滥用,对自由主义而言同样必要。

〈两种自由概念〉背后的另一个历史判断是,伯林进行这一演讲正值冷战前期,其时共产主义者扭曲积极自由概念的恶果初显,而西方左翼知识分子对前者的乌托邦尚存幻想,因而就此发出警告正是当务之急:



在目前,自由主义中的极端个体主义大约并不能算是一股上升中的力量,而“积极”自由的修辞——至少是其遭到歪曲的形式——相比之下则要显赫得多。(页39)



但伯林的意思绝不是说,拥抱消极自由、拒斥积极自由必须(或必将)成为从今往后自由主义的使命与宿命。时移世易,共产主义乌托邦破灭之后,未始没有重新提醒世人防范相反方向过犹不及——由滥用消极自由概念、忽视积极自由的意义而导致另一极端的恶——的需要。

而且即便身处冷战之时,也不能因噎废食,仅仅出于担忧积极自由概念遭到扭曲,就将这一基本诉求弃如敝屣。众所周知,伯林是一个坚定的反共斗士,但鲜为人知的是,他终生对西欧各国的社会民主党派保持深切的同情与支持;另一方面,他既是罗斯福新政的热烈拥护者,同时又对福利国家的理念与实践可能诱发的集体主义思潮屡屡表达担忧。正如他自己所言:



在抵抗眼前巨大的恶之时,也不能够对任何一种原则一旦完全胜利之后可能导致的危险盲目无视。(页50)



伯林本人在思想上与实际政治事务中这种一贯的“复杂”立场,恐怕会令许多因为误读伯林而追随他的人(特别是奉其“消极自由”教义为圭臬的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大为光火。但对伯林来说,这恰恰是价值多元主义的真谛所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都是正当而普世的终极诉求,但两者之间(以及两者与平等、正义、安全等等其它同样正当而普世的终极诉求之间)又必然存在矛盾与冲突。这意味着自由主义者必须对具体的历史情境保持警觉,必须根据时势而在不同目标与价值之间做出艰难的判断和取舍,而非教条式地固执某一特定诉求不知变通。这样的权衡取舍毫无疑问是艰难的,然而鉴于价值多元主义的认识,这样做也是必要和不可逃避的,因为:



在不同终极价值不可调和处,原则上是无法找到一刀切的解决方案的。(页42)



只要把握了价值多元主义这个要旨,伯林的立场便一目了然了。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误读伯林,为什么这种误读牢固到连伯林本人都难以破除的地步?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伯林自己。前面提到,伯林是一个出色的观念史家,但他并非一个受过严格训练的分析哲学家,在运用概念和陈述命题时往往流于直觉,疏于严谨,从而对读者产生严重的误导。伯林在批评T. H. 格林时曾说,自己完全赞同格林的政策主张,不同意的只是他误导性的遣词,因为:



遣词是重要的。作者本人的观点与目的,并不足以让对误导性术语的使用在理论或实践上变得无害。(页42注)



这段考语很可以用在伯林自己身上。

在〈两种自由概念〉(甚至澄清性质的〈引言〉)中,伯林对概念与命题的表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无论对消极自由概念还是积极自由概念,均无法给出一贯、严格、恰当的定义。所有定义要么相互不一致甚至矛盾,要么诉诸直觉、类比、修辞而含混不清。概念分析上的力不从心,使得伯林在提出某些伪问题的同时,忽视了另一些真问题。关于这一点,我将留到本文第三、四节再行探讨。

二是伯林在行文中对两种自由概念本身与其被扭曲的诸种形式之间的差别缺乏足够的强调意识,许多时候其表述看似在比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实则涉及的却是消极自由概念本身与遭到扭曲之后的积极自由概念之间的对比。比如以下这一段:



在我看来,相比于在庞大的规训的、威权主义的结构中寻求阶级、人民、或者全人类的“积极”自主的理念的那些人的目标来说,多元主义及其所蕴含的“消极”自由的办法是一个更真确的、更人道的理念。(页216)



这段话很容易也很经常被误读为消极自由比积极自由更真确、更人道,但实际上这里并非在两种自由概念本身之间进行对比,真正比较的是前者的本真形式与后者的扭曲形式。

类似地,〈两种自由概念〉中的许多表述也给人留下伯林认为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唯一终极价值的印象。比如页176构想一个“具有自由主义头脑的专制者”的存在,页193-194指责孟德斯鸠在误用——注意并非严格使用——积极自由概念时“遗忘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时刻”,页211推测积极自由“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其首要价值或许在于”作为保障消极自由这一“自由主义者们视为一种终极价值的东西”的手段,并声称“对于贡斯当、密尔、托克维尔,以及他们所属的自由主义传统而言”,有关消极自由的两条原则是判定一个社会是否自由的根本标准,等等。

但事实上,即便是作为积极自由传统之代表人物的T. H. 格林,也仍然被伯林承认为“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页180注1),而且消极自由“即便在最为自由主义的社会中,也不是社会行动的唯一标准,甚至不是支配性的标准”(页214)。纵观伯林的思想,可以认为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最核心的主张是:



将自由作为目的本身而加以追求,[亦即]相信,自由地做出选择,而非由人代为选择,乃是使人得以为人的不可割离的要素;而这一信念[同时构成了以下两个诉求的]基础,[其一是]对于自己所生活的社会之法律与实践拥有发言权,这样一种积极的诉求,[其二是]拥有一个能够在其范围内做自己的主人的、必要时可以人为划出的领域,一个“消极”的领域,在其范围内,只要一个人的行为与有组织的社会之存在能够相容,他便没有义务就其行为向其它任何人负责。(页52)



诚然,这两个诉求之间(以及两者与其它终极诉求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冲突,但自由主义者们绝不应当将这种冲突理解为:



消极自由作为绝对价值,与其它某些低级价值[之间的冲突]。问题比之更为复杂、更为痛苦。(页48)



行文至此,已经大致澄清了周保松〈消极自由的基础〉文中对伯林自由观的一个典型误读,以及这种误读产生的根源。

但〈消极自由的基础〉的读者或许会认为,以上澄清根本是无关宏旨的。毕竟,无论伯林本人是否真的主张自由主义应当拥抱消极自由、拒斥积极自由,对〈两种自由概念〉的这种误读终究确实影响了中国知识界对自由主义的想象。所以尽管周保松的批评并不适用于“真实的伯林”,但我们完全可以把他的批评原样照搬到“被误读的伯林”及其所代表的理路上,这种批评并不需要依赖于对伯林的精确理解而成立。

我们姑且抛开这种看法对于伯林本人是否公平的问题,只需注意以下这一点:周保松在〈消极自由的基础〉一文中,除了批评“拥抱消极自由、拒斥积极自由”这种对自由主义的粗浅理解外,还试图就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框架的不足加以论证,从而引出关于自由主义需要更坚实奠基的主张。然而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问题上的立场,与其价值多元主义的信念是紧密联系的。正如伯林所说,将消极自由奉为圭臬的误读,根本是对价值多元主义的颠覆:



我并非一边倒地支持“消极”概念、反对其“积极”的双胞胎,因为这种做法本身恰恰构成了一种不宽容的一元论,而这正是我的全部论证所意图反对的。(页50注1)



一旦误读了伯林对两种自由概念的看法,便无法确切地理解价值多元主义在其自由观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无法针对这一主张做出有的放矢的批评。在下一节中,我便将分析周保松对伯林价值多元主义主张的批评何以偏离要害,并为我在以后几节中对伯林自由观的反思加以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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